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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內容及法律依據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內容及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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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內容及法律依據

建設項目用地選址意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建設項目的名稱、性質、用地與建設規模;供水、能源的需求量、運輸方式與運輸量;廢水、廢氣、廢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等。

(2)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的主要依據:

①經批准的項目建議書;

②建設項目與城市規劃佈局的協調;

③建設項目與城市交通、通訊、能源、市政、防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④建設項目配套的生活設施與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設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⑤建設項目對於城市環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響,以及與城市環境保護規劃和風景名勝、文物古蹟保護規劃的協調。

(3)建設項目選址、用地範圍和具體規劃要求。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還應當包括除建設項目地址和用地範圍外的附圖和明確有關問題的附件。附圖和附件是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配套證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圖和附件由發證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實際情況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六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

辦事程序:

⑴、建設單位持主管部門批准的《項目建議書》、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按照《榮成市建築方案設計管理規定》要求的內容和深度設計的建築方案,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建設項目選址和方案審批申請(成山城區及其餘鎮村的規劃由成山分局、鎮村建設辦公室提出意見後,報規劃管理處審查報批)。

(2)、規劃管理部門接到申請,7個工作日內經現場踏勘後確定初審意見,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城鎮規劃、環保和土地利用要求的建設項目報建設局審查。

(3)、建設局審查通過後,規劃管理部門將建設項目進行彙總,集中報市政府。由分管市長組織建設規劃、土地、環保等有關部門聯合現場辦公,審定建設項目的可行性意見。

(4)、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市政府審定的意見,提出項目選址意見和規劃條件,編寫城市規劃專報,並在榮成建設信息網上公示。規劃專報發佈後,建設單位到規劃管理部門領取並填寫《建設項目選址申請書》,由規劃管理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當日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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