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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春季禁漁工作總結

縣春季禁漁工作總結

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加強縣域江河、湖泊等天然水域漁業資源的保護、增殖,確保縣域漁業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合理開發,我局與**縣公安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向全縣發佈了《關於我縣境內天然水域春季禁漁的通告》,正式拉開了從2月1日至4月30日為期三個月的春季封江禁漁執法監督工作序幕,並取得了顯著的工作成效。現將春季禁漁工作主要情況總結如下:

縣春季禁漁工作總結

一、春季禁漁監督工作取得的成效

(一)違法案件明顯下降

春禁期間,由於加大了禁漁執法監督力度,加強了巡江檢查和夜間突擊檢查,堅持從快從重處理漁事案件,加強公安、漁政聯合執法,案件電視曝光、宣傳説法及羣眾舉報制度等措施,有效遏制了封江禁漁期間違法案件的發生。春禁期間,發現和及時中止違法捕撈行為8起。

(二)堅持禁漁期羣眾舉報督查制度

為切實抓好春季封江禁漁工作,確保江河、湖泊天然水域漁業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漁業資源的增殖,我局建立了漁政執法監督羣眾舉報制度,並對社會公佈了24小時開通的舉報電話,公開向社會承諾:接到舉報,以最快的速度趕到現場,對舉報人個人情況保密。春禁期間,統一組織檢查,出去執法車輛6輛計67車次,參加檢查執法人員162人次,其中公安配合出警8人次,受理羣眾舉報2次,及時查處2次,中止違法捕撈行為8次,案件處理迴應率達到100%,大大提升了羣眾舉報非法捕漁案件的積極性和參與禁漁監督的熱情。經檢查,禁漁期間較好地實現了江中無捕撈作業漁船、船上無漁具、市場餐館無野生魚的目標。

二、春季禁漁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加強領導、統一指揮

我局成立了由水務局局長為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漁政執法機構負責人為成員的春季禁漁工作領導小組制定了實施方案,落實了目標管理責任制。

(二)加大宣傳和執法力度

根據省、市、縣人民政府關於天然水域春季禁漁的要求,XX年1月30日,我縣以水利、公安、工商聯合向全縣發佈了《關於我縣境內天然水域春季禁漁的通告》,公佈了縣域江河、湖泊等天然水域從XX年2月1日12時至4月30日12時實行禁漁期,禁止所有捕撈作業;執法人員深入沿江(河)17個鄉鎮和市場,6個鮮魚批發部,20個餐館進行宣傳,檢查市場12次、餐館6次,嚴禁銷售、收購、經營非法捕撈天然水域的漁獲物,一經查實,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辦法》處理。春季封禁期間在城鄉張貼禁漁《通告》100餘份,散發宣傳資料800餘份,縣電視台連播禁漁《通告》1周。為嚴厲打擊春季偷、電、毒魚違法案件,局組織水政、漁政綜合執法大隊巡江執法67次,執法人員在宣傳中要求漁民將船上漁具上岸保管。在巡查中發現夜間偷捕行為,執法人員採取高音喇叭宣傳,燈光警告,岸邊守候等形式,及時中止了春禁期間各類違法違規漁事活動,取得了漁事案件率下降、漁業資源增殖環境日趨良性的成效。

(三)密切配合、加大打擊力度

公安、漁政密切配合有效控制春季禁漁行政案件的升級。由於經濟利益的趨使和漁業捕撈者文化素質、法律意識的參差不齊,在過去的春季禁漁工作中,曾出現抗法、阻礙行政執法的惡性事件,甚直髮生過事後威脅報復行政執法人員的案例。為了切實履行好漁政主管部門行政執法職能,維護好縣域天然水域漁業生態環境,同時保護好行政執法人員的人生安全和執法監督安全,我局積極與當地公安、交通部門和有船艇企業的聯繫,形成相互配合、信息資源共享的協作辦案關係,在加大漁政執法力度和控制暴力抗法及維護水政、漁政執法環境方面都收到成效。禁漁期公安出警8人次,有效地控制了春季禁漁期間漁業違法行為的升級。

(四)規範執法程序和執法行為,樹立良好執法形象

為切實履行好行政執法職能,在執法隊伍建設上,我局嚴格按《**省行政執法規定》在在編工作人員中篩選熟悉行業專業知識、法律、法規,經過專門培訓、考核合格的公務員和工程技術幹部充實執法隊伍,制定了行政執法的行為規範和執法紀律制度,確保了專職執法人員的政治思想素質和工作素質。在行使行政執法職能過程中,嚴格按規定亮證執法,履行告知義務,説明執法依據,充分給予被執行人申辯權力,做到秉公執法、教育性執法、人性化執法,禁漁期未發生任何羣眾對禁漁工作的投訴,在羣眾中樹立了良好的執法形象。

(五)加強漁民培訓,提高守法意識

3月29日,我縣組織了全縣200餘名漁民參加了**市水務局的漁業船舶船員培訓,培訓會後市、縣水務局領導再次就春季禁漁工作進行了宣傳並提出了具體要求,讓廣大漁民受到了全面的培訓教育。

三、存在的問題及今後打算

(一)缺乏執法專門經費。春季禁漁工作出案率高,動用人員、車次頻繁,經費耗用較大,本級政府沒有資金投入,望上級適當解決春季禁漁工作專門經費,以利收到更好的執法成效。

(二)執法裝備不完善。陸上交通工具差,沒有水上交通工具,缺乏適應禁漁執法工作的配套設備設施,對非法捕撈行為的制約督查力度存在相當大的困難。

(三)由於禁漁期間對漁民沒有實行補貼,個別漁民違反規定捕撈行為仍然有發生。

目前氣温回升,為鞏固春季禁漁的成果,我們將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維護正常的漁事秩序,促進我縣漁業持續健康發展。

標籤: 禁漁 春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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