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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培訓總結報告(精選4篇)

反洗錢培訓總結報告(精選4篇)

反洗錢培訓總結報告 篇1

事在人為,人才是第一生產力,反洗錢隊伍的人才建設,直接關係到反洗錢工作的水平。本文通過對保險公司人才建設存在突出問題的剖析,揭示保險公司在反洗錢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行業問題有着複雜的根源,解決行業問題,不僅要靠保險公司自身,更多的還要依靠反洗錢監管機構。本文通過對財險行業存在問題的分析,也為反洗錢監管機構提供了一些可以借鑑的監管措施。筆者認為,當前保險業反洗錢隊伍建設上,外企做的相對較好,中資保險公司比較薄弱,主要存在以下四個問題:

反洗錢培訓總結報告(精選4篇)

一、專業人才少

開展反洗錢工作,主要依據是《反洗錢法》以及人民銀行、保監會出台的一些規章制度。對法律素養要求較高,具備法律專業背景較為合適。同時,反洗錢工作是融合在具體的保險業務中的,主要體現在保險承保、理賠環節,因此,懂保險業務尤為重要,不瞭解保險業務,就不知道風險點在哪,更談不上風險管控。目前保險業法律人才不缺乏,缺乏的是具有保險業務背景的法律人才。由於保險業反洗錢工作是2019年《反洗錢法》頒佈才開始開展的,從事反洗錢工作的人才儲備較少,加上近幾年保險公司迅速擴張,行業裏很難找到經驗豐富的反洗錢人才。尤其是二線城市,專業反洗錢人才罕見。

二、專職人才少、專業技能欠缺

除保險公司總部外,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反洗錢人員多是兼職,從兼職的崗位來看也是五花八門,保費規模大點的分支機構,多是由法律合規崗兼任反洗錢崗。保費規模小的機構,有財務人員、辦公室行政人員、稽核審計人員、甚至是IT人員兼任反洗錢崗。一些基層的反洗錢兼職崗,沒有反洗錢從業經驗,不瞭解反洗錢工作,也不主動去學習反洗錢知識,連最基本的大額交易、可疑交易的概念都搞不清楚。

三、執行力弱,考核措施難落實

由於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反洗錢崗以兼職為主,反洗錢是其工作的一部分,甚至是很小的一部分,反洗錢工作普遍不被兼職反洗錢崗重視。從管理上來看,誰有考核權就對誰負責。上級機構對下級機構的反洗錢崗沒有任命權,對下級機構很難進行考核。考核措施難以制定,比如一個行政崗兼任發洗錢崗,同時還兼任人事崗、品牌崗,反洗錢工作佔到其個人考核的百分比難以確定,上級的考核佔其個人考核的百分比也難以確定。況且,一些保險公司的考核制度本來就不科學,只是重視保費規模和盈利金額,其他指標不予關心。直接導致了總部出台的一些好的政策在基層很難落實,以致出現上正中歪下胡來的現象。

保險公司業務員較多,業務員的學歷、職業素養參差不齊,不少業務員只關心保費,不把反洗錢工作當回事。多數業務員認為洗錢和保險公司沒關係,尤其是財產保險行業鮮有洗錢案例發生,如果連洗錢案例都舉不出來,業務員很難意識到洗錢風險,也不願服從反洗錢人員的管理。

四、人才流動頻繁

保險業是金融業中開放時間最早、開放力度最大的行業,保險業的市場化也最強。近幾年,央企、民企、外企、地方國企等各種類型的保險公司雨後春筍般湧現,一些保險公司剛成立三兩年,就在全國各地完成了分支機構鋪設,這是在銀行、證券行業難以做到的。保險機構的井噴式擴張,人才爭奪也最激烈,個別保險公司,一個省級公司集體倒戈,就把公司名字換成了其他保險公司,人員、職場等都沒變。

