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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時的綜合計算

工時的綜合計算

一、企業只能對符合條件的職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

工時的綜合計算

根據國家和上海市規定,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一)交通、鐵·、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如因受季節條件限制,淡旺季節明顯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單λ和服裝生產,以及賓館、餐館的餐廳和娛樂場所的服務員等,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必須經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審批。   

(一)上海市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需由 企業寫出申請報告並填寫“申請表”,按下列辦法報批,δ經批准,不得實施。

1、中央直屬企業,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家勞動部批准,報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2、上海市屬企業,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後,報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批准,報所在區、縣勞動局備案;

3、上海區縣屬企業,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區、縣勞動局批准;

4、外商投資企業按現行管理體制分別報上海市、區、縣勞動局審批;

5、其他無主管部門的企業,報所在區、縣勞動局批准。

6、外省市在滬建築施工企業由所在省市的勞動部門審批,在上海市登記的外省市企業由企業所在地的區、縣勞動局審批。

7、上海市與外省市聯營的企業聯營一方為上海市市屬企業的,由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其他企業由企業所在地的區、縣勞動局審批。

8、有多個主管部門的企業,按無主管部門企業的審批辦法,由所在地的區、縣勞動局審批。

上海市規定各級主管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在審批過程中要加強管理,嚴格執行。對不符合規定和δ經批准而擅自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堅決予以糾正。對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或處罰。

(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除個別確係情況特殊的企業,允許以年或季為綜合計算工時外,一般均掌握在以周或月為平均綜合計算工時。由區、縣勞動局審批範Χ中對以季為綜合計算工時的企業,經區、縣勞動局審查批准後,報市勞動局備案。以年為綜合計算工時的企業,經區、縣勞動局審核,由市勞動局審批。

標籤: 工時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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