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文祕 >規章制度 >

協會章程(精選27篇)

協會章程(精選27篇)

協會章程 篇1

第一章 總 則

協會章程(精選27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醫師協會,英文名稱為()。

第二條 本會是由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醫療、預防、保健、科研、醫學教育等企事業單位以及與醫師相關的社會團體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發揮行業"服務、協調、自律、維權、監督、管理"職能,致力於加強醫師隊伍建設和管理,維護醫師合法權益,弘揚以人為本、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職業道德,提高醫師醫療水平和服務質量,為我國人民的健康和社會主義建設服務。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衛生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團結和組織醫師,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在實踐中認真總結經驗,及時向政府提供反饋意見;

(二)依法維護醫師在執業活動中的合法權益,尊重和保護醫師的處方、診斷和治療權利,保障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其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三)加強行業自律,規範醫師執業行為;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醫師執業標準和行為規範,建立醫師培訓、定期考核、技術稽核體系;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審查、認證醫師執業資格、監督檢查醫師執業情況;推進我國住院醫師(包括全科醫生)、專科醫師培養和准入制度的建立;

(四)開展對醫師的終身醫學教育;

(五)關心、幫助鄉村醫生和基層醫療機構的醫師,開展醫療扶持工作,促進其預防、醫療與健康管理水平不斷提高;

(六)積極開展醫學科普宣傳教育,推廣醫學科普知識,反對和批判封建迷信、偽科學;

(七)推廣醫藥新技術、新成果,依照有關規定創辦雜誌報刊,促進醫學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普及;

(八)開展與國際和港澳臺地區的醫學交流與合作,學習借鑑先進的醫師行業管理經驗和醫療服務經驗;

(九)宣傳和推行《醫師宣言》。依照有關規定經批准,表彰獎勵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醫師以及優秀的協會工作人員,對違反醫師執業規則和職業道德的會員以及協會工作人員予以懲戒;

(十)針對醫師隊伍的發展現狀和要求,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政府提交意見與建議,為政府制訂醫師隊伍管理和醫療服務管理的政策、法律或法規提供科學依據;

(十一)搭建醫師與政府、人民群眾溝通的平臺,促進醫師與社會各界的交流和聯絡,努力營造並構建和諧有序的醫療環境和醫療秩序,為人民健康提供服務保障;

(十二)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以及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名譽會員。

第八條 會員資格: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三)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衛生行政部門註冊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服務並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醫師,醫藥學界的專家學者、衛生行政管理人員,經申請,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四)醫療、預防、保健、科研、醫學教育相關的企事業單位以及與醫師相關的社會團體,經申請,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五)對我國醫學事業的發展作出積極貢獻並支援本會工作的境外醫藥學專家學者及相關人士,可授予本會名譽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含名譽會員);

(二)優先參加本會組織或舉辦的各種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四)有權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資訊資料;

(六)入會自願、自由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遵守醫師的職業道德,遵守本會的行業規範和準則,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會員的聲譽;

(四)積極參與本會工作和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五)接受本會的自律管理;

(六)按期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一年未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討論和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登出;

(七)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各機構的工作計劃;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行使其權利。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託其他常務理事代為行使權利。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祕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組織制定本會發展的長、短期計劃,安排年度工作計劃。

第二十九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十條 本會設專職祕書長一名,實行祕書長負責制。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和解聘;

(五)負責組織制定業務活動計劃,內部管理制度;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撥款;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七條 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會 徽

第四十條 採用統一會徽。會徽圖案中央是醫師協會英文名稱Chinese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的縮寫字母CMDA。上方是蛇杖,下方是藥用植物和"以人為本"的圖形。以地球圖案為襯底,以墨綠色為基本色。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x年12月09日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在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章程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xx科技職業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是直屬於xx科技職業學院團委,並接受xx市青年志願者協會領導的組織。其會員統一使用青年志願者協會的會徽和章程,使用本中心旗幟,其註冊的志願者是合法、正式的志願者。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志願者從事社會公益與社會保障事業的本校學生組成的全校性團體,非贏利性校園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真誠奉獻,讓社會充滿愛、溫馨和希望”為主旨,以 “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為青年志願者精神,旨在通過組織、協調和指導全校青年志願者活動,為社會提供志願服務。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提供社會公益服務、為學校公益、社群服務、幫孤助殘、支教掃盲、青少年援助、科技推廣、醫療保健、環境保護、公共事務、城鄉發展,以及大型社會活動等公益事業提供志願服務,為具有特殊困難以及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及群體提供服務,倡導良好社會風氣。

第五條: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推動青年志願者服務體系和多層次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第六條:培養大學生的公德意識、奉獻精神和服務能力,促進在校學生的健康成長。多渠道加強學校大學生青年與社會的接觸,進一步發展青年社會實踐活動,拓寬大學生的知識面。

第七條:改善校園風氣和人際關係,促進社會的穩定與繁榮,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八條:指導、協調並監督各院系志願者組織的工作,並面向全校公開招募志願者,建立一支由本會直接組織管理的青年志願者隊伍,做好青年志願者的培訓工作,培訓各小組的管理者。

第九條:定期向學校通報青年志願者的活動情況,開展志願者社會宣傳活動,樹立本協會的社會形象。

第十條:培訓青年志願者,使之具有一定的志願服務能力。

第十一條:加強與各高校及國內外志願者組織和團體的交流與協作,共同開展有關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二條:本中心實行入會和退會自願的原則。

第十三條:本中心吸收會員實行註冊會員制。凡承認本中心章程並提出入會申請個人(或團體),經組織委員會審查通過並正式註冊以後,即可成為協會個人(或團體)會員。

第十四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遵紀守法

2、具有奉獻精神

3、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4、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5、具備與所參加的志願服務專案及活動相適應的基本素質

第十五條:入會退會手續:具備條件的個人(或團體)加入本中心,應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填寫會員登錄檔,經組織委員會審查通過,即可成為正式會員,併發給會員證和本會章程。會員自願退出,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組織委員會討論通過,收回會員證,中止會員資格。非自願性退出,由組織委員會討論決定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公佈,取消會員資格。註冊會員的會員期限為一年,一年到期後自動中止會員資格;繼續會員資格,需重新註冊。

第十六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有參加本中心所組織活動的權利;

2 、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 、有根據本中心的決議精神,依法獨立開展本團體活動的權利;

4 、有對本中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進行監督的權利;

5 、有向中心推薦組織者和成員的權利;

6 、要求獲得從事志願者服務必需條件的必要保障;

7 、有請求本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

8、相關法律法規及團組織、志願組織所制定的有關規定賦予的權利。

第十七條:會員應履行的義務:

1、遵守本中心章程,執行本中心決議,宣傳和推廣青年志願者行動;

2、自覺履行志願者服務的職責,積極參加本中心組織的各項活動,努力認真完成協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3、向本中心報告本團體工作,並向本中心進行註冊登記;

4、維護本中心聲譽及形象的義務;

5、關心本中心工作,主動向本中心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6、不得以志願者身份從事任何以贏利為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7、履行相關法律法規及團組織、志願組織規定的其他義務。

8、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3次無故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9、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協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八條:各級團組織、志願者組織負責註冊志願者的管理和培訓工作,具體工作原則上由志願者組織負責,尚未建立志願者組織的由團組織負責。註冊機構負責建立註冊志願者的檔案和服務需求檔案,努力實現管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注重志願服務理念、知識和有關技能等知識的培訓,提高志願者的個人綜合素質。

第十九條:各級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應根據相應地實際需求,積極組織開展形式和內容多樣的志願服務活動,實施不同領域的志願服務專案,認真落實和保障志願者的有關權益,探索志願者服務時間儲蓄制度,使註冊志願者在本人需求幫助時,優先得到志願者組織和志願者的服務。加強宣傳、爭取政策、推動立法,使志願者的業績逐步獲得社會公認,為志願者在升學、就業等方面創造有利條件。

第二十條:青年志願者提供志願者服務時,須佩戴統一的青年志願者服務的標誌,志願服務活動也可適用於符合條件但未註冊的志願者參加。

第二十一條:各團體會員利用本中心名義組織活動,其活動計劃須呈報組織部稽核,並由主席簽字批准,方可進行活動,活動整個過程由辦公室進行備案。

第二十二條:每學期由中心及分會對會員進行考核,根據會員從事志願服務活動的時間、表現和成效,評出先進,給予精神或物質上的獎勵。

第四章 服務中心幹部

第二十三條:學院青年志願者服務中心(分會)幹部選聘

1、參選學生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紀守法,遵守校規;德才兼備、身心健康、團結同學,工作能力強,學習成績良好,能代表廣大同學利益,未受處分。

2、採取部門或指導老師推薦、自我推薦、公開招聘相結合的辦法,由團委、中心主席團對參加招聘的同學進行面試,擇優錄用,經公示和所在院系黨團組織確認,由學院團委統一批覆幹部試用名單

3、中心(分會)幹部經公示和稽核後,在學院團委的領導下由學院青年志願者服務中心聘任。

第二十四條:學院中心(分會)幹部管理

1、學生幹部在行動上應嚴格要求自己,不搞特殊化,樹立嚴格的自律意識,要求以身作則,身體力行,模範遵守校紀校規,以實際工作表現向黨組織靠攏。

2、學生幹部應具有民主管理和監督意識,管理和監督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要增強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的科學化。

3、黨團組織要關心學生幹部的政治進步,對遞交了入黨申請書的學生幹部,各團組織要對他們的思想及工作表現定期向黨組織彙報,經團內“推優”,可向所在黨組織推薦作為重點培養物件,其工作表現及實績作為入黨考察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學院中心(分會)學生幹部考核評優

1、學院中心(分會)對各部門學生幹部進行年度和學期工作考核,根據考核情況進行任免、表彰。

2、學院中心(分會)主席團和各部門負責人主要由學院團委(分團委)進行考核;部門考核由辦公室負責實施,主席團負責統籌。

3、在考核過程中,對未起到幹部作用、組織協調不力、工作不負責不認真、不能接受有關部門工作安排、工作表現和成效不佳的,經學院團委(分團委)稽核,學院中心(分會)可辭退解聘。

4、在工作實績和考核中,學生幹部因工作成績突出,經學院中心(分會)推薦、學院團委確認,可推薦評選學院優秀學生幹部,並優先推薦為國家、省、市級優秀學生幹部。經考察,可作為中心(分會)幹部梯隊進行重點培養,量才任用。

第五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二十六條:本中心由中心組織部協調、組織和指導中心活動,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七條:中心設主席一名,下設辦公室、外聯部、宣傳部、組織部、文體部。

第二十八條:實行例會制度,各部(室)在例會指導下各負其責,分工合作,重大事項及時彙報,遵守工作細則。

第二十九條:各院系青年志願者協會

1、各院系青年志願者協會在所屬團組織的領導和指導下開展工作,自覺接受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的指導和協調。

2、各院系青年志願者協會由院系學生代表民主選舉產生,經各院系團組織審批,報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備案。

3、各院系青年志願者協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根據實際需要設部門。

4、各院系青年志願者協會執行學院青年志願者服務中心工作的統一安排、統籌協調,根據自身特點和需要,積極主動開展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體、志願服務、自身建設等工作。

5、各院系學青年志願者協會有參加和參與學院青年志願者服務中心組織的大型活動的義務。

第三十條:學院青年志願者服務中心與各院系青年志願者協會的關係

1、各院系青年志願者協會是本中心的院系級組織,接受各院系團組織和學院服務中心的雙重領導、指導。

2、各院系青年志願者協會為學院青年志願者服務中心成員單位,積極配合學院開展志願者服務工作,及時溝通匯報各院系青年志願者協會工作,參加學院青年志願者服務中心舉辦的活動,提出建議和意見。

3、各院系青年志願者協會的組織機構、工作職責、權利義務等參照學院青年志願者服務中心執行。

4、各院系青年志願者協會執行本章程,根據所屬院系特點制定工作計劃並開展工作,同時接受學院青年志願者服務中心和同學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校級志願者活動,由青年志願服務中心策劃,安排各院系志願者小組參與,具體工作可由青年志願服務中心提出策劃,各院系志願者小組拿出本小組活動方案。由青年志願服務中心組織部安排開展活動,由青年志願服務中心祕書部統一監督考核,活動結束後,各院系活動小組對該小組活動情況進行總結,青年志願服務中心辦公室對該活動進行統一總結。

第三十二條 :院系在每學期末上交活動計劃書及學期總結,活動計劃書按照《xx科技職業學院資助管理中心志願服

務中心院系志願者活動計劃書》填寫,將填寫好的計劃書上交辦公室稽核,稽核通過後,院系根據活動計劃開展活動,活動之後歸納好本次活動的六要素。

第六章 認證和獎懲制度

第三十三條:志願服務中心為每位參加志願服務中心活動的志願者成員出具學生志願者的證明。

第三十四條:志願者活動結束後,參加志願者活動的志願者成員如實填寫《xx科技職業學院學生義務工作登記表》,作為參加志願者工作的憑證。

第三十五條:志願者認證程式:

1、志願服務中心證明方式為在志願者登記表蓋志願服務中心專用章。

2、認證時各志願者活動小組需收取《xx科技職業學院學生義務工作登記表》。表中所有專案(專案編號、活動名稱、時間)應如實填寫。

3、登記表蓋章登記後由各活動小組負責發放到個人。

第三十六條:獎懲制度

1、在籍貧困生若需申請各級各類助學金則每學年志願者工作必須達20工時。

2、新生中第一學年申請到助學金的必須參加志願者工作並達20工時才能繼續申請下一學年的助學金。

3、註冊志願者為志願服務工作做出突出貢獻者,由校團委授予“志願優秀服務個人”稱號,事蹟突出者由青年志願者行動指導中心向上級申報更高一級榮譽。

4、符合條件的志願服務組織可在每學年第二學期末整理材料向團委提出優秀青年志願者組織參評申請,協會根據其提供的材料、既往考評資料對志願服務組織進行評估;“xx科技職業學院優秀青年志願服務組織”評出後,由團委向全校公示,並彙總其材料向上級申報進一步榮譽。

5、凡活動中損害志願服務中心形象及學校形象者,予以警告;凡造成嚴重損害或屢教不改者,取消其志願服務中心成員資格,並取消已獲志願者工作證明。

6、凡是謊報、虛報志願者情況者,一經查處,將按照情節嚴重情況,扣除相應的志願者時間,並對該活動小組進行批評。

7、嚴重違反學校有關規定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8、 志願服務組織參與優秀青年志願者組織評選應符合以下條件:自覺服從協會協調、管理,遵守管理辦法,組織團結,活動富有特色,工作確有成效的一切校內註冊的青年志願者組織。

9、志願服務組織不服從分團委(團總支)管理的,長期不開展活動的,行為違背志願服務宗旨的,以及違反本管理辦法其它各項規定和國家、學校法律、紀律的,由分團委在充分聽證的基礎上對其予以處罰,處罰方式從限期整改直至要求解散,並及時予以公示。

10、因為違反規定被要求解散的志願服務組織主要負責人在處罰決定生效後一年之內不得向本中心提出恢復或成立新組織的申請,一年後在分團委審批後才可恢復志願服務活動。

第七章 經費

第三十七條:本中心經費來源為團委拔款、社會捐助和其它合法收入,由辦公室統籌管理。

第三十八條:本中心的經費使用範圍:維持本協會的正常工作運轉,符合本會宗旨的青年志願者活動,在社會公益及保障範圍內的特殊資助。

第三十九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本章程的修改、變更、解釋權屬於xx科技職業學院青年志願者服務中心。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協會章程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組織名稱:x大學勝利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 簡稱xx大勝院青協()

第二條 組織精神:“奉獻、友愛、互助、進步”。

第三條 組織性質:x大學勝利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是在校團委的指導下在x大學(華東)青年志願者協會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是由志願從事社會公益、社會服務事業的在校學生以自願為原則組成的全校性社團組織。是與校學生會、社團聯、大學生記者團、大學生藝術團並存的五大學生組織。遵守國家法律和學校的校紀、校規,在法律和校規允許的範圍內開展志願服務及其他有益活動。

第四條 組織宗旨:通過組織和指導全校青年志願者服務活動,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發揮大學生在推進兩個文明建設中的作用,全面提高青年素質,為社會協調發展和全面進步作出貢獻。

第五條 工作內容:x大學勝利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奉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準則,以“服務他人、奉獻社會、傳播文明”為宗旨,為學院發展、社群建設、扶貧開發、搶險救災以及大型社會活動等公益事業提供志願服務。近年來協會通過開展扶貧濟困、幫孤助殘、支教掃盲、青少年援助、科技推廣、醫療保健、環境保護等活動,讓學院學生更多的去接觸社會,培養了學院學生的公民、道德意識,提高了大學生的社會實踐能力,強化了他們服務社會、奉獻社會的精神。

第六條 機構設定:設有一個核心管理機構---理事會,一個直接管理部門--主席團,下設祕書處、辦公室、文宣部、網路資訊部、外聯部、夏天計劃委員會六個職能部門,支教服務隊、社群服務隊、愛心社、學生紅十字會、環保消防隊、就業創業實踐部六個實踐部門和各系青協組織。

第七條 協會規模:x大學勝利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直屬於校團委,在校團委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在學院各系分別設有分會,負責學院的志願服務工作。協會現有註冊志願者1000餘人。

第八條 發展方向:建會至今,本協會大力開展青年志願活動,充分發揮其規模優勢,積極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青年志願者精神,並先後成立近百支青年志願者服務小分隊,擁有註冊青年志願者一千餘人,與學院周邊企業、學校、社群建立了密切的聯絡,使我校青年志願者面向社群、服務社會。同時,在我校團委的指導下,團結和帶領我校各級青年志願者協會圍繞服務社會、服務他人、奉獻自我的目標,積極投入到青年志願者服務的活動中去,鼓勵同學樂於奉獻,回饋社會,為豐富校園文化生活,全面提高學生素質作出積極的貢獻。今後,協會將拓寬渠道,擴大服務範圍,為構建和諧社會作出更大的貢獻。

第二章 申請入會

第一條:協會成員應熱愛祖國,擁護共產黨的領導。

第二條:協會成員應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大學生守則及校內各種規章制度。承認青年志願者章程,自覺維護志願者形象。

第三條:凡在x大學勝利學院正式註冊學習的普通本專科學生均可自願加入。

第四條:協會正式成員應承認本章程,執行協會各項決議,履行權利、義務、參加組織活動,完成組織交給的任務。不參加本協會活動、不完成任務,經勸告無效者,按自動退出處理,公開除名並通報本人所在院系。