反洗錢,由於不能直接創造經濟效益,在保險公司是被看作比較邊緣化的崗位,一些公司領導認為反洗錢技術含量低,誰做都一樣。反洗錢崗不被重視,發展空間有限。導致一些反洗錢崗不願意從事反洗錢工作,或者有了好的機會就離開了反洗錢崗位。由於保險業整個行業不夠成熟、穩定,以及反洗錢崗在保險業中地位不高,導致了保險業反洗錢崗位流動頻繁。在整個金融業中,保險業的反洗錢崗是流動對頻繁的。

筆者認為,近年來保險業的飛速發展,導致保險高級管理人才供不應求,反洗錢隊伍建設滯後也是必然的。由於當前保險公司市場競爭激烈,尤其是中小保險公司面臨盈利壓力,往往無暇顧及在反洗錢人力、財力上的投入。個別保險公司成立幾年,公司都沒有專職的反洗錢崗位,甚至連反洗錢系統都沒有。因此,保險公司反洗錢隊伍建設,不僅要靠保險公司自身的重視和培養,更重要的是靠監管機構來督促、激勵。筆者認為,反洗錢監管機構,可以從以下五個方面來推動保險公司的反洗錢隊伍建設:

一、提升反洗錢從業門檻

目前,在保險業從事反洗錢人員普遍缺乏從業標準和入門資格的“門檻”,這直接導致了反洗錢從業人員的專業素養和盡職水準參差不齊,進而大大影響了反洗錢的合規效率和質量。將反洗錢從業人員的任職資格標準化、規範化是國際反洗錢與反恐融資的大勢所趨,它既是各國政府金融監管部門的剛性要求,更是各金融機構實施以風險為本進行合規管理的內在需求。對金融機構而言,實施反洗錢合規人員的國際標準認證將大大有利於提升員工的從業水平和單位的風險抵禦能力,減少培訓資源的重複浪費;對個人而言,參加反洗錢從業資格認證能有效證明自身的反洗錢專業水準,並對實際工作產生直接的改善效果。以下兩種門檻可以參考:

一是引入美國的“國際反洗錢師”考試;二是有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主辦中國的反洗錢從業資格考試,考試分為初級、中級、高級,初級、中級考試適用於分支機構,高級適用於金融機構總部。也可以分銀行、保險、證券等行業分別組織反洗錢從業資質考試。

在反洗錢監管上,對金融機構反洗錢崗提出明確的要求,對於不具有反洗錢從業資格證書的反洗錢人員,有監管部門組織培訓、補考,直至合格為止。反洗錢從業資格人員的數量、佔比,作為考核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重要指標。

二、明確反洗錢從業人員編制

《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指引》(保監發〔2019〕26號)第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配備足夠數量的內部審計人員。專職內部審計人員原則上應當不低於公司員工人數的千分之五。保險公司員工人數不足一百人的,至少應當有一名專職內部審計人員。專職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為解決反洗錢兼職較多、人員較少的問題,對保險公司的反洗錢監管也可以參考審計人員的標準來規定。

三、明確崗位職責

保險公司反洗錢隊伍建設相關制度比較空泛,甚至缺乏操作性。監管機構的“一法四規”以及《保險業反洗錢管理辦法》都是宏觀的,缺乏具體的操作細則。提升反洗錢隊伍的技能,最直接有效的辦法,是告訴他做什麼,作為公司總裁職責是什麼?作為一線出單、理賠人員的職責是什麼?都要有明確的系統的規定,職位與責任相匹配,便於責任追究與考核。建議由監管機構制定統一的崗位職責指引,保險公司參照執行。

四、監管機構建立洗錢案例庫

以案説法,是提升反洗錢隊伍技能的有力方式。為提升保險公司反洗錢隊伍的專業技能,建議反洗錢監管機構建立洗錢案例庫,對不同行業的洗錢案例予以公示。比如針對財險行業建立一個案例分享庫,分享國內財產保險行業發生的每一個洗錢案例,也可以介紹國外財險行業的洗錢案例。監管機構在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人員進行培訓時,儘量通過案例的形式,來剖析洗錢風險,提出防範措施。

