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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系統法學研究回顧與展望演講範文

中國系統法學研究回顧與展望演講範文

一、系統法學流派的興起與現狀

中國系統法學研究回顧與展望演講範文

將系統科學引入法學領域的嘗試,自系統科學問世之初就已經開始。一般認為,控制論創始人維納所著《人有人的用處——控制論與社會》一書,是系統科學與法學的最早結合。維納運用控制論的一般原理對有關法律、正義、道德、社會控制等問題所作的“純技術性解釋”,為人們從全新的角度追蹤、控測、確定和把握複雜紛紜的法的現象勾畫出了另一番圖景。

1979年11月10日,我國著名科學家錢學森發表了《大力發展系統工程、儘早建立系統科學體系》的文章,將法治系統工程列入了系統工程體系,從而為系統科學引入法學指出了方向。1981年11月,吳世宦發表了《建立我國法治系統工程學的淺議》,率先倡導運用系統科學分析法學的一些基本問題。隨後,《潛科學》登載了xx的《關於法治系統控制過程的探討》,《法學雜誌》發表了羅輝漢的《關於開展法治系統工程研究的芻議》、《略論法治系統工程的特點和方法》,《法學季刊》刊出了李昌麟、周亞伯的《怎樣運用系統論研究法學問題》等,拉開了我國法學界引進系統科學及方法的帷幕。

1985年4月,在中國政法大學召開了“全國首次法制系統科學討論會”。會議討論的主題包括:1、關於我國法學落後的原因和法制建設、法學研究的現代化、科學化問題。代表們認為,法學落後於現實的一個根本性的原因是受了蘇聯研究模式的影響,滿足於線性的“分析-綜合”式研究方法,忽視對法和法律現象作系統的、整體的和多層次的分析。必須引進現代科學方法和最新科技成果以實現法制建設和法學研究的現代化;2、關於把現代科學方法和最新科技成果引進法學研究和法制建設領域的問題。代表們提出,為了實現法制建設和法學研究的現代化,需要引進電子計算機等科技裝備,建立法制信息庫、資料檢索中心等,需要引進系統論、控制論和信息論為主要標誌的現代科學方法;3、關於法制系統科學和法學流派問題。代表們認為,法制系統科學作為法學的一門邊緣學科已經形成,它有自己的研究對象、方法、內容,不能納入傳統法學的分類體系。有些代表明確指出,自1979年以來,法學界已經崛起一個新的法學流派,即“系統法學派”。由此我們可以認為,在某種意義上,1985年是我國“系統法學”誕生之年,“全國首次法制系統科學討論會”是系統法學誕生的標誌性事件。

此後不久,在一部分法律學者,尤其是中青年法律學者中間,形成了一種“言必稱系統,動輒談信息”的熱潮,討論法學系統方法和理論的文章日漸增多,人們熱切期望法學與系統科學之間的邊緣學科的產生,從而給尚處於潛科學狀態的研究方向分別命名為“法制系統科學”、“法治系統工程學”、“數量法學”等。曾經一度,系統法學的風行成了法學界矚目的焦點。在技術層次上,從事系統法學研究的學者們確曾為系統科學與法學的結合作過力所能及的努力。

應當説,這場主要由中青年學者發起的系統法學運動,為傳統法學注入了一股新的活力,在傳統法學理論與方法的更新方面獨闢了一條新的道路。自從系統科學引入法學後,法學理論研究的深度和廣度,都有了比較明顯的改觀。至少,法學界認為以系統論、控制論和信息論為代表的新的科學,特別它們的一些思想、概念和方法,如整體性、目的性、定量化等,對法學研究來説,是有啟發的,有助於法學研究者從一個新的角度來研究法律現象。然而,“系統熱”象其他法學熱潮一樣,在一段時間的“喧囂”之後逐步趨向沉寂,並受到所謂的法學“假系統”、“偽系統”的指責。這就迫使我們反思:在法學研究中到底能不能運用系統科學理論和方法?應該在何種層次和水平上使法學與系統科學“合流”?怎樣尋找兩者合流的技術性關節點?