第三章:例會制度

第一條:每月召開一次志願者全體成員會議,必要時可臨時召開。

第二條:大會由主席或副主席主持,傳達學院指示、決議,討論決定協會工作的重大問題,研究總結佈署安排協會的工作。

第三條:開會時,成員應提前5分鐘到場,實行簽到制度,沒有特殊原因不得請假。因故不能參加會議者,應提前請假,並在開會後及時瞭解會議內容,學習會議精神。

第四條:嚴格遵守會議紀律,維持會場秩序,積極發言,認真做好會議記錄。

第五條:協會全體會議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則,表決時少數服從多數,個人服從組織。

第六條:加強組織紀律觀念,對有關會議內容必須保密。

第七條:協會會議由網路資訊部或文宣部做好新聞稿件和照片的採寫工作。交由辦公室存檔備案,以便總結經驗,指導工作。

第八條:各部門負責人做好所在部門相應的記錄,以備部門指導開展內部工作。

第九條:協會的主要幹部負責人每月定期召開內部會議,總結開展活動的經驗成績及不足,討論研究下一步工作計劃,任務合理分工,責任到人,形成共同決議後,在協會全體會議上宣佈。

第十條:各個部門由負責人負責召開內部成員的交流會,回顧前段工作中的得失,並討論決定下一階段的工作計劃,形成一定的書面記錄,並做好部(隊)員心理思想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條:發現問題後,能解決的應予以及時解決,不能解決的上報協會主要領導或團委老師。

第十二條:協會全體成員會議定為每月月初第一個星期,時間自定;協會主要幹部會議定為每月二次,時間為每月上半旬和下半旬,具體時間自定。各部內部會議由部長(主任、祕書長、隊長)視各部情況自定,但必須要有會議記錄,各部門單獨會議要保證至少一月兩次。

第四章:學習制度

第一條:協會全體成員每月學習一次,必要時可臨時舉行。

第二條:學習由協會主要負責人主持,傳達國家、學院的指示會議精神,學習志願者的相關知識,瞭解我國青年志願者的活動情況,學習其他院校的青年志願者活動開展經驗學習活動,以及提高協會成員綜合素質的相關知識。

第三條:嚴格遵守學習紀律,維持會場學習秩序,積極發言,認真做好記錄,會後及時傳達學習內容及有關精神。

第四條:學習內容由辦公室負責整理,各部門由各部負責人根據各部具體情況安排收集相關材料,必須與會前兩天內交到辦公室相關負責人,並與會後兩天內寫好工作總結交於辦公室。

第五條:在學習中,協會成員之間要加強工作中,生活中,學習上的交流以達到共同進步,共同提高。

第六條:學習內容由各部做好記錄,彙總辦公室作為存檔資料以便總結經驗,指導今後工作的開展。

第五章:大型活動考勤制度

第一條:協會成員,在參加內部組織的活動以及協會統一組織的大型的例會、學習、活動中,原則上不允許請假。如果必須請假者,須履行書面請假手續。特殊情況則必須告知部長,並及時補寫請假條。

第二條:有事請假者,必須持有假條經部長簽名方可生效,並交辦公室備案。

第三條:如沒有請假條,而部長不知其詳細去向者,按曠會處理。

第四條:協會活動期間不得無故離開,如有需要須向部長或主要負責人,請示獲得允許後方可離開,歸隊後應及時消假。

第五條:在大型會議活動正式開始後,不再簽到,後到者視為遲到,活動會議開始二十分鐘後再到者視為曠會。

第六條:凡在活動中私自離隊者,給予大會警告處分。警告兩次者取消評優資格,警告三次者按自動退會處理。

第七條:全體成員參加的活動由祕書處負責考勤,由辦公室人員負責記錄存檔。做為今後獎懲先進的考核專案。各部門自行開展的活動。部門負責人負責做好本部門考勤記錄,並交辦公室存檔。

第八條:協會成員必須按時參加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提供的培訓及各項服務工作,無故二次遲到或一次不到者,應寫出書面檢查,大會批評警告一次,取消年度評優資格;無故四次

遲到或二次不到者,按自動退出青年志願者協會處理。

第六章:活動制度

第一條:協會全體成員,應有組織有紀律的開展活動。發揚“立足校園,服務師生,走向社會,鍛鍊自我“的活動宗旨。

第二條:協會全體成員應服從理事會和主席團的統一調遣,自覺服從協會的指示,確保協會活動準時高效、有序的完成。

第三條:協會全體成員應遵照學院的領導、團委的安排,協調好學院其他組織、社團之間的關係,為學院的建設積極努力工作。

第四條:各部部長可攜帶本部成員自行參加一些有益於社會人民和組織的活動,活動前寫出詳細的計劃、人員安排、交由主席團審批,辦公室協調分配。

第五條:各位成員也可利用自身的條件,發揮個人特長,積極主動的走向社會聯絡一些有保障性、有意義的活動。

第六條:活動結束各部要寫好活動總結交於辦公室備案,作為評優標準。

第七條:活動的準備工作:

(1)對於每一件具有可實施性的工作,須由協會主席團集體商議。討論通過後,方可上報理事會和團委批准,然後制定詳細的計劃。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才能向隊(部)員公佈實施。

(2)對於協會全體成員參與的活動,由辦公室擬定出詳細的計劃方案,全體幹部經研究劃分好各自的職責和主要承擔的工作進行合理的分派,責任分明。

(3)申請準備好活動所需的場地、器材、經費進行合理的利用。所有物品由辦公室負責保管分配。

(4)協會文宣傳部與網路資訊部應充分做好活動前後宣傳工作,宣傳資料由文宣傳部與網路資訊部負責自行收集整理,交於辦公室稽核修正後,方可見報,必須每次活動一宣傳,保證以板報形式出現,也可以網站、報紙等多種形式處理。

(5)對於各部門所單獨組織開展的活動需要報協會討論上報主席團批准,並擬定出一系列詳細的計劃措施。

第八條:活動的實施階段:

(1)在活動實施過程中主要負責人應盡心盡力,各司其職,帶動全體隊員,認真、高效的開展工作。

(2)參加活動的協會成員應嚴格要求自己,遵守協會的紀律,不得私自離隊,如有特殊情況者,須向主管領導申請後方可離開。

(3)在活動中,如果發現有異常情況,須及時向協會負責人報告,以求妥善處理,不允許私自行動。

(4)在活動中嚴禁攜帶親朋好友,私自頂替協會人員名額,參加協會所組織的各種活動,違反者將嚴肅處理,造成惡劣影響者將給予通報批評。

(5)在活動中,在工作思路已明確的前提下,不得頂撞負責人,須按照要求完成所分配的任務,並幫助其他隊員共同協作完成任務。

第九條:活動完工階段:

(1)按照要求,根據分配完成自己的任務後,不得自行走動。

(2)協會成員集合後,各部門負責清點人數,辦公室做最終的情況統計。

(3)各部門負責收齊本部門活動中所領取的帽子、隊旗、臂章等物品,點清件數以交回辦公室保管。

(4)各部按照原來路線,整齊列隊,直到順利返回學校。

(5)活動結束後,辦公室負責書寫工作總結及工作簡訊,各部門單獨書寫本部的工作總結。如單獨開展的工作,各部負責人要寫一份全面的工作總結上交辦公室存檔。並及時將材料送《齊魯晚報》、《勝利教育報》、因特網上發表,所有報送材料需經辦公室嚴格把關稽核。

(6)活動結束後召開主要負責人會議總結本次工作中的得失。

第九條:活動中的應急措施:

(1)協會成員之間應相互團結,相互友愛,相互理解,虛心接受別人的批評建議,避免內部成員之間發生矛盾和摩擦。

(2)嚴禁在值勤或活動中與其他組織社團或外界發生衝突,如遇特殊情況,及時與部長(祕書長、主任、隊長)或協會負責人聯絡,以免衝突擴大。

(3)在特殊情況下,應以協會的利益為重,並以注意維護全體隊員的安全為首要條件。

第七章:協會物品的借用與保管

第一條:協會的所有公共物品隸屬於院團委,由協會辦公室負責保管,任何人不得據為己有。

第二條:如果開展工作需要借用物品,需寫出書面申請部長或主席批准,方可從辦公室領取。

第三條:協會的所有物品,借用後須及時歸還,如果不及時歸還,將在全體大會上給予批評。取消部門及個人評優資格。

第四條:使用協會的物品,應當愛護珍惜,不得隨意亂放丟棄。若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壞或丟棄者,照價賠償。

第五條:若多次使用物品不歸還或弄丟失者,除照價賠償外,將給予嚴肅處理。

第八章:青年志願者協會資訊傳播規範條例

第一條:為規範資訊交流模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資料儲存和歸檔,根據《x大學勝利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章程》,特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的適用範圍為青年志願者協會主席團、各部門、以及各系青年志願者協會。

第三條:本規範所指“資訊傳播”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各種紙質和電子文書的製作和傳遞,郵件的傳送,網站文章的提交,QQ群的交流等各種涉及協會內部和外部的資訊交流和傳播活動。本規範是主要針對這些行為制定的統一的格式和方法。

第四條:資訊傳播中的標題名稱規範。協會資訊傳播中涉及的檔案和資料應規範標題。標題由“事由+檔案型別”組成。檔案型別有:

1. 申請:用於各青年志願者服務隊向大學青年志願者協會,協會各部門向主席團,協會向校團委等上級主管部門的請求;

2. 批覆:用於協會對各青年志願者服務隊或各部門申請的迴應;

3. 決議:用於協會對協會重大事項的決定;

4. 通知:用於協會對全校志願者、各青年志願者服務隊或各部門釋出檔案、規章制度以及其他需要告知並要求按規定執行的物件;

5. 會議記錄:用於協會理事會會議、主席團會議、部(副部)長會議、部門會議等的記錄;會議的決定以“決議”的方式釋出;

6. 計劃與總結:用於記錄協會、協會各部門、各青年志願者服務隊的學期或學年工作計劃和總結;

7. 海報或新聞稿:協會活動或各青年志願者服務隊活動的宣傳海報和新聞稿件;

8. 策劃:協會、協會各部門、各青年志願者服務隊關於志願活動的構想、設定、安排;

9. 通訊錄、考核材料、工作簡報、刊物等其他材料。

第五條:資訊傳播中的稱呼規範。在所有資訊交流中,必須使用正確的稱呼。正式檔案的抬頭和落款必須使用正式稱呼,代表協會的正式名稱為“青年志願者協會”,代表主席團和各部門的正式名稱為“青年志願者協會主席團”或“青年志願者協會XX部”(其中夏天計劃委員會為“青年志願者協會夏天計劃委員會”)。各系青協的正式名稱為“x大學勝利學院系青年志願者協會”,例如:x大學勝利學院資訊與計算科學系青年志願者協會。在不涉及檔案等文書的非正式的資訊交流中,可以使用“主席團”“XX部”等簡稱。

第六條:電子郵件主題名稱的規範。通過郵件傳送的資訊和檔案,主題必須按照如下規範:

部門/系別 +標題

其中,部門和系別用全稱;標題參見本規範第四條“標題名稱”。

例如 校青協辦公室 九月份工作總結

中文系青協 迎新活動新聞稿

外語系青協社群服務隊 十月份工作計劃

第七條:QQ群名稱規範。協會部門和各青年志願者服務隊QQ群中的使用者名稱統一按照如下格式:[部門/系別] 姓名。其中,部門或系別名用簡寫。

例如: [校青協辦] 張 三

[中文宣傳] 李一二

第八條:協會部落格規範。協會各部門要求利用現有部門公共郵箱建立部落格,部落格名稱採用部門全稱。部落格主要用於各部門對電子資料進行傳承、公開查閱、抒發感想等。

第九條:協會網站新聞稿規範。所有提交給協會網站的新聞必須按照以下規範:

文字:標題要求“宋體、三號、加粗”,正文要求“宋體、常規、四號”;預設段落格式;

圖片:350*263(橫向圖片),縱向圖片:250*333(縱向圖片);圖片居中,且圖片間不空行;

圖片位置始終置於文欄位落之前。

其中,“新聞題目”項採用“新聞稿+新聞題目”,例如“新聞稿 中文系青年志願者協會成立 ”;

文章最後寫上“作者/部門來源/電話號碼”,如“張三/校青協文宣部/152”;

本條規範是指在協會網站文章新增平臺上的操作,字型、字號、行距等規範不通用。

第十條:協會各職能部門和各青年志願者服務隊在進行文書製作、郵件傳送,新聞的提交和QQ群的使用等資訊傳播活動時,必須嚴格按照本規範執行。

第十一條:對於未按照本規範執行的檔案、郵件、新聞和資訊等,接收單位可以拒收,並由傳送單位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

第十二條:辦公室負責考核協會各部門資訊傳播規範的執行情況並納入部門業績考核;文宣部和網路資訊部聯合考核各青年志願者服務隊的資訊傳播規範執行情況。

第十三條:本規範修訂權和解釋權屬於x大學勝利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

第九章:印章管理辦法

第一條 印章是青協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關係到青協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的開展,甚至影響到青協的生存和發展,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發生,維護青協的利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印章由辦公室負責日常保管和分配,不得外借。辦公室人員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青協理事會報告。

第三條 部門如需使用印章的需報請主席團同意,經主席簽字後方可到辦公室蓋章,部門內人員如需加蓋印章者需由所在部門部長簽字後方可到辦公室蓋章,任何人員未經允許不得私自加蓋協會印章。

第四條 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式,不得擅自使用。

第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給協會造成損失的,由協會對違紀者予以處分,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十章:鑰匙借用制度

第一條 隨著協會規模的不斷擴大,協會內的鑰匙使用的頻次和範圍也同步增加和擴大,為了保障各室的財物安全,提高各室的利用率,根據協會有關制度精神,特制訂鑰匙借用制度。

第二條 各部門使用鑰匙須報請辦公室,在辦公室確認所借物品沒有借出時,填寫物品借用登記表。並需壓所借人有效證件。

第三條 在約定的時間內如未歸還,辦公室有權電話催還。如兩次未按時歸還者辦公室將對其部門或其人備案,三次未按時歸還者辦公室將報請主席團,對其作出通報批評處分。並記入青協檔案。

第四條 鑰匙借用期間,借取人需妥善保管,如有損壞、遺失將對其作出處罰。

第五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在借用期間不得私自偷配鑰匙,一經查出必將嚴肅處理。已造成嚴重後果的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獎懲制度

第一條:協會成員必須按時參加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提供的大型培訓及各項服務工作,無故二次遲到或一次不到者,應寫出書面檢查,大會批評警告一次,取消年度評優資格;無故四次遲到或二次不到者,按自動退出青年志願者協會處理。

第二條:有事請假者,必須持有假條經協會負責人批准簽名方能生效。

第三條:青年志願者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青年志願者協會章程行為,團委、青年志願者協會可取消其志願者資格。

第四條:各部門負責人必須認真負責各部門的用具收發工作,如因工作疏忽,丟失用具的,各部門負責人負主要責任並照價賠償,所在部門大會警告批評一次。

第五條:各部門負責人必須對自己所管轄部門進行活動總結。每次活動一總結,每月一總結。及時向主席團彙報本部工作思想和狀況。無故有二次活動總結不交者,取消年度評優資格,大會批評警告一次,超過三次者,視為自動退出處理。

第六條:每次協會活動結束後,各部門負責人應在二天內將活動總結交辦公室。

第七條:獎勵:

(1)每次活動沒有缺勤現象的,工作認真積極表現者,優先考慮評優資格。

(2)協助協會額外完成除本職工作以外的工作者,優先考慮評優資格。

(3)對在協會活動中表現突出的集體和隊員,根據活動評選要求,與活動結束後評選,辦公室報團委批准後授予相應的榮譽稱號或通報表揚。

(4)根據志願服務時間每年都要評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級志願者。

(5)取得評優資格者,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和通報表揚,並頒發證書。

第八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九條:本章程解釋權歸團委、青年志願者協會,修改權歸x大學勝利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所有。

協會章程 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組織定名為xx鎮xx村老年人協會(以下

簡稱協會)

第二條:協會是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保護、自我教育的老年群眾自我組合的非盈性老年群眾組織,協會在社群黨支部居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業務工作接受上級老齡工作部門的指導。

第三條:協會在憲法和法律法規及國家政

策允許的範圍內開展工作。

第四條:協會的宗旨是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開展有利於“和諧”建設,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適合老年人特點的活動。發揮老年人的作用,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反映老年人的呼聲,團結廣大老年人努力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學,老有所教,老有所為,老有所樂”的奮鬥目標,使老年人與全社會成員共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發展成果。

第五條:本協會的辦公場所設在社群老年活動中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協會的業務範圍

1.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宣傳黨和的方針政策,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xx省老年人優待辦法】和【xx區老年人優待辦法】等法規條例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2.及時向社群和上級老齡工作部門反映老年人的意見和要求,協助社群黨支部,居委會解決老年人的實際困難,開展為老年人服務活動。

3.組織老年人開展適合老年人特點,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引導老年人積極參加社會主意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4.研究和探索新形式下老年人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協助社群黨支部,居委會做好老年群體的各項工作、發揮老齡主管部門的助手,橋樑和紐帶作用,完成社群黨支部、居委會和上級老齡主管部門交辦的老齡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凡居住在本社群,年滿6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承認本章程,均可自願申請入會。

第八條:會員權利

1.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2.具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對協會工作及活動有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監督要求答覆,和堅決 所提出的問題的權利。

4.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九條:會員應履行的義務

1.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社會公德,自覺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2.遵守協會章程和有關制度,執行協會決議,完成協會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3.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4.宣傳協會章程及宗旨,發展會員。

5.向協會彙報工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協會最高領導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三年,遇有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其職責是報告工作,修改章程,選舉協會委員會。

第十一條:協會委員會設委員五人,其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理事三人。會長、副會長、理事構成要有廣泛代表性,特別的婦女代表,協會可根據居住條件在劃分出若干小組,組長由委員會任命。

第十二條:協會委員因變故需增補時,由全體委員討論決定,並提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追任。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三條:經費來源

1. 會員會費

2. 社會各方面的資助或捐贈

3. 通過合法途徑的創收收入

4. 老年人自願捐獻

第十四條:經費必須用於協會開展各項事業活動的支出。

第十五條:經費要有專人管理,專款專用,定期公佈收支情況,接受全體會員的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章程自公佈之日起試行。

