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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老年人協會章程(通用7篇)

社群老年人協會章程(通用7篇)

社群老年人協會章程 篇1

第一章 總 則

社群老年人協會章程(通用7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街道××社群老年人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

第二條 本團體性質:是由本社群居住的老年人自願組成的,自主管理、自我服務非盈利性組織,限於本社群活動的基層老年性群眾民間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根據“社群老年福利星光計劃”開展本社群的老年活動,發展老年事業,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為本社群全體老年人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的職責是對本社群“星光老年之家” 的日常管理和具體運作及對老年之家的各項設施、裝置行使使用和管理的權力。

第五條 本協會受××社群居委會的領導,接受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區老工辦的監督。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依託社群的“星光老年之家”開展本社群的老年人管理、服務和組織社群內老年人學習國家法律政策、開展老年養生保健、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等活動,組織低齡老人成立“老年志願者隊伍”開展社群高齡老人日間照料、入戶服務、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等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凡本社群居住的老年人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入會的均可以加入本協會。

第七條 加入本協會的程式是填寫社群老年協會會員登記表,領取會員證。

第八條 協會會員的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協會團體活動的權利;

(三)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四)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九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循本協會章程;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協會活動;

(四)交納會費。老年優撫物件、社會孤老、殘疾老年人、享受“低保”的老年人免交會費。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十二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關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組織協會的議事和決策,制定、修改協會章程,選舉和罷免理事及協會負責人。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升效。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每年召開一次代表會議。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當地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 ××××××××××××;

(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協會的負責人設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協會會長由社群居委會負責人擔任,其他成員由社群居委會提名或會員代表5人以上聯名推薦,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通過。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在核準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的會費和其他收入必須用於社群老年協會的活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金由社群居委會代管,動用老年協會的資金需經老年協會負責人會議通過,社群居委會批准,資金使用情況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向會員公佈一次。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須建立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及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六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年×月×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社群老年人協會章程 篇2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老年人在社群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社群老年人協會,是在社群黨支部、居民委員會的領導下,在上級老齡工作部門的指導下,由常住本社群的老年人自願組織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保護”的基層老年群眾組織。

第三條 社群老年人協會要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為老年人服務,在居委會和上級老齡工作機構的支援幫助下,努力推動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

第四條 組織老年人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宣傳做好老齡工作的重要意義,教育老年人遵紀守法,維護社會穩定。

第五條 大力宣傳老年法律法規,開展敬老愛老助老教育活動,表揚敬老愛老助老的好人好事,倡導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和鄰里互助的良好風尚,協助老齡工作等部門督促執行老年法規,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督促贍養人及其配偶對老年人履行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必要時可通過協調家庭成員或家庭代際關係,簽訂《義務贍養責任書》,並監督執行。對不履行贍養義務和責任的給予教育、幫助;對屢教不改,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可申請司法部門依法追究。

第七條 積極鼓勵社群有條件的居民或其他社會組織與特困老人簽訂助養協議,發動青年或老年志願者為生活不能自理的孤寡老人提供必要的照料服務,組織老年人開展互助性的服務活動,或者組織和鼓勵低齡老年人開展勞務儲蓄性的為老服務活動。

第八條 根據社會需要和可能,在自願和量力的前提下,鼓勵和組織老年人蔘與法律規定和政策允許的社會經濟活動。

第九條 組織老年人開展文化體育活動,活躍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協助居委會開展維護社會治安、計劃生育、調解糾紛、愛國衛生、移風易俗、興辦公益事業、關心教育下一代以及建立文明家庭等活動。

第十條 凡居住本社群、年滿60週歲的公民,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均可成為所在社群老年人協會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對本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三)有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四)有享受本協會所規定的各項福利待遇的權利;

(五)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積極參加活動,努力完成本協會所交給的任務;

(三)自尊、自愛、自重,努力做家庭和社會的表率;

第十三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討論決定本協會的工作任務。

(二)根據本章程,制訂、修改本村老年人協會章程。

(三)選舉本協會會長、副會長、委員。

第十四條 協會委員會是常設執行機構,任期為3年,其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本協會的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主持協會的日常工作;