現在來看,當時的法學系統熱或者系統法學熱的興起與沉寂都是很好理解的。當時我國的法學理論仍然是以階級鬥爭為主要內容的理論,西方法學思想和法學流派還沒有更多地進入中國,中國法學界有所介紹的西方法學思想和理論也常常被視為“腐朽的”、“反動的”或“資本主義的”、“資產階級的”。與政治距離比較遠又具有思想解放和學術創新意義的系統法學觀點自然會形成一種熱點和焦點。20世紀80年代,我國法學界的核心任務是恢復法學學科建設和打破思維禁區,任何法學理論創新都不可能真正實現。應當説,系統法學的興起的真正意義在於解放思想和對蘇聯法學傳統進行批判,是對我國法學理論以及法學方法更新與創新的一種深沉的呼喚。那時的系統法學是一顆種子,還缺乏茁壯成長的各種環境因素。

研究系統法學,我們應當注意到我國學者熊繼寧是重要的倡導者之一。他是將系統法學作為一種法學流派和法學理論進行研究的。在他的為紀念全國首次法制系統科學談論會召開15週年而寫的XX年發表的《系統法學在中國》一文中,[1]他闡述了對系統法學的一些認識,可以説構建了一個龐雜的系統法學理論框架。

熊繼寧認為:以系統科學為代表的現代科學方法和以計算機為代表的現代科學技術,在法制建設和法學研究中引進所形成的學術思潮,被譽為“系統法學派”。系統法學是一個方法學派。遵循其工作範式,在研究中將會出現以下特點:從單因素、單方向的思維過渡到系統、綜合、整體的思維;從靜態的分析過渡到動態研究;從單純進行質的描述,過渡到輔之量的説明;從過去→現在,過渡到過去←→現在←→未來;從傳統哲學結論的簡單演繹,過渡到在系統哲學原理的指導下,使用現代科學方法解決問題;併力求規範研究、行為研究和價值研究三者的統一,理論研究和政策研究的結合,決策研究和對策研究的關照。在此,熊繼寧肯定系統法學是可以進行價值研究的,這與下文將提到的有的學者對系統法學能否進行價值研究的懷疑有所不同。熊繼寧認為:對系統法學的目標描述可從學科結構和實踐效果兩個層次進行。從學科結構目標來看,由於系統科學在法學研究和法制建設中的引進有三個層次,即系統學、系統技術學和系統工程,相應地,系統法學內部結構也有三個層次,既法系統學、法系統技術學和法制/法治系統工程。從實踐效果目標來看,系統工程運用於法制建設,可以實現六大目標:法制信息庫、計算機法律諮詢中心、法律專家系統、系統識別、立法系統工程、法制和法治系統的體系。系統工程方法和系統學(系統工程的理論)運用於法學研究,需要完成四大任務:法學研究與行為科學、系統科學和其他社會科學相互滲透、建立社會行為控制模型、建立法制-法治系統工程的專門研究機構、人才培養。上述學科結構的三個層次和實踐效果的六大目標和四大任務,構成了系統法學的目標系統。

總體而然,熊繼寧的研究成果並沒有超出20世紀80年代我國法學界對系統法學的探討,沒有解決很多具體問題。可以説系統法學作為一種法學理論和法學流派,在20年左右的時間裏並沒有實質性的進展,還不能成為一種嚴格的法學理論和法學流派。但是,我們應當注意到,熊繼寧在《系統法學在中國》中充分體現了一個執著的學者對系統法學流派和系統法學理論的熱切期望。他説:

20年過去了。當一批“初生牛犢”,已歷經風雨、飽嘗艱辛,且面臨嚴峻挑戰時,系統法學是否還是那樣充滿自信、雄心勃勃、矢志不移呢?

於洪軍也是我國系統法學流派和系統法學理論的倡導者之一。在其《系統法學大綱》中説道:我是主要運用系統科學的方法,將不同時期、不同地域的人類社會作為各個相對獨立的系統,在這種不斷運轉着的系統中觀察和研究法現象的。這樣觀察研究的結果,便是新的法的概念的形成,同時又看到了法是根源於多數人意志的;看到了法的社會系統運行唯一依據的功能;看到了社會系統的依法運行方式及運行基本規律。這時再回過頭來審視法學這門科學,便又對法學的研究對象和範圍、法學與其他學科的關係有了一個全新的認識。於是便形成了我的“系統法學”理論。誠然,這一理論尚需充實和完善,但我深信它對人類社會的法的解釋是更為合理、更為科學的。它理所當然為我所鍾愛,不過,我同樣會為它可能遭到證偽而高興的,因為這甚至也是一種科學上的成就。於洪軍在他的這篇論文中的有關論述既沒有運用系統科學的概念和術語來説明和解釋有關的法的現象,也沒有將他的有關論述歸結為一些系統科學的原理和原則,雖然他提出了一些新的法學概念,而且有關法學觀點確實有獨到之處,但是他的這篇論文還不能稱為嚴格意義的系統法學的研究,而是一種具有相當的實證主義法學色彩的研究。

