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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細算長假加班工資

機關細算長假加班工資

據介紹,“十一”假期分為兩類,一是法定節假日,10月1日至3日共三天為法定節假日;二是休息日,10月4日至7日共4天為休息日。

機關細算長假加班工資

對於加班工資的計算,本市人社部門表示,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20xx年北京市政府142令)第14條和第44條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10月1日至3日法定節假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應按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10月4日至7日休息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因此,今年長假期間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分為兩類。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據瞭解,對於單位在國慶期間安排職工加班,卻拒不支付其加班工資的行為,市民可撥打本市勞動保障熱線12333進行舉報。

如何計算加班工資基數

工資基數:一是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二是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三是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同時,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實行月工資制的用人單位在將勞動者月工資折算為日或小時工資時,應當按照《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xx]3號)的規定執行。即:日工資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小時工資在日工資基礎上除以8小時進行折算。

>>舉例説明

某職工月工資標準為20xx元,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該職工在法定假日10月1日至3日期間加班1天,其加班工資為:

20xx(元)÷21.75(天)×300%×1(天)=275.86(元)

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該職工在10月4日至7日期間加班1天且不能補休,其加班工資為:

20xx(元)÷21.75(天)×200%×1(天)=18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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