第十七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

協會章程 篇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律師協會管理,保障律師的合法權益,規範律師行業管理和律師執業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律師協會是由律師組成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對律師實施行業管理。

全國設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設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律師協會,設區的市(自治州、盟)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市(州、盟)律師協會。

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分會。

第三條 律師協會的宗旨是: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忠實於律師事業,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高律師的執業素質;維護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促進社會的文明和進步而奮鬥。

第四條 律師協會接受同級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下級律師協會接受上級律師協會的指導。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律師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支援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二)制定律師執業規範和律師行業管理制度;

(三)指導律師事務所規範化工作;

(四)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整體執業水準;

(五)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六)負責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日常管理和登記,受司法行政機關委託進行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年檢註冊工作;

(七)制訂律師教育規劃大綱,開展律師執業前培訓和執業後的繼續教育,制訂實習律師的培訓大綱和教材;

(八)處理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投訴;

(九)調處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十)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

(十一)組織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開展對外交流;

(十二)開展律師福利事業;

(十三)建立並完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制度,保障律師依法執業;

(十四)協調與相關司法、執法、行政機關的關係,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議;

(十五)司法行政部門及上級律師協會委託行使的其他職責;

(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律師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為律師協會的個人會員。依法批准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為律師協會的團體會員,下一級律師協會為上一級律師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七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在律師協會內部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有合法執業保障權;

(三)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

(四)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享受律師協會舉辦的福利;

(六)使用律師協會的圖書、資料、網路和資訊資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八)對律師協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九)通過律師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第八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執行律師協會決議;

(二)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範和準則;

(三)接受律師協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四)承擔律師協會委託的工作,履行律師協會規定的法律援助義務;

(五)自覺維護律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九條 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律師協會舉辦的會議和其他活動;

(二)使用律師協會的圖書、資料、網路和資訊資源;

(三)對律師協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律師協會章程;

(二)傳達、學習和執行律師協會的各項決議;

(三)教育律師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四)組織律師參加律師協會的各項活動;

(五)制定和實施內部規章制度;

(六)為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七)組織和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八)按規定交納或代收會費;

(九)承擔律師協會委託的工作。

第十一條 個人會員應當在本人執業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辦理會員登記手續。

個人會員到異地執業辦理轉所、變更執業登記時,必須到新執業地律師協會辦理會員關係轉移手續,提交原登記地的律師協會出具的會員關係轉移證明並填寫會員登記表。

第四章 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二條 律師代表大會是律師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代表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律師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決定,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律師代表大會必須有超過半數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十三條 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從個人會員中選舉產生,也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理事會從個人會員中推舉產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中由執業律師擔任的會長或副會長一人為全國律師代表大會的當然代表。

地方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從個人會員中選舉或推選產生,選舉或推選辦法由地方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規定。

根據需要,律師協會可以邀請有關人士作為特邀代表參加律師代表大會。特邀代表的職權由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確定。

代表應當出席律師代表大會,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代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定期聯絡會員、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權益;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全國律師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律師協會章程和重要規章制度;

(二)討論並決定律師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聽取和審議律師協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規劃;

(四)選舉、罷免律師協會理事會理事;

(五)審議經審計的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六)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地方律師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向全國律師協會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項的建議;

(二)討論決定本地區律師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聽取和審議地方律師協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地方律師協會經審計的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五)選舉、罷免地方律師協會理事;

(六)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

第十六條 律師協會理事會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三年。

律師協會理事成員應從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業務水平,執業三年以上,具有奉獻精神,熱心律師行業公益活動的執業律師代表中選舉產生。

理事應當履行誠信和勤勉義務,維護律師協會利益,接受對其履行職責的合理督促和建議。

理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理事會議者,其理事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由執業律師擔任的會長或副會長一人為全國律師代表大會的當然理事候選人,並經過等額選舉,代表團體會員擔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理事會理事。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

(一)召開律師代表大會;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重大事項;

(四)增補或更換理事;

(五)審議理事會常設辦公機構職能部門設定;

(六)審議、批准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的年度會費收支報告;

(七)其他應由理事會行使的職權。

第十九條 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會長、副會長及常務理事若干名組成常務理事會。每屆常務理事的更新應不少於三分之一。

會長可以連選連任,但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增選或罷免常務理事。

根據工作需要,理事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若干人。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律師代表大會;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督促和檢查理事決議的執行;

(四)簽署律師協會重要檔案;

(五)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必要時,可受會長委託,召集、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理事會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的,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經常務理事會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舉行理事會臨時會議。

常務理事會至少四個月舉行一次會議,研究、決定、部署律師協會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 律師協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組成,由會長定期召集開會。會長辦公會議負責督促、落實常務理事會決議和決定。

第二十三條 地方律師協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祕書長名單應報上一級律師協會備案。

第六章 祕書處與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律師協會設祕書處,負責具體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律師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律師協會祕書處設祕書長一人,副祕書長若干人。祕書長由常務理事會聘任,副祕書長由祕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決定。

祕書長在常務理事會的授權範圍內,領導祕書處開展工作。祕書長、副祕書長列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祕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三)擬定辦事機構設定方案;

(四)制定、實施辦事機構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祕書長,聘任或解聘除應由常務理事會聘任或解聘的其他部門負責人員;

(六)完成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協調與司法行政機關的關係。

第二十六條 專門委員會是律師協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律師協會應當設立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委員會、律師紀律委員會、規章制度委員會、財務委員會等。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以設立其他專門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律師協會可以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專業委員會的設定、調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專業委員會按照專業委員會活動規則,組織開展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活動,起草律師有關業務規範。

常務理事會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擔任專業委員會的顧問。

第七章 獎勵處分與糾紛調解

第二十八條 律師協會可以對團體會員、個人會員進行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師協會分別給予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並酌情給予物質獎勵:

(一) 對在民主與法制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 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

(三) 成功辦理在全國或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成績顯著的;

(四) 對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動作用,為律師事業的改革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 其他應予獎勵的情形。

第三十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律師協會視情節分別給予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一)違反《律師法》和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違反本章程和律師行業規範的;

(三)嚴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損害律師職業形象和信譽的;

(四)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

(五)其它應受處分的違紀行為。

對於會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律師協會有權建議有處罰權的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 律師協會作出處分決定前,應認真聽取當事人的申辯。作出暫停會員資格、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決定前,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律師協會應當組織聽證。

第三十二條 會員因違法違紀受到司法行政部門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律師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

第三十三條 律師協會可以調解會員間的糾紛、會員與當事人的糾紛。

第三十四條 對會員獎勵和處分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理事會制定。

第八章 經 費

第三十五條 律師協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

(二)財政撥款;

(三)社會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會員必須履行交納會費的義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收繳本地區會員的會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收繳會費。

對截留、拖欠律師協會會費的下級律師協會及其會員可給予通報批評的處罰。

第三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按定額收繳會費,具體收繳會費的標準和收繳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但會費收繳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當地律師業務總收入的3%。

地方律師協會確定的會費標準,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地方律師協會負責為上一級律師協會收繳當地律師會費。

第三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交納會費的數額,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理事會根據國家規定的標準和各地律師人數、業務發展狀況、業務總收入等確定。

第三十九條 會費按年度收繳,會員必須於每年登記註冊前交納會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交納會費。

第四十條 各級律師協會應加強對會費的收繳和管理,制定會費的預、決算計劃,單獨建立會費收支帳目,每年將會費收支情況提交有資格的審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向理事會報告,接受會員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會費應用於下列開支:

(一)工作和業務研討會議支出;

(二)律師協會執行機構的各項支出;

(三)開展律師國內和國際交流活動;

(四)進行律師輿論宣傳;

(五)律師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活動的開展;

(六)維護律師合法權益、獎懲會員;

(七)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和培訓;

(八)對特殊困難會員給予補助;

(九)會員福利事業;

(十)經常務理事會通過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四十二條 會費收支具體管理辦法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辦事機構的外國律師事務所常駐律師和在內地設立辦事機構的港、澳地區律師事務所的常駐律師,應當受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所在地律師協會的監督、管理。具體規定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適用於全國各級律師協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可以根據本章程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地區律師工作的情況、行業管理的需要以及律師協會機關的工作等情況制定省級律師協會章程,經同級律師代表大會通過後報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由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修改。出現下列情形時,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規定與《律師法》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相牴觸的;

(二)律師代表大會決定修改章程時。

章程的修改,必須有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本章程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x年五月二十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協會章程 篇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xx市律師行業管理行為,促進xx市律師行業的發展,發揮xx市律師協會作用,保障會員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xx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律師協會”)是依法設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實施行業自律管理。

第三條 律師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和教育會員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忠實於律師事業,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的執業素質;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社會的文明和進步而奮鬥。

第四條 律師協會接受xx市司法局的監督、指導。

律師協會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團體會員,接受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指導。

第二章 律師協會職責

第五條 律師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支援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制定並監督實施律師執業規範;

(三)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四)指導律師事務所的規範化管理工作;

(五)鼓勵和支援會員參政、議政;

(六)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會員的執業水準;

(七)組織律師業務培訓;

(八)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

(九)制定並實施對會員的獎懲辦法;

(十)處理對會員的投訴;

(十一)調解會員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十二)對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取證,作出行業處分和向xx市司法局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十三)組織會員開展對外交流;

(十四)為會員提供福利和其他保障;

(十五)參與立法活動,向有關部門提出法制建設及律師制度建設的建議;

(十六)協調與相關司法、執法和行政機關的關係;

(十七)設立本市區(縣)律師工作委員會,並領導和支援其工作;

(十八)負責對個人會員考核管理,協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機關對團體會員進行考核管理;

(十九)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進行考核和管理;

(二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十一)xx市司法局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委託行使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在xx市司法局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為律師協會的個人會員。在xx市司法局依法取得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的律師事務所,為律師協會的團體會員。

通過律師協會團體會員申請律師執業的實習人員,為律師協會的預備會員,接受律師協會的管理。

公司律師、公職律師、經批准設立的外國律師事務所駐滬代表機構及代表,以及經批准設立的港、澳及其他地區律師事務所駐滬代表機構及代表,受邀可以成為律師協會的特邀會員。

第七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在律師協會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向律師協會提出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的要求;

(三)通過律師協會向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四)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學習、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享受律師協會提供的福利和其他保障;

(六)使用律師協會的圖書、資料、網路、資訊、設施等;

(七)對律師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質詢;

(八)法律、法規及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 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執行律師協會決議,接受律師協會的指導、監督、考核和管理,並辦理年度考核手續;

(二) 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範和準則;

(三)交納會費;

(四)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職業培訓;

(五)參加法律援助活動;

(六)自覺維護律師職業榮譽、行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七)完成律師協會委託的其他工作;

(八)法律、法規及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團體會員享有第七條第(二)項至第(八)項的權利,並享有對本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進行考核的權利。

第十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 傳達、學習和執行律師協會的各項決議;

(二) 教育律師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三) 組織律師參加律師協會的各項活動;

(四) 制定、實施律師事務所內部的規章制度;

(五) 為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六) 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七) 接受所在區(縣)司法行政機關的年度考核;

(八) 承擔第八條規定的義務。

第十一條 預備會員、特邀會員的權利義務,由理事會另行規定。

第四章 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二條 律師代表大會是律師協會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律師協會章程,監督律師協會章程的實施;

(二)制定、修改由律師代表大會通過的行業規則並監督其實施;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五)選舉、罷免理事、監事;

(六)討論決定律師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七)審議批准會費收繳方案;

(八)審議批准會費預、決算方案;

(九)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提出修改其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項的建議;

(十)審議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由律師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律師代表大會分為年會和臨時會議。年會每年舉行一次,並應於每年四月底之前舉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內舉行臨時代表大會:

(一)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

(二) 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提議時。

二分之一以上應出席會議代表出席,方可召開代表大會,但是代表大會修改章程的,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應出席會議代表出席,方可召開代表大會。

代表行使表決權,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決權。代表大會作出決議,經出席會議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代表大會作出制定或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經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的辦法由代表大會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律師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由會長主持或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主持。律師協會舉行律師代表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提前通知各代表。

第十五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從個人會員中選舉或推舉產生。

根據需要,律師協會可以推舉特邀代表參加律師代表大會。特邀代表的權利義務和推舉辦法由律師協會理事會另行制定。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每四年換屆一次。

第十六條 代表應當出席律師代表大會,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 在代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定期聯絡會員,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權益;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律師代表團是各選區律師代表出席律師代表大會的組織形式;是各選區律師代表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代表權利,履行代表職責,參與律師行業自律管理的組織形式。律師代表團根據律師協會有關工作規則開展活動。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八條 律師協會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律師代表大會,並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決定召開臨時代表大會;

(三)執行律師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討論律師協會年度工作總結及決定新一年的工作要點;

(五)審查會費收支情況,制定會費使用的年度預、決算方案,制訂會費使用規則;

(六)選舉會長和副會長,推舉名譽會長,推舉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及理事候選人;

(七)決定律師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或推選辦法,確定參加律師代表大會的特邀代表的資格、推選辦法、權利和義務;

(八)決定設定律師協會專門委員會、區(縣)律師工作委員會;

(九)決定區(縣)律師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人選;

(十)聘任祕書長,經祕書長提名通過副祕書長人選;

(十一)決定對會員的表彰獎勵辦法或處分辦法;

(十二)討論決定其他屬於重大事項的事宜。

第十九條 律師協會理事由律師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舉產生。

理事任期四年,連續任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義務,維護律師協會利益,接受代表對其履行職責的合理督促和建議。

理事未能履行職責的,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提議,由律師代表大會決定罷免。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應當聽取監事會對理事會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自覺接受監事會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會長任期為一屆,不連選連任。

第六章 會長與會長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長為律師協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律師代表大會;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三) 督促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

(四) 簽署律師協會重要檔案;

(五)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六條 律師協會實行會長會議制度,會長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祕書長組成。會長會議是律師協會日常事務決策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和理事會負責。

會長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 督促、落實理事會部署的工作;

(二) 決定律師協會日常事務工作;

(三) 批准設定執行機構的工作部門;

(四) 決定各專門委員會組成成員名單,聽取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彙報;

(五) 決定設定各業務研究委員會,並決定各業務研究委員會組成成員名單,聽取各業務研究委員會的工作彙報。

第二十七條 會長會議每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長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九條 律師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名單應報xx市司法局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第七章 監事會

第三十條 律師協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並在以下範圍內履行監督職責:

(一) 監督理事會及祕書處執行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二) 監督會費的收繳和使用情況;

(三) 向理事會建議召開律師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四) 列席會長會議、理事會會議及各專門委員會會議,履行監督職責;

(五) 章程規定或律師代表大會授權的其他監督職責。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有權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對律師協會會費收繳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監督工作包括實體監督和程式監督。

會長會議、理事會、各專門委員會及祕書處決議、決定或議事程式明顯不當或可能損害律師利益的,監事會應當向有關機構發出監督意見書。

相關機構應當在收悉監督意見後10日內書面答覆監事會,告知處理意見。如監事會就同一事項兩次發出監督意見後10日內未收到相關機構的處理意見,或監事會對處理意見不滿意的,經全體監事三分之二多數同意,監事會應對該事項做出監事會決議,並報告律師代表大會。律師代表大會休會期間,應當通報律師代表團。

第三十三條 律師協會監事由律師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舉產生。律師協會理事、祕書長、副祕書長不得擔任監事。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監事會從監事中選舉產生,監事長任期與會長任期相同。

監事長負責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列席理事會會議和會長會議。

監事長名單應報xx市司法局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

第三十六條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應根據章程規定和監事會工作規則開展工作。

第八章 執行機構

第三十八條 律師協會設立執行機構,具體負責執行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會議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律師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條 執行機構設祕書長一人,副祕書長若干人。祕書長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副祕書長協助祕書長工作。祕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 主持執行機構日常工作;

(二) 組織實施理事會、會長會議的各項決議;

(三) 擬訂執行機構部門設定方案;

(四) 制定、實施執行機構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五) 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祕書長,聘任或解聘部門負責人員;

(六) 列席理事會;

(七) 完成理事會、會長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章 區(縣)律師工作委員會

第四十條 區(縣)律師工作委員會是律師協會在本市各區(縣)的工作機構,隸屬於xx市律師協會。區(縣)律師工作委員會接受所在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和市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一條 區(縣)律師工作委員會的名稱為“xx市律師協會某區(縣)工作委員會”。

第四十二條 區(縣)律師工作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員組成,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不超過四名,委員若干名。

第四十三條 區(縣)律師工作委員會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制定區(縣)律師工作委員會的年度工作計劃,並報律師協會理事會備案;

(二)協助律師協會維權委員會依法維護所在區(縣)律師執業權利;

(三)協助律師協會紀律委員會做好投訴調查、處理等工作;

(四)根據需要組織所在區(縣)律師培訓;

(五)宣傳所在區(縣)律師工作;

(六)組織所在區(縣)律師進行文體福利活動;

(七)開展與所在區(縣)律師行業有關的其他活動;

(八)完成律師協會理事會佈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章 專門委員會和業務研究委員會

第四十四條 律師協會理事會根據自律管理的需要,有權設立、變更或者撤銷各專門委員會。

各專門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

第四十五條 律師協會設立若干業務研究委員會。業務研究委員會按照設立時的要求和工作目標,組織開展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活動,起草有關律師的業務規範和標準。

各業務研究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

會長會議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擔任業務研究委員會的顧問。

第十一章 獎勵、處分與糾紛調解

第四十六條 律師協會對模範履行會員義務並在律師事業發展中有突出貢獻的會員予以獎勵,對違反法律和律師行業規範的會員給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師協會分別給予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等,並可給予精神或者物質獎勵:

(一)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

(二)在民主與法制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成功辦理了在全國或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成績顯著的;

(四)積極開拓律師業務領域,成績顯著的;

(五)被黨委、政府部門及工、青、婦等社會團體授予榮譽稱號的;

(六)其他應予獎勵的情形。

第四十八條 律師協會設立專門機構受理對會員在執業活動中涉嫌違法、違紀、違規事項的投訴、舉報,負責調查取證,並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十九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律師協會視情節分別給予訓誡、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會員資格、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一)違反《律師法》和有關律師管理規章規定的;

(二)不履行會員義務,違反本章程規定的;

(三)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

(四)嚴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影響律師職業形象和聲譽的;

(五)違反行業規範,需要給予處分的其他行為。

律師協會作出上述處分的,可同時建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行政處罰。對違法違紀行為情節嚴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律師協會應當直接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

