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行政公文 >意見 >

《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詳解

《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詳解

下面是本站小編精心為大家整理收集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詳解,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詳解

20xx年7月19日,央行等十部委發佈《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髮〔20xx〕(下稱《指導意見》)。對互聯網金融給於正面的鼓勵和支持,明確了互聯網金融的行業監管部門,並對互聯網金融行業規範和市場監管提出比較概括的建議。綜合《指導意見》,通過三個部分:第一、從金融管理的宏觀層面給互聯網金融正名分、確定支持態度;第二、從監管的分區劃片、條線上明確管理部門和權利、責任;第三、從宏觀管理、行業管理、企業建設方面提出管理框架的規制。

第一部分解讀

明確了互聯網金融的金融定位,對互聯網金融的積極作用給於明確的肯定,並以非常明確的鼓勵、支持態度,對互聯網金融(互聯網+金融)的創新融合、合作提出多種方面的具體支持,包括對互聯網金融的融資支持(產業投資、上市融資)、管理支持、財税支持、信用基礎建設支持、相關行業支持。從《指導意見》的支持表態和支持方式看,可謂不遺餘力,寄託了對建立完善、良好金融生態環境和產業鏈的要求,並進而對互聯網金融支持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就業寄予厚望。從第一部分反映的政策信息看,監管層延續了對互聯網金融的支持態度,並對新生的互聯網金融業態給於了寬鬆監管的明確態度,並呼籲相關管理部門、相關行業協同支持互聯網金融機構。這應該是符合中國金融改革和完善的總體規劃,以比較合理、温和姿態支持金融新業態的發展創新。當然支持並不是無原則的,整頓主觀上有惡意、客觀上有惡果的行業不良應在情理之中,但持“洗牌”之説的陳詞評論沒有根據!

1、明確對互聯網金融的定位、肯定互聯網金融的積極作用:

1.1互聯網金融對現有金融體系的意義:對現有金融業態產品、業務、組織和服務產生深刻影響,客觀上實現了彌補傳統金融覆蓋領域的不足、提高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促進了多層次金融體系的構建;

1.2肯定互聯網金融的積極作用:互聯網金融通過彌補現有金融對小微企業覆蓋面不足,促進小微企業發展,並進一步在目前政府大力倡導的的創新、就業、發展中發揮金融支持作用;

2、積極鼓勵互聯網+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託和消費金融等創新融合:

2.1支持傳統金融機構+互聯網:建設創新型互聯網平台開展網絡銀行、網絡證券、網絡保險、網絡基金銷售和網絡消費金融等業務;

2.2支持互聯網企業、電子商務+金融:合規設立互聯網支付機構、網絡借貸平台、股權眾籌融資平台、網絡金融產品銷售平台、拓展電商供應鏈業務;

3、鼓勵、支持各類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聯網金融生態環境和產業鏈;

3.1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支持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為第三方支付機構和網絡貸款平台等提供資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務;

3.2支持小微金融服務機構+互聯網企業開展業務合作,實現商業模式創新;

3.3支持證券、基金、信託、消費金融、期貨機構、保險+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拓寬金融產品銷售渠道,創新財富管理模式,提升互聯網金融企業風險抵禦能力。

4、支持互聯網金融企業融資

4.1支持互聯網金融產業投資基金:推動創業投資機構、產業投資基金深度支持;

4.2支持互聯網金融機構上市融資:鼓勵符合條件的優質互聯網金融機構在主板、創業板等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

5、管理支持:

堅持簡政放權,提供優質服務。各金融監管部門要積極支持金融機構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互聯網企業開展相關金融業務實施高效管理。

5.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辦理工商註冊登記

5.2電信主管部門、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要積極支持互聯網金融業務,電信主管部門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

5.3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5.4立法配套支持: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立法研究,適時出台相關管理規章,營造有利於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良好制度環境;加大對從業機構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

5.5呼籲地方政府政策支持:鼓勵省級人民政府加大對互聯網金融的政策支持;

5.6科研支持:支持設立專業化互聯網金融研究機構,鼓勵建設互聯網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研究。

6、財税政策支持:

6.1適用優惠政策:互聯網金融企業滿足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税收政策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税收優惠政策;

