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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如何避免執業風險

律師如何避免執業風險

律師天天與社會上各種極端的矛盾和紛爭打交道,律師理應個個都是風險控制高手,管理專家,但現實的狀況似乎總不盡人意。現在被司法機關“繩之以法”的律師越來越多,被各種各樣的社會勢力報復的律師也是越來越多,甚至有人為此丟了性命。

律師如何避免執業風險

對一個正直的律師執業過程中,存在着四大風險:一是來自司法機關和政府機關的打擊報復,二是來自江湖黑惡勢力的糾纏威脅,三是當事人的遷怒或報復,四是因工作的失誤或過失產生的風險,其中最大的風險是前面二個。

這四大風險共同的特徵就是律師的行為觸犯了某些個人的利益和權威,得罪了某些有能量的人,或者是拿了別人的錢,沒有能為當事人消災,結果讓當事人惱羞成怒,以至於窮兇極惡,或者因維護了委託人的利益遭到對方當事人的報復。

一、《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的規定引發的律師執業風險

《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關《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的規定,社會各界都頗多非議,也是公檢法機關肆意追究律師的尚方寶劍。據統計自1996年以來,全國已經有300多名律師因刑事辯護被司法機關以各種原由“繩之以法”。全國刑事辯護率逐步下降,全國法院審結的刑事案件中已經有70%以上的沒有辯護人。

《刑法》第三百零六條是專制、專政、特權和官僚文化的產兒,在我們這個有着古老傳統國度裏,不管是誰做了警察、法官、檢察官(包括那些被“繩之以法”的律師),內心都期望能毫不客氣地甚至咬牙切齒地把處處與自己對着幹的律師送進大獄,這種原始而愚昧的心態,在官僚文化(律師怎麼可以不被“我” 管)的推波助瀾下,就堂而皇之的成為了人大的立法。《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的規定是中國人原始而落後的心態和心理孕生出來的怪胎。

律師職業上的自由讓所有的人都感到眼紅,尤其是讓有權的人心煩,所以一定要管上一管;之所以會出現如此怪胎,還有更深層次的原因是現在刑事案件,相當一部分案件的證據是警察和檢察官通過刑訊逼供或變相的刑訊逼供得來的,因為是非法得來的證據,所以在維護證據的“嚴肅性”的時候就會顯得有些窮兇極惡,正如搶劫者保護搶來的東西一定是用暴力一樣。檢察官和警察沒有勇氣和能力平等地與律師比較誰的證據更有證明力,不願意自己“辛苦”得來的證據被律師否定,是很多律師被打打擊報復的直接原因。

律師是人,警察、檢察官、法官也都是人,都是一羣普通的俗人組成的羣體,切忌把這一羣人當作聖人或神明化身或代言人,他們身還不具備神性,只是一個普通的人,其中的人有些人因為獲得了一點點職業賦予的特權,而變得似人又非人。所以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只能把警察、檢察官、法官無所不用其極的 “小人”,處處慎重對待自己的工作,如果忘乎所以,一旦當律師的權利侵犯了警察、檢察官、法官的權威或權益時,那律師的執業就已經處在危險中了;如果某個案件已經事先由某個領導或者重要人物定過調了,律師再摻合進去説三道四,那這個律師離看守所也就不遠了。

曾經有一位在官場奮鬥了一輩子的父親,對他的兒子、我的同事如是説:在官場中縣處及以下的幹部都不是人。這句雖然有些極端但反映出了這樣一個現實,這一羣非常飢渴的羣體,在權力、利益、名譽面前個個都會變得窮兇極惡,在各種顯規則背後實際起作用的是“叢林法則”。事實上也是如此,律師遭遇到的打擊報復大都來自基層的公安局、檢察院、法院。

筆者在法院工作過十二年,在這十二年中對所接觸到公檢法的幹警進行過深入而細緻的心理解剖,深諳他們的心理特徵的行為模式,有時對律師的報復僅僅是因為律師請吃飯沒有沒有請某人,敬香煙時遺漏了某人。

所以律師在執業過程務必要處處慎重,才可能為自己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根據筆者的經驗:

1、律師如果不是因為開庭或者重要的事務,在上午十一點鐘、下午五點鐘之前一定要離開公檢法機關,否則在別人等飯吃的時候,你抽身而走,會讓人很失望,如果請客請的不好,會惹下口舌是非。