對於會員具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或者在執業過程中有明顯低於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的行為的,律師協會可以責令其參加律師協會組織或認可的學習。會員拒不接受的,律師協會應當給予處分,或者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第五十條 律師協會作出處分決定前,必須認真聽取當事人的申辯。作出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會員資格、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律師協會應當組織聽證。

第五十一條 會員因違法違紀受到xx市司法局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律師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

第五十二條 律師協會可以調解會員間的糾紛、會員與其當事人間的糾紛。

第十二章 經費

第五十三條 律師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條 會費按年度收繳,會員必須於每年年度考核前交納會費。

律師協會具體收繳會費的標準和收繳方式由理事會擬訂,律師代表大會通過。

律師協會確定的會費標準,報xx市司法局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第五十五條 律師協會應加強對會費的管理,制定會費的預、決算方案,單獨建立會費收支帳目,每年就會費收支情況釋出公告,接受會員監督。

第五十六條 會費應當用於:

(一)召開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會長會議、監事會會議以及其他工作會議、業務研討會、表彰大會、交流活動等;

(二)維護律師合法權益;

(三)會員獎懲工作;

(四)區(縣)律師工作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業務研究委員會開展的各項活動;

(五)執行機構的各項支出;

(六)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和組織業務培訓;

(七)提供會員福利及其他保障;

(八)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繳納會費;

(九)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或有關法律法規、《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修改後,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後的上述法律、法規、章程的規定相牴觸的;

(二) 律師協會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規定的事項不一致時;

(三) 律師代表大會決定修改章程時。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由律師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章程報xx市司法局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xx市第八屆律師代表大會第二次臨時會議通過,自xx市第九屆律師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之日起實施。

協會章程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xx街道計劃生育協會是在xx街道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協助計生部門,動員廣大群眾參與計劃生育工作,為計劃生育事業服務的群眾性團體。

第二條本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和依靠全街道廣大育齡群眾和社會各方面熱心於計劃生育的人士,在協助計生部門貫徹落實上級計劃生育的政策、法律、法規以及人口與計劃生育方案,維護全街道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既能更好地表達和維護廣大育齡群眾的具體利益,提高人口素質,又有利於密切同群眾聯絡,促進經濟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第三條本協會堅持組織群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工作方法,反對任何形式的強迫命令。

第四條本協會的任務:

一、團結、支援熱心於計劃生育工作的各界人士和積極分子,為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作出貢獻。

二、宣傳計劃生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知情選擇、生殖健康等婚育科學知識,增強群眾實行計劃生育的自覺性。

三、發動會員帶頭實行計劃生育,組織協會理事和有關人員開展調查研究,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搞好本協會的自身建設。

四、與兄弟鄉鎮、街道計劃生育協會建立協作關係,交流資訊、互相促進。

第五條本協會在業務上接受區計劃生育協會的領導,對下級協會進行業務指導。

第二章組織

第六條xx街道計劃生育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七條xx街道計劃生育協會代表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代表大會由街道、社群(企事業)計劃生育協會及有關部門推選代表組成。

第八條xx街道計劃生育協會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聽取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確定本屆協會工作任務。

三、修改本會章程。

四、選舉理事會理事。

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九條本協會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負責執行代表大會決議,領導協會工作。

理事會的職權:

一、召集代表大會。

二、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常務理事、會長、專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祕書長,聘請名譽會長。

四、決定其它重大問題。

理事會由會長或副會長主持,每年召開一次,理事缺額或更換時,由原所屬社群、企事業單位提出續任人選,向常務理事備案。

第十條本協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在理事會休會期間負責執行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理事會。

二、審批工作計劃和經費款項決算。

三、聘請、任命副祕書長等工作人員。

四、決定其它主要問題。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集,由祕書長處理日常事務。

第十一條本協會設會長1人,專職副會長1人,副會長1人,祕書長1人。

第十二條本協會根據工作需要,設宣傳教育、行政執法、技術服務、扶貧幫困組。

第十三條計劃生育協會的工作重點在基礎,各社群、企事業單位要建立基層計劃生育協會組織。

第十四條基層計劃生育協會以育齡群眾為主體,以老黨員、老幹部、老模範、老工人和熱心於計劃生育事業的各界人士為骨幹。

第十五條xx街道計劃生育協會有專人負責日常工作,建立和改善協會工作網路和工作制度。

第三章會員

第十六條凡從事與計劃生育工作有關的組織和單位,自願申請,經本協會常務理事的批准,可成為團體會員,各社群、企事業單位協會為本協會團體會員。

第十七條凡熱心於計劃生育事業各界人士和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的積極分子,承認會章,由會員一人介紹,協會組織批准,可成為會員。

第十八條會員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享受各級計劃生育協會的表彰、獎勵;

3、享受計劃生育協會興辦的文化,福利事業的優惠待遇;

4、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要求計劃生育協會給予保護;

5、有對協會工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建議,批評以及要求罷免或撤換失職違法工作人員的權利;

6、介紹新會員。

第十九條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協會的章程,承擔協會工作任務;

2、學習宣傳和執行國家的計劃生育方針、政策和法規;

3、帶頭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4、 聯絡群眾,服務群眾,團結群眾共同搞好計劃生育。

第二十條會員可申請退會,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會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經費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經費來源,主要來自政府撥款,上級計劃生育協會補助,個人和社會團體捐贈。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由街道計劃生育協會代表大會通過生效,並報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上級計劃生育協會章程適用於本街道各級計劃生育協會。

協會章程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出租汽車行業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xx地區出租汽車行業的企業、個體客運經營戶自願組成,為實現同行業共同意願,按照本章程開展活動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為企業和個體經營者提供服務,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溝通會員與政府聯絡,維護公平競爭,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行業管理工作,促進企業進步和行業發展。

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xx市經濟委員會、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地址:江蘇省xx市鼓樓區五臺山1-6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對全行業基礎資料的調查、收集和整理、釋出工作,參與本行業發展規劃的制訂,向政府提出行業發展、經濟技術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議,為企業生產經營決策服務;

(二)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協調企業關係;

(三)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維護行業內公平競爭,制訂行業職業道德準則、行規行約,並督促執行;

(四)參與制訂、修改管理標準和服務標準等行業各類標準,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

(五)開展諮詢服務,提供國內外客執行業市場資訊;

(六)組織本行業的展覽會、報告會、研討會,開展技術交流和合作;

(七)開展職業教育和培訓;

(八)編輯出版行業報刊;

(九)與國外同行業及相關組織建立聯絡,開展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十一)開展行業協會宗旨所允許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體經營戶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協會;

(三)依法登記並取得營業執照和城市客運經營許可證的本市企業、個體客運經營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出入會申請;

(二)填寫會員登記表;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和表決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

(三)參加協會組織的學習、考察、調研和經驗交流等活動;

(四)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對本協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享有協會免費提供的《客運》報;

(七)享有優惠優先辦理登報遺失證明手續;

每個會員單位有一票表決權,會員單位通過會員代表人行使上述權利,會員代表人一般由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擔任。個體經營戶會員代表人一般由各區個體大組長擔任。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決議;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支援和參與《客運》報的投稿和發行工作;

(七)維護和增進行業內的團結和協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登記表。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協會可依據章程停止其行使會員權利,情節嚴重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

(二)不履行本章程會員義務;

(三)有損害本協會名譽或違背本協會宗旨行為的。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實行會員制,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為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討論協會有關的重大問題;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請求,可召集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召開。

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

(一)章程修改;

(二)理事的選舉、罷免;

(三)本協會的終止與清算。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兩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經委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理事會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履行職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負責召集會員大會,並向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制訂工作計劃;

(四)制訂財務預決算報告;

(五)決定工作機構的設定;

(六)決定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會員的吸納或除名;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亦可召集臨時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亦可召集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名譽會長一人、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四人。

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從理事單位(或常務理事單位)中提名,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民主協商,選舉產生。

會長、副會長由行業中有影響、有實力的大中型骨幹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擔任。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履行職權時,委託副會長代其履行職權。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任期兩年。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免除會長、副會長、理事、常務理事職務:

(一)會員資格被取消的;

(二)被會員單位取消其會員代表人資格的;

(三)不能勝任其職務的;

(四)有損害協會名譽或違背協會宗旨行為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六)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設祕書處,祕書處下設辦公室。祕書處負責處理協會日常工作。

祕書長負責祕書處的工作,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祕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協會工作計劃;

(二)協調本協會各分支機構工作;

(三)決定副祕書長及祕書處工作人員的聘任;

(四)負責行業報刊的出版。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祕書長選派政治素質好、理論水平高、業務能力強、身體健康、年富力強的同志擔任。

第三十條 本協會根據工作需要設定專業委員會和區、分會等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的設定和職責,由理事會決定。

第五章常設機構工作人員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常設機構工作人員的職數由理事會確定。工作人員由會員單位派駐或聘用。

從企業派駐到行業協會工作的人員,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由派駐企業承擔。如原工作單位工資標準低於同行業事業單位平均水平的,可參照事業單位標準由行業協會補差。

第六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會費等級標準及繳納辦法,由本協會依照章程另行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範圍內的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時,不得要求退還已繳納的會費或資助、捐贈的財產。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應在每會計年度製作財務預決算報告,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並報市經委和民政局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換屆或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市經委、市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大會通過15日內,經市經委審查同意,並報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終止程式及資產清算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因下列事由終止:

(一)因會員大會作出終止決議;

(二)因分立、合併等原因撤銷。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決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經委審查批准。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時,應進行清算。在市經委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制訂清算方案,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組成員由理事會選派,不能選派的,由市經委指定。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清算費用從協會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市民政局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清算完結後的剩餘財產,由市經委監管,在新的行業協會設立後,將剩餘財產歸屬新的行業協會,或用於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協會章程 篇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是:xx市xx區志願者協會。簡稱:xx區志願者協會。

第二條 xx區志願者協會是由自願無償為社會和他人提供志願服務的志願者組成的,是開展地方公益性活動的專業性和非贏利性的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團結組織全區廣大志願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以貫徹落實《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為重點,堅持“面向群眾、面向基層,服務他人、奉獻社會”的基本方針,廣泛傳播志願服務理念,大力開展各種志願服務活動,積極踐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努力為提高全區公民道德素質和促進精神文明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xx區志願者協會接受主管單位中共xx區委宣傳部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xx區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xx區志願者協會的辦公地點設在中共xx區委宣傳部。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xx區志願者協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是:

1、為社群管理和建設提供各種服務和幫助。

2、為具有特殊困難以及需要幫助的社會弱勢群體提供生活服務、物質支援和精神慰籍。

3、開展環保、衛生、法律、禁毒、科普知識、惠民政策等各種宣傳教育活動。

4、為各種公益事業和大型社會活動提供志願服務。

5、規劃、組織志願服務活動,協調、指導各志願者服務部、服務隊工作。

6、完成區委、區政府和上級組織交辦的志願服務工作。

7、開展與區外志願者組織和團體的交流。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條件:年滿14週歲、承認本協會章程、願意無償為他人和社會提供志願服務;根據自身願望和條件至少選擇一個志願服務專案,從事一定時間的志願服務工作。

第八條 願為本協會無償提供資金、物質支援,對本協會的發展做出較大貢獻的社會各界人士,本人自願,可聘請為本協會名譽會長和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向住所或單位所在地的服務部或服務隊提出申請,並進行註冊登記,通過協會審查後,由協會統一頒發志願者會員證。協會、服務部和服務隊可根據需要舉行志願者入會宣誓承諾儀式。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有關研究、考察、培訓、會議等活動的權利。

3、根據本協會章程和決議的精神,依法參加本協會活動。

4、根據本協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進行監督。

5、向本協會推薦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2、按照服務協議,無償為他人或社會提供志願服務。

3、完成協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4、及時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5、維護協會社會聲譽。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會員如果半年或三次以上不參加協會或所屬服務部、服務隊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協會章程和法律法規的行為,協會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3、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制定本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5、決定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本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本會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體會員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祕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決定設立分支機構和各分支機構的負責人;

7、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8、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會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期閉幕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一般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也可根據需要召開。因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其中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會長任期三年,最長不得超過三屆。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負責如期召集和組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檢查全區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落實情況;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檔案等。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下設志願者服務部和志願者服務隊。 志願者達100人以上的街道、鄉鎮、院校、大型企業、單位可組建志願者服務部;100人以下的可組建志願者服務隊;志願者服務部和服務隊須報協會批准成立,並接受協會管理和指導。

第二十四條 各志願者服務部和服務隊負責所屬志願者的審報、日常管理、檔案登記、培訓工作和組織服務活動等。每年年終向協會提交書面工作報告。

第五章 協會標誌

第二十五條 為便於志願者的統一管理,樹立志願者良好形象,協會設會旗、會徽、會帽和會員證。協會和各服務部在開展集體服務活動時應攜帶會旗, 會員應佩帶會徽、會帽。

第二十六條 會員證用於證明註冊志願者的身份,記錄註冊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的時間、內容和所獲得的志願服務榮譽。註冊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後,在條件許可情況下,由服務物件提供志願者的服務時間、服務內容證明。

第二十七條 志願者註冊後即獲得全區統一使用的註冊號。註冊號在會員證標明並記錄在志願者本人的註冊檔案中。每名志願者的註冊號永久使用,因死亡、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違法、未履行志願服務義務等情況而取消註冊志願者資格的,應登出其註冊號,被登出的號碼原則上也不重新使用。註冊號由協會統一確定編制。

第六章、志願服務

第二十八條 開展志願服務活動,要堅持以相互關愛、服務社會為主題,以自願參與為基礎,突出公益至上,體現無償、利他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九條 志願者要積極參加志願服務活動。除參加服務隊、服務部、協會組織的集體服務活動外,志願者可自行聯絡服務崗位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每次服務後,需認真填寫志願服務表,並在服務證中註明。每名志願者一年參加志願服務時間至少累計需達12個工作日96小時。

第三十條 各服務部和服務隊根據實際需求,積極組織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志願服務活動,實施不同領域的志願服務專案,向志願者提供志願服務崗位。要求各服務部和服務隊每年至少組織兩次大型集體服務活動。志願服務活動也可廣泛吸納符合條件但未註冊登記的其他志願者參加。

第三十一條 各服務部開展50人以上參加的大型志願服務活動需書面向協會報告;協會組織大型志願服務活動各服務部需按要求派員參與。

第七章 激勵和表彰

第三十二條 協會每年2-3月份召開工作總結表彰大會,對上年度

工作進行總結,對下年度工作進行部署,並對優秀志願者進行表彰。

第三十三條 對志願者實行星級評定工作。志願服務時間一年內累計達12個工作日96小時,評為一星級志願者;累計達24個工作日192小時,評為二星級志願者;累計達40個工作日320小時,評為三星級志願者;累計達80個工作日,640個小時,可評為四星級志願者;累計達120個工作日,960個小時,可評為五星級志願意者;評為三星級以上志願者可推薦為優秀志願者。對榮獲優秀志願者的向其所在單位黨組織通報。對特別優秀的志願者,協會將聯絡媒體予以大力宣傳推薦。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協會申請專門賬戶,設立志願服務基金,接受個人和單位的捐贈。所有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並每年定期公佈收支情況。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其修改、變更、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協會章程 篇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xx社群計劃生育協會在街道黨工委、計生協會的領導下, 協助政府實行計劃生育,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性群眾團體。

第二條 協會的宗旨是:是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動員廣大群眾自願實行計劃生育,為穩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質,促進社會發展作出貢獻。

第二章 目標和任務

第三條 圍繞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總體目標和要求開展工作。

(一)協助政府貫徹落實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依法維護群眾在計劃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權利。

(三)向育齡群眾提供生殖健康的資訊和服務。

第四條 發揮會員帶頭、宣傳、服務、監督和交流的作用,動員和組織廣大群眾參與計劃生育、扶貧開發、社會發展、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其任務是:

(一)發動會員在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穩定低生育水平、促進優生優育優教中起帶頭作用。

(二) 協調社會力量,為育齡群眾(包括流入的)提供生育、生產

生活服務,發展福利事業,幫助其解決實際困難。

(三)宣傳國家計劃生育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宣傳人口科學理論,普及計劃生育和性與生殖健康等知識。

(四)履行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職能,反映群眾的意願與要求,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堅持群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工作方法。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會員應具備的條件

凡承認並遵守本協會章程,熱心計劃生育事業的公民或組織、單位,都有資格自願申請成為本社群協會會員。

第七條 會員入會程式

申請加入計劃生育協會的個人,需向計生協會提出入會申請(包括口頭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成為協會會員。

第八條 協會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有選擇權、被選擇權和表決權;

(二)聽取和審議協會工作報告,瞭解協會工作和財務狀況的權利;

(三)享受協會專案資助、扶貧資金投入及有關待遇,享有表彰和獎勵的權利;

(四)對本級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對計劃生育進行民主監督的權利。

第九條 協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

(二)致力於實現協會的宗旨、目標和任務;

(三)積極參加協會活動;

(四)履歷表協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對嚴重違反協會宗旨、一年內無故不參加協會活動的會員,由其所在的協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取消會員資格,會員因刑事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會員資格自行取消。

第十一條 協會會員有退會的自由。退會的個人、組織或單位兩年後可以重新申請入會。

第四章 領導與機構

第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由社群計生協會理事會召集,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四條 社群計生協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召開社群協會會員代表大會;

(二) 審議和批准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 審議和批准年度計生工作計劃;

(四) 選舉或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

(五)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代表大會的權利,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召開計生協會理事會;

(二) 審議年度工作的執行情況;

(三) 聽取工作彙報;

(四)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五) 討論和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 會長的職責是:

(一) 代表社群計生協會理事會全面領導協會工作。

(二) 召集並主持社群計生協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等主要會議;

(三) 履行理事會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常務副會長為鎮計生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其職責是:

(一) 受會長委託主持協會的日常工作;

(二) 協助會長召開常務理事會等重要會議;

(三) 批准並簽署協會承擔責任的重要合同、檔案、文字;

(四) 協助會長協調其他副會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 副會長的職責是:

在會長的領導下,履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確定的職責,根據自己的社會影響和特長髮揮作用。

第十九條 祕書長的職責是;

(一) 日常接待工作;

(二) 文書檔案資料工作;

(三) 協調各部門處理具體事務;

