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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治道路的本源與規律演講範文

中國法治道路的本源與規律演講範文

內容摘要:在“法治道路”這樣一個很大的字眼下面,本文運用橫向與縱向的分析比較,理論與實際的多維連接,主次矛盾的辨證關係與聯繫發展等方式和角度,討論了以下幾個具體的問題:即東方的法與西方的法在起源和性質上的區別;中國社會的變革規律;法在中國社會不同的發展階段扮演着什麼樣的角色;中國法治道路的具體展現;怎樣推進中國的法治化進程。

中國法治道路的本源與規律演講範文

文章站在一種本源的角度上,創造性的引入了中國的“人界”式發展道路與西方的“物界”式發展道路的概念,進而歸納出了各自的法治道路:即西方的縱深決定型法治道路,東方的展擴輔助型法治道路。又通過深刻的剖析,將中國社會的發展脈絡及法治道路的變換軌跡劃分為七大階段來進行深入的展示,其中的第六階段與第七階段是預見性的提出來的。文章最終把落腳點定位於當今中國所處的法治階段,並闡明瞭現階段中國法治道路的具體推進方式。

關鍵詞: 人界式發展道路 物界式發展道路 展擴輔助型法治道路 縱深決定型法治道路

序 言

有關依法治國和法治國家的問題,當前的法學家們(主要是法理學家)大致正在做兩件事:一件是編制法治藍圖,比如,説明什麼是法治國家,法治國家的特徵、價值和方向,它代表了法治國家理論中的價值研究的方向;另一件是剖析法治現實,分析從人治到法治轉型過程中的現狀、路徑與未來可能出現的實際走向,它代表了法治國家理論中的實證研究的方向。也有許多人把這兩件事結合在一起來做,把法治目標問題與法治現狀的分析結合起來思考。應該説,無論哪一種方式,其成果都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從另一個角度講,或許在更多的現實的中國人看來,法學家們在這裏談的“法”無論從效力上還是從認同的程度上又都倍顯乏力。於是在本文中,筆者試圖嘗試一下從社會發展道路的本質規律的角度引出法治道路的本源,並在理論上介定出它不同類別與階段的特殊性,進而從一種更宏觀更深刻的角度來把握中國式的法治道路的位置與走向,或許這樣的方式和理論更適宜並有助於當前國人的法治觀念和信念的改善與增強。

畢竟,中國距離真正的法治國家或法治社會還有一段遙遠的路程要走。選擇一種什麼樣的法治道路、為什麼要走這樣的道路以及它目前處於怎樣的進程中,又具體應怎樣完成等問題就是本文所要重點闡述的。

一 法的緣起

法,是人類文明進程中的一種文化的結晶,一種文明的標誌。在人類漫長悠遠的歷史長河中,它在東西方不同的土壤裏分別孕育成型,並且分別以不同的特性昭之於世,相映生輝。

(一)西方法系的發展脈絡

那麼東方的法與西方的法究竟有什麼本質的異同?下面首先來看一下西方法學的歷史:西方法學起始於古希臘,當時,習慣法為主體的法律制度已有相當程度的發展,法律已經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成為基本的社會結構和人們認識和感受的對象;同時,古希臘的哲學非常發達,發達的哲學開發了自由民認識和評價社會現象的能力,促進了政治學,文學,美學與倫理學等專門知識體系的形成。在豐富多采的政治學,倫理學,文學與美學作品中涉及到了一系列的法理學問題,諸如:法與權力理性的關係,法與人神自然的關係,法與利益正義,人治和法治,守法的道德基礎和政治基礎等等。從西方法學家的角度,這些問題是法學的癥結,永恆的主題。這些法學史上最初提出的問題以及蘇格拉底,柏拉圖,亞里士多德等人在這些問題上的論述,對西方法學一直有着深刻的影響。我們可以從這一“源起”時期的發展感受到西方人對世界及人類自身的感悟和理解更側重於其認識對象的各種具體性質的把握(例如,他們的習慣法更側重於方方面面的社會生活,各種具體學科的成型和發展也代表了他們的認知深度和角度),這樣的發展方式易於各種理論和勢力的均衡發展,同時各種認識體系的發展成型也直接為西方法系的產生奠定了理論的根基;但是,這樣的發展方式也透露着缺乏引領社會發展的主導力量的阻力,由此也為一種高於其上的為了維繫這些不同體系的平衡和發展的“權威”(即西方真正意義上得法系)的成型奠定了基本的動力根源。