(四)負責辦理會員入會或退會登記手續;

(五)向社群黨支部、居委會報告工作。

第十五條 老年人協會設名譽會長和會長各1人,祕書長1人,委員3人,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擔任會長、祕書長、委員一般不超過70週歲,如身體好、威望高、會員信任,可以放寬年齡限制。

第十六條 老年人協會應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委員會議,研究協會工作,適時處理涉老問題。協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向會員報告工作,決定協會重大事項,增選或補選協會委員。

第十七條 協會會員按居民小組劃分活動小組,組長由本協會委員兼任,或由協會委員會指定合適人選擔任。

第十八條 社群老年人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鄉(鎮)政府財政資助;

(二)企業贊助;

(三)社會各界人士捐助;

第十九條 辦公和活動場所由社群居委會安排提供,由老年人協會管理。

社群老年人協會章程 篇3

為貫徹人口計生基本國策,全面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推動計劃生育居民自治,實現“三為主”,不斷滿足育齡群眾需求,使避孕節育、生殖健康工作順利開展。根據計生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計劃生育居民自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必須堅持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原則,實行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約束的管理機制。

第二條 社群居委會是抓好計劃生育居民自治的主體機構,在華大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的直接領導下,接受計生主管部門指導和群眾監督。

第三條 社群居委會應積極創造條件,加強計生宣傳陣地建設,辦好計劃生育人口學校,開展優質服務,為育齡夫婦的婚、孕、產、育提供全程服務,搞好計劃生育政策法規、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四條 計生協會要完善好會員聯絡戶制度,充分發揮計生協會小組長的作用,對育齡群眾思想、生產、生活、生育中的具體問題,及時向社群“兩委”反映他們的合理要求,並協助解決具體困難。

第五條 社群居委會每年組織一次生殖健康服務,並逐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健康諮詢,並對不孕婦女和計生術後併發症物件開展服務,解決具體問題。

第六條 社群居委會應每季度將計劃生育經費開支、生育證發放、獎勵和違約處理結果等有關情況實行公開,加大民主監督力度。

第七條 加強資訊反饋,搞好網路管理,抓好社群計生協會小組長月例會,彙報各計生資訊,上下聯動及時掌握好計生工作的動態,採取相應工作對策。

第八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公民應盡職責和義務,每個育齡群眾必須從自身做起,從身邊人員做起,模範實行計劃生育。

第九條 新婚青年應參加婚前身體檢查和相關知識培訓,積極做好優生檢測。

第十條 符合生育一孩條件的已婚夫婦要求生育一孩的,出具相關證明到街道計生部門領取《計劃生育服務證》後方能懷孕生育;符合再生育子女政策要求生育的,需經本人申請,街道稽核,區計劃生育局批准。

第十一條 已生育孩子的育婦,要根據自身情況在計生技術服務人員的指導下選擇適合自身生理特點的避孕方法。

第十二條 外出流動人口必須到街道計生辦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已婚育婦簽訂有關計劃生育協議書,每季度反饋本人計劃生育有關情況。

第十三條 違法懷孕的應主動到計生服務站進行檢查,及時落實補救措施人流或引產,終止妊娠,落實避孕措施。

第十四條 房屋出租戶要與社群計劃生育機構簽訂計劃生育協議書,並負責做好計劃生育聯絡工作。要督促外地流入本社群居住1個月以上的流入人口,到社群登記。

第十五條 計生工作成績優秀人員,被評為計劃生育先進個人的,獎勵100元,獲市先進個人的獎200元,獲省級以上先進個人獎500元。

第十六條 對依法生育一孩的夫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按《XX省計劃生育條例》精神,兌現獎勵。

第十七條 因逃避計劃生育而造成政策外生育的,要進行徵收社會撫養費。

依法實行計劃生育,遵守本社群《計劃居民自治章程》,配合社群計生管理,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規範生育行為。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社群老年人協會章程 篇4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社群村民的主體作用,實現社群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縱深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社群是按照“地域相近、資源共享、便於服務、規模適度、群眾自願”的原則,以農村自然村落為依託新組建的村民自治單元。