(四) 督促檢查工作計劃的實施

第二十條 社群居委會設計計劃生育協會組織,應重視發展有能力、有威望的“五老“(老黨員、老幹部、老模範、老職工、老長輩)育齡群眾中積極分子和有文化、有知識、有技能、有影響、熱心為群眾服務的人士為會員,以體現群眾性、代表性和先進性。配備好會長、副會長和祕書長。理事會要具有議事決策能力。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二十一條 基層計劃生育協會要建立健全會員小組、會員聯絡戶的活動網路,建立活動陣地。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 社群計劃生育協會經費納入上級財政預算統一解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社群居民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協會章程 篇11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老年人在社群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社群老年人協會,是在社群黨支部、居民委員會的領導下,在上級老齡工作部門的指導下,由常住本社群的老年人自願組織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保護”的基層老年群眾組織。

第三條 社群老年人協會要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為老年人服務,在居委會和上級老齡工作機構的支援幫助下,努力推動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

第四條 組織老年人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宣傳做好老齡工作的重要意義,教育老年人遵紀守法,維護社會穩定。

第五條 大力宣傳老年法律法規,開展敬老愛老助老教育活動,表揚敬老愛老助老的好人好事,倡導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和鄰里互助的良好風尚,協助老齡工作等部門督促執行老年法規,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督促贍養人及其配偶對老年人履行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必要時可通過協調家庭成員或家庭代際關係,簽訂《義務贍養責任書》,並監督執行。對不履行贍養義務和責任的給予教育、幫助;對屢教不改,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可申請司法部門依法追究。

第七條 積極鼓勵社群有條件的居民或其他社會組織與特困老人簽訂助養協議,發動青年或老年志願者為生活不能自理的孤寡老人提供必要的照料服務,組織老年人開展互助性的服務活動,或者組織和鼓勵低齡老年人開展勞務儲蓄性的為老服務活動。

第八條 根據社會需要和可能,在自願和量力的前提下,鼓勵和組織老年人蔘與法律規定和政策允許的社會經濟活動。

第九條 組織老年人開展文化體育活動,活躍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協助居委會開展維護社會治安、計劃生育、調解糾紛、愛國衛生、移風易俗、興辦公益事業、關心教育下一代以及建立文明家庭等活動。

第十條 凡居住本社群、年滿60週歲的公民,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均可成為所在社群老年人協會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對本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三)有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四)有享受本協會所規定的各項福利待遇的權利;

(五)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積極參加活動,努力完成本協會所交給的任務;

(三)自尊、自愛、自重,努力做家庭和社會的表率;

第十三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討論決定本協會的工作任務。

(二)根據本章程,制訂、修改本村老年人協會章程。

(三)選舉本協會會長、副會長、委員。

第十四條 協會委員會是常設執行機構,任期為3年,其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本協會的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主持協會的日常工作;

(四)負責辦理會員入會或退會登記手續;

(五)向社群黨支部、居委會報告工作。

第十五條 老年人協會設名譽會長和會長各1人,祕書長1人,委員3人,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擔任會長、祕書長、委員一般不超過70週歲,如身體好、威望高、會員信任,可以放寬年齡限制。

第十六條 老年人協會應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委員會議,研究協會工作,適時處理涉老問題。協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向會員報告工作,決定協會重大事項,增選或補選協會委員。

第十七條 協會會員按居民小組劃分活動小組,組長由本協會委員兼任,或由協會委員會指定合適人選擔任。

第十八條 社群老年人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鄉(鎮)政府財政資助;

(二)企業贊助;

(三)社會各界人士捐助;

第十九條 辦公和活動場所由社群居委會安排提供,由老年人協會管理。

協會章程 篇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xx省xx縣舞蹈協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地方性、自願結成,非營利、群眾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xx縣文聯、登記管理機關:xx縣民政局。

第五條 本會辦公住所:xx省xx縣。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組織號召協會會員和廣大舞蹈愛好者,努力學習、深入生活、勇於創新,加強藝術實踐,提高藝術修養。

(二)、 努力做好本縣舞蹈評論、學術研究及新人新作品等方面的宣傳推薦工作。

(三)、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舞蹈藝術活動,加強專業和業餘舞蹈藝術人才培訓輔導,及時向會員傳遞舞蹈資訊。

(四)、 加強與省市舞蹈協會各縣市舞協的聯絡,指導和推進縣舞蹈事業的發展。

(五)、加強與本縣各單位及中、國小校的聯絡與合作,積極組織各單位各中國小校的舞蹈培訓、表演、參賽活動。

(六)、重視本區域民族舞蹈藝術遺產蒐集、整理、研究和發展工作

(七)、鼓勵全縣的舞蹈藝術家們創作出具有保持民族性,體現時代性的舞蹈藝術作品。

(八)、鼓勵多出優秀的舞蹈人才;鼓勵舞蹈工作者在舞蹈理論研究領域多出成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單位及個人 。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並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對舞蹈藝術方面取得一定成就,且在當地舞蹈界有一定影響力者。

(四)、對舞蹈藝術具有濃厚的興趣,能夠積極參加本會開展的各項舞蹈藝術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二人介紹;

(二)、經理事會討論:

(三)、通過填寫會員申請登記表,經本會批准,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種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加入時交納一定會費,作為開展各類活動的經費;

(三)、接受本會的領導,積極參加本會開展的各項活動;

(四)、不得將本會會員證件外借;

(五)、自覺維護協會的信譽和形象,在廣大的舞蹈愛好者中擴大會的影響。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交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內不及繳會費或者不參加本協會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寧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主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縣文聯審查並經縣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縣舞協理事會權利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起決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人數加多時,也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生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得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必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縣文聯審查並經縣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縣文聯審查並報縣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祕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縣文聯審查並經縣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權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祕書長行使下列權利: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贊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 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如:促進文藝創作、培養文藝人才,舉辦文藝活動,縣舞協日常開支。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與接管人員辦請交接手續。

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縣財政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佈。

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縣民政局和縣文聯組織的財務審計。

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程管理的修改程式

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四十條 本章程修改,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縣文聯審查同意,並報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程式後的財產處理

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支、併合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經縣文聯審查同意。

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縣文聯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四十四條 本會經縣民政局辦理登出手續後即為終止。

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縣文聯和縣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縣舞蹈協理事會。

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章程 篇1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協會的名稱:x中學心理健康協會

第二條協會的性質:是在校課改處的領導下,由愛好心理的同學組成的學生協會。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活躍協會文化,豐富學生業餘文化生活,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和心理健康,增強集體榮譽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構建人文校園、和諧校園。

第四條協會的任務:

(一)組織社員開展以心理知識為主的多種學習活動,以提高社員的溝通、組織等能力,培養社員團結合作精神,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

(二)積極在校內組織或參加與心理有關活動,如心理健康周、心理板報評比、心理劇大賽等。活躍校園文化生活,加強心理、文化、資訊和思想交流,擴大協會的影響,建立並弘揚學校的人文精神;

(三)通過各種形式的學習活動及藝術實踐,提高學生的心理素質和交流能力,推動學校精神文明與校園文化建設。

第二章 日常活動

第五條 協會的活動時間、地點:

(一)協會的活動時間:每週的活動課時間(週六第十節);

(二)協會的活動地點:科教館二樓心理放鬆室。

第六條 協會的主要活動內容:

(一)通過各種心理小遊戲增強會員對心理知識的瞭解,增強大家的心理素質

(二)通過有關心理電影的觀看增強會員的心理各方面素質,如自信、堅強、打擊承受能力等。

第七條 協會的活動紀律要求:

(一)每次活動,必須準時到達活動地點,如需請假必須提前與負責老師說明情況;

(二)聽從指導老師與主席、部長的安排;

(三)會員每人有基礎分50分,根據活動中表現會酌情加分或減分。高分同學有獎勵;如減為負分,會有相應懲罰措施。

(四)愛護活動場地的設施。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入會條件:

(一)擁護並自願遵守協會的章程及各項管理制度;

(二)熱愛心理知識,積極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具備良好的團隊合作精神,尊師重教。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

(四)採用自願報名參加的方式,填寫並提交入會申請表;

(五)由指導教師和協會會員會進行評審,並在一週內安排面試,面試通過,方可正式入團。

第十條 會員的退團程式:

(一)新會員在入社一個月內,為試學期,通過學習培訓後,由管理委員會進行考核決定除名或轉正;

(二)正式會員在一學年內不得隨意退社,如中途退會必須經指導老師及管理委員會審查通過,方可退社否則以違紀,接受學校相應處分;

(三)會員入社超過一學年後,退社要提前兩週填寫退社申請,由指導老師、社長簽字後,方可退會;

(四)對違反協會的章程、各項管理制度及無故缺席累計達三次者將被勒令退社,並接受學校處分。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會員享有發言、表決、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監督權;

(二)會員有權瞭解章程、組織機構,對協會的管理和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會員享有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的優先權。

第十二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協會的章程及各項管理制度,注重個人品德修養,為協會樹立良好形象,維護心理協會的權益;

(二)執行協會的決議、支援協會各項工作,接受指導老師及主席的領導,完成協會下達的各項合理工作或任務;

(三)社員應具有良好的團隊合作精神和較高的職業道德水平,尊重指導教師和工作人員的勞動,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 協會有一名指導教師,以主席為最高領導者,下設編輯部、組織部、宣傳部三個部門。

第十五條 主席、副主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協會,願意為協會奉獻,忠於協會,忠於本職工作,團結合作,工作積極認真,服務同學;

(二)具備管理的經驗,熟悉校規校紀,有一定的組織、策劃、管理等綜合能力。富有開拓創新精神和領導魄力;

(三)要德智體全面發展,在同學中有良好的評價,具有威信和影響力,在校期間未受過學校的處分。

第十五條 主席的任免:

(一)本會的主席由社員選舉產生,各部長由主席聘任;

(二)會員在一學年內,不得隨意離職,期滿後,在每學年初由主席組織管理委員新屆選舉,管理委員任職不得超過兩年;

(三)因違反協會章程、校規、校紀及不積極執行團內決議或本職工作的成員,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撤消職務接受學校處分。

第十七條 主席職權:

(一)是本協會出指導教師的核心領導,組織、協調、管理協會的一切事務並負責監督、考核各部門部長及社員;

(二)享有獨立的人事任免權、調動權,推薦、任命協會其它各部門負責人,審查協會管理委員的資格;

(三)制定協會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

(四)組織召開協會管理委員會及全體協會大會,並定期把工作情況向指導老師和課改處彙報;

(五)設立意見箱、定期進行問卷調查等,及時瞭解協會的工作及學習情況,並對反饋的意見及時整理,並在協會管理委員會議中審議。

第十八條 編輯部長職權:

(一)及時做好溫心家園,心悅的編輯工作。

(二)準時上交本部門的工作計劃和總結,並嚴抓落實;

(三)負責協會檔案管理,及時收集、整理各種資料,並及時彙總;

(四)負責擬寫各種報告、總結、通知、會議記要、活動紀要等文書;

第十九條 組織部部長職權:

(一)準時上交本部門的工作計劃和總結,並嚴抓落實;

(二)負責管理委員及社員的日常工作及活動情況進行考核並及時彙總;

(三)定期上報社員學習情況表、量化情況表、教學建議表等。

第二十條 宣傳部部長職權:

(一)準時上交本部門的工作計劃和總結,並嚴抓落實;

(二)負責協會的宣傳工作,包括海報、新聞等各方面的宣傳;

(三)負責活動的會場設計及佈置,協會日常活動物資和學習用品的採購及保管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外聯部部長職權

(一)負責對外的聯絡及交流工作,並對外爭取贊助,尋求活動贊助商。

第五章 協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

(一)管理委員會要定期組織會議,由主席主持。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管理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二)每學期至少組織三次會議,討論協會各項議案、工作總結,檢討得失及工作計劃等相關內容;

(三)每次會議應有會議記要、考勤情況等並及時存檔。

第二十三條 全體會員會議:

(一)定期召開,至少兩次大型會議,第一次,學期初,新任幹部競選、公佈本學期活動計劃等。第二次,期末,學期總結,管理委員會成員工作彙報、表決、選舉、宣佈管理委員會決議、決定等;

(二)每次會議應有會議記要、考勤情況等並及時存檔。

第二十四條 會議要求:

(一)參加會議的人員須準時參加各項會議,養成良好的時間觀、守時觀;

(二)不論職位高低,出席會議的各部門人員都公平、平等的享有發言權、建議權、反駁權等權利;

(三)會議時要本著實事求是,切實可行的原則進行商議、討論,注重會議的效率,會場的秩序。

第六章 請假制度

第二十五條 請假原則:

(一)如不能準時參加協會的活動,要提前與社長或指導教師申請並說明理由,批准後方可不參加活動,否則在組隊的隊友基礎分中減5分。

第二十六條 管理辦法:

(一)遲到、早退10分鐘以上按曠課半節處理;

(二)對無故遲到三次,摺合為一次曠課;

(三)一學期內曠課兩節者,給予處分,開除協會,接受學校處理;

(四)一學期內,如極特殊情況,請假不得超過三次,三次以上均按曠課處理。

第七章 協會的獎懲制度

第二十七條 評優條件:

(一)本協會成員,積極參加協會活動,認真負責,任勞任怨,團結同學,學期活動全勤(除請假外)者,均可參加優秀評選。

第二十八條 評優考核辦法:

(一)協會實行考核制度,包括活動考勤、活動表現、學習成績等各項日常量化考核,根據管理制度進行加減分,每週彙總一次,並進行存檔;

(二)對協會工作做出貢獻、對協會工作有重要支援作用的給予量化加分或獎勵;

(三)每學年彙總每週量化成績,並結合社員投票、指導教師評定等評出優秀協會幹部、優秀協會工作者、優秀社員及協會突出貢獻者等獎項,並頒發相應的獎狀證書,如無符合要求的取消獎項。

第二十九條 如有下各項情形之一,予以處分或開除協會:

(一)言論行為有損本社聲譽,破壞團結,有意擾亂協會正常工作組織、且有實據者,予以減分、警告或勒令退社,接受學校相應處分;

(二)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及管理制度的行為,經協會管理委員會研究通過,將予以除名,並根據學校相關條款處理,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八章 協會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條:對本社章程的修改,須經管理委員會表決通過並在7日內,報校課改處審查同意後生效。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條:在開展活動過程中有未盡事宜,由管理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屬x中學課改處。

協會章程 篇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學名為“xx市房屋租賃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縮寫為:

第二條 協會性質:本協會是由從事經營房屋租賃行業的企事業單位或有關部門及私人業主自願參加組成的行業自律性組織;是依法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協會宗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的總方針,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圍繞經濟建設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中心,在政府和租賃當事人之間起橋樑紐帶作用,傳達政府政策、意向,反映租賃當事人的願望和要求,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學習國內、國際先進經驗,加強對外交流,推動和促進房屋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發揮房屋租賃業在我市經濟和社會建設日趨重要的作用。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xx市民政局、xx市維護社會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辦公地址:xx省xx市xx區香梅北路武警大廈x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在政府和租賃當事人之間起橋樑紐帶作用;

(二)收集、傳播國內外房地產租賃行業的政策法規、經濟技術情報,為會員提供有關法規諮詢和援助;

(三)及時收集市場資訊,開闢專欄,定期釋出市場行情,組織會員間的溝通和交流;

(四)制定房地產租賃行業行規行約,開展行檢行評,促進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五)組織行業內交流,發展同國內、國外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開展經濟、技術、學術等方面的交流;

(六)接受業務主管機關委託,進行相關的業務課題調研;

(七)在房屋租賃行業內對其會員單位進行相關業務知識的培訓。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在xx市從事經營房屋出租並依法進行合同登記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可自願提出申請,經本協會審查批准,即成為本協會會員,發給會員證。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祕書處辦理入會手續,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協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及監督,有權經過必要程式要求罷免經過選舉產生的領導成員;

(三)有權要求協會就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並可通過協會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四)優先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五)優先取得本協會的資訊及各種資料;

(六)有參加和退出本協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協會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任務;

(四)關心協會工作,及時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學術論文、調查研究資料和有關經驗及資料;

(五)遵守行業自律性公約,履行社會道德規範;

(六)按規定依時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祕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代表半數以上的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維護社會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查,並經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處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祕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經會長辦公會議決定臨時或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經會長辦公室會議決定可臨時或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祕書處是常務理事會的常設辦公機構,由祕書長主持日常工作。祕書處本著精幹、高效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工作部門。

第二十五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和高階顧問。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祕書處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協會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維護社會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每屆任期三年。但連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市維護社會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需要由副會長或祕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報市維護社會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和召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社會捐贈及贊助

(四)政府資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主要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必須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處和市維護社會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的、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會員公佈。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協會章程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市維護社會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處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三條 協會因故需要登出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協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維護社會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協議終止前,須在市維護社會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及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處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協會終止決議經市維護社會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批准,經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處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維護社會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和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處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x年11月20日xx市房屋租賃協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xx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章程 篇1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xx市食品行業協會

英文譯名:

英文縮寫:

第二條 本團體性質:是由與xx市食品產業叢集相關聯的企事業,以及從事食品行業的工作者自願組建的綜合性、行業性的社會團體組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會員註冊登記物件可延伸至市外——與食品行業有貿易往來的外區域企業、原輔材料商或個人。

第三條 本團體宗旨:是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維護食品企業的合法權益,為食品行業開展全方位服務;協調發展跨地區、跨行業、跨部門的聯絡與合作,發揮政府和企業的助手和橋樑紐帶作用,在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充分整合、共享現有行業資源,積極推進產業的結構調整,為本會會員謀取共同利益,促進食品行業更快、更好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xx市經濟發展局,接受社團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主要任務是:

一、調查食品市場需求,研究國內外食品產業的發展趨勢,提出本市食品產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法規的建議。

二、幫助、指導食品行業推行現代企業制度,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提高企業現代化管理水平和營銷能力。

三、發展食品行業同各地區、各部門之間的經濟聯合 ,疏通、協調食品行業與相關部門、相關行業之間的關係,推動食品行業的發展。

四、加強資訊交流,溝通食品經濟資訊和科技資訊,推動科技進步,接受委託、組織科技成果的鑑定,開展諮詢服務。

五、參與有關食品標準制定、智慧財產權保護、質量衛生管理等活動,接受企業委託,組織對企業內部或外協加工廠進行日常生產流程的全程質量監督;幫助企業完善標準、廠區規劃、工藝改良等基礎管理工作;為企業申報名牌產品等手續。

六、舉辦與食品相關的技術、管理講座和培訓班,接受委託,為企業引進人才及勞動力提供諮詢服務。

七、開展國際食品界的民間交流,發展同國內外相關團體的聯絡與合作,組織國內外展銷活動,促進企業與國際市場競爭。

八、搞好行業統計,收集和積累行業年鑑資料 ,辦好行業刊物。

九、積極參與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參與資質審查。

十、制訂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等矛盾糾紛,維護公平競爭。

十一、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提出合理化建議,爭取社會各界對本行業的重視和支援。

