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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動場所財務規範管理試點工作總結範文大綱

宗教活動場所財務規範管理試點工作總結範文大綱

宗教活動場所中的矛盾糾紛,大多數都是因為經濟的原因引起的,財務管理是否規範不僅直接影響着團體的凝聚力和場所的穩定,也關係着廣大信教羣眾的切身利益。長期以來,我市因財務問題引發的矛盾時有發生,有的矛盾一觸即發,相當激烈,廣大信教羣眾要求民主理財、財務公開的呼聲越來越高,並強烈要求政府部門加強監督和管理。現將我市宗教活動場所財務規範管理試點工作彙報

宗教活動場所財務規範管理試點工作總結範文大綱

一、宗教活動場所財務規範管理主要做法及其成績

近年來,我市各級民宗局高度重視,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的規範化建設,取得了一些明顯成效。

第一,加強財務督導。8月建立了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督導制度,市、縣區宗教團體及三一教協會全部成立了財務督導小組,組長由各團體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全面加強對各宗教活動場所的財務監督和指導。較大的宗教活動場所建立內部財務監督小組,監督小組成員由3-5人懂財務的非場所管理組織成員擔任,每月定期召開理財會議,參加人員包括監督小組成員、出納、場所負責人,具體採購人員列席旁聽,對當月發生的每筆資金收支情況實行集中審核。凡是對支出手續不規範的發票,當場予以糾正。凡經理財小組審核後確定無疑義的票據,加蓋審核專用章;凡未經理財小組審核或審核未過關的,不允許其入賬。財務督導制度實施二年以來,有效地對宗教活動場所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監督,財務管理有了明顯的改觀。

第二,加強財務制度建設。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的規定,我市宗教活動場所普遍建立了財務和會計制度,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宗教活動場所的財務管理,市民宗局出台了《市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民間信仰)財務管理指導意見》、《現金和銀行存款流量表》、《資產負債表》等,市道教協會、市天主教愛國會、市基督教兩會、市三一教協會統一印製《市宗教活動場所收入專用收據》三聯單,加強對較大宗教活動場收入的監督。

第三,加強財務人員業務培訓。加強對宗教活動場所財務人員的培訓,提高了他們的財經知識,動員有條件的場所財務人員要持證上崗,儘量聘用有會計資職的專業人員擔任,對會計科目設置和記帳方法進行規範。基督教堂多年來一直堅持聘用有會計專業資職的人員作為該場所的會計,科目設置合理、賬目清楚、日清月結,內部監督嚴格,管理規範。市三一教協會也經常舉辦財務人員培訓班,不斷提高場所的財務管理水平。

第四,堅持財務收支公開。按照《宗教事務條例》有關規定,場所的財務收支情況和接受捐贈情況要向信徒羣眾公開,並接受宗教主管部門的監督。我市較大的場所能夠做到每月將財務收支情況公開一次,接受信教羣眾、宗教團體的監督,增加透明度,維護場所的團結穩定。涵江鯉江廟從開始,每年年底在鯉江廣場進行年度收支的情況向社會信眾公佈,接受信教羣眾的監督。市天主教愛國會每季度向宗教主管部門上報一次財務報表,每半年上報一次《資產負責表》,使宗教主管部門能夠經常性地掌握瞭解場所的財務狀況,洞察苗頭性的問題,及時幫助糾正和解決。

第五,建立規範財務管理示範點。為了培養財務管理的示範單位,市民宗局每年召開1-2次財務規範管理現場經驗交流會,讓管理較為規範的場所進行現場經驗介紹,讓大家進行觀摩學習,8月從中挑選涵江鯉江廟、基督教堂、東山祖祠等9個宗教(民間信仰)活動場所上報省廳作為我市宗教活動場所財務規範管理試點。通過典型示範引路,達到全面規範管理的目的。