二、關於系統科學方法的探討

雖然我國法學界很少有學者將系統法學作為一種法學流派和法學理論而致力於深入和系統的研究,但是,10多年來,在法學方法論範疇內,系統科學方法和系統法學一直受到了我國法學界的關注。不過很多關於系統科學方法的介紹和探討並沒有表現出應有的前後相繼的狀態,在後的介紹和探討未必比在前的更為合理和全面。而且在總體上是在一般系統論和控制論範疇內來介紹和探討系統科學方法。這些研究成果的角度和着重點雖然各有不同,但是都構成我們今天深化系統法學研究和構建系統法學論述體系的基礎、出發點或參考資料。

XX年出版的卓澤淵主編的《法學導論》介紹了許多法學方法,包括哲學方法、歷史方法、比較方法、經濟分析方法、價值分析方法等,系統科學方法是其中之一。《法學導論》認為,以“系統”範式為核心和主軸的系統思維,可以引發法學理論的某種程度的變革:通過引入系統思維方式,從總體上改革由單線思維方式所決定的法學理論框架和法學理論模式。 “系統”概念發展到今天,已不僅僅是看起來平淡、抽象而空洞的概念,而是充滿了隱祕、內涵和爆炸的潛力,是一個新的科學範式,它區別於古典科學的分析性、機械性和單因果關係模式,而在世界觀和思想方法方面進行重新定向,並孕育着難以估量的前景。系統科學方法是包括系統論、控制論和信息論在內的現代科學方法,這種方法具有整體性、關聯性、綜合性和最優化等特點。系統科學方法與傳統的因素分析法和單線因果模式相比,具有根本不同的分析框架和思路。因素分析-線性組合的傳統認識程序,不同於系統綜合-系統分析-系統協調的現代認識程序。這是方法論和認識程序上的重大變化。根據系統科學方法的原則和程序,結合法學研究運用系統科學方法的實際情況,系統科學方法的應用範圍和思維優勢,主要包括下列四個方面:

第一,把法、法制、法治看作是一個有機整體,而不是機械整體;用法的多維聯繫模式,如功能聯繫、結構聯繫、層次聯繫、信息聯繫、反饋聯繫取代法的線性因果模式,或用多向的因果聯繫代替單向的因果聯繫;用動態的觀念代替靜態的觀念,把法、法制、法治既理解為歷史的運動過程,也理解為橫向的遞進、演化過程。例如,研究法治問題,依據系統哲學觀和系統方法的基本原則,可以建立多種模型理論:1、“社會-法治”模型,分析法治與社會的整體聯繫和相互作用的模式,解決法治的社會化和社會的法治化問題。2、“法治價值-法治技術”模型,探索法治的結構、要素和橫向的整合問題。3、法治發展的動態模型,運用前兩種模型理論,探討法治的實現機制和過程等。

第二、定量分析。現代系統科學的重要基礎,就是現代科學技術所提供的一套數學理論和運算工具。這些數學理論和運算工具可以定量地處理系統各組成部分的聯繫,精確地描述它們之間的關係,使系統科學成為定量化的科學理論和方法。在法學研究中運用系統科學方法,是實現法學定量化的主要途徑之一。如通過灰色系統數學模型進行犯罪預測;根據法律的數目,法院人數、收案數、結案數的歷年變動情況,計算出法院系統的承受能力,並做出今後變化的趨勢預測,為司法改革提供可靠的依據。

第三、系統工程方法的應用。即通過專門的工程技術建立法制運動的可操作機制,如法治系統工程、綜合治理系統工程、犯罪預防系統工程和行為控制系統工程等。系統科學方法既是認識法制(法治)實踐的方法,也是調控法制(法治)實踐的方法。理論認識和實踐調控在系統科學方法和系統工程技術的內在邏輯機構中統一起來,為理論的實踐化和實踐的科學化開闢了新的途徑。