十二、承辦政府委託、交辦的各項任務。

十三、本協會的業務範圍:開展人力培訓、商貿交流、研發檢測、資訊規劃、策劃諮詢、產業投資等有利於行業發展的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協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及特邀會員。

一、 團體會員:凡經批准合法成立的從事食品生產、流通、科研、設計、教學、諮詢的企事業單位、相關團體和產業叢集關聯企業,承認本會章程,申請加入本協會,經本協會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批准,可成為團體會員;

二、 個人會員:凡熱心於本會事業,並願意為之服務的人員,擁護本會章程,個人提出申請,經本會會員推薦,由本協會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批准,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三、 特邀會員:根據工作需要,邀請願為食品行業作貢獻,承認本會章程的有關部門領導人、專家、學者、知名人士為本會特邀會員。

第七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凡符合入會條件自願參加本協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經本協會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批准,方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協會提供的資訊、資料、培訓和諮詢等方面的服務;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會員正當利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提供幫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行規公約,支援協會工作,維護協會的聲譽;

二、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執行本會各項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三、支援本協會工作,提供有關資訊、資料、報表;

四、對本協會非公開的資料、資料協助做好保密工作;

五、按規定如期交納會費(特邀會員除外)。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表決通過,可取消其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責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終止等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祕書長;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三、決定設立和撤銷辦事機構和下設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四、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七、討論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八、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九、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會長辦公會議每季度舉辦一次,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祕書長組成,必要時邀請名譽會長到位,督促工作開展及討論重大應急決策,對重大事項有權作出最終決策,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經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常設工作機構為祕書處,祕書處實行在會長領導下的祕書長負責制,祕書長聘任常務副祕書長和副祕書長,各副會長助理為主要成員。祕書處負責開展會員聯絡、指導和協調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祕書長、常務副祕書長各1名,副祕書長若干名。會長、常務副會長、祕書長必須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週歲;任期五年,連選可以連任。但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常務副會長或祕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擔任。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授權常務副會長或祕書長暫代其行使職權。

四、全面負責協會的工作,協調各部門、各專業委員會的關係;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聘用常務副祕書長、副祕書長人選以及各辦事機構的負責人;

三、決定辦事機構專職人員聘用;授權常務副祕書長暫代其行使職權。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及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能;

第二十六條 協會根據實際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接受協會的領導和監督,按協會章程和相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五章 經 費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常年會費

二、社會團體捐贈

三、政府政策性資金補助

四、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協會換屆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財務收支由祕書處祕書長負責制,並定期向理事報告財務收支情況。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終止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建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協會章程 篇1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xx市醫師協會,英文名稱為,英文名稱縮寫為。

第二條 xx市醫師協會是由xx地區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為主,以及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人數在50人以上的醫療機構組成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依法成立的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發揮指導、服務、自律、維權的作用,團結和組織醫師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弘揚以人為本、救死扶傷人道主義的職業道德,維護醫師的合法權益,努力提高醫療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為人民的健康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xx市衛生局的業務指導以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xx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接受中國醫師協會、xx省醫師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xx省xx市路號首層、二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團結和組織廣大醫師,認真學習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二)實行自律性管理,規範醫師執業行為;

(三)依法維護醫師的合法權益。為使醫師的合法權益受到應有的保護,必要時,將提供法律援助。做好正面宣傳工作,努力爭取社會的理解與支援,營造和諧有序的醫療環境和醫療秩序,使醫師的勞動得到全社會的尊重;

(四)積極向政府反映醫師隊伍的合理要求和願望,更好地調動和發揮廣大醫師的積極性;

(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加強境內外的學術交流與技術合作,不斷提高醫師的技術水平;

(六)開展業務諮詢服務,為會員服務,推介醫、藥新技術、新成果,創辦雜誌刊物,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進步;

(七)開展醫學科普教育,推廣醫學科普知識,反對和批判封建迷信、偽科學;

(八)關心、幫助農村和基層的醫療衛生工作;

(九)表彰和獎勵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醫師以及優秀協會工作者;

(十)承辦衛生行政部門委託或移交的有關工作;

(十一)舉辦與本會宗旨相適應的經濟實體。[1]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醫師,並在xx地區醫療機構連續執業註冊滿一年或以上;

(四)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人數在50人以上,並具有合法執業資格的醫療衛生單位,可以申請成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資訊資料;

(四)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醫師的職業道德、行業規範和準則,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七)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和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xx市衛生局審查並經xx市民政部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祕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1次,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或其他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或其他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xx市衛生局審查並在xx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期,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xx市衛生局稽核並經xx市民政局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主持制定本會發展的中、遠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第二十九條 本會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組織制定業務工作計劃及內部管理制度;

(六)處理其他由會長、副會長交辦的事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xx市衛生局和xx市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及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xx市衛生局審查同意,並報xx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xx市衛生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xx市衛生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xx市民政局辦理登出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xx市衛生局和xx市民政局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於x年11月2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xx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章程 篇1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協會性質:是在村支部村委會領導下的老年人群眾性組織。

第三條:協會宗旨:提高本協會會員的生活質量,切實有效地保障本協會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本村居住的年滿60歲的老人,承認本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本人書面申請,經協會登記,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退出協會,應該書面通知本協會。會員在一年之內無故不繳納會費,將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逝世,會員資格自動終止。

第六條: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行為,由理事會作出決定,予以除名。

第三章 會員權利、義務

第七條 會員的權利:

一, 有權在協會發表意見,提出建議。

二, 有權選舉和被選舉權。

三, 有權參加協會的活動。

四,有權獲得協會的幫助。

五, 有權退出協會。

第八條,會員的義務:

一, 有義務維護協會的形象和合法權益。

二, 有義務遵守協會章程和執行協會決議及完成協會交給的任務。

1

三, 有義務繳納會費。

四, 有義務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資料。

第四章 協會的職責

第九條:

一, 認真學習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堅決貫徹老年人權益法,運用法律武器,維護本協會會員的權益。

二,經常瞭解政策,適時與村支部村委會保持聯絡,把黨中央和黨的地方組織關照老年人的政策和法規及時傳達給會員。

三, 每年春秋,分別組織會員開展一次大型活動。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其職能:

一, 制定、修改協會章程。

二, 選舉協會的領導人員。

三, 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四, 聽取、審查協會的財務報告。

五, 決定全年的工作計劃和重大事宜。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大會兩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必須由理事會決定,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是協會的理事會,理事會設名譽會長、顧問、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副祕書長,其職責: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 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祕書長。

三,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 制定年度計劃、財務預算,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五, 組織協會活動,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 聘請顧問和名譽會長人選。

七, 籌備、召開下一屆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至二次。

第十四條:理事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少數服從多數的組織原則。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會員每年繳納會費金額,根據當時的預算核定,當年的重陽節預交翌年的會費。

第十六條:協會接受村支部和村委會對協會的撥款。 第十七條:協會接受熱心人或者會員的捐款。

第十八條:經費使用接受會員監督,定期報告經費情況。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協會的會址設在村委會。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老年人協會今後的工作實踐中完善,並作修改。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由頒佈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協會章程 篇1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社群計劃生育協會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成立的。

第二條:社群計劃生育協會動員廣大社群群眾自願實行計劃生育,使人口增長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環境保護和資源利用相協調。

第三條:社群計劃生育協會接受街道計劃生育協會領導。

第二章 宗旨、目標和任務

第四條:社群計劃生育協會堅持計劃生育是提高人民生活質量,促進社會進步,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根本宗旨。

第五條:社群計劃生育協會的目標是:

1、協助街道貫徹落實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的法律、法規以及人口與計劃生育方案。

2、依法維護適齡群眾在計劃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權利,促進實現男女平等;

3、向適齡群眾提供計劃生育、生殖健康的資訊和服務,提高他們知情選擇避孕方法的能力;

4、致力於杜絕不安全的人工流產;

5、確保在提供服務和資訊時,對服務物件沒有歧視,不因服務物件無支付能力而拒絕服務。

第六條:社群計劃生育協會的任務是:

1、發動全員在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質量,實行計劃生育中起帶頭作用;

2、向群眾宣傳人口科學理論,宣傳國家計劃生育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傳播計劃生育和生殖健康等科學技術知識;

3、協調社會力量,向群眾提供生產、生活、生育服務,發展人口福利事業,幫助群眾解決實行計劃生育的實際困難和後顧之憂;

4、履行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職能,反映群眾的意願與要求,維護群眾觀點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員義務、權利

第七條:計劃生育協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

2、致力於實現協會的宗旨,目標和任務;

3、參加協會活動;

4、履行協會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八條:計劃生育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級協會工作提出批評進行監督的權利;

3、享有參加協會活動的權利。

第九條:對嚴重違反協會宗旨的個人會員,經協會批准,取消會員資格。協會會員因刑事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力,會員資格自行取消。

第十條:協會會員有退會的自由,要求退會的會員應向協會提出申請,被批准後方可退會,退會的會員兩年後可以重新申請入會。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一條:社群計劃生育協會組織設會長一名。

第十二條:社群計劃生育協會要根據工作需要,廣泛發展有威望、有能力、熱心計劃生育事業的社群居民帶頭實行計劃生的積極分子為會員。

協會章程 篇1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xx科學技術協會是xx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群眾組織,是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絡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國家推動科學技術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 xx科學技術協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和動員科學技術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和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的思想,推動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建設創新型國家。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推動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 xx科學技術協會由全國學會、協會、研究會(以下學會、協會、研究會簡稱學會)和地方科學技術協會組成。

地方科學技術協會由同級學會和下一級科學技術協會及基層組織組成。

第四條 xx科學技術協會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工作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指導方針,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

第五條 xx科學技術協會高舉愛國主義旗幟,加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臺灣地區的科學技術交流,維護民族團結,促進祖國統一。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第七條 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為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全面提升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作貢獻。

第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捍衛科學尊嚴,推廣先進技術,開展青少年科學技術教育活動,提高全民科學素質。

第九條 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推動建立和完善科學研究誠信監督機制,促進科學道德建設和學風建設。

第十一條 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參與國家科學技術政策、法規制定和國家事務的政治協商、科學決策、民主監督工作。

第十二條 表彰獎勵優秀科學技術工作者,舉薦科學技術人才。

第十三條 開展科學論證、諮詢服務,提出政策建議,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接受委託承擔專案評估、成果鑑定,參與技術標準制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認證等任務。

第十四條 開展民間國際科學技術交流活動,促進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發展同國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五條 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第十六條 興辦符合xx科學技術協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七條 全國學會是xx科學技術協會的團體會員。各級地方學會是同級地方科學技術協會的團體會員。縣級以上科學技術協會發展團體會員。基層組織發展個人會員。

第十八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和權利:

團體會員的義務:遵守本章程,執行科學技術協會的決議和決定,開展符合章程規定的各項活動。

團體會員的權利:推選代表參加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參加科學技術協會的活動,對科學技術協會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並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基層組織規定個人會員的義務和權利。

第二十條 xx科學技術協會會員日定為每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四章 全國領導機構

第二十一條 全國代表大會和它選舉產生的全國委員會是xx科學技術協會全國領導機構。

第二十二條 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全國委員會召集。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二十三條 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選舉辦法由常務委員會決定,其代表經全國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協會及有關方面民主協商,選舉產生。

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

第二十四條 全國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xx科學技術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審議和批准全國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xx科學技術協會章程;

四、選舉產生全國委員會;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全國委員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二十六條 全國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主席、副主席和常務委員;

三、審議xx科學技術協會年度工作報告;

四、決定授予榮譽職務;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全國委員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領導xx科學技術協會的工作,實施全國委員會確定的任務,批准全國委員會委員的變更或增補、團體會員的接納或退出。

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半年舉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託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下設書記處。書記處由第一書記和書記若干人組成,人選由主席提名,經常務委員會通過。書記處在常務委員會領導下主持xx科學技術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設定若干工作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協助審議需經常務委員會審定的有關事項。

第三十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聘請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為xx科學技術協會顧問。

第五章 全國學會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全國學會是按自然科學、技術科學、工程技術及其相關科學的學科組建或以促進科學技術發展和普及為宗旨的學術性、科普性社會團體。

第三十二條 加入xx科學技術協會的全國學會的基本條件:

一、承認xx科學技術協會章程;

二、按照國務院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規定依法登記;

三、有學術帶頭人和相當數量的會員;

四、經常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及科普活動,編輯出版科學技術或科學普及刊物;

五、有健全的辦事機構和經費來源。

第三十三條 符合本章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全國學會,向xx科學技術協會提出申請,經常務委員會批准,即為xx科學技術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十四條 全國學會接受xx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執行xx科學技術協會的決議,承擔並完成xx科學技術協會委託的任務,選舉代表參加xx科學技術協會全國代表大會。

全國學會退出xx科學技術協會,須經xx科學技術協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三十五條 全國學 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舉行一次,決定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和批准學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制定、修改會章,選舉新的理事會。

第三十六條 全國學會辦事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接受學會支撐單位的管理。

第三十七條 全國學會凡嚴重違反xx科學技術協會章程,經xx科學技術協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給予警告、限期整頓、除名等處罰。

第六章 地方科學技術協會

第三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協會是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xx科學技術協會的地方組織。

第三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協會接受xx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

省級學會接受省級科學技術協會領導,業務上受相應的全國學會的指導。

第四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協會由省級學會和市(地)科學技術協會組成。

市(地)科學技術協會由同級學會和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組成。

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由同級學會和基層組織組成。

第四十一條 地方科學技術協會執行xx科學技術協會的章程和決議,推選代表參加上級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

第四十二條 地方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決定本地區科學技術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地方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選舉地方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

第七章 基層組織

第四十三條 科學技術工作者集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有條件的鄉鎮、街道社群等建立的科學技術協會(科學技術普及協會)是xx科學技術協會的基層組織,接受地方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

鄉鎮科學技術協會(科學技術普及協會)聯絡指導農村專業技術協會。

第四十四條 主要任務:

一、開展社會化科學技術普及活動,引導人民群眾崇尚科學,抵制迷信,移風易俗,破除陋習,倡導科學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節約的消費模式,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

二、組織和動員科學技術工作者積極參加學術交流和科學技術普及活動,促進講科學、愛科學、學科學、用科學社會風尚的形成與發展;

三、開展農村實用技術培訓和推廣,引導農民樹立科學發展理念,培養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的新型農民,提高農民科學文化素質,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四、開展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科學技術活動,促進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促進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的建立;

五、反映基層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其合法權益,促進其生活和工作條件的改善。

第八章 工作人員

第四十五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機關對其工作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六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所屬學會對其工作人員根據其編制性質和管理的需要,執行相應的幹部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所屬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按國家對事業單位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八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工作人員應熱愛科學技術協會的事業,樹立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的思想,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較廣的專業知識、較強的組織和社會活動能力。

第四十九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養和教育,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培訓工作,提高工作人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

第九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五十條 經費來源:

一、財政撥款;

二、資助;

三、捐贈;

四、會費;

五、企事業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一條 建立學術交流、科學技術普及和獎勵等專項基金。

第五十二條 建立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的民主理財管理體制。

第五十三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的經費、資產及國家和地方撥給科學技術協會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任意調撥;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所屬企業、事業的資產隸屬關係不得隨意改變。

第十章 會 徽

第五十四條 xx科學技術協會會徽由古天象儀、航天器、齒輪、麥穗、蛇杖以及中文和英文標出的xx科學技術協會名稱組成。

第五十五條 xx科學技術協會會徽可在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會議會場懸掛,在出版物上印製,也可製作成徽章佩戴。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xx科學技術協會簡稱xx科協。

xx科學技術協會會址設在北京。

xx科學技術協會的英文全稱是CHINA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縮寫為CAST。

第五十七條 全國委員會依照本章程制定《全國學會組織通則》。

第五十八條 全國學會可根據國務院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規定、本章程和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字》制定章程。

地方科學技術協會可根據本章程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xx科學技術協會。

第六十條 本章程經xx科學技術協會全國代表大會通過實施。

協會章程 篇2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的名稱:xx市老年人協會(簡稱“老協”)。

第二條 老協的性質:是由xx市各界離退休老年人和農村老年人自願 結合組成的非營利性群眾團體。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娛樂、自我保護的老年群眾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絡老年群眾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 老協的宗旨:團結和帶領廣大老年人,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認真貫徹黨和政府的各項老齡工作方針、政策,確立以“老年人為本”的服務理念,依法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反映老年人的需求。協助政府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教、老有所學、老有所樂、老有所為”的目標,努力為老年人服務,把老年協會辦成“老年人之家”。

第四條 老協的主管部門:xx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老協的登記機關是民政局。

第五條 老協的住所:xx市xx街9號老年活動中心。

第二章工作任務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 老協的工作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其他有關各項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引導老年人保持平和樂觀心態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風貌,不斷提高生命生活質量。

(二)圍繞市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按照自願與量力、社會需求與個人志趣相結合的原則,組織鼓勵會員和從事力所能及的社會公益活動,共建和諧社會。

(三)組織會員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種文化藝術和體育活動。

(四)不定期的舉辦各種有關老年人的政治、生活、健康知識、法律知識等講座,

(五)依法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協助政府做好調解鄰里、家庭等糾紛,維護基層社會穩定,督促贍養人落實對老年人的家庭贍養和撫養。

(六)開展老齡問題研究、反映老年人的需求和願望,為黨和政府制定老齡政策法規提供依據。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老協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單位會員:

本市級機關、企事業單位、駐崇單位及鄉鎮老年人組織,承認本會章程,自願申請加入本會,填寫《單位會員入會申請表》,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九條 個人會員:

承認老協章程,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50歲,自願加入老協者,成為老協個人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與表決權;

(二)參加老協的活動權;

(三)獲得舉辦老協的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老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權。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老協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老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老協交辦的工作;

(四)按期交納會費;

(五)維護團結,向老協反映情況。

第十二條 按照“自量、自願、自費、安全”的原則參加老協組織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協會的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老協的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若干人組成;

(二)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三)理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選舉、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祕書長。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如因情況特殊,也可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理事若干人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除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第(一)、(二)、(三)款職職權外,尚須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德高望重的老同志擔任老協名譽會長和顧問;

(二)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職能部門;

(三)聘任或解除副祕書長及其他職能部門負責人職務;