二、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

當前我市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財務制度不夠落實。全市宗教活動場所雖然大部分都建立了財務和會計制度,但不夠健全。有的制度掛在牆上形同虛設,根本不按照制度執行。有的場所負責人隨心所欲,自已不帶頭遵守財務和會計制度,造成管理人員內部鬧矛盾,不和諧不團結,造成信教羣眾對該場所的不信任和強烈不滿。由於沒有嚴格的財務制度,特別容易形成教職人員在經手錢款方面獨斷專行,給宗教活動場所的形象造成極大的損害,成為影響社會安定穩定的一個因素。

第二,財務管理不夠規範。大部分宗教活動場所由於受到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在銀行開設户頭,仍有相當數量的較大的宗教活動場所和經濟收入較多的宗教活動場所仍然以個人的名義在銀行存款,存在公款私存的現象。特別是有相當數量佛教場所仍然存在“個人賬”和“口袋賬”的現象,經濟坐收坐支,從來沒有建立賬目,當家一人説了算。目前仍有部分場所收入不使用各宗教團體統一印製的收入專用發票,收不入賬,存在“賬外賬”和小金庫的現象。有的場所報銷仍然沒有正式憑據,白條現象依然存在;有的場所報銷發票沒有經過會計審核,報銷手續不健全,沒有經辦人、證明人和負責人審批;有的場所大筆開支事前沒有研究,審批不按制度規定,沒有向信徒公開財務收支情況。

第三,財

務人員業務不夠熟悉。我市宗教活動場財務人員多數來自教職人員和信教羣眾,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往往是“兼職”或是“半路改行”,絕大多數沒有進行會計上崗培訓和繼續教育,多數沒有會計從業資格證,年齡較大,文化程度普遍較低,財會知識較缺乏。在設立賬目時,沒有按照規範科目設置,相當多的宗教活動場記賬方法仍然是以記流水賬方式,財務差錯不易發現,不易糾正。而不是按照國家規定的複式記賬法,不符合國家財政部關於民間非營利性組織的會計制度的要求。能夠實行會計聘用有資質的專業人員擔任的場所位數不多,大多數場所不願意聘請專業會計人員的現象較為普遍,成為宗教活動場所會計賬目不規範、財務管理無法提高的一個重要原因。

第四,財務監管不夠到位。從下半年起,全市的宗教活動場所實行財務督導制度,各宗教活動場所加強內部管理,設立財務監督小組,但真正發揮的作用不夠。雖然財務定期公佈,但項目過於籠統,反映不出真實的開支情況,公佈成了一種擺設。特別是《宗教事務條例》規定宗教活動場所要定期向宗教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財務報表,目前,大部分宗教場所沒有落實到位,遊離於外部監管之外。由於監管不到位,這給個別人披着宗教外衣借教斂財的人帶來了可乘之機。

三、加強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的建議

針對存在的問題,我認為要採取以下措施加以解決:

第一,自覺遵守和執行財會制度。宗教活動場所的財務管理工作是政府依法對宗教事務管理的內容之一;也是宗教活動場所內部事務管理的核心內容。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規範與否,直接關係到場所內部的團結;關係到宗教活動能否健康、有序的開展;關係到集體財產的安全;關係到宗教界乃至社會的安定穩定。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特別是場所負責人對此要有充分的認識,切實提高加強財務管理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宗教活動場所作為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除了要遵守國家有關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章外,同時還要遵守國家的其他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包括國家有關會計方面的法規、規章和制度。因此,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組織成員特別是負責人以及財務人員要認真學習《宗教事務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省、市宗教部門關於加強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的規定、意見。《市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民間信仰)財務管理指導意見》,對財務規範管理提出了具體明確的指導意見,希望各宗教團體和場所要結合本場所的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第二,探索推行宗教活動場所財務委託代理制度。加強對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關鍵是貫徹實施《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這樣才能解決宗教活動場所財務會計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努力從制度上遏制宗教內部滋生的腐敗。然而,在我市目前要全面實施《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條件還不具備,時機尚未成熟。因此,要在堅持宗教活動場所的資產所有權、資金使用權、財務審批權、核算單位和監督機制不變的前提下,要積極探索推行財務委託代理制,規範會計基礎工作,減少因財務問題引發的矛盾。以鄉鎮為單位建立宗教活動場所財務委託代理服務中心,聘請專業會計人員,對轄區內各宗教活動場所收支的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協助各宗教活動場所做好財務管理和實施監督。各宗教活動場所自願向財務代理中心辦理委託書,並繳納少量的代理費用;財務委託代理中心要自願接受宗教活動場所的委託。這樣既強化會計工作,又節約聘用會計人員成本,是一舉二得的大好事。