五、監管機構強化對反洗錢隊伍的培訓和考核力度

反洗錢隊伍建設也要貫徹“風險為本”的監管理念,行業不同,洗錢的風險不同,反洗錢人力資源建設也應有所區分。對於洗錢風險高的行業,監管機構對其反洗錢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力度要有所側重。

反洗錢工作的考核,不僅僅要對金融機構進行考核、評級,也要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崗進行考核、評級。比如監管機構每年組織一次反洗錢考試,對考試成績及排名進行公示,督促排名靠後的人員提升技能。可以對金融機構反洗錢人員引入職稱評定,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發洗錢人員,綜合其知識、能力,予以評定職稱,分為初級、中級、高級反洗錢管理師,同時也是對行內在反洗錢工作上做出突出貢獻人員的一種肯定。

我國保險業的發展還不夠成熟、理性,反洗錢監管的時間也較短暫。直到2019年,我國才通過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FATF)的驗收,達到國際通行標準,也是第一個達標的發展中國家。我過保險業反洗錢水平在金融業中相對較低,但隨着經濟全球化的推進和我過金融業的不斷開放,相信在人民銀行的領導下,在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亞太反洗錢集團(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APG)等國際組織的幫助下,我國的反洗錢隊伍會不斷壯大,反洗錢水平很快接近國際領先水平。

反洗錢培訓總結報告 篇2

一、狠抓了反洗錢非現場監管的基礎性工作。

第一,結合寶雞市反洗錢工作的實際情況,將反洗錢工作劃分為“綜合崗和非現場監管崗”,明確2個崗位反洗錢崗位職責和工作流程,制定了“寶雞市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崗位職責”以及工作流程。第二,為進一步加強對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監督和管理,提高金融機構高管人員的反洗錢意識,強化內部管理,制定了《寶雞中支反洗錢監管工作約見談話制度》,進一步規範了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工作,為今後更好地實施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奠定了基礎。第三,對XX年度的非現場監管報表及有關資料,按照統一規範的模式,製作了“檔案目錄”,重新進行了裝訂,實現了“標準統一,規範管理”檔案的目的。

二、認真完成了前3個季度的3次非現場監管報表彙總和監管報告。

面對反洗錢工作人員少、而1、2季度非現場監管報表採取人工彙總的情況,克服了被監管金融機構多達27家的現實,不厭其煩地催收報表,認真細緻,一絲不苟彙總每一個數字,保證了非現場監管彙總表數字的準確可靠。

在3季度實施金融機構新版非現場報表報送工作中,一是及時向各家金融機構拷貝了新版報表模版、人行和金融機構主報告機構代碼,接口規範手冊和分行有關文件等資料。二是製作了金融機構基本信息採集表,分發給金融機構,同時要求金融機構準確填寫, 做到系統中各單位組織機構代碼標識唯一,確保了金融機構信息庫的完整準確性。三是建立完善了各網點報表聯絡員機制,便於出現問題隨時溝通聯繫,保證了新版報表報送推廣工作的順利開展。四是加大了新版報表審核力度,對金融機構提交的報表,嚴格按照統一格式和內容進行審核,發現報表數據填制錯誤或與實際業務明顯不符的,經耐心講解輔導後,讓其返回重新填報,對於格式填制不規範的,與報送人員一起進行糾正,直至準確導入。這些措施的實施,使金融機構3季度報表填報質量較以前有了顯著提高。

三、實施了“反洗錢非現場監管信息補充報送通知”制定,用足用活反洗錢監管手段。

為了提高各金融機構非現場監管報表數字的準確性,根據《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辦法》的有關規定,先後對非現場監管報表報送質量不高、存在明顯問題的農信社寶雞辦事處、太平洋壽險寶雞分公司、農業發展銀行寶雞分行、人民財產保險寶雞公司、農業銀行寶雞分行5家金融機構,下發了5份《反洗錢非現場監管信息補充報送通知書》,“補報通知”不但起到了警示作用,而且促使金融機構重視了非現場監管報表和信息報送,報表質量有了根本性的改變。