2、在公檢法的人交往中,越是職務低的越是要尊重,閻王好辦,小鬼難纏。有職務的領導好辦,即使是稍有得罪,找一個能管他們的領導或者有影響力的人一起吃餐飯,打個招呼,一般有什麼過節就能化解了,起碼能恢復面子的正常交往,不至於進行公開地刁難,美其名曰:“不打不相識”。如果在公檢法機關中只要有三個人説一個律師辦事“不上路子”,那這個律師的工作就會處處受限。

3、請客吃飯千萬不要自定人選,由你要請的人召集即可,否則把一羣明爭暗鬥中的人放在一個桌上吃飯,最後會機關內部鬥爭,城門失火,殃及池魚。

4、律師辦事刑事案件,對辦案的人員要有禮有節。按筆者的經驗:

初次見面先送上會見函或閲卷函,如果辦案人員説忙、沒時間,就先回去,然後再電話聯繫確定安排會見與閲卷時間,如果仍然不能安排,就用快遞或掛號信,寄上一份要求安排會見或閲卷的律師函。如果辦案人員仍然不安排,下面的工作就由委託人或者其家屬來完成,帶着一層一級去告狀。律師對辦案人員要做到仁至義盡,然後採取措施,這些人共同的特點是怕人大、怕政協、怕政法委找他們的麻煩,因為這會影響他們的前程。

對於必須調查的證據,尤其是關鍵的證人證言,原則上律師不作調查筆錄。由委託人及家屬提供線索,幫助申請司法機關調查或者由當事人、委託人或證人自己親自寫,讓委託人或者家屬自己交給辦案人,而不是由律師代筆包辦。之所以這麼做,是因為律師也不知道委託人及其家屬與證人之間是否有某種感情上因素或利益上的交易,如果律師自己製作筆錄則風險不可測。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一半是法庭上的辯護人,一半則是法律顧問,切忌包辦代替。

總之一條,律師既要注重與公檢法機關良好的工作關係,同時也要講究方式、方法,對有些故意拖延或惡意刁難的行為要敢理直氣壯地和他們打太極,發暗力較量,讓他們知道律師也不是好惹的,切忌以針尖對麥芒式的方式較量和鬥爭。

現在大家都非常關注律師有多少被繩之以法了人,其實公檢法的人被繩之以法的也不比律師少。筆者二十多年的職業經歷中,也經常聽説警察、檢察官、法官被人磕悶棍,有的被瘋狂的當事人逼得磕頭求饒、吐出收受髒錢或放血擺平的事也不在少數,甚至有的警察、檢察官、法官因此被人戴上了“綠帽子”。當然更多的貪樁枉法,胡作非為的幹警最後都被請君入甕了。

把邪惡的人送進地獄或斷頭台,是律師最基本技能和看家的功夫,所以根本不用在乎這些人的存在。從這個角度看,律師因執業而身陷囹圄,則説明我們的律師還太不成熟了。

如果老百姓的權利連司法機關和政府機關都無意保護,一名律師又能如何?依照法律盡到自己的職責就可以了,對刑事案件從收案開始就要細細地“軋苗頭”,如果確定偵查或一審期間惹不起,就把一審當作二審的準備,做好準備工作,到二審再決高低上下;再者如果真的是惹不起還躲得起。

另外在法庭上,律師切忌拿檢察官和法官的失誤做文章,如果檢察官與法官的失誤對案件結果不構成影響,要包容而是計較,更不拿這些失誤來説事,人非聖賢,誰能無過?相反在行使自己的權利和表達主張時,側面提醒檢察官或法官,或悄悄彌補檢察官或法官的失誤,這更能體現一名律師的水準和風範。

二、江湖風險

前不久一位年輕的律師,因參與了當事人間的黑吃黑的交易,結果被對方當事人糾集的一幫實江湖中人圍追堵截,一定要他交出委託人。困惑中,打電話向我求救。接到了電話我嚴厲地批評了他,做律師不能什麼錢都賺,於是我建議他立即換掉手機,放下一切工作迴避一段時間,因為江湖中的一切也是有成本的,江湖中人出手也都是有代價的,不是什麼人都能承受得了的,如果實在不行就請一個江湖中人來擺平這件事。這種事如果沒有嚴重的後果找警察根本無濟於事,相反會讓這羣亡民之徒更加地變本加厲的理由的藉口。