第四、追求和實現最大優化。系統科學方法應用的目的在於實現法、法制、法治的最優結構、最優運行、最優效果。系統科學方法不僅是抽象的思維方法,而且是為追求和實現最優化目標而建立起來的具體方法、技術和手段。

《法學導論》中對系統科學方法的上述認識基本上沒有超出20世紀80年系統法學興起時的水平,這種認識大致與熊繼寧在《系統法學在中國》一文中的觀點相同。值得我們注意的是,《法學導論》認為,系統科學方法作為現代法學方法體系中的一種重要方法,既有獨特功能,也有不可避免的侷限性。如法治的價值基礎問題,法治與人性、法治與權利、法治與人治的關係等等問題,就是系統科學方法所無法説明的。

在XX年出版的田成有所著的《法律社會學的學理與運用》中,田成有認為,目前西方法律社會學研究中常用的法學方法有功能主義、現象學、結構主義、系統論、衝突論、進化論、行為主義。系統論作為一種法學方法,主要是通過分析作為研究對象的系統的內在結構、機制及其與外部系統(環境)的關係,對法律的社會效果進行宏觀的、動態的觀察和描述。由於系統論的方法藉助於系統、分系統、輸入、輸出、反饋等一系列獨特的概念、範疇和理論,“可望排除法學研究中由於使用普通語言所造成的混亂和誤解,使紛紜複雜的社會法律現象得到清晰、全面、準確的概括和分析”。系統論方法在西方法學研究中雖然受到了比較普遍的重視,但是主要限於實證操作方面,尚難以獲得更高層次的發展。

比較而言,1992年出版的《中國法理學研究綜述與評價》關於系統科學方法的探討和見解確是更為深刻的,更有學術價值的。對於現實的還沒有確立和完善起來的系統法學而言,這本著作中的有關係統科學方法以及系統法學的探討和見解是超前的。如果能夠適當地解決和回答這本著作中提出的一些問題,系統法學就可以在相當程度上確立和完善起來。我們有理由這樣設想:如果系統法學能夠真正發展成為一種法學流派和法學理論,那麼,《中國法理學研究綜述與評價》中對系統法學的研究和探討是具有里程碑性質的。

《中國法理學研究綜述與評價》認為:法學吸收新科技成果,引進系統科學方法,不是任何法學家主觀好惡的表現,而是文理滲透、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合流、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統一的大趨勢在法學領域的反映。但是,如果法學研究者不能清醒地把握我國法學研究發展的脈絡及現狀,不能詳盡地估計到法學研究者的知識結構、研究能力和水平等素質,不能處理好系統科學方法與傳統法學方法的關係,那麼可以想象,引進系統科學的努力將成為不能實現的良好願望而已。正像系統科學的整體特徵一樣,系統科學方法相對於其他方法來講也具有“橫斷聯繫”的特徵。它在體系上不是拘泥於某一特定的方法形態,而是為各種科學方法提供相互交流的網絡和渠道,系統科學方法引入法學研究領域,必然促進傳統法學方法形成有機統一的體系。被系統科學豐富和發展了的哲學方法用來指導我們的法學研究,肯定會擴大傳統法學的研究視野,拓寬新的研究領域。系統科學方法可能會推動傳統法學研究方法發展到一個新的高度,一個能包容自然科學和法學的更大的發展空間和一個更高的層次上去。系統科學方法的引進,不可能在形式和內容上完全取代傳統的法學研究方法。很明顯,系統科學方法要實現這種企圖,至少面臨兩個嚴峻的事實:它必須逾越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之間的“鴻溝”;它必須突破傳統法學理論和方法的滯阻力。看來,任何人都還不能武斷地對系統科學方法的能量做出樂觀估計。我認為,《中國法理學研究綜述與評價》似乎間接地表達了一個大膽的觀點:如果系統科學方法能夠在相當程度上逾越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的鴻溝,並突破傳統法學理論和方法的滯阻力,就可能實現一種企圖,就是説可能在形式上和內容上相當程度地取代傳統法學研究方法和傳統的法學理論。