第二章 理事會

第三條 社群組建理事會,理事會下設互助組。

第四條 理事會設會長1名(可由居住在本社群的村“兩委”委員兼任),副會長1名,成員1名。社群理事會主要以社群內村“兩委”委員、雙帶能力強的黨員、社會能人、產業大戶、“五老”人員等組成。

第五條 社群理事會在村黨總支和社群黨支部的領導下,在村民委員會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社群的農村公共服務、公共設施建設和公共資源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職責有:

(一)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教育社群村民依法履行應盡的義務;

(二)發揮社群村民的主體作用,按照“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方針,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三)提出和實施本社群經濟、文化、教育、衛生及其他公共事業建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四)組織召開社群村民會、戶代表會和理事會,並執行各項會議所作出的決定、決議;

(五)組建並領導互助組,積極開展為民服務工作。

第三章 監事會

第六條 每個社群組建監事會。社群監事會由社群內德高望重的“五老”人員、公道正派的黨員為主,其中黨員應占60%以上。

監事會人員和理事會人員不得交叉任職。

第七條 監事會設會長1名,成員2名。

第八條 社群監事會在村黨總支和社群黨支部的直接領導下,在村民委員會的指導下,對本社群議事、決定及執行情況進行全程監督,其主要職責有:

(一)對理事會執行村民會議或戶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理事會服務情況進行監督;

(三)列席理事會工作會議,並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和意見;

(四)收集社群村民的建議和意見,向理事會通報,並向村黨總支、村委會、社群黨支部反映;

(五)向本社群村民會議或戶代表會議作監督情況工作報告,並監督社群理事會及時進行社群事務、財務公開。

第四章 選舉、工作、獎勵與罷免

第九條 社群理事會、監事會在社群黨支部的領導下,在本村村民委員會主持下,由社群村民會議或社群戶代表會議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第十條 理事會成員的任職條件:(1)思想覺悟高、政治素質好;(2)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口頭表達能力;(3)產業發展好,帶頭致富、帶領群眾致富能力強;(4)公道正派,樂於奉獻,熱心公益事業;(5)有較豐富的群眾工作經驗、在群眾中享有較高威信。

監事會成員的任職條件:(1)政治素質好,能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2)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論水平和文化素養;(3)為人正直、做事公道,在群眾中威信高。

第十一條 選舉在社群黨支部的領導下,村委會的主持下進行。選舉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1)提名候選人。由社群內的黨員、“五老”人員、社會能人等參加的社群村民代表會議海選提名產生。提名候選人差額應占候選人的30%,提名候選人名單應在社群內進行公示。(2)審查確定正式候選人。提名候選人報社群黨支部審查後,由村“兩委”聯席會議按20%的差額人選確定正式候選人,正式候選人名單要在社群內進行公示。(3)正式選舉。由社群村民會議或本社群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會議對正式候選人進行無記名投票,按“雙過半”(實到會社群選民或戶長佔應到會村民或戶長半數以上,得票數佔實到人數的過半數)和得票多的原則選舉產生理事會、監事會。再由理事會成員會議、監事會成員會議分別選舉產生各自的會長,報鄉鎮黨委和村黨支部備案後,在本社群公示。

第十二條 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程式:

理事會提出議案→監事會初審→徵求民意→監事會稽核→上報審批(經社群黨支部稽核後,報村“兩委”把關)→理事會組織召開社群村民會議或社群戶代表會議民主表決形成決議→理事會安排抓好具體實施(監事會全程監督)→在監事會的監督下由理事會公開實施情況和結果。

第十三條 監事會應當對理事會的工作進行評議並對優秀理事給予一定的獎勵,鄉鎮政府和村集體應當給予支援。

理事會成員每年應當至少進行一次述職,監事會根據相關述職情況和平時表現評選優秀理事並給予一定獎勵。

第十四條 監事會可以對述職不合格的理事進行批評、處罰或提出罷免建議,罷免應當經過社群村民會議或社群戶代表會議按照“雙過半”原則通過。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章程通過須經社群村民會議二分之一到會選民同意,或社群戶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同意。