四、對2家金融機構進行了約見談話。

為了使各金融機構達到“認識問題,引起重視,積極配合,力爭做好”的監管目標,8月份,針對XX年上半年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報表報送情況和現場檢查存在問題,對存在問題相對較多的農行岐山縣支行和農行隴縣支行2家縣級金融機構的主管行長和反洗錢主管部門負責人進行了約見談話,其管轄人行縣支行主管反洗錢工作的副行長和反洗錢專幹也一起參加了談話。

談話會重點闡述了2家金融機構在反洗錢非現場和現場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或違規事實,剖析存在問題的根源、性質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認真聽取了其就存在問題或違規事實的陳述和解釋。並對這2家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提出了建議和要求,其具體為內容為: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轉變觀念,規避風險;加強基礎工作,完善反洗錢工作機制;加強培訓和教育,提高人員素質。

反洗錢培訓總結報告 篇3

(一)對社會工作的反洗錢宣傳工作不到位

一是由於宣傳不夠廣泛和深入,社會公眾對反洗錢的認識不足;二是政府相關部門因為引資心切,對加強大額資金的流入管理不理解,不積極配合;三是一些金融機構從自身利益出發,認為建立反洗錢體系要增加成本投入,在同業競爭中丟失客户,從而放棄執行反洗錢的義務;四是部分金融機構認為反洗錢是人民銀行的事,與己無關,一些金融機構既設有健全的制度,也末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工作對他們而言可有可無;五是部分金融機構認為洗錢是多在大城市,小地方沒人洗錢。

(二)銀行從業人員對反洗錢認識不夠,缺乏專業人才

反洗錢工作對於商業銀行來説是一項新的職能,由於各種條件限制,當前商業銀行反洗錢專門人才十分缺乏,反洗錢崗位人員大都是兼職人員,反洗錢的知識及業務技能欠缺,缺乏實際操作經驗不能對可疑支付交易數據進行精確分析、準確判斷。加之對反洗錢工作的認識不到位,對反洗錢相關操作流程及法規學習不夠,與當前反洗錢工作要求有一定差距,特別是一線人員對反洗錢知識瞭解甚微,對有關的反洗錢操作程序掌握不熟練,在日常工作中,難以有效識別可疑交易。另外,基層網點管理人員重企業經營效益,輕員工反洗錢培訓,造成一線人員反洗錢知識欠缺。

(三)內控制度還需進一步完善

現在我們的業務範圍和業務種類慢慢發生了一些變化,因此,原有的反洗錢管理措施也將隨之改變和完善。但從目前情況看,我們反洗錢方面的措施和辦法尚未健全。內控制度的缺失,必將導致反洗錢內部管理“出現真空”,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

(四)客户身份識別制度落實不到位,反洗錢工作基礎薄弱

一線工作人員在與客户建立業務關係時,核對並登記的真實有效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只有居民身份證及其號碼,對客户的其他情況都沒有相關的記錄記載,就是已登記的客户身份證號還存在記錄模糊、不完整等現象。分析原因認為客户都是自己的熟人或朋友,不會參與洗錢,為挽留客户,放鬆了對部分客户的身份識別,只登記了身份證明文件的編號,對大額的資金往來,根據現金管理的要求做一些工作。客户身份識別制度落實不到位,反洗錢工作基礎薄弱。