古羅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世界法律制度發展的頂峯。在羅馬帝國前期,已經有了比較發達的簡單的商品經濟和複雜的財產關係。法律調節機制和法律秩序越來越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也越來越複雜。法律事務需要有受過專門訓練的專家來處理。後來,由於奧古斯都大帝建立了法學家官方解答權制度,法學家的聲譽大震,法學不僅獲得了相對獨立的地位,而且成為羅馬法的淵源之一。這一時期是西方法系初成的階段,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促使了法律從制度到學科的成型,其明顯的維護社會秩序與創造社會財富的功能也使得其與封建皇權建立了相當程度的聯接,由此帝王權威的認可也從側面在相當程度上推動了法系權威的成型和發展。

中世紀是西方社會最黑暗的時期。基督教處於萬流歸宗的地位。中世紀的世界觀本質上是神學的世界觀,上帝的世界觀,中世紀把意識形態的其它一切形式--哲學政治學法學都合併到了神學之中,使之成為神學中的科目。一直獨立的法學消失了。但這並不意味着法學思想的消失。事實上,在托馬斯阿奎那的著述中包含着豐富的法律思想。阿奎那通過把希臘人和羅馬人的法律思想吸收於神學之中,保存和發展了古希臘和古羅馬的法律思想。到中世紀後期,日益發展的商品經濟和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產生了對法律的需要。註釋法學派脱影而出,對法學的保留和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這一時期的發展大致呈現了兩方面特徵:一,上帝世界觀的高峯突現,明顯的展示了這一階段是西方的封建時期,上帝依然是至高無上的權威的標誌。二,即使在這個“上帝一統”的時期,西方社會法系以及各學科的發展也依然沒有間斷或真正意義上的轉型,這既説明了上帝權威的侷限性也更明顯的體現着西方獨具特色的發展道路(其具體的內涵下文將詳細闡述)。

自十三,十四世紀開始的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運動使西方法學朝着世俗化的方向發展和變革。一批出身於新興資產階級的思想家把君主或人性看作國家和法律的基礎(我們應該注意到,這裏的君主雖然有着封建王權,但是從整個社會發展的趨勢和孕育的思想體系看,其更突出的特點是側重於一種推動社會前進的必要工具,即便是他的特權也不僅源於法律而且要在相當的程度與範疇上受制於法律),使法律和法學從天國回到了人間。這個時期法學發展的最重要的標誌是人文主義法學派的產生。他與註釋法學派為民族國家的形成,資本主義法律制度的出現和法律統一化創造了思想理論和技術等方面的有利條件。他們成為把古代法學和近代法學連接的紐帶。

而後,於十七世紀開始的資產階級革命和在革命中普及的建立資產階級民主和法制的時代要求既需要法學也解放了法學。大規模發展起來的商品經濟更是需要法學。並且出現了與中世紀神學世界觀分庭抗禮的以自由平等人權和法治為核心的資產階級的世界觀。它反對神權主張人性,反對****主張自由。也最終奠定了以契約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行法定主義等資本主義現代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1〕。

從以上的脈絡,我們不難看出在西方社會的演變進程中,法的發展由點及面,由小到大,由簡至繁,幾乎貫穿始終,其巨大作用顯而易見。

(二)中國法系的發展脈絡

下面再來看一下中國法系的發展歷程:中國歷史悠久,有着豐富的法律文化遺產。早在春秋戰國時期,法學研究就很興盛,並有專門的法學著作問世。其後歷代都有豐富的法律思想。但是,直到二十世紀,法學始終被包圍在封建主義哲學,倫理學,政治學之中,獨立的法系無從談起。從最具代表性和影響最深遠的角度來看,大致可分為以下幾個階段:首先是夏商西周時期出現的以天命和宗法制度為核心的法律思想。具體呈現為以德配天,名德慎刑的思想和政策。而後,春秋戰國的幾百年是中國法學興起和大發展的時期。當時各種學説百花齊放,儒,法,墨,道四家都對法學的興起和發展做出了貢獻,其中法家的貢獻尤為突出。儒家:從人性善的哲學出發,強調聖人,賢人,聖君,賢相個人的統治力量,重視道德禮教的作用,主張禮主刑輔,綜合為治,並對這些觀點進行了哲學論證。墨家:以天意乃法為根源的法律觀出發,主張以天為法,循法而進;他們還提出兼相愛交相利的社會信念,主張在經濟上重視生產,節約,利民,在刑罰上賞當賢,罰當暴,不殺無辜,不失有罪。道家從小國寡民的理想國出發,反對制定一切禮法制度,主張一切順乎自然,無為而治甚至斷言“法令滋彰,盜賊多有”,這與希臘聖哲柏拉圖的政治法律主張不謀而合。這也是中國法律虛無主義思想的先河。法家:其代表人物大都是政治活動家。他們在政治活動中,總結了歷史上的和現實的治國經驗,把法治推崇為立國和治國之本,明確提出援法而治與依法治國等主張,並發動了一系列旨在實現法治的政治改革和變法。在主張和實行法治的過程中,法家的代表人物發表了許多頗有見地的新思想,法家學説曾經成為顯學。法家的思想和主張對中國封建法學和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曾經是一個巨大的推動,其推動作用不亞於西方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在資本主義法律制度取代封建法律制度的劃時代的作用。