第十六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 本章程由村黨總支、村委會負責解釋。

社群老年人協會章程 篇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居民依法實行自治,建立社會治安良好、環境優美整潔、生活方便舒適、人際關係和諧的文明社群,根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社群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群開展居民自治活動,應在社群黨組織的領導下,在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進行,體現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第三條 社群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開展工作,在社群內各類組織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社群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社群居委會)在社群黨組織的領導下,充分發揮計生協、工會、共青團、婦委會、志願者等社群內各類組織的作用,做好社群工作。

第四條 社群居委會積極協助辦事處開展工作,辦理辦事處委託的有關事務;接受辦事處對社群工作的指導、支援和幫助;屬於社群自治範圍內的事項,由社群居民和社群自治組織管理。

第五條 本社群居民自治章程必須在廣泛徵求居民及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經社群居民會議討論通過或修改。一經通過,社群居民、社群內各類組織、駐社群單位應自覺遵守

第二章 社群自治組織

第一節 社群居民會議

第六條 社群居民會議是社群的權力機構,由本社群十八週歲以上居民或戶代表參加,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蔘加。社群居民會議必須有全體十八週歲以上居民過半數或戶代表或者居民小組選舉代表的過半數,才能舉行。會議的決定,由出席人的過半數通過。居民會議的決定,社群居委會及全體社群居民必須遵照執行。

第七條 社群居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討論通過本社群建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選舉或罷免社群居委會成員;

(三)制定和修改社群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約;

(四)聽取和審議社群居委會的工作報告;

(五)改變和撤銷社群居委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六)審查社群財務收支情況;

(七)討論決定其他涉及社群居委會利益的重要問題。

第八條 社群居民會議由社群居委會召集和主持。居民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週歲以上居民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戶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組代表提議,應當召開居民會議。

社群居委會

第九條 社群居委會是社群居民會議的辦事機構,是本社群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辦理本社群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管理計劃生育、調解糾紛、維護秩序,向辦事處反映居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第十條 社群居委會成員由具有選民資格的本社群居民直接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社群居委會任務: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辦理本居住地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間糾紛。

(四)協助辦事處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

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五)向辦事處反映居民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 社群居委會下設計劃生育、經濟管理、人民調解、治安保衛、文教衛生、社會福利等專門工作委員會。

第十三條 社群居委會工作制度

(一)學習制度。每月16日為學習日,主要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各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檔案;不斷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會議制度。居委會每週一次辦公會,每季一次彙報會,年終一次總結會,總結前段工作,貫徹執行上級決定,制定下一步工作計劃和措施,研究處理工作中遇到的有關問題,居委會議必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方可召開。

(三)建立任期目標,年度目標和分工負責制,並定期進行總結檢查,年終考核計酬。

(四)“三務”公開制度。“三務”公開包括黨務、政務、財務。主要涉及社群內重要公開監督事務、成員的工作目標和分工及工資報酬、計劃生育、財政收支等有關居民關心的重大問題。建立“三務”公開欄,每月召開一次監督小組會議徵求意見,並於每月18日進行公開。

第十四條 社群居委會成員守則

社群居委會成員是居民民主選出的利益代表人,是居民的公僕,應努力為社群謀發展,為居民謀利益。居委會成員應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堅持原則,辦事公道,作風民主,密切聯絡群眾,熱心為群眾服務,主動接受居民監督。

社群居民小組

第十五條 本社群居委會下設居民小組,每組設組長1名、副組長1名、組員1至3名,由居民小組會議直接選舉產生。居民小組在社群居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完成社群居委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第十六條 居民小組成員職責:

(一)組織本組居民貫徹執行居民會議、居委會決定,組織本小組的各種會議和活動。

(二)組織本組居民積極推進社群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並對居務進行監督,提出建議。