(四)領導老協各職能部門和指導單位會員開展工作;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如因情況特殊,可召開臨時碰頭會,但必須有1/2以上常務理事出席,議事方能有效。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愛老年事業、勇於奉獻;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祕書長身體健康,本人自願。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每屆任期均為四年,最多不得超過兩屆,如因情況特殊,需要延長的,身體健康,熱心老年事業,本人自願,並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可擔任老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工作部門及單位會員之間的關係,開展工作;

(三)提名聘請副祕書長及各工作部門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五)為了尊重和照顧老同志的身體健康,顧問、理事、工作人員年滿80歲,原則上不再擔任協會工作,對協會作出過貢獻的協會老同志,應定期看望。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合法的業務及服務收入。

(五)存款利息;

第三十一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經費完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三條 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會計資料完全、合法、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更替時,實行嚴格的交接制度,保證資料齊全,帳目清楚。

第三十五條 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局和民政局的檢查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法人代表如因換屆更替,在更換之前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老協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變象轉移、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老齡委,並報民政局備案。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於x年1月5日經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老協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章程 篇2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老年人協會是在黨支部和街道居委會、村民委員會的領導下的老年人群眾組織,實行自我組織、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娛樂、自我保護並服務於社會。

第二條 老年人協會的任務是團結廣大老年人,密切與老年人的聯絡,為老年人排憂解難,發展老齡事業,興辦有社會福利性質的老年服務業,開展各種老年文體活動,組織老年人蔘加政治、科學、保健知識等各種學習,發動老年人發揮餘熱,為兩個文明建設作貢獻。

第三條 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省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條例》,切實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在國家、集體的支援下和家庭成員的努力下,做到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使老年人幸福歡度晚年。

第四條 老年人協會建設要求做到“三化、七有”。“三化”即管理規範化、工作制度化、活動經常化。“七有”即有協會名稱(含牌子)、有協會章程、有活動場地、有會員、有理監事分工崗位責任制、有老年基金會、有協會基本情況上牆。

第二章 會 員

第五條 凡年滿6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屬本村(居委)居民(含離、退體幹部、老師、職工),承認本會章程,自願書面或口頭申請,經老年人協會理事會批准,即為本會會員,併發給會員證。

第六條 孤寡五保老人居民,應是本會當然會員。

第七條 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退會時交回會員證,協會退回所交會費。

第三章 會員義務

第八條 接受本會領導、維護本會榮譽,完成本會交給的任務。

第九條 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法令,學習各種科學知識,再就業各種技能,學習養老保健知識等。遵紀守法。

第十條 團結友愛,互訪互問,互相幫助,愛護兒女,搞好家庭和睦。 第十一條 為家庭和集體,為黨委、政府做點力所能及的事情。

第十二條 按時按規定交納會費。會費每年繳交一次,標準由協會確定。孤寡、殘疾、五保老人會員免交會費。

第四章 會員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十四條 會員對本會工作有權提出批評或建議。

第十五條 會員有權參加本會有關活動,享受老協的政治、生活福利待遇。 第十六條 會員受到打擊、虐待、歧視、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有權要求協會理事會為其出頭解決,討回公道。

第十七條 會員對協會和社會有重大貢獻,可受到協會的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 協會組織

第十八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老年人協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按巷、裡、農村按自然推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第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提前或推遲。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責:

(1)

(2)

(3)

(4) 決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審查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對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審查本協會財務收支情況。 選舉本屆理事會成員,其中要有婦女參加。

第二十條 老年人協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幕後的常務執行機構。每屆任期兩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會每季度開會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1) 推舉名譽會長若干名(在職領導、幹部或請熱心老齡事業的華僑、港、澳、臺同胞連任)。

(2)

(3)

(4)

(5)

(6)

(7) 推選會長一人,副會長1-2人,理事5-7人。 審批老年人入會、退會申請。 決定審批財務收支。 決定會員的獎勵和處理。 處理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老年人協會理事會要認真為老年人服務,工作中要做到五個必訪:即患重疾病必訪;家庭有糾紛必訪;家庭有特殊困難必訪;合法權益受侵必訪;老人去世必訪等。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由3-5人組成,設主任1人,第屆任期2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對理事會的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對理事成員的失職,違規行為,進行檢查,提出處理意見。監事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召開。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下設(1)學習小組:主管組織老年人學習、宣傳、教育、法律諮詢等工作;(2)文體組:主管文娛、體育、旅遊等工作;(3)生活

組:主管生活福利、衛生保健等工作;(4)教育後一代組:主管青少年(含失足青少年)後一代的教育工作;(5)財會組:主管會計出納財務和財產、物資保管,管理工作;(6)興辦經濟實體組:主管研究、規劃發展老年經濟實體和經濟實體管理工作。各組要制定工作開展計劃和建立各項工作制度。每個組設正、副組長一人。正組長由理監事兼任,每組成員3-5人,吸收有興趣和適合工作的老年人蔘加。

第二十五條 會員按巷、裡、樓、自然村設立會員小組,每組設正、副組長各一人,會員小組每季度開會一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開。

第六章 經費來源及管理

第二十六條 協會經費來源,採取多種渠道籌集,即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每年按老年人數劃撥一點,廠場企業單位資助一點,幹部、群眾、捐贈一點,發動私人企業老闆贊助一點,發動海外華僑、港、澳、臺同胞捐贈一點,。立賬建冊,成立老年基金會。

第二十七條 嚴格財務管理。老年基金會在當地銀行部門開設帳戶。固定長存,每年只能動用利息和增值部分,作協會活動經費和會員福利開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基金會的本金。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定期監督檢查老年人協會和老年基金會的帳目收支情況。每年收支帳目情況,要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檢查,並書面張榜向會員公佈。

第二十九條 黨支部、居委會、村委會要加強對老年人協會的領導、關心,支援老年人協會工作,幫助解決工作上的困難,老年人協會要加強向黨支部、居委會、村委會請示報告工作,每年還要向會員代表大會總結報告工作。

第三十條 本章程解釋權是老年人協會理事會,修改權是會員代表大會。

協會章程 篇2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全稱為xx市棋類協會(簡稱為棋協)。

第二條市棋協是在xx市體委領導下的全市棋類活動的群眾性組織,其委員會成員由市(縣、區)體育主管部門和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中關心、支援、熱愛、懂行的棋界人士自願組成,是一個百營利為目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市棋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認真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對棋類事業的方針政策,廣泛團體全市棋界人士和棋類愛好者,努力發展我市棋藝事業,從事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普及棋類活動,促使圍棋、象棋、國際象棋棋藝水平的提高,為建設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服務。

第四條市棋協接受xx市體育總會和xx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市棋協及辦事機構設在浙江省xx市城東經濟開發區xx市體育運動學校內。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市棋協的業務範圍是:

(一)指導全市群眾性棋類活動的普及工作。

(二)在開展群眾性業餘棋類活動的基礎上,加強業餘訓練的提高工作,積極向上級部門推薦優秀運動員。

(三)組織訓練、教學方面的經驗交流、棋藝講座和學術研究,蒐集整理和印發國內外的棋類資料,促進教育訓練水平的提高。

(四)不定期舉辦棋類骨幹訓練班,提高運動員的棋藝水平和裁判員的業務能力。

(五)受上級部門的委託,組織開展考核和推薦等級教練員,裁判員、運動員的工作。

(六)積極協助有關部門舉辦全市、全省乃至全國比賽等活動。

(七)在上級體育部門的直接領導下,認真而努力地做好涉外棋類交流活動。

第三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生產、罷免

第七條市棋協設委員會制。由xx市屬單位、越城區、xx縣、上虞市、諸暨市、嵊州市、新昌縣的棋界人士、棋類愛好者和關心支援棋類事業的有識之士協商組成。

第八條市棋類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體委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委員;

(三)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條市棋協第屆委員會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主席團成員(祕書長、副主席以上人員)表決通過,報市體總和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條委員會人選經民主協商和領導批准相結合產生,下屆委員會由上屆委員會協商提名。

第十一條全體委員會須有2/3以上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全體委員會議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也可通過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三條市棋協敦請熱心支援棋類運動的領導同志和知名人士為本會之名譽主席或顧問;敦請對棋類運動有較大貢獻的領導同志和企業家擔任協會職務。

第十四條市棋協主席、副主席、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市棋協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市棋協主席、副主調節、祕書長為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全體委員大會表決通過,報市體總審查和民主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十六條市棋協主席、副主席、祕書長任期從現在起最長不得超過三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體委員大會2/3以上表決通過,報市體總審查並經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十七條市棋協主席為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並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全體委員會議;

(二)檢查全體委員大會決議和工作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十九條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有關方面開展工作;

(三)提名委員以上人選,交全體委員會會討論決定。

第四章資產管理、經費使用原則

第二十條市棋協的經費來源:

(一)市體總核撥;

(二)社會團體、有關企業、個人贊助;

(三)利息。

第二十一條市棋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作它用。

第二十二條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善。

第二十三條市棋協活動經費的開支由市棋協主席(或祕書長)會同財務部門審批支付。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四條市棋協章程的修改,須經全體委員大會審議。

第二十五條市棋協修改的章程,須在全體委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市體總審查同意,並報民政局批准後生效。

第六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合併、分立等原因需要登出,由主席、副主席、祕書長聯席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二十七條終止動議經全體委員表決通過,報市體總審查同意。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市體總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經民政局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章程x年12月12日經全體委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經xx市體總審查報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章程 篇2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社團名稱:xx市舞蹈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屬文化藝術類社團,是由xx市國標舞好者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以豐富會員文化生活,提高會員人文藝術素養,渲染會員群眾藝術氛圍和推動全民健身為宗旨。

第四條 本協會是以舞蹈愛好者為成員,接受xx市文體局和協會的領導,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活動範圍

第五條 本協會的活動範圍

(一)組織舞蹈愛好者聚會,交流學習舞蹈心得,欣賞舞蹈作品以及相關資料;

(二)聯絡、組織各類國標舞學習和介紹活動,普及國標舞知識,提高同學國標舞表演和鑑賞水平;

(三)籌劃、組織、舉辦各類舞會、聯誼會、講座,為會員們提供展現自我風采的舞臺,為他們創造機會提升藝術水平,擴大協會在國標舞界和社會的影響;

(四)通過協會資料庫提供會員影音資料交流(可提供會員代購影音資料服務及舞蹈用品);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舞蹈愛好者;

(二)承認本協會章程;

(三)對國標舞有一定興趣,渴望通過加入本協會達到了解、掌握國標舞技巧,提高國標舞鑑賞水平,在陶冶情操、強身健體的同時提高社交能力和提升綜合素質。

第七條 會員入會程式及權利、義務:在社團納新時填寫報名表提出書面入會申請,經批准後成為協會成員。

第八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一)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三)普通會員每年交100元會費,會員將免費參加本協會聯絡組織的各類晚會、聯誼會;

(四)每次組織活動均為自費AA制,安全責任自負,其安全責任與協會或組織者無關。凡自願報名參加或繳納會費的會員,均視為同意此安全協定;

(五) 常委除享有以上權利外,有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某些限額活動的優先權,擁有本協會的表決權;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盡力參與協會每次活動;

(四)常委會員需承擔一定的協會工作;

(五)向本協會提供詳細個人資料;

(六)會員應自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及協會制度。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取得協會允許。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協會執行機構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安全問題不由協會指導老師負責。

第四章 組織機構的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執行機構;

(三)審議協會執行機構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

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二年。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

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協會執行機構的職權是: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決定協會下屬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本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各部門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熱心舞蹈協會社團工作;

未受過國家的處分;

對本協會目標有明確認識,熱愛舞蹈,具有責任感和較強的組織能力。

第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各部門負責人任期二年,最多可連任二屆。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執行機構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社團執行機構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對外加強和兄弟協會及主管部門之間的交流合作,對內負責協會日常工作;

(五)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發起協會大型活動。

第二十條 常務副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處理協會日常檔案事務;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協助會長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一條 其他負責人職權:

祕書處(辦公室):為充實活動內容、提高活動藝術水準出謀劃策;管理協會收支及費用憑證;會務工作;資料保管工作,組織策劃協會活動及協會間的活動,在活動開展前將所有會員通知到位;

宣傳、推广部:宣傳推廣本協會,並加強與兄弟協會的學習與交流,負責協會對內對外活動的海報、橫幅、網路宣傳,負責會員的交舞活動及會員之間對舞蹈的交流;

監察部:對協會的財務工作和協會日常工作進行監督促進工作;

集體舞部:負責組織協會的集體舞排練和演出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社團聯合會;

(二)贊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挪作他

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各種明細帳目由具有財務知識的專人管理,每三個月向會員進行一次帳目公開,公開形式為書面報告、會議或者網路公開等。任何人提出疑問,協會有義務進行解答與改善,以保證合法,真實,準確與完整。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具有專門的財務人員。財務人員變動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協會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監察部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專項資金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協會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佈。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協會負責人之前必須接受協會監察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九條 對本社團章程的修改程式,必須經過會員大會通過,本協會執行機構或10

名以上本協會成員聯名提出,並交經本協會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上通過後7日內,報協會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會員大會執行機構。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自協會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章程 篇2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志願者協會是由團委批准成立,醫療服務部帶頭以醫院青年職工為主的群眾性組織。

第二條:本協會奉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準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三條:本協會通過組織和指導我院青年志願者服務工作,為社會提供志願服務,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青年的整體素質,為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和全面進步做出貢獻。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積極配合醫院開展的素質教育,弘揚新風正氣,改善人際關係,幫助青年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

第五條:培養青年的公民意識、奉獻精神和服務能力,促進青年的健康成長。

第六條:為學校和社會提供醫療服務以及大型社會活動等公益事業提供志願服務。

第七條:為具有特殊困難以及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提供服務。

第八條:規劃組織青年志願者服務活動,協調、指導全院青年志願者開展工作。

第九條:培養青年志願者,提高青年志願者的服務技能。

第十條:開展與其他青年志願者組織和團體的交流。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一條:凡熱心公益事業、承認本協會章程、願意加入本協會的青年職工,在校醫學生,可以申請成為協會會員。

第十二條:個體會員提出入會申請,經協會審查通過,並進行登記註冊,即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第十三條:會員的權利

1、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3、有對本協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進行監督的權利。

4、向本協會推薦成員。

5、請求本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四條: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2、積極參加本協會活動,完成本協會交給的任務。

3、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4、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會員在協會的組織下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會員也可單獨向社會提供志願服務,並報協會備案。

第十六條:對於模範履行會員義務,在青年志願者行動中取得一定成績的會員,協會應根據其從事志願工作的時間、表現和成就給予精神和物質上的獎勵。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七條:本協會設主任一名、負責人兩名,主任由團委提名,負責人由主任推薦。

第十八條:本協會實行主任負責制,管理協會日常工作,主任視情況指定一名負責人擔任常務負責人,主任不在時,經主任同意可由其代行主任職權。

第十九條:協會負責人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制定協會工作計劃和安排,協調各志願小組工作,落實志願活動的具體內容。

第二十條:各活動組在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章 經費來源及財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經費來源為醫院拔款、社會捐助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於醫院團委。

協會章程 篇2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稅務師協會(英文名稱:,縮寫CCTAA),是由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組成的獨立、民間和自律的全國性一級社會團體,受民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指導和監督。

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經民政部登記。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服務會員,建立與完善會員職業道德規範和執業準則,監督實施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維護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維護納稅人和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本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辦理會員入會和變更管理;

(二)參與制定本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擬訂稅務師執業準則,制定操作指南;

(四)制定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制度;

(五)開展行業黨建和統戰工作;

(六)向國家稅務總局提交行業立法和稅收政策建議,參與行業立法工作;

(七)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及會員的意見和訴求;

(八)支援會員依法誠信執業,監督會員遵守執業準則;

(九)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協調行業及會員內、外部關係,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十一)開展稅務師事務所等級認定工作;

(十二)開展會員年度檢查工作,監督檢查行業管理制度實施情況;

(十三)組織和推動會員繼續教育及專業培訓工作;

(十四)組織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究,提供業務援助;

(十五)負責稅務師行業宣傳,出版會刊及有關業務書刊,建立行業資訊網路,提供專業資訊服務;

(十六)開展國際交往活動;

(十七)辦理國家稅務總局及有關部門授權和委託的有關事項;

(十八)指導地方稅務師協會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是:

依法定程式設立的稅務師事務所。

個人會員是:

(一)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稅務師資格證書》的稅務師;

(二)從事稅務師行業的管理人員和理論工作者。

個人會員分為執業會員和非執業會員。

第七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到所在地地方稅務師協會辦理入會手續;

(二)領取本會統一制發的會員證(含電子版)。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相關學習、研究、經驗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相關免費服務;

(四)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要求;

(五)監督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對本會給予的懲戒提出申訴;

(七)享有本會提供的其他服務;

(八)依照規定退出本會。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遵守執業準則及其操作指南;

(三)遵守職業道德,維護本會聲譽;

(四)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五)參加本會活動,支援本會工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完成繼續教育任務;

(八)按規定報送和更新會員資訊;

(九)承辦本會委託的工作任務和依據章程應盡的其它義務。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辦理退會手續,並交回會員證(含電子版)。

拒不履行義務的會員,理事會可勸其退會,登出其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含電子版)。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地方協會或本會獎懲委員會審查核實認為情節嚴重須除名的,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半數以上通過: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刑事處罰;

(三)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四)被稅務師管理中心登出執業備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採取選舉或者協商辦法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

(三)討論和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和批准本會理事會工作報告;

(五)制定、修改會費收取標準及管理辦法;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七)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三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本會的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組成,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採取通訊等方式召開。

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調整常務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祕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及專門委員會;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履行本章程第五條所規定的各項職責;

(八)審議、通過各項行業管理制度;

(九)審議、批准本會年度工作報告;

(十)審議、批准本會年度會費的財務收支報告;

(十一)審議會員有關權益、紀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十二)其它應由理事會辦理的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除(二)、(三)、(九)、(十)項以外的各項職權。

追加或變更重大的開支專案由財務委員會稽核後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個別理事因工作變動等需要調整的,理事會授權常務理事會決定,並向下一次召開的理事會作出報告。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須分別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會議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常務理事可以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案、修正案。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查,並報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者祕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團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以及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簽署重要檔案;

(四)處理重要事項;

(五)行使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或者受會長委託辦理有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副祕書長組成。

本會可以設立輪值副會長。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祕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落實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各項決議、決定,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祕書長主持協會祕書處的工作。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祕書長人選;

(三)提出各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交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負責本會財務收支的管理工作;

(五)經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確定授權由祕書長簽署的檔案和辦理的事項;