經過戰國時期的百家爭鳴,中國古代法學非常昌盛。但是,這種局面隨着秦朝中央集權的專治主義的出現而終止。到了漢代,由於漢武帝採納董仲舒的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主張,儒學在所有思想領域佔據了統治地位,同一時期,出現了根據儒學原則對以律為主的成文法進行講習,註釋的刑名律學。在長期的封建社會,律學成為正統的法學,是法學的代表。而以儒家法律思想為核心的文化系統也壟斷了中國兩千多年的法學領域。法學亦成為儒學倫理學的附屬〔2〕。

以上的西周時期是典型的中國社會“天人合一”思想的萌芽時期,而後的春秋戰國時期是中國社會第一次的根本性大變革時期,更是“天人合一”思想在理論上的初始成型期,它孕育着中國獨特的發展道路的理論與思想的底藴和力量(這裏我們應注意一個現象,這個“中間”階段的變革的決定作用力是生產力的進步,這在中國發展進程中是唯一的一次,具體原因在下一章節中將詳細闡述)。具體原因是,生產力的進步使得更寬泛的人羣(主要是後來的封建地主階級)得到了張顯各式慾望的動力,展闊了人們思想的外延和邊界。這一時期的儒家,道家,墨家等派系的學説,承襲了上古(主要體現在凝結於西周時期的文化)時期的“天人合一”思想的框架,直接闡釋了中國人如何將天道的規律賦予人類和種族,從系統的理論上展現了中國日後的發展脈絡,這並不難理解。但是,在這一期間更值的注意的是法家思想的特殊成因和作用。有一點我們應該明確,法家人物所闡述的“援法而治”“依法治國”等主張,更側重於的是“制度”而不是“思想”,是“工具”而不是“權威”,換句話説,其更大的功用在於“變革和遏制”而非“平衡與持久”。因此,在中國社會天人合一思想的理論還未成熟,在政治領域的地位還未確立的時候,它起到了幫助新興力量破除天下紛爭,確立統治地位的作用。但是,與“天人合一”的思想靈魂相比,它的理論的外延就要小的多,其長久引領社會前行的動力亦倍顯缺乏。因而,當中國獨有的“容百家”的儒家統治思想和哲學在整個社會確立和鞏固後,法家學説的功用便更明顯的體現在了制度體系和維護統治的工具上了。即“大道一統”,“忠義仁禮”的治世思想需要法制的維護和貫徹,而法制的“生存”與發展亦要以“天人合一”的宏大理論為底藴,在這個交相作用的運轉下,中國獨具特色得法系便緣起,成熟,並呈現開來。

(三)東西方法系的本性的異同

拋開近代的革命階段而單論及之前的變革歷程,中國社會兩千多年的發展雖經歷着改朝換代的鉅變,但法所呈現的內涵及外在的展現似乎並沒有發生什麼大的變化。同時我們應注意到,西方社會進程中的最高統御力量是“上帝”,但是從整體來看,上帝似乎並未深入到人們具體的世界觀之中,相反古希臘的聖哲們對各領域的頗具平民性質(缺乏政治色彩)的思想與論述卻對社會的發展,法系的形成起到了巨大的奠基作用。而中國的最高統御力量是皇帝,儘管皇帝以上還有“天”的存在,但是在百姓心中,似乎皇帝與天是一體的,統御力量的重心在皇帝。東西方這兩種神本位思想與人本位思想的根本差別,體現了各自人種對世界的認知方式,探求方式,追逐生存與理想的方式的差別,也是兩種法系從概念,內涵,效力,以及發展路徑的不同的最本質的原因所在。在西方,法所扮演的“角色”處於不斷的充實之中,並且始終起到了改變人的世界觀,推動社會進程的作用。從某種程度上説,上帝僅是一個符號,是一個人們填充對自然探求慾望的寄託,是人們要控制自然的慾望的體現。而他們真正發展的重心在於“物界”(這是我很牽強的給出的概念,旨在表現一種側重於人以外的大自然為主體,以及在人與自然的關係中,以對自然界不斷深入瞭解和掌握為重心,從而帶動人自身及人類社會前進的一個概念),在不斷的實踐與認識的循環中,也不斷的對自己大腦中的認知與世界觀進行着變革與洗禮。當這種認知達到了足以否定上帝作為一個“人”的存在時,上帝便實實在在成為了一個將根本自然規律與人的特有的精神文化交融為一體的標誌。與此同時,“物界”的重心也隨之佔據了人們世界觀的本位。由此,一種為這種“物界”的認知,利用,享有等等為目的的規則便隨之成為一個系統而呈現開來,這便是西方意義上的“法”。對它的發展軌跡,我們可以形象的給出一個名詞--縱深決定型法治道路(尤指規則規範在社會運作過程中,對人及人類社會左右程度的核心地位)。