《中國法理學研究綜述與評價》還認為,法學引進系統科學方法,不是簡單照搬而是主動改造。在法學研究中,如果生搬硬套甚至錯用系統科學、自然科學的術語和概念,就會降低了系統科學方法引進法學領域的水平和層次,就會不自覺地失去了一部分人對系統科學引進的關注和支持,就會使系統法學走上“玄學”的道路。所以,要根據法學的特點對系統科學理論和方法進行加工改造,從而為系統科學與法學的結合找到切實可行的基點或接口。這種基點和接口有這樣幾個方向:在法哲學研究方向,系統科學的一般原則、概念、原理等,具有重要的方法論價值;運用系統思想來探討法的質的規定性問題,則可能開闢新的研究途徑,開啟新的研究思路,從而完善法哲學這種定性描述的假説體系。在實證法學(法的專門理論)方向,運用系統科學及其它自然科學成果,以幾個簡單的概念、原則出發,推演出各個層次的法律概念、定義、原則,在概念的演化過程中,就能夠形成法學範疇、概念的邏輯體系。可以認為,具有這種邏輯體系的實證法學理論,在理論的清晰方面達到了一定的程度,可以為建立法學定量分析的公理體系鋪平道路。在法社會學方向,法學家與自然科學家可以通力合作,直接引進系統科學及其它有關的自然科學,建立相應的法律系統工程,如綜合治理工程,犯罪控制工程等,從而完成法社會學理論從概念推演的公理體系向定量分析的公理體系的轉變。

寧傑在其《系統論在法理學研究中的運用初探》一文認為:系統論作為一種思想範式,在法學研究中已得到越來越廣泛的應用,而建立系統論視角下的法理學則是進行系統法學研究的基石。從系統論的角度看,法律是維護社會有序化的一個重要序參量,是反映社會中心繫統意志、具有有效糾偏機制的由符號所建立的制度化的信息空間。系統法學與其他學科和其他的分析模型必須有機結合,這樣才能有效推動法學的發展。將系統論運用於法學研究的思路有二:一是將它運用於法的基本理論研究,從系統論的視點出發來觀照法的基本範疇,提出一套系統論視角下的法的分析框架;二是着眼於其技術應用,在具體操作層面上運用系統方法,如法治系統工程、應用法學中的系統研究等。前者是運用系統思想建立一種法哲學,而後者則是用系統方法解決具體問題,二者同等重要。但我們也應看到,由於系統論是有別於經濟的、社會的或語義的分析方法的一種全新的分析範式,而每種分析範式都會有自己的一套分析範疇、語言和邏輯規則,因此準確定義系統論中法學的基本範疇,確立一種系統論的法律觀,也就是上述第一種研究方向就成為全部系統論法學的基石。德國法學的系統理論所做的正是這種努力。但我國20年來的系統法學研究則幾乎全部集中於後者,真正運用系統論於法理學研究的極少。在未確立起系統論範式下的法學基本範疇和分析框架的情況下,直接運用系統論於具體操作層面,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造成在研究的出發點即在基本理論範疇上仍不得不沿用非系統論的模式,從而限制和影響了系統論原理的運用,這是當前我國系統法學研究的一個很大的制約因素。將系統論應用於法學研究,特別是法理學研究時至少應注意以下問題:應將系統論與其他學科,特別是與社會學結合起來。系統論提供的僅僅是一種思維分析框架,在應用到具體學科時,還必須與具體學科的知識結合起來,才能進行有效地分析。在進行系統論的法學研究時,法學知識的運用自不待言,但尤應有意識地結合社會學來進行考察。無論是早期維納的關於法律的觀點,還是盧曼的法律與社會理論,法律系統與社會系統的關係都是理論基礎之一,法是在與社會系統的互動關係中顯現出其本質的,因此,系統論的法律觀離不開社會學的考察。只有有意識地、自覺地運用社會學,當然同時也結合其他相關學科知識,才有可能真正取得富有意義的成果。