第三,規範財務管理制度。各宗教活動場所要根據實際,制定規範的財務制度,形成系統的財務管理體系,為場所的財務管理工作確立制度上的保證。一要建立內部財務監督機制。規模較大的宗教活動場所要召開教職人員和信教羣眾會議,推選公道正派、懂財務管理的人員,成立財務監督小組。其他場所應設財務監督員,負責對本場所執行財務、會計制度情況進行監督。財務監督小組要定期召開會議,對當月發生的每筆資金收支情況實行集中審核。二要合理設置崗位和合理劃分職責權限。要在分工協作的基礎上,形成設置合理、環環相扣、相互制約的工作鏈和監督鏈。各場所的主要管理人員、會計、出納的崗位要分開設置,不能交叉兼職,要明確會計員和出納員的職責,並認真履行,不能相互替代。賬、錢、物要分開保管,財務單據、賬本、報表要專人保管,工作變動時辦好移交。支票與印章也要分離,不能由同一個人保管。三要加強現金管理。加強對宗教活動場所的功德箱(奉獻箱)管理,建立開箱清點制度。場所收入的現金,必須及時交出納人員清點入賬,出納人員應出具收款收據,其他人不得私下接受。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現金盤點,確保現金賬面餘額與實際庫存相符。四要建立實物和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當前宗教活動場所受贈實物管理是最為薄弱的,因此各場所要建立健全實物受贈、保管、領用、核銷和入賬管理制度,做到受贈實物使用有記錄,處理有依據,核銷有憑證,投入工程建設有固定資產賬。要明確固定資產保管、使用人的責任,做到固定資產購置有記賬,保管有登記,使用(領用)有記錄,核銷有手續。

第四,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一要定期向公眾及信教羣眾公開財務信息,實行財務透明化。《宗教事務條例》中規定“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告財務收支情況和接受、使用捐贈情況,並以適當方式向信教公民公佈。”為了打消捐贈者的顧慮和不信任感,宗教活動場所需要進行有效的財務管理,實行財務透明化,定期公佈活動的績效,就捐款的使用和結果與捐贈人進行及時有效的溝通。各場所應把財務公開工作落到實處,並在醒目位置設立財務公開欄和意見箱,每月公開財務收支和報表,並將每季度的財務報表統一送交所在宗教主管部門備案,自覺接受信教羣眾、宗教團體和宗教主管部門的監督。公眾及信教羣眾可透過公佈的信息瞭解宗教活動場所的財務狀況,由公眾及信教羣眾監督宗教的發展。二是各宗教團體要加強對本宗教各場所財務管理工作的指導,支持和協助政府宗教部門依法對場所財務管理情況進行必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及時堵塞漏洞。真正把宗教活動場所的財務活動納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以保障宗教活動場所集體財產的安全。三是各級宗教事務部門要依法對各宗教活動場所執行《會計法》、《宗教事務條例》、《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情況進行定期檢查,把對宗教活動場所的財務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作為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一項重點工作來抓,對執行不好的或仍然沒有執行的場所將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對拒不接受檢查監督和及時整改的,要依照《宗教事務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宗教活動場所場所及其負責人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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