下面再來看一下中國法系的發展道路:這條路與西方的法系發展道路恰恰相反。人們探求之路的重心在於“人界”(即一個與前邊提到的物界相反的概念,它側重於從人自身的生存,發展,協作,能力等方面入手;並且在人與自然的關係中着重於從人的引導駕御為中心進而達到一種與自然的協調的境地)。華夏子孫把統御自然的力量重心放在了人的自身上。在數千年的歷史長河中,他們孜孜以求的是人與自然的平衡發展,“大道的一統”,“天人的合一”。這種改造力量集中的體現在了“天”的兒子--皇帝的身上。於是,一種為了保持這種“人界”道路的存在與發展的規則便脱穎而出,這就是中國意義上的“法”。由此我們不難理解為什麼中國古代的法要以天道德義為核心,以忠義仁禮為指導思想,以刑律為主要內容,就是因為這裏擁有着無處不在的“人界”規律;而少有工商牧漁等以私法關係為主體的內容,就是因為這裏更多的是側重於“物界”道路的規範。正是由於駕御人的本性所在,使得中國的帶有西方意義的法律規範少之又少,而且效力低下,並且帶有強烈的輔助性工具色彩。如果從相對於西方法的角度而言,我們對此也可以形象的給出一個名詞--展擴輔助型法治道路。至於這種法治道路在中國社會進程的各個階段中扮演了怎樣的角色,又體現了怎樣的發展規律,我將在下兩章節中重點論述。

二 中國社會的變革規律及法的作用

上一章我們從本源的角度引出了中華法系,進而概括出了中國展擴輔助型法治道路的成因。但是,這樣的中國特色的法治道路的孕育又是一個極為漫長的過程。縱觀中華歷史,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及幾乎不變的生產方式佔據着統治地位,也佔據着中華民族的史頁中最重的一筆。由此,一些西方學者認為中國數千年來沒有發展,而是原地轉圈,中國甚至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法律體系英國古典經濟學家亞當·斯密在《原富》中,首先提出了中國社會在很久以前“就停滯於靜止狀態”的論斷以後,兩百多年間,關於中國封建社會長期延續的問題,就成為中外史學界及經濟學界的議題之一。例如,美國副總統切尼一直認為中國是美國的主要戰略威脅,遏制中國的迅速崛起是美國21世紀對外政策的最重要挑戰。他代表了相當一批美國和西方各界人物對中國的觀點和疑慮。即便是近期中國之行後,其認識也並未改變。如美國傳統基金會的中國問題專家約翰·特卡奇克説:“我的感覺是,在中國之行後,切尼仍然對中國感到失望。在我看來,他仍然認為中國是一個重大挑戰。但是,在我們有更緊迫的其它問題需要處理時,加劇同中國的緊張關係沒有好處”。

後 記

該篇文章旨在從本源的角度闡釋中國帶有西方意義上的法律體系的成型的動力,時期及發展的脈絡過程。但是,由於試圖論證和引用的哲學理論過於深奧,有些角度的構建連自己也難於把握,只是腦子當中濛濛朧朧的一個發展體系。再則,文章過於側重從產生的本質角度去論述法的存在與發展,較為缺乏從法的自身發展的脈絡入手,更為系統的體現其對社會的反作用。這也是社會前進動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樣也影響和充實着社會發展主導力量的組成和運做,亦是今後需要進一步去歷練完結的一項任務。

(本文更正版首發於《中國法理網》法治理論專欄)

中國法治道路的本源與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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