可以看出,寧傑的上述觀點,與《中國法理學研究綜述與評價》中的一些觀點有相通之處,並且體現了我國法學界新近對系統科學方法和系統法學的進一步深入探索。

值得我們特別注意的是,我國學者季濤在分析了我國“文革”後的法學方法更新與法學理論發展之間的關係後認為,僅僅引進西方的法學方法和法學理論,“總讓人覺得少了些什麼”,如果我們只能做到這一步的話,那無疑將被鎖進別人的路徑,失去“無限風光在險峯”的趕超機會。在現時代,無論誰創造了一種新穎的法學方法,也不管這種創造是在哲學層次上還是在更為具體的層次上,也不管這種創造是否涉及價值觀念,它都能為人類所共享。當然,重視這個大趨勢,並不是説可以忽視另一個小趨勢,即在發揮我國民族性思維習慣的基礎上強調法學法學方法論的創新。尤其在哲學層面上,中國哲學博大精深,其中許多思想精華是令西方人歎為觀止的,比如:西方流行的系統論、混沌理論、整體性科學等學科便深受中國古代哲學思想之啟發,這也説明中國的思維習慣也許存有一定特殊優勢。再比如:中國人生哲學中講究的“圓通”,與西方實用主義哲學多少有些異曲同工之妙。因此,我們理應正視自己民族思維的優勢,在法學方法論上力求創新。可惜,在這一點上下功夫的學者太少了,似乎只有一個不可忽視的江山作了一點這樣的工作。他的《法的自然精神導論》可以説對中西哲學的優缺點進行了獨到的評價,並在此基礎上形成了自己的法學思想。要使中國法學全面走向成熟,並能給整個世界法學帶來啟迪,就必須同時重視西方法學方法的引進與立足民族思維的自我創新,從而使中國法學的傳統、重構、解構、建構工作整合起來,最終完善中國的法學理論。[10]我不認為西方的“系統論”、“混沌理論”和“整體性科學”等學科與中國的古代哲學有任何實質性的聯繫,沒有事實證明前者受到過後者的啟發。這些學科作為法學方法在我國法學中的運用,顯然不是立足民族思維的自我創新,也不能視為對西方法學方法的引進。雖然季濤在這裏並沒有明確提出系統科學方法和系統法學。但是,季濤明確提出了可以考慮運用“系統論”、“混沌理論”和“整體性科學”這些顯然屬於系統科學的理論來進行法學方法創新,這是一個非凡的見解。在這裏,季濤從一個特殊的角度間接地提出了系統科學方法以及系統法學,這個角度與《中國法理學研究綜述與評價》中所説的可以運用系統科學進行法哲學方向的研究是一致的,這意味着系統法學可以成為一種法的一般理論和基礎理論。

三、系統科學方法的實際運用

1985年以來,雖然倡導系統法學的研究者沒有按照自己以及法學界對系統法學的基本勾畫建立起來比較成熟的系統法學理論,但是,很多法學學者在法學研究中實際上自覺或不自覺地運用了系統科學方法,運用系統科學的原理和基本概念對一些法的現象進行分析和描述。這種運用構成了一些學者有關研究的有機組成部分或一個方面,深化了對一些法的現象、問題或命題的認識。這種運用,也構成了系統法學我國法學中的一種重要的存在或表現形態和方式。在我國法學研究領域,系統法學決非有觀點所説的那樣,“成為了昨日黃花,到現在僅僅作為眾多的法學方法之一保存了下來,並且未能青春常駐”。 [11]相反,我國法學研究領域的很多角落都散落着系統法學的鮮花,生機勃發,欣欣向榮。把這些鮮花按照一定科學和美學原則彙集在一起,就是一道壯美的風景。

葛洪義認為:“研究法的現象,不僅要從法的現象內部的各要素去認識它,更要從各要素之間的關係去認識它,要從結構的整體去認識。”“以結構的觀點分析法的現象雖屬鮮見,但對法的現象的全方位考察卻由來已久。”“法的現象是一個整體的結構性的範疇,法的現象是有意義的,其意義來自於它的結構。這種結構關係決定了一定社會的法治模式。法的現象與意義的聯結考察,還使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系列推論:(1)特定社會法的現象的特殊性取決於其內部的組合形式;(2)法的現象的不同組合性是決定了法在不同的社會處於不同的地位、發揮不同的作用;(3)法的現象是一個自律體系,其中任何一個要素的變化都足以引起法的現象的結構性變化,決定了法的意義的變化;(4)加強社會主義法制應是一種法的現象領域的全方位的綜合變革,其中重要內容之一就是法的現象的結構性調整。”[12]在這裏,葛洪義的上述關於研究法的現象的觀點體現着鮮明的系統思想。

