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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門強化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思考大綱

司法部門強化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思考大綱

積極預防和化解民間糾紛,避免羣體性突發事件,特別是在新的時期,做好人民調解工作勢在必行,這也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社會經濟健康快速發展的一項基礎性工作。

司法部門強化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思考大綱

一、充分認識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隨着改革開放和利益格局的調整,社會矛盾糾紛日益增多,且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土地承包、村務管理、徵地拆遷、企業改制等引發的矛盾糾紛呈上升趨勢。羣眾上訪、重複上訪、越級上訪、集體上訪有所增加,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秩序。正確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內容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任務十分緊迫和繁重。人民調解作為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是訴訟程序之外的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有效手段,是新時期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人民調解工作也是堅持執法為民,關心羣眾切身利益問題的一項重要工作。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糾紛,大多數都涉及到羣眾的切身利益,羣眾利益無小事。因此,必須牢固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發展經濟是政績,化解矛盾、保護羣眾的切身利益,維護社會穩定也是政績。

二、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的職能作用

(一)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調處民間糾紛的調解功能。 人民調解組織要適應新形勢下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需要,在認真做好婚姻、家庭、鄰里、損害賠償、房屋宅基地、生產經營等多發性、常見性民間糾紛的調解同時,要緊緊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着力做好涉及土地承包、村務管理、徵地拆遷、企業改制等方面的羣體性、複雜性、易激化矛盾糾紛的調解工作。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

(二)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預防糾紛、防止矛盾激化的功能。 一方面,人民調解組織要積極調解,及時化解矛盾,將可能激化的矛盾糾紛減少到最低限度,特別是要妥善調處好有可能引發羣體性事件的民間糾紛,努力防止因民間糾紛化解不力而導致刑事案件和其他惡性案件的發生。另一方面,要把出發點和落腳點放在預防矛盾糾紛的發生上,科學把握民間糾紛發生發展的規律,不斷總結經驗,建立因人預防、因地預防、因事預防、因時預防等預防機制,建立民情民意分析制度、重大疑難糾紛報告制度、定期排查和專項治理制度、糾紛調解督辦制度,使人民調解工作成為黨委政府瞭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

(三)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法制宣傳教育功能。 要充分利用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分佈廣、貼近羣眾的優勢,在調解工作中廣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羣眾的法律素質和道德修養。尤其是在黨和國家重大政策出台時,要結合調解條例有針對性地加強與羣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增強時效性,從源頭上防範矛盾糾紛。

(四)要切實強化人民調解工作功能。 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便民、利民、親民和不收費的特點和優勢,利用“田間”、“地頭”等羣眾易於接受的方式,及時、就地調解矛盾糾紛。對於那些疑難複雜、跨地區、跨單位的民間糾紛,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要及時受理、及時調解。

在強化人民調解四項功能的同時,要進一步拓展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域。在積極調解婚姻、家庭、鄰里、損害賠償、生產經營等常見性、多發性糾紛的基礎上,對公民與法人、公民與其他社會組織的矛盾糾紛,人民調解組織要充分發揮作用。農村人民調解工作,要結合當前社會矛盾糾紛的特點,努力排查,就地排查,就地化解農村基層政權建設和經濟體制改革中出現的土地承包、税費改革、民主管理、生產經營等各種矛盾糾紛。城市的人民調解工作,要主動預防和及時調解市政建設、舊城改革中因拆遷引發的矛盾和因職工下崗引發的矛盾糾紛,協助基層政權組織積極開展依法治理工作;廠礦企業人民調解工作,要認真研究解決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過程中出現的矛盾糾紛,積極探索改進和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途徑和辦法,引導廣大幹部羣眾理解並支持改革,保障企業改制和生產經營的順利進行。

三、建立人民調解工作長效機制

一是要堅持矛盾糾紛排查例會制度,做到鄉鎮一週一排查,辦事處半月一排查,全縣一月一排查,對突發性、羣體性矛盾糾紛,及時呈報信息,組織專門力量進行處置。認真分析矛盾糾紛的重點與難點,對排查的矛盾要歸口管理,並制定落實好處理方案與調解人員。二是要堅持及時上報糾紛信息制度,各相關單位要確定一名專職信息員,負責各類報表及信息,信訪工作的統一登記、統一上報工作。三是要堅持重大矛盾糾紛羣眾性事件及時報告制度,做到事先能知情、事頭能控制、事中能妥善處理、事後能上報結果的要求,增強對社會的控制能力。四是要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負責制。五是建立人民調解工作考核制。凡是民間糾紛因調解不及時轉化成民轉刑案件,或其他信息上報不及時,工作未做到位而引發的羣眾性械鬥和上訪事件或引起矛盾激化,所在單位在綜治年終考評中均實行一票否決。真正做到預測走在預防前,預防走在調解前,調解走在矛盾激化前,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鎮(街道),矛盾不上交。最大限度地把問題解決在基層,把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

四、切實加強人民調解組織、隊伍、制度建設

(一)要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網絡。 要按照相關法制法規,建立健全各種形式的人調解組織。當前的重點是鞏固、加強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健全規範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企業人民調解委員會,充分發揮調委會作用,積極探索在外資企業、合資企業及民營企業中建立調委會,進一步完善區域性、行業性人民調委會,在集貿市場、經濟開發區、流動人口聚集區域以及房地產、消費者協會等行業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要消除“空白點”,做到哪裏有糾紛,哪裏就有人民調解組織。

(二)要努力提高調解隊伍素質。 一是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選任人民調解員,積極吸收符合條件的離退休法官、檢察員,以及律師、法律工作者等志願者參加人民調解工作,逐步建立起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知民情、熱心人民調解工作的專兼職相結合的人民調解員隊伍。二是利用舉辦培訓班,以會代訓,旁聽審判,擔任人民陪審員等多種形式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使其掌握人民調解工作常用的法律、法規和工作技能,熟練製作人民調解文書。

(三)要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建設。 要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委員會學習、例會、排查重大糾紛討論、信息反饋、回訪等各項工作制度,保障人民調解工作順利開展。要積極創造條件,實現人民調解委員會標牌、印章、標識、程序、制度、文書“六統一”。保障人民調解的公正、規範和效能,不斷提高人民調解的社會公信力。

五、進一步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工作指導

(一)人民調解工作是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一項基礎性工作。 所在基層黨委、政府和黨政領導要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辦實事、務實效、求實績的政績觀,科學、合理地統籌安排本地的經濟社會發展,將改革的力度,發展的速度和人民羣眾可承受的程度結合起來,從源頭和根本上減少和防止矛盾糾紛的發生;要高度重視並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民間糾紛中的獨特作用和優勢,及時化解矛盾糾紛;要關心、支持人民調解工作,認真研究解決人民調解工作的突出問題。

(二)司法行政機關要定期向基層黨委、政府通報人民調解工作。 主動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和支持,幫助解決人民調解工作中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同時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與協作,共同研究,及時指導人民調解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機制。 司法行政機關要將人民調解宣傳、培訓、表彰等經費列入業務經費預算,落實到位,並根據工作發展逐年增加,足額保障。要爭取政府落實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調解人員補貼經費,為促進人民調解工作的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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