對策與建議

(一)健全和完善內控機制

首先,各級金融機構領導尤其是一線領導要高度重視反洗錢工作,建立健全反洗錢的相關制度,加強對一線臨櫃人員的培訓。要建立一整套切實可行的鑑別、分析、報告可疑支付交易的操作辦法、指標體系,方便一線人員操作;其次,要進一步明確金融機構內部各環節的工作流程,從一線臨櫃人員發現、分析、報告可疑支付交易,到領導審核,再到單位反洗錢領導小組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都要明確時間限制和工作責任,層層落實第一責任人負責制,最大限度地提高反洗錢工作效率;第三,要按照內控優先的原則,切實加強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和落實,業務創新必須首先制定相應的內部控制制度,並經常進行自我評估,建議我們要進一步理順關係,根據當前機構改革的現狀,儘快組織人員安排落實轄區各級社的反洗錢組織機構建設,建立健全反洗錢組織體系,及時調整反洗錢組織領導機構,確定反洗錢工作的負責部門,配備業務素質較高的管理人員,制訂嚴格的工作職責,確保反洗錢工作的有效開展。根據我社業務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反洗錢內控制度,根據自身業務特點,參照《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制定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組織保障制度、業務流程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內部審計制度等,構築嚴密的反洗錢制度防線,同時根據反洗錢崗位責任制,量化工作任務,使反洗錢工作進一步規範化、制度化。

(二)認真貫徹客户身份識別制度

為確保銀行系統不被犯罪分子利用為洗錢的渠道,商業銀行必須採取適當的措施,確定所有客户的真實身份。在為客户開户時,應當嚴格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辦法》及有關賬户管理的規定,對其註冊名稱、地址、業務範圍、註冊資金、基本財務狀況等有明確的瞭解和掌握;同時,還應準確掌握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營業、歇業、被終止或解散、破產的信息,對自然人客户,在為其開户或辦理業務時,應當要求其以法定身份證件的名稱開户,記錄其法定證件上的相關事項,並核實客户的身份證件。

(三)及時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

識別和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是反洗錢的重要內容,每一個金融機構都應當制定一套及時報告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的制度,要嚴格按照《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借鑑國外及國際組織識別大額和可疑交易的經驗,對金融交易進行識別並作出正確的判斷。

(四)加大培訓力度,提升反洗錢隊伍素質

加強基層網點的反洗錢工作,充分認識反洗錢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採取有力措施,加大培訓力度。

反洗錢培訓應結合實際,注重反洗錢操作技能的有效提高,培訓工作要分層次開展,首先要加強對管理人員的培訓,通過培訓進一步提高其思想認識,提升管理水平;其次要強化對具體操作人員的培訓,重點是制度法規和日常操作,儘快提高一線反洗錢崗位人員的工作水平和操作能力。

(五)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規範反洗錢操作行為農信社是金融機構反洗錢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基層網點眾多,遍佈城鄉,受到種種因素的影響,很有可能成為犯罪分子當今乃至以後進行洗錢的主“温牀”。 進一步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不斷規範反洗錢操作行為,會讓我們的反洗錢工作更上一個台階。

反洗錢培訓總結報告 篇4

昨天,又參加了央行組織的反洗錢工作培訓,一天的培訓時間實在太短了,由於時間有限,很多報告人都沒有將問題講到位,聽後感到意猶未盡。一是自己由於才疏學淺,很多反洗錢工作問題都一知半解,研究不深,萬不敢和領導、教授面前造次,二是較為羞怯,恐怕一言有失,無意中得罪了人。所以很多問題當場沒有釐清,較為缺憾。

昨天上午,先由周科長首先發言,對上海市反洗錢自評估工作進行了點評,聽完後感到自己的工作和其他銀行比,差距還是很大的,特別是自評估指標選擇和實際評估方面,還是較為粗放。二家優秀的外資銀行(三井、三菱)差不多每年都是優秀,使我自歎弗如。非常想了解人家是怎麼做的,可惜這兩家均未做報告。