季衞東認為:“鑑於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改革的需要,在法制程序化的過程中,應該着力於把程序與反思理性結合起來。嚴格的程序比較容易理解,而反思程序則較難把握。所謂反思程序,主要指法制各個子系統內部反思過程的程序化整合、以及國家和法對於社會環境的反饋結構調整的程序前提這一問題。”[13]卓澤淵在其《中國法治的過去、現在與未來》一文中認為:“法治是一個整體。是一個由法治原則、法治制度、法治組織、法治觀念、法治過程共同構成的整體;是一個由合乎法治要求的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法的監督共同構成的整體,甚至是法治內部各元素及其機制與社會協調統一的整體。它需要各個要素的共同作用和有機協調。任何一個方面或幾個方面的發展,都不可能帶來真正的法治。法治發展過程應該是其內在各要素的整合發展過程,是其內在各要素的一體化共振共進過程。法治是一個內在有機聯繫的系統,不是簡單的機械模仿就可以建立的”。[14]可以看出,這兩個例證體現了一種比較自覺地運用系統科學方法的思維方式。

我國法學界自覺或不自覺地運用系統科學方法進行法學思考和研究的情況有許許多多,以上僅是有限的幾個例證。但是,直接宣稱自己的觀點或理論是基於系統科學方法的還是很少見的。以下是這方面的兩個例證。

程竹汝從政治學與法學相結合的角度對我國的司法改革進行了深入研究。他認為:“從系統論的視角出發,我們可以將司法看做是政治系統中的一個特定的結構,這個結構自然存在着自身內部的諸種關係,以及與系統其他部分之間的結構性關係。”[15] “本文在對所研究問題的宏觀把握上,一是將政治發展看做是由各個履行着特定功能的變量(要素)互動的歷史過程;而是將司法看做是存在於政治系統中的一個完整的結構,它與政治系統的其他部分完全處於一種結構性關係之中;三是將司法定義為由價值、制度、機構、角色構成的一個完整的系統。本文中“司法結構”一詞就是在上述系統論的意義上使用的。”[16]

1987年,我國刑法學學者何秉鬆為了克服傳統犯罪構成理論的基本缺陷,開始運用現代科學系統觀來研究犯罪構成概念,我們可以推斷這應當與那時的“系統熱”和系統法學的興起有關。1993年,何秉鬆將重新構築的犯罪構成理論體系稱為“犯罪構成系統論”。[17]他認為:“既然事物是作為系統而存在,犯罪構成這一事物也是作為系統而存在。事實上,犯罪構成就是由主體-中介-個體三個基本要素相互作用的過程系統,是一個複雜的社會系統。因此,就必須如實地把它作為一個系統整體並且用系統的觀點對它進行觀察和研究。犯罪構成系統論的全部理論觀點,都是這種觀察和研究的結果。犯罪構成系統論與我國傳統的法罪構成理論以及他國的犯罪構成理論的最主要區別,就在於它是建立在唯物主義辯證法的系統觀和系統方法論的理論基礎上的。”[18]

另外,值得我們注意的是,近年來,國際法研究的一種新動向是運用系統方法研究國際法。有志於開創這片新天地的是兩位不算年輕但非常活躍的國際法學者——法國的基斯教授和美國的謝爾頓教授。這兩位教授認為,面對當今世界的巨大變化,產生於17世紀的傳統國際法理論已顯得相當落伍,面臨着一系列的挑戰。儘管近年來國際法理論界對這些挑戰作出了一定反應,但這些反應只是零打碎敲,其結果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不能令人滿意。為找尋解決諸多問題的辦法,有必要建立一個符合當前國際現實的新的國際法理論框架;而將系統分析的方法適用於國際法也許會有所幫助,因為這個方法着眼於具有能動性的相互關係,而當今國際社會的特點則體現為相互依賴性,即所謂“全球化”。[19]

系統科學作為一種研究方法,同樣受到我國的經濟學的高度重視。將系統科學引入經濟學研究,同樣是經濟學理論的一個研究方向,並且可以形成一種系統經濟學理論或學説。我國有學者已經作了這方面的探索和努力。我國經濟學學者劉永佶將貝塔朗菲提出的一般系統論以及其後的發展稱為“現代系統論”。劉永佶從“現代系統論”的角度,從政治經濟學方法論的角度,對系統科學方法進行了深刻的闡釋。我國法學界應當從中借鑑有價值的研究成果。