做律師免不了與社會上的三教九流打交道,江湖社會自古以來就一直存在着,主流社會除了排斥、鄙視、打壓這個羣體外,很少予以關注和研究。而事實上這羣人的影響無處不在,無時不在,他們以一種與主流社會完全相反的生存方式在生存着,如果一旦招惹上就會麻煩不斷。年輕律師大都是從學校到社會,根本沒有對付這些人的經驗,如果一小心陷入江湖圈套或陷阱,則會後患無窮。

所謂的江湖社會是市井社會的百態營生,其實是由一小部分人導演的鬧劇,在傳統社會中脱離主流社會或不願意加入主流社會的人,為了生存和發展自發組織起來民間的組織或非組織,在中國二千多年的封建史中,那些離開或失去土地,或種種原因脱離宗法社會的遊民或流民,最典型的就是《水滸傳》一百零八將的傳奇式人物。江湖就是由這一羣人在興風作浪。

在這兒有真、善、美,假、醜、惡共存,正與邪、良與劣、誠與詐混雜;真真假假、虛虛實實,盡顯人間冷暖、世態炎涼;三教九流、三百六十行,看似正常的營生中似乎行行都是藏污納垢,狗仗人勢、欺軟怕硬、以假亂真、以次充好、短斤少量,偷竊扒拿、坑蒙拐騙、欺行霸市、強賣強買,敲詐勒索、殺人越貨……,天下熙熙皆為財來,天下攘攘皆為財去,每行每業都有自己偷工減料、坑蒙拐騙、巧取豪奪的獨門暗器,不入此行不諳此道。總之凡是人世間所有的醜事惡事壞事,在這兒都會象雜草一樣,永遠地存在下去。

這就是人類社會的原生態,也總是企圖影響主流社會的存在和發展,社會的文明程度在於主流社會國家政治或政府的力量對這種原生態社會的規範能力和影響能力。當政治和政府的力量強大的時候,這種原生態的中的邪惡勢力就會轉入地下;當政治和政府的力量弱的時候,原生態中邪惡勢力就會猖獗,伊拉克在薩達姆倒台後出現的混亂就是最好的例證。

原生態的江湖社會永遠都在進行着分化,一部分在獲得財富的原始積累後,步入主流社會,另一部分轉向了社會的對立面成為黑惡勢力,而大部分的人是留在普通的市井社會中,維持着這個原生態社會存在,同時也要接受主流社會和道德社會的規範。

古人説入世,其實就是指入的這個世,所謂的江湖社會。江湖的險惡,是人所共知,但主流社會從未正視過它,導致人類社會普遍地對這種社會原生態狀態的鄙視、輕視、偏見和認識上的無知。總以為這是個毒瘤或惡疾,一廂情願地以為去掉就好了,但是誰也沒有成功過。相反讓這幫人借天、地、人亂之時奪取了江山,劉幫、朱元璋是也。

自古主流社會的官府與江湖社會的黑惡勢力,構成了社會的兩個極端,而且都是由普通百姓供養的,官府靠皇糧國税,黑惡勢力靠的是無所不用其極的巧取豪奪,如果官府與這種黑惡勢力的相互勾結、沆瀣一氣,那就是老百姓最大的災難。

總之江湖社會是一種客觀的存在,因為生存的壓力導致進入不了或脱離主流社會或進入不了主流社會的人迴歸叢林,以原始的暴力、野性和狡詐為自己生存獲得更多的生存空間、利益空間、安全空間,人數不多但能量也不小,無時無刻不在影響着社會的存在和發展,社會中的每一個人都無法迴避它的存在和影響,幾乎沒有人可以一生不經歷江湖,除非有能力和機緣生活社會的真空中。有關人類社會的原生態,因為很少有人關注和研究,所以筆者在此多費些筆墨。

江湖是人生必然經歷,正如天上的水、地下的水、高山的水都要經過大河奔流方可到海一樣,不可避免地要經歷一段污泥濁水一樣,只有那些不放棄大海、不停止向前的,方可最終奔流到海不復歸。江湖社會的原生狀態,是人類社會的基礎的和過渡性的狀態,是人類本能出於生存的需求而被動採用的利益獲取和自我保護方式,但無論如何都還是要受到主流社會的法律和道德規範的約束,是水由高山到大海的一個必然的階段和過程,最後都必須迴歸到人類真、善、美的大旗下。