(三)協助居委會開展工作,並及時向居委會反映本轄區居民意見、建議和要求,當好居委會的耳目和參謀。

(四)組織本小組居民開展計劃生育居民自治,搞好計劃生育工作。

(五)調查、掌握本小組的計劃生育情況,及時、準確上報《居民小組人口與計劃生育情況登記表》。

第三章 社群居民

第十七條 本社群居民既包括有本社群戶籍的居民,也包括戶籍不在本社群但在本社群內連續居住半年以上的社群非戶籍居民。

第十八條 本社群居民享有的權利:

(一)本社群戶籍居民享有以下權利:

l、享有法律規定的一切權利。

2、年滿18週歲的居民(剝奪政治權利者除外),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有參加居民會議、討論決定社群重大事務問題的權力。

3、參加社群集體活動,對社群事務有知情權、管理權;對居委會成員有監督權、評議權。

4、享有在本社群舉辦各項事業和公益事業的權利。

(二)本社群非戶籍居民享有以下權利:

I、享有法律規定的一切權利。

2、參加社群集體活動,對社群事務有知情權;對居委會成員有監督權、評議權。

3、享有在本社群舉辦各項事業和公益事業的權利。

第十九條 本社群居民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約,執行居民會議和社群居委會的各項決議、決定。

(二)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積極配合社群居委會開展工作。

(三)遵紀守法、自覺實行計劃生育、尊老愛幼、鄰里團結,敢於同一切危害國家、集體和居民利益的行為作鬥爭。

(四)移風易俗,摒棄陳規陋習,爭創文明幸福家庭,爭做文明市民。

第四章 居民議事規則

第二十條 議事內容:

(一)各項社群建設規劃是否切實可行,具體工作計劃是否得到落實。

(二)居民自治工作中的各項規章制度制定的是否合理,執行情況是否符合要求。

(三)各項福利事業、計劃生育、文教衛生及其它社群重要工作如何開展。

(四)黨的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令和政府決定是否得到認真貫徹執行。

(五)社群居委會成員工作是否盡心盡職,作風是否民主,行為是否廉潔奉公,居民中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和自治章程。

(六)社群財務收支計劃和重大專案財務開支是否合理。

第二十一條 議事方法:

(一)定期召開居民會議報告工作,研究、解決自治活動中的重大問題,聽取居民意見和建議程式。

(二)組織居民小組開展經常性活動,及時徵求居民意見,聽取居民的要求和建議,通過代表介紹居委會重要工作情況。

(三)組織召開各種型別的座談會,設立民主信箱,廣泛徵求居民意見,及時回答居民的諮詢。

第二十二條 議事原則:

(一)議事必須在國家政策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堅持言論負責的原則,具有良好的議事程式。

(二)居民議事決定問題時,必須有半數以上居民同意方為有效,少數人應服從多數人意見。對議事過程中的不同意見,不得責難和打擊報復。

第五章 社群服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社群居委會開展社群管理工作時,必須充分依靠社群居民會議和廣大社群居民,執行社群居民會議的決議和決定,做好社群服務、社群計生、社群衛生、社群文化、社群環境、社群治安等社群公共事務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社群居民必須理解和支援社群居委會的工作,積極參與社群公共事務的管理,積極參與社群各項公益活動。社群居委會應積極發展志願者,實行社群志願者登記制度,建立社群志願者隊伍,定期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第二十五條 社群居委會建立健全社群服務網路,豐富社群服務專案,為社群居民提供形式多樣的服務。

第二十六條 社群居委會應經常調查、掌握本轄區內孤、寡、殘、疾、鰥和老年人、貧困戶、失業者的情況,並組織社群志願者、社群內單位和社群居民為他們提供經常性服務和幫助。

第二十七條 社群內各類組織必須積極協助社群居委會的工作,充分發揮各自職能作用,共同搞好社群建設。

第二十八條 駐社群單位應積極參與社群建設,按照資源共享、共駐共建的要求,充分利用單位的設施,向社群居民開放,實行無償或低償服務,不斷增加為居民服務的專案。

第二十九條 對社群居民居住狀況、人口狀況(特別是育齡人員、失業人口、低保人口和刑釋解教人員)實行登記管理。

第三十條 制定社群服務、社群計生、社群衛生、社群文化、社群環境、禮區治安的居規民約,共同遵守執行。

第三十一條 社群居民必須遵守公民道德規範,做到家庭和諧,促進社會安寧。

第三十二條 社群居民、社群內各類組織、駐社群單位有權對社群內的各項工作進行監督和評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自居民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並報辦事處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社群居委會負責解釋。

