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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跳槽看職業經理人的尷尬現實(二)

從跳槽看職業經理人的尷尬現實(二)

企業還得考慮你大體的分配關係,像今天我賺一百萬,老闆得多少,職工得多少,高級經理人得多少,這個比例。當然我們講這個企業的財富是大家創造的,哪個大家?資本家創造利息,企業家創造利潤,工人創造工資,土地創造地租,而我們的企業經理人和老闆都有一個心理放大的過程。老闆認為這錢都是他的錢,是錢賺的錢,是錢生的錢,一個經理人我一年給你兩萬塊錢的工資就很不錯了,是我的錢賺來的。那麼經理人認為你的一百萬有99萬是我的能力賺來的,只有一萬是你的錢賺來的,你的錢存在銀行一年的利息只有2%。所以相互之間都有一個自我的放大,所以要怎麼達到一個平衡點,特別是對科技含量高的企業,恐怕企業利潤的創造,更多的是以經理人和專家的盈利資本創造的,這裏面有一個平衡點的問題,恐怕經理人的出走對怎麼形成一個平衡點也是一個機制,在這個問題上講,我們的老闆心理上有一個重新認識的問題,你對你利潤的創造有一個重新認識的問題,你對利益的分配有一個重新考慮的問題。

從跳槽看職業經理人的尷尬現實(二)

段永基(中關村總經理、四通董事長)

我覺得經營者和所有者之間有兩個大問題:一個問題是目標追求不一致,第二個大問題就是信息不對稱,這就造成了必然是誰也不放心誰。目標追求不一致,所有者追究的是長遠,經營者追求的是目前,所有者追求的公司價值的提升,經營者追求的規模擴大,管的人越多越好,我支配的錢越多越好。所有者追求的是積累和投資,經營者追求的是分配和消費。這個目標追求不一致,如果得不到制衡的話,這個公司就無法健康發展,如果全按照經營者的辦法做這個公司就越弄越亂,規模倒挺大的,但是老虧錢,最後就跨掉了。但是你按照所有者的想法幹,也沒有人來給你幹。第二個問題就是信息不對稱,經營者和所有者宏觀信息不對稱,經營者一般是本行的專業人士,他對世界潮流、技術、市場、投資者的心態很瞭解,所有者一般不會到那個程度上。微觀信息就更不對稱了,企業內部的運作情況怎麼樣,他只能聽經營者的彙報,他不可能調查。

董輔(全國政協財經委副主任)

要使職業經理人制度健全,不能只考慮職業經理人自身的問題,還要對僱主本身的行為進行約束。所以我覺得再看看我們的法律,我們的法律裏面有反不正當競爭法,這反不正當競爭法裏面就應該加這麼一條,你僱主不能夠用不正當的手段把人家公司人挖過來,挖過來你就違法,這樣堵了一個職業經理人違法的或者違規的從一個企業跳到另外一個企業的行為,這方面也需要注意。

周其仁(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

現在合格的職業經理可能很少,但是我想合格的老闆恐怕更少,合格的老闆少,可能是合格的經理人少的原因。中國合格的老闆少可能有很多原因,一個是缺少好的榜樣,因為我國國有企業是經濟主體,世界上最不好的老闆可能就是國有企業的老闆。比如説馬克思主義勞動價值觀,現在完全走到所有的資產增加,都是因為我錢放在裏頭增加了。這個理念現在影響了民營經濟,民營經濟的很多老闆都認為這個企業創造了價值,僅僅是為了財務資本投入的結果,天下沒有這回事,一個價值是各方創造共同的價值,有財務資本在這裏面擔風險,也有人力的資本在這裏做努力。所以我老強調財務資本和人力資本的合作,沒有這種合作不會有價值的。

法律和制度需要完善

盛洪: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涉及到對人力資源資本流動的一些法律規定。實際上現在這問題是一個很老的問題,又是一個很新的問題,今年四月份去硅谷也跟他們討論這個問題。這個人一旦到了這個企業就不能走,那是肯定不行的,他們很擔心這樣的事情,但是肯定得有相應的法律,關於人力資本的流動,一旦走了以後,有“行業禁止”的東西,一般是有這樣的規定的,一年或者幾年,你不能進出同樣的行業。中國也應該在立法方面往前推進。

魏傑:《公司法》是不是對企業內部結構的基本利益有一些法律條文,我老覺得應該有一點。因為《公司法》不能光界定公司在整個市場的公司行為,恐怕對公司內部的最基本利益主體的行為也應該有約束。所以我覺得法律的健全是我們外部約束首先要做的事情。財產保護問題涉及到我們刑法和民法的修改,刑法和民法的修改又涉及到憲法的修改,因為我們憲法雖然承認個體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它沒有承認你是社會主義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主義經濟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不一樣的。如果承認了你是社會主義組成部分,你就是制度了,一種制度安排刑法就要體現。刑法僅僅對國有財產公有財產進行保護,你要貪污國有企業的錢,馬上就報案,一報案公安局就抓人,因為你觸犯了刑律。你私營企業它是民事糾紛,你當然不能到公安局報案,公安局也不會抓人,因為民事糾紛公安局不能抓,誰判,法院判。而且法院判還不能公訴,就是檢察院不能訴,是你自己訴,結果就成了民事官司,打官司無限期。

王珏(中央黨校教授)

解決對私人財產的保護問題,現在憲法已經規定了,對個體經營私營經濟的合法權益要進行保護,這個憲法已經寫上了。去年修改憲法我也提出了這個意見,就是在這個之前加一句話,要保護勞動者的個人財產權,保護個體私營經濟的合法權益,這樣就更加完善。

媒介要善用“第四種權利”

盛洪:有時候新聞炒作並不是媒體本身,而是經理人自己炒作,輿論很難約束這些。但作為受損害的老闆和受損害的企業,也可以向傳媒去公佈他受了什麼損害,而不是一味地沉默。任何一個新老闆對他的經理人都要想一下,這樣的經理人會不會對我造成同樣的損害。

魏傑:我們強調新聞約束,但是在職業經理人和老闆發生矛盾的條件下,新聞約束的切入點在哪裏,我覺得現在的新聞約束有時候不清楚了,一會兒寫一個東西看完之後,看來這經理有一點問題。但是另外一個篇報道這個老闆很成問題,就是新聞約束的切入點在什麼地方,沒有找準。你説禁止新聞約束也不可能,有的報社就想做這個文章。那麼到底我們從什麼地方切入,一定要慎重考慮。因為新聞界對這種矛盾的約束我倒覺得應該真正從頭到尾去調查,不能人云亦云。要看他們當時簽了什麼合同,要看這個企業的章法是怎麼制定的,要看這些問題,所以切入點很重要。

鍾朋榮:我們的新聞輿論也有問題,現在中國人有一種心態,同情弱者,老闆是所有者是富翁,經營者是一個打工的是弱者,經理人離開企業,首先關照經理人。有一個網絡公司的老總,使企業虧了很多後離開,最後卻成了封面人物,這就是涉及到我們現在新聞界怎麼樣發揮新聞輿論監督作用的問題,這裏面實際上是我們新聞界本身的一個判斷標準和職業道德問題。

上傳日期:2004-07-19
作者/轉載:鍾朋榮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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