(六)處理其它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副祕書長由祕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批准。副祕書長協助祕書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獎懲委員會、財務委員會等若干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是理事會的專門工作機構,其設定、調整具體職責和執行規則,由理事會批准。

專門委員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一致,可連選連任。

專門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祕書處負責。

第三十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名譽會長、顧問,設榮譽理事。

本會根據稅務師行業發展需要,可聘請國家稅務機關有關人員為本會專家委員。

第五章 地方稅務師協會

第三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成立的地方稅務師協會,是本會的地方組織。

地方稅務師協會的章程,由本地區會員代表大會制定,經當地稅務主管部門審查、民政部門批准後,報送本會備案。

第三十二條 地方稅務師協會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三十三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政府資助;

(三)社會資助、國內外團體或者個人的捐贈;

(四)本會舉辦的事業收入,開展為協會宗旨服務的有償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職責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並定期向全體會員公佈經費收支情況。

具體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會依照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辦法向會員收取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會辦理會計事務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經費收支依照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年度財務收支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由財務委員會稽核並提交理事會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收支依據協會章程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者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其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理事會作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因故終止前,須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登出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協會章程 篇26

第一章:總章程

第一條 協會名稱:x大學戲曲協會

第二條 性質:本協會是由廣大戲曲愛好者在志趣相投的基礎上自願組成, 代表廣大戲曲愛好者意願和利益的綜合性學生社團。

第三條 思想基礎:本協會在x大學共青團委員會和校團委社團管理部(大學生社團聯合會)的監督和領導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黨的路線方針,以及各項國家法律 法規和校紀校規。

第四條 目的:給對各種戲曲藝術有興趣的同學提供學習和交流的機會,同時也盡我們的力量讓更多同學瞭解中國這一傳統文化,推動各種戲曲在校園的傳播和普及。

第五條 協會宗旨::豐富大學生課餘文化生活,讓更多同學瞭解戲曲,培養同學戲曲方面的特長,提高廣大同學的藝術修養和綜合素質。

第六條 藝術宗旨:尊從藝術發展規律,為會員打造個性發展、特長展示的舞臺,充分發揮大學生的藝術品質,為戲曲事業的繁榮發展以及傳播傳承添磚加瓦。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能

第一部分:權利機構

第一條 本協會最高權利機構為全體委員大會。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理其職能。

一 會員大會由本協會全體會員組成,擁有決定本協會一切重大事宜,包括指定和修改章程(第一屆除外),根據民主集中制原則選舉產生委員幹部,審議決定本協會年定計劃。

二 會員大會原則上每學期一次,遇到事關協會的重大問題和活動可另外臨時集會討論決定。

第二部分:領導機構

第一條 會長(包括副會長)

一 會長是本協會的法人代表,負責本協會一切重大活動的組織籌備和協會工作的巨集觀調控。

二 會長的職能:總領協會各項事務,監督和協調各個部門的工作,統一各個會員的意見和本會的基本活動,並向下級部門分配任務。

三 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協會的內部各項事務,根據實際需要和安排各項負責管理有關部門,必要情況下可代理會長處理某些重要或緊急的事務。

第三部分:部門設定及其職能

一 祕書處:主要負責各部的協調和聯絡工作,負責協會的各種文書工作,檔案管理和材料儲存,負責會議記錄和本協會會員的聯絡。

二 組織策劃部:平時注意收集會員的提案和思想意向,作為本協會的智囊團通過與其他各個部門協調和溝通,及時策劃和組織一系列以本協會為宗旨和目的為原則和垓心的活動,保證協會的各項活動能有聲有色地正常開展。

三 公關外聯部:負責本協會和其它社團的交流,以及與商家贊助事務,為本協會與相關媒體架設溝通的脊樑,負責接待,聯絡和邀請戲曲演員為協會成員作戲曲知識講座和表演指導。另外設專人負責本協會財務管理。

四 宣傳部:負責本協會對外宣傳和形象設計,通過海報和橫幅或板報的形式,及時對外發出本協會的傳單,公告,通知以及相關活動的報道。並負責本協會與贊助商協議的廣告策劃與設計。

五 團支部:作為本協會的檢察和後勤部門,負責各項會議的監督,協會電影的播放,及時瞭解會員的思想動向,監督各個部門按照正常的思想路線,方針政策開展工作,努力營造一個團結友愛,拼博進取,民主高校的社團。

六 網路資訊部:負責本協會的網頁,部落格,Q群設計,管理與維護,及時通過各種渠道搜尋相關資訊,為協會提供決策依託。

七 在協會內部專設一人擔當新聞記者,負責協會各種活動的報道和與社管部的聯絡。

八 常務委員會議:常務委員會原則上由會員大會選舉的各部正,副部長組成,視情況增設若干名候補委員,特殊情況下可召開擴大會議具體職能如下:

一、主要負責全體會員大會在閉幕期間對協會管理和相關決策。

二、定期召開會議,原則上每月開一次例會。

三、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與會人員都應積極發言,各部交上的提案必須經過委員會的充分討論,反覆研究,經過會議四分之三以上的人員通過放可批准實施。

四、每次會議重要發言,有效議案和討論結果應記錄存檔,作為材料供日後參考研究。

第三章: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凡承認本協會章程,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校規校紀,有思想,有主見,有激情,健康向上,積極進取的戲曲愛好者均可加入本協會。

一.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提案權和監督權。

二.會員有權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個項活動,有權對協會舉辦的活動和其它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三.會員有享受本協會培訓,幫助和獎勵的權利。

四.會員有交納會費和維護本協會的利益和榮譽的義務。

五.會員應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本認真實施和完成上級經過正確決策交給的工作或任務。

六.會員應保持與協會的緊密聯絡,加強和其它協會的交流和溝通。

七.會員應發揚主人翁的精神,積極為本協會的發展和各項活動的開展出謀獻策。

八.會員間應相互尊重,團結友愛,求同存異。

第四章:活動內容

第一條、定期請專業老師到校進行有關戲曲知識的講座。

第二條、根據發展需要和會員的愛好,按實際情況選定節目給會員排練,並邀請專業人士或票友老師到校進行指導。

第三條、定期在校內播發經典戲曲影片,並組織會員觀看。

第四條、加強對外的聯絡和交流,共創高校戲曲活動的美好天地。

第五條、儘量為會員爭取上臺演出的機會。

第六條、不定期舉辦全校性戲曲知識競賽,促進同學們對戲曲的瞭解。

第七條 與校內各社團友好組織活動或參加兄弟社團的活動。

第五章:管理制度

第一條:獎罰制度

一、獎勵:為挖掘會員的潛能,充分發揮協會成員的作用跳動成員的積極能動性,每年四月份舉行一次年度推優評選活動。對給本協會改革發展和在各項活動中表現突出和作出重大貢獻者,本著公平,合理原則集體評選,給以優秀成員獎勵和表彰。

(一).能給本協會各項活動提供足夠資金支持者,年度評選將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和表彰。

(二).凡給本協會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對本協會的改革發展做出貢獻,積極提出有效議案,能提高本協會的知名度和取得良好效益者,本協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的物質和精神獎勵和表彰。

二、懲罰:為了維護本協會的良好形象,防止對本協會名譽和利益造成不良影響和妨害本協會正常工作秩序的行為發生,特訂以下懲罰制度:

(一).凡借本協會名義進行個人私營和違法行為者,對本協會的名譽,利益造成重大傷害者,後果自負並經常委員會決定給予警告或開除。

(二).因玩忽職守,工作失誤,導致本協會開展的活動受到嚴重的破壞或不能開展者,視情節嚴重,給予警告或撤職,開除。

(三).因經費問題對本協會名聲和形象造成惡劣影響者視情況給以警告或開除。

第二條、財務制度:本協會的財務管理和使用嚴格按照校團委和社管部有關規定執行。

一. 本協會活動的經費主要通過合法手段自主籌備,經費的來源依託與會員費,商家贊助和爭取得到社會的捐助。

二. 所有會費統一由校團委和社團管理部代為保管,由協會祕書處負責排程,各部搞活動所需經費必須經常務委員會申請同意後,有會長最終審批,交由祕書處向社團管理部申請撥付使用。祕書處必須定期公開財務情況。

三.本協會所有經費開支均應本著合理有效的原則,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不得亂花亂用,經費使用須憑發票證明,否則視為無效,並又經手人負責。

四.任何人為本協會拉得贊助可享受百分之十的提成,餘下的歸本協會集中使用。

第三條.人事制度:

一.部長任命:通過公開向全校招聘,召開會員大會,根據民主集中和公平,公正原則選舉產生,然後經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任命,又會長正式批任命並向社管部批准後備案。

二.理事任命:公開向全校招聘,召開理事招聘大會,通過民主競爭的方式公正選拔,又常委會討論研究,並徵求各個部門部長意見後決定任命,由會長正式批任命並向社管部批准後登記備案。

三.部長理事免除:因自動提出辭職,玩忽職守或其它原因等不能勝任本職工作者,經常務委員研究討論,並徵求所在部門部長的意見決定免除,由會長正式批准並經社管部門同意後免除並登記備案。

四.人事管理細節歸常務委員會研究制定,人事檔案和會員證,管理主要由團支部管理。

五.本協會內部實行“三通原則”:委員和理事之間,理事和會員之間,各部成員之間,要經常交流和溝通,以保持協會的上下同心和緊密團結,為協會的發展和各項活動的有效開展創造良好基礎。

第六章:附則

第一條、本章程自協會被批准成立之日起正式實施。

第二條、

(一).章程的修改須由常務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成員提議,交由常務委員會充分討論後,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工作人員同意,向社團管理部申請批准後方可改動完善。

(二).章程的制度和修改以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為最高原則,以符合本協會絕大多數成員的利益,有利於協會健康有序發展為根本指標。

(三).本協會內任何成員應遵守本章程的有關規定,在堅持原則性的前提下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正確靈活地處理好本協會內部事務和其他相關事務。

(四).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和本章程,可集體研究制定各部門章程,經委員會同意通過並經社團管理部審批後實施。

第三條 本章程最終解釋權歸x大學戲曲協會常委會。

協會章程 篇2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xx市食品行業協會,英文譯名。

第二條 本會是由xx市的食品生產及加工企業、經銷企業、原料供應企業及食品機械、包裝等相關企業和與本行業有關的部門、科研、檢測、院校等單位及個人組成的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大力推動行業的科技進步與經濟發展。當好政府的參謀和助手,協調會員與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本行業和其他行業之間的關係,保護會員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促進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推動行業發展和社會進步,把xx市建立為食品消費放心城市。

第四條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為xx市民政局。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xx省xx市xx區竹子林益華大廈x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研究和制訂本行業的發展戰略及措施,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議,並向政府購買“服務”。

(2)制定行業職業道德準則和行規行約,建立自律性機制,規範自我管理和行業管理行為,提高整體素質,維護整體利益,並監督會員及有關企業執行。

(3)佈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業統計資料,定期釋出行業資訊,組織進行行業排序,為政府制定產業政策提供依據,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服務。

(4)答覆有關部門的諮詢。受政府或有關單位委託對行業內重大的投資、改造、開發專案的先進性、經濟性、可行性進行前期論證。

(5)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係。進行行業內部價格協調,對行業內的價格爭議組織同行議價。對行業內協定的商品價格進行指導、監督、協調,防止行業價格壟斷,促進行業公平競爭,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6)研究並監督實施本行業的企業管理、質量管理等有關行業管理工作,同時配合做好行業內各項經濟、技術、企業發展成果和產品質量優劣的評審認定工作,推動名牌戰略實施。

(7)參與制定、修訂本行業各類標準工作,包括技術標準、經濟標準、管理標準並組織推行和貫徹實施,開展行檢、行評工作。對不符合質量標準和其它標準的產品和企業,配合政府進行督促整改,或建議政府有關部門採取措施。

(8)組織本行業的產品展覽、技術交流與合作;推薦行業內的高新技術產品、優質產品、名牌產品,組織行業技術成果的推廣應用;受有關部門委託,承擔省優質產品、名牌產品的行評工作和國家優質產品、名牌產品行業推薦工作。

(9)組織對本行業中做出成績的先進單位和個人的評審和獎勵,對有突出貢獻者建議政府給予獎勵。

(10)與國外同行業及相關組織取得聯絡或建立關係,開展國際經濟交流與合作。

(11)加強與金融機構、新聞媒體和其他單位的協調溝通,為會員提供更多的服務渠道,使會員得到更多的社會支援和幫助。

(12)開展諮詢服務,為企業提供技術、經濟和市場資訊。

(13)為會員企業培訓各類人員,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素質。

(14)發展行業公益事業。

(15)經有關部門批准,編輯出版、發行書刊、資料,介紹國內外食品行業的先進理論、方法和經驗及名牌產品發生、發展路子、先進科學技術。

(16)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17)設立若干專項工作小組,主要負責協調會員與政府部門之間的關係;幫助會員企業解決實際困難,宣傳協會的品牌,發展新會員。

(18)開展協會宗旨所准許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組成: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員、上下鏈會員均享有會員權利和義務。會費標準:會長100000元/年,常務副會長30000元/年,副會長20xx0元/年,理事8000元/年,會員3000元/年,上下鏈會員10000元/年。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本會的章程;

(2)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 在食品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4) 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的食品工業企業,保健食品工業企業,糖、煙、酒、水、飲料類工業企業,食品機械,食品包裝,食品新增劑生產和製造企業,餐飲酒店類企業,食品進出口貿易企業等食品加工、貿易、銷售及相關企業或個人均可加入本會。

第九條 加入本會的程式是:

(1)填寫並提交入會申請表,同時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影印件以及介紹企業現狀、規模和產品的文字、圖片資料;

(2) 經協會祕書處組織工作人員和行業專家考察,出具綜合考察意見,報理事會審議確認後,由協會祕書處發給會員《會員匾牌》;

(3) 繳納當年度會費。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協會的活動;

(3) 獲得協會服務和取得協會出版的書刊、資料的優先權,有要求協會幫助解決企業在生產、技術、產品質量、經營、管理方面困難的優先權。有參加先進企業、先進個人、名牌(優質)產品評審和受協會保護並要求協助查處假冒偽劣商品的優先權。

(4) 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向協會提出開辦新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技術改造、引進專案等的諮詢和申請;

(6) 入會自願、退出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執行本會的決議;

(2)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 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4) 按規定交納會費;

(5) 不做有損本協會聲譽的行為;

(6)向協會反映情況,積極向協會提供本行業、本企業的生產、技術、市場資訊與資料,撰寫學術論文、研究成果、調查報告、合理化建議等文稿。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匾牌),會員如果超過 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祕書處有權收回會員證(會員匾牌)。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會長、理事;

(3) 聽取並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確定協會工作方針和任務,形成大會決議;

(5) 決定終止事宜;

(6) 審議理事會提交的議案;

(7)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每年召開一次,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請求,可召集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履行職責,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選舉和罷免祕書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3)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 決定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8)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9) 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召集理事會須至少提前兩日將理事會議議程、有關討論、審議事項資料發給各理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四次會議(每季度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成員任期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 會長侯選人必須獲得20%或以上會員聯合提名方可作為侯選人,經會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會長侯選人須向會員大會闡述企業和個人簡歷及進行競選演說並接受會員的提問或質詢,當選的會長是當然的理事會成員。

第二十二條 會長是本會法定代表人,會長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副會長會議(會長辦公會議)和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3)提名祕書長侯選人,報理事會審議通過;

(4)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四條 為了充分運用本會會員的現有資源,更好地推動本會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本會設立常務副會長三名(會長辦公會議的成員),常務副會長由理事會在理事或副會長中選舉產生,會長是會長辦公會議的召集人、祕書長為當然的常務副會長。會長辦公會議的職責是:

(1)決定理事會的召開;

(2)決定理事會的議程;

(3)其他由理事會授權的事項;

以上(1)(2)項決定須經到會半數以上副會長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 在本行業有一定影響

(3) 會長、常務副會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4)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7) 未做過有損協會聲譽、利益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指導監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會長、副會長任期由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四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報指導監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生效。

第二十七條 行業協會設會長一人,祕書長一人,祕書長為理事會成員。會長不得兼任祕書長。會長的罷免須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經理事會出席會議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祕書長的產生須由會長或三分之一理事提名,報理事會審議通過;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祕書長的罷免須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經理事會出席會議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祕書長的辭職報理事會審議通過,並由理事會在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祕書長的辭職生效之日起的三十個工作日內,按章程的有關規定組織重新選舉;在會長、祕書長辭職之後至新會長、新祕書長的產生之前的這段時間,由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副祕書長臨時主持協會、協會祕書處的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審議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解僱;

(5)處理祕書處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為了進一步推動協會發展,設立終身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和高階顧問制度,聘請若干名社會知名人士、專家或對協會作出過重大貢獻的人士出任名譽會長或高階顧問,他們將根據工作需要可列席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參與協會重大活動,或受協會委託對行業重大課題進行調研。名譽會長和高階顧問的聘任或解聘由會長或三分之一理事提名,報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條 監事會。本會設立監事會,一般由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1)列席理事會並提出有關建議(無表決權);

(2)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3)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對協會年度財務報告提出稽核意見。行業協會理事會成員、祕書長、財務主管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章經費與財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員交納的會費;

(2)捐贈;

(3)從事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委託的事項而獲得的款項;

(4)資訊諮詢、人才培訓、技術講座、編印資料、舉辦展覽、舉辦服務專案等各種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行業協會的經費支出包括下列專案:

(1) 開展業務活動、舉辦會議及日常辦公費用;

(2) 行業協會專職人員及聘請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3) 其他為會員利益及實現行業協會宗旨所需的正常開支。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指導監管部門組織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變更、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九條 行業協會的變更、解散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辦理。

第四十條 行業協會因下列事由解散:

(1)分立、合併等各種原因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作出解散決議;

(2)依法被撤銷。

第四十一條 會員大會做出解散決議,應在30日內報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監管部門審查。

第四十二條 行業協會解散時,應成立清算組,並依法進行財產清算。清算組成員由理事會選派;不能選派的,由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監管部門指定。

第四十三條 清算期間,行業協會不得開展新的業務活動。

第四十四條 清算費用從行業協會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四十五條 清算完結後的剩餘財產,由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監管部門監管;新的相同型別的行業協會設立後,應將剩餘財產歸屬新設立的行業協會。

第四十六條 行業協會清算完結後,應持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管理部門同意登出的檔案到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x年三月十五日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第七屆理事會。本章程的修改由會長或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報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年度的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zh-tw/wenmi/guizhang/60jx4r.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