社群老年人協會章程 篇6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xx市xx區棋類運動協會”,根據xx市體育總會章程和xx區體育局、體育總會相關規定組建,是全區性的群眾業餘體育組織。

第二條 本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在黨的xx屆六中全會精神鼓舞下,在區委、區政府的領導下,在市棋協指導下,在區體育局、體育總會直接領導和相關單位領導支援下開展工作,廣泛開展棋類文化活動,使傳統棋文化大發展大繁榮。

第三條 本會宗旨:團結廣大棋類運動愛好者,積極開展群眾性的棋類活動,不斷提高各項棋藝水平,弘揚棋文化,為棋類愛好者服務,為構建和諧社會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凡年滿18週歲的男女,棋類愛好者承認本會章程,經一人介紹均可成為本會正式會員。

第五條 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儔優惠參加本會組織各項活動的權力。

第六條 組織會員廣泛開展各項棋類活動:1.配合國家重大節日和中心任務,開展棋類競賽和邀請名人表演、棋類講座等有意義的活動;2、面向中國小生,開展圍棋、象 棋、國際象棋、國際跳棋等棋類運動培訓,組織競賽交流,加快我區棋類運動的普及與提高,促進中國小生全面健康發展;3、加強同區外名人、高手、專業運動員 的聯絡,走出去、請進來、組織比賽交流,提高我區棋藝水平;4、面向街道社群和鄉鎮農村開展棋文化下鄉走基層活動。

第七條 由會員大會推薦,聘請、協商產生顧問若干人,名譽主席3至5人,由會員推選出主席1人、副主席3至6人、祕書長1人,副祕書長3至6人,組成領導集體。由常務副主席和祕書長主持日常工作。以上報區體育局和體育總會備案。

第八條 經費來源和支出:1、政府補貼;2、會費收入,會員每人一年120元,自願多交不限;3、社會資助。

第九條 設專人管理財務,支出必須用在活動和日常辦公,由主管嚴格掌握審批手續,會計做到帳目清楚,每年向全體會員公佈。

第十條 會議制度:1、會員大會每年初召開一次;2、主席祕書長辦公會議每半年一次,討論決定協會工作;3、大型競賽活動,在活動前10天召開主席、祕書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社群老年人協會章程 篇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群建設,完善社群功能,保障社群民主自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社群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XX社群由社群黨支部委員會、社群委員會、社群成員代表大會以及社群協商議事委員會構成。

第三條 XX社群委員會,是在社群黨支部委員會領導下的社群居民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群眾性自治組織。

第四條 XX社群委員會的工作受豐樂街道辦事的指導。

第二章 社群委員會的任務、權利

第五條 社群委員會的主要任務。

(一)宣傳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教育社群成員依法履行應盡的義務。提倡科學、反對迷信,提倡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開展多咱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立活動。

(二)組織開展面向社群成員的各種社群服務和文化娛樂活動、體育活動。發展便民利民的社群服務事業。

完善對老年人、殘疾人、優撫物件和弱勢群體的服務網路,開燕尾服群眾性的互助、互濟活動,幫助失業人員就業。

(三)協助政府做好社群成員最低生活保障和企業退休人員管理與服務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維護本地區的社會治安和對流動人口的管理,開展對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幫教活動。解決民間糾紛,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徵兵、計劃生育、婦女和僑務等與社群成員有關的各項工作。

(四)搞好社群環境的淨化、綠化、美化和生態環境的保護,協助有關部門發展社群衛生事業,開展醫療、保健、康復、健康教育服務。

(五)維護社群成員的合法利益,對社群內的煤氣、環衛、供水、供電、供暖等公共服務和物業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評議。負責聯絡社群內的人大代表和社群委員,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和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六條 社群委員會是社群工作的執行機構,履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自治原則。行始民主自治權、民主協管權和民主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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