在現實社會中,無論是在城市還是在鄉村,江湖組織比比皆是,每一次的打擊就像割韭菜,前面的割掉了後面又長出來了,而且一代更比一代兇狠、狡猾。而且這羣人因為經常兒事,特別愛與公檢法、政府機關的人交“朋友”。

對這羣人的經驗是:以敬而遠之、近而遠之為原則,對實在免不了的接觸與交往,則以禮相待,給他們必要的尊重。這羣人最需要主流社會的人給予尊重。除辦理正式的案件外,如果有什麼法律事務諮詢都是以閒聊方式告訴他們,而不是以正式的方式給以答覆,絕對不參與他們的事務。

類似的組織看似地下的,其實在某一個區域或地域,他們的人員和組織往往都是有數的,作為律師幾乎不費吹灰之力,就可知道這些組織的主要成員和分佈情況,以便在接收各種案件時加以分辨。

建議年輕的律師在認認真真地去讀一下《水滸傳》,不要以為《水滸傳》僅僅是一本歷史小説,它是一部對中國古代原生態的社會狀態的典型寫照,這種生存狀態不會因為歷史的改變而改變,歷史翻過五千年,這種原生態的社會狀態會依然存在。

三、委託人或當事人的報復或遷怒

“一代官司三代仇”,在這傳統的社會心理作用下,自己的委託人輸了官司會抱怨律師,對方的當事人輸了官司也會記恨律師。

所以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必須處理好與委託人及對方當事人的關係,要善於化解當事人的抱怨和仇恨,最簡單的方法就是把對案件的主張和意見,以請求的形式出現,充分利用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的權威性來化解這些風險。律師儒雅風度和知書達理的風範,是化解這些風險的最好良方,切忌在執業或辦案過程中表現得窮兇極惡,把話講絕、把事做絕;切忌不要到處吹牛、到處誇海口,否則搞不好會引來殺身之禍。

曾經發生過一件惡性案件,一個兇犯的母親因癌症醫治無效殘廢,這個兇犯就認定是醫生把他母親治死了,一直耿耿於懷、尋機報復,終於在一天這位工作了幾十的老醫生在下班回家途中,剛剛走進自己的樓道,就被這個兇犯用刀殘忍地捅死了。

做律師誰也不敢保證,一生不遇到這種偏執的當事人,一生只要遇到一次就前功盡棄,律師的工作總是處於社會矛盾的風口浪尖,不能不慎重,任何時候都沒有理由膽大妄為。

四、因律師執業過程中重大過失或失誤造成的風險

從實踐的情況來看,由於律師或者是摸着石頭過河過來的,或者是半路出家做律師,所以律師在執業中尤其是年輕的律師在執業中的失誤是比比皆是,只是當事人不懂法律的規定,或不瞭解司法機關的工作規程或流程,被律師的花言巧語搪塞過關了,或者被事件或案件本來的進程或規律掩蓋了。

合同為例,一個公司的所有的合同,即使沒有律師的參與,90%以上的合同在履行過程中不會產生現實的風險,因交易者與交易者之間存在着天然的默契和誠信規則,律師參與僅僅是為了避免或降低可能存的百分之幾的風險。由於律師的工作沒有統一的標準,律師的失誤與過失往往成了説不清、道不明的漿糊團。這也就導致即使律師沒有失誤也可能被當事人冤枉,加之律師與律師之間的標準不同,當事人往往也會用另一個律師的標準來衡量自己委託的律師。

單單從實體的結果來看,對律師工作的評判是很難有統一的標準,律師避免或減少類似風險的最簡單的辦法就是規範自己的辦案規程序和流程,實踐工作中律師的失誤往往首先表現在程序或形式上。實體上的錯誤往往都是因為方面性的錯誤造成的,或定性錯誤或適用法律錯誤,這完全是由律師的專業水準和實踐工作經驗不足造成的,只有通過好好學習來彌補和提高。

綜上,律師在執業中的風險無處不在,對中國律師業來説最大的風險還不在於行業本身,而在於行業以外。二十多年來,在法庭內外筆者很少遇到值得欣賞的律師,集專業知識、技術、技能、藝術氣度、風範、儀表於一身的律師真的是鳳毛麟角。這種狀態本身就是一種錯誤和風險,因為這與老百姓心目中:“西裝筆挺,舉止優雅,精通業務,技能精湛,目光犀利,外表非凡。”的標準相差太遠。社會大眾對律師心理上的排斥與輕視是律師最大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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