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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火災預防措施

廠房火災預防措施

如何做好廠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呢?

廠房火災預防措施

應做到以下幾點:

01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廠房應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員。

廠房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該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全面負責廠房的消防安全工作。廠房消防安全責任人可確定一名專職或兼職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後應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廠房應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職責:

a) 制定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b) 開展消防法律法規和防火安全知識的教育,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c) 落實本標準有關儲存安全、裝卸安全、用電安全、用火安全的各項規定;

d) 保障廠房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e) 定期組織消防設施和器材的檢測、維修、保障完好有效;

f) 定期開展防火檢查、防火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g) 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h) 發生火災及時報警,並組織撲救初期火災,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調查;

i) 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應建立消防檔案

廠房應組織或者協助有關部門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專門培訓。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應通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 持證上崗。

工廠在員工上崗、轉崗前,應對其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對在崗人員至少每半年應進行一次消 防安全教育。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倉儲場所應至少每半年、其他倉儲場所應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消防演練。

02消防設施管理

廠房禁止擅自關停消防設施。值班、巡查、檢測時發現故障,應及時組織修復。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消防系統的,應有確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並經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

廠房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應設置明顯標誌並保持通暢,不應堆放物品或設置障礙物。

廠房應有充足的消防水源。利用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時,應確保枯水期的消防用水。對吸水口、吸水管等取水設備應採取防止雜物堵塞措施。

廠房的滅火器不應設置在潮濕或強腐蝕的地點。確需設置時,應有相應的保護措施。滅火器設置在室外時,應有相應的保護措施。

03儲存管理

廠房應按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為甲、乙、丙、丁、戊5類。

倉儲場所內不應搭建臨時性的建築物或構築物。因裝卸作業等確需搭建時,應經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審批同意,並明確防火責任人、落實臨時防火措施,作業結束後應立即拆除。

物品入庫前應有專人負責檢查,確認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准入庫。

庫房儲存物品應分類、分堆、限額存放。庫房內主通道的寬度不應小於2米。

04庫房內堆放物品

庫房內堆放物品應滿足以下要求:

◆堆垛上部與樓板、平屋頂之間的距離不小於0.3米(人字屋架從橫樑算起)。

◆物品與照明燈之間的距離不小於0.5米。

◆物品與牆之間的距離不小於0.5米。

◆物品堆垛與柱之間的距離不小於0.3米。

◆物品堆垛與堆垛之間的距離不小於1米。

庫房內需要設置貨架堆放物品時,貨架應採用非燃燒材料製作。貨架不應遮擋消火栓、自動噴淋系統以及排煙口。

05消防安全檢查

1. 防火檢查。倉儲場所每月應至少組織一次防火檢查,各部門(班組)每週應至少開展一次防火檢查。防火檢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防火巡查、火災隱患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安全員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室內倉儲場所是否設置辦公室、員工宿舍。

◆物品入庫前是否經專人檢查。

◆儲存物品是否分類、分組和分堆(垛)存放,防火間距是否滿足要求,是否存放影響消防安全的物品等。

◆火源、電源管理情況,用火、用電有無違章。

◆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是否有明顯的安全標誌。

◆消防水源情況,滅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況,消防設施有無損壞、停用、埋壓、遮擋、圈佔等影響使用的情況。

◆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2. 防火巡查。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倉儲場所應確定防火巡查人員,每日應進行防火巡查,可利用場所視頻監控等設備輔助開展防火巡查。防火巡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有無吸煙和遺留火種現象。

◆進入庫區的車輛有無違章。

◆裝卸作業有無違章。

◆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消火栓、滅火器、消防安全標誌燈是否完好。

◆重點部位人員在崗在位情況。

◆門窗封閉、完好情況。

◆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3. 火災隱患整改。倉儲場所對在防火檢查、防火巡查以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火險隱患,應及時進行整改消除。

4. 消防檔案。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倉儲場所應建立消防檔案,內容應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06用電用火管理

1. 倉儲場所的電器應與可燃物保持不小於0.5米的防火間距,架空線路的下方不應堆放物品。

2. 室內儲存場所內敷設的配電線路,應穿金屬管或難燃硬塑料管保護。不應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設備。

3. 倉儲場所的電氣設備應設專人管理,由持證的電工進行安裝和維修。發現漏電、老化、絕緣不良、接頭鬆動、電線相互纏繞等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發熱時,應立即停止使用,並及時修理或更換。禁止帶電移動設備或接線、檢修。

4. 進入甲、乙類倉儲場所的人員應登記,禁止攜帶火種及易燃易爆危險品。

5. 倉儲場所內應禁止吸煙,並在醒目處設置“禁止吸煙”的標誌。

6. 室內儲存場所禁止安裝和使用火爐、火盆等。

7. 倉儲場所內不應使用明火,並應設置醒目的禁止標誌。因施工確需明火作業時,應按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動火證,由具有相應資格的專門人員進行動火操作,並設專人進行現場監護。動火作業結束後,應檢查並確認無遺留火種。動火證應註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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