然後,由三家中、外資銀行分別發表工作經驗,由於時間過短,報告內容均虎頭蛇尾,我最關注的日常操作問題沒有談深、談細。印象比較深的是招商銀行,他們要求每筆客户交易均需請客户提交説明,感到實際工作中較難做到,如果客户僅於交易憑證籠統的註明“貨款”或“往來款”,我們銀行怎麼對其交易背景進行核實。就是做了核實工作,怎麼能證明客户提交的理由一定正確?我的觀點是,商業銀行與客户是平等的,商業銀行不是監管單位,沒有能力和手段監控客户交易,懷疑是要有根據的。哪怕客户交易特徵符合可疑交易報告標準,提交理由也存在一定問題(真的要洗錢,理由一定冠冕堂皇),商業銀行在沒有取得確鑿的證據前,報告的可疑交易是蒼白無力的。

招商銀行還有一個例子就是atm機提現,每天提現2萬元,連續3天,共支取6萬元,表面上很可疑,但是銀行有可能取得證據嗎?只是猜想,這類案件最後的結果往往是不了了之。我一直在考慮,應該將大額交易納入可疑交易調查的重要信息來源,前面的例子就是證明,如果金額不大,調查取證的價值就不大,反洗錢工作本來力量就有限,糾結於幾萬元的案件,好像價值不大。我雖然不太懂法,但是知道現在盜竊500元以下的犯罪,不進行刑事處罰,法理之間是相通的,反洗錢調查是否可借鑑?

渣打銀行確實是一家全球性的銀行,反洗錢工作條理清晰、架構完整,只是昨天時間較少,沒有講得很清楚。

下午的培訓,更加精彩。先由復旦陳浩然教授介紹國際反洗錢工作形式,我已經聆聽好幾次陳教授的教誨。陳教授實際上是給我們上了一堂普法課,兩小時的課程插科打諢、完全脱稿,教授就是不一樣。但教授的一個講法,似有點問題,就是刑法191條洗錢罪的定義。今天特地查了一下,解釋是5種客觀條件涉嫌洗錢罪,第一是提供資金賬户,教授稱是針對銀行的。實際不然,實務中不大可能由銀行直接提供賬户給客户去洗錢,大部分情況是銀行不知情,客户提供自己的銀行賬户給其他人用於洗錢。

還有,就是理財產品用於洗錢。理財產品與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好像在我的視野裏,對客户身份識別的方式是一樣的,究竟它怎麼會淪為天然的洗錢工具,沒有搞清楚,還要補補課。

反洗錢局的魯處長講課更為精彩,沒想到處長大人還能光臨小博,並且引用了1年前本人的觀點,真是三生有幸啊!今天特地又翻出來那篇文章,對於“勤勉盡責”當時的理解可能較為偏激,回憶當時情況,是看了一篇報道(還是道聽途説,忘記了),一些地方人民銀行將反洗錢工作處罰,作為樹立威信或不可告人目的的工具,實在有悖反洗錢工作的工作立場,所以就那個啥的寫上了。還有一點就是,您與教授都講到了,如果案件發生並追溯到商業銀行,怎麼看銀行都會存在問題,這就需要檢查人的主觀判斷了。還有魯處昨天兩個觀點,實在叫我摸不着頭腦,沒有理解好?第一,XX年2號令第七條,實際受益人問題,今後將要求銀行進行識別。(不能僅通過身份證明文件瞭解)魯處舉個例子稱,江浙兩省很多私企為了避嫌,請其他人作法定代表人,但實際控制人不是法定代表人。這個就比較麻煩,連公司登記機關都無法掌握的線索,要銀行去了解,現實中不知怎麼去做?個人賬户更加討厭,就説貪吧,利用人頭賬户洗錢,銀行怎麼搞得清實際受益人?魯處的另外一個例子,外國一個人控制了幾十家基金會,也不是沒有辦法查清嗎?

第二,就是銀行凍結客户賬户問題,金融機構如果發現客户交易異常,是不是有權限凍結客户賬户?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如果執行凍結措施無法可依,銀行又將捲入法律糾紛。反洗錢法也規定,如果臨時凍結客户賬户,是要由人民銀行同意的。

曾幾次打電話想與魯處溝通,怎奈都無人接聽,若能再次光臨,是否方便給一個能聯繫上的通訊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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