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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調解通知書(通用3篇)

行政複議調解通知書(通用3篇)

行政複議調解通知書 篇1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執法單位:

行政複議調解通知書(通用3篇)

為進一步發揮行政複議制度在化解行政爭議、構建法治政府、創新社會管理、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實現辦案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和《龍巖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案件辦理程序規定》(龍政辦[20xx]167號)等有關規定,市政府法制辦擬定了《龍巖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案件調解和解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龍巖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案件調解和解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做好本單位行政複議案件調解和解工作

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十月二十五日

行政複議調解通知書 篇2

申請人劉品青、林志堅:

你們認為深圳市人民政府自20xx年9月10日收到提交的“歷史遺留違法私房產權確認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後,至今未作出任何回覆或調查確認產權,已構成行政不作為,特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經審查,省人民政府決定受理你們的行政複議申請。

特此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

十一月十八日

行政複議調解通知書 篇3

各縣(市、區)公安局(分)局,市局各業務部門、直屬單位:

為了規範行政複議調解、和解工作,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和行政爭議,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市局制定了《温州市公安局行政複議調解、和解工作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上報市局法制處。

附件:配套文書(式樣)

一、參加行政複議調解通知書

二、行政複議調解筆錄

三、行政複議調解書

四、行政複議和解協議書

温州市公安局

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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