對於現代系統論的性質,劉永佶認為:首先,現代系統論屬於一般方法論範疇,它不具體研究任何專門的自然或社會現象,而是以如何探討現象間的一般關係為目的;第二,現代系統論具有橫向性,它所研究的系統結構的規定性、類型、機理和運動規律貫穿在自然界和社會各領域的系統之中,其概念、理論、方法,都是從各個領域和學科(主要是自然科學和技術科學)的成果中概括出來的;第三,現代系統論具有綜合性,它綜合了各門學科的研究方法,並從方法論的角度把各門學科整合、融匯、溝通起來;第四,現代系統論具有功能行為性質,它不僅要研究“是什麼”,還探討“做什麼”,而且以後者為主,探求在人的參與下如何變革對象系統的結構,形成有利於人發揮其系統功能的條件、程度和界限,在一定意義上具有“人為科學”的性質。劉永佶認為,現代系統論表明:原來人們認為互不相關的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是有一般意義上的共同點的,首先在於各自對象的結構與功能,以及存在的系統性上。雖然各種系統的結構有所差異,但都需要對之進行結構和功能的系統研究,而且研究的方法又有共同性。劉永佶從經濟學方法論的角度對系統科學方法的闡釋啟發我們,正是由於系統科學的一般方法論特點,它對法學研究是有指導意義的。系統科學方法在我國法學研究領域雖然只有20多年的歷史,而且至今對於很多法學研究者來説還是比較陌生的,但它豐富的內容和新穎的思路,卻對法學研究有着強烈的吸引力。從方法論的角度,吸收並運用系統科學方法,使之在我國法學的發展中起到充分的作用,是一項非場重要的任務。[20]

系統科學方法在我國法學研究領域的實際運用,對於我們今天構建系統法學論述體系是非常有意義的,而且這種意義是多方面的。第一,表明系統科學方法確實得到了我國法學界長期的不間斷的重視;第二、表明系統法學以某種局部的、零散、隱現的、潛在的方式一直存在和成長着,對於我們今天研究系統法學是一種精神上的支持;第三、那些直接聲稱運用了系統科學方法的法學研究,對於我們今天研究系統法學是一種巨大的精神上的鼓舞;第四、由於我國法學界在種種自覺或不自覺的程度上實際地運用了系統科學方法,這使得某種系統法學理論可以被我國法學界正確對待,而不至於因為陌生而受到漠視或不當非議。第五、已有的具有系統法學意義的觀點,對於在構建系統法學理論過程中有關概念、範疇、命題和論題的確定,具有很大的啟發性。系統法學不可能不去研究上述有關學者從系統科學角度提出的法治、司法等重大問題。這也使某種系統法學理論與我國的現有的法學研究成果必然有一定程度的吻合和關聯關係。第六、有學者運用系統科學方法探討新的刑法理論,這對如何構建系統法學理論是很有參考意義的,同時也進一步説明系統法學可以成為一種法學的一般理論、基礎理論和方法論。

作者

參考文獻

[1] 原文參見《政法論壇》,XX年第6 期第21-33頁。轉引自《法理學、法史學》,XX年第4 期第2-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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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法學導論》,卓澤淵主編,法律出版社,XX 年1月第3版,第 30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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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中國法理學研究綜述與評價》,王勇飛、張貴成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12 月第1版。第43-44頁。

參見:法律圖書館網,

[10] 參見:《法學方法論的更新與中國法學的發展》,季濤。《跨世紀法理學回顧與展望》,莊金鋒、崔惠平 主編,上海社會科學出版社,XX年8月第1版。第152 頁。

[11] 參見:《法治泛論》,卓澤淵著,北京,法律出版社,XX年6月第1版。第315-316頁。

[12] 參見:《探索與對話:法理學導論》,葛洪義,著,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XX年4月第1 版。131-136頁。

[13] 引自:《法治秩序的建構》,季衞東 著,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第82-86頁。

[14] 引自:《法治泛論》,卓澤淵 著,北京,法律出版社,XX年6月第1版。第24頁。

[15]]引自:《司法改革與政治發展》,程竹汝著,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XX年5月第1版。。

[16] 引自:《司法改革與政治發展》,程竹汝著,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XX。5第1版。第 7頁。

[17] 參見:《犯罪構成系統論》,何秉鬆著,1995年5月第1版,中國法制出版社,第552頁。

[18] 引自:《犯罪構成系統論》,何秉鬆著,1995年5月第1版,中國法制出版社,第65頁。

[19] 參見:《系統方法與國際法》,張若思 著,《環球法律評論》XX年冬季號,第497-498頁。

[20] 參見:《政治經濟學方法論綱要》,劉永佶著,河北人民出版社,石家莊,XX年6月第1版,第364-372頁。

中國系統法學研究回顧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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