6.2完善税收政策:結合金融業營業税改徵增值税改革,統籌完善互聯網金融税收政策;

6.3税收扣除政策:落實互聯網金融機構新技術、新產品研發費用税前加計扣除政策。

7、信用基礎建設支持: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培育互聯網金融配套服務體系。

7.1支持大數據存儲、網絡與信息安全維護等技術領域基礎設施建設;

7.2鼓勵從業機構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7.3推動符合條件的相關從業機構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7.4允許有條件的從業機構依法申請徵信業務許可;

7.5支持具備資質的信用中介組織開展互聯網企業信用評級,增強市場信息透明度。

8、相關行業支持:鼓勵會計、審計、法律、諮詢等中介服務機構為互聯網企業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第二部分解讀

互聯網金融屬於金融之一部分,明確金融監管的立場和態度,並明確適用寬鬆監管政策,為創新留有餘地和空間。對於不同類型的互聯網金融機構,分別由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分別監管。劃歸片區、條線的管理權限以及責任,與之前的討論分析並無太大區別,但對於股權眾籌公開在網絡融資的規定,屬於大膽創新,應該是具有突破性的管理調整,對於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具有相當意義。

1、明確金融監管、促進健康發展:互聯網金融本質仍屬於金融,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的特點。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是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

2、寬鬆監管政策:互聯網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興業態,要制定適度寬鬆的監管政策,為互聯網金融創新留有餘地和空間。應遵循“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科學合理界定各業態的業務邊界及准入條件,落實監管責任,明確風險底線,保護合法經營,堅決打擊違法和違規行為。

3、互聯網支付業務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

律師説明:互聯網金融實現融資的快捷、低成本、高效,離不開互聯網支付的支持;互聯網支付業務既有支付服務的性質,也有與銀行管理類似的金融安全的控制需要;與互聯網金融平台和資金支付的隔離一般,互聯網支付業務的管理必然也不僅僅是支付企業自身的業務問題,人民銀行的監管也是必要的,但是否會影響到互聯網金融所需要的快捷、高效以及低成本等問題,要看未來如何監管以及如何設置業務成本分攤,有待細則明確。

4、網絡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4.1明確網絡借貸的兩種分類:包括個體網絡借貸(即P2P網絡借貸)和網絡小額貸款。

4.2個體網絡借貸

4.2.1個體網絡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範。

特別説明:民間借貸的性質,以及民間借貸的法律適用,延續原有的法律體系規定,沒有作新的調整規定,應該理解為出借人為自然人,借款人包括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體。有些解讀認為此處的“個體”沒有明確自然人,是政策上將企業作為出借人予以放開。本律師認為上述説法缺乏現有法律對民間借貸規定的支持。

4.2.2個體網絡借貸性質:屬於中介平台;

個體網絡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

4.3網絡小額貸款

4.3.1網絡小額貸款的性質是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提供貸款);

4.3.2網絡小額貸款法律適用:應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

特別説明: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貸款的方式有所變化,但其性質並未發生變化,借道互聯網發放貸款的方式,並不能改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方面的限制。

5、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5.1定義: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

5.2眾籌平台: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平台(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

5.3股權眾籌的主要服務方向:創新創業企業、小微企業;

特別説明:

一、公開股權融資一直是政策、法律監管的紅線,無論從證券監管、非法集資等追究相應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公開向不特定對象融資一直是一個明確的犯罪構成。本次《指導意見》以明確的形式對股權眾籌融資給於法律定位和支持,是金融管理體系的重大內容調整,這也是真正股權眾籌的創新所在;

二、從某種意義上講,股權眾籌的破冰,應該是互聯網金融領域最大的管理開放。互聯網+金融所要實現的主要目的就是融資主體的融資需求得到便捷、低成本、高效率的滿足,p2p滿足了債權融資的平台支持,而股權眾籌實現了股權融資的平台開放。

三、進一步講,股權眾籌之下,企業通過互聯網金融平台就可以實現其ipo。當然,目前股權眾籌的融資主體如何限制、投資主體的數量如何限制,尚沒有完全確定。

四、股權眾籌的開放,對於建設多層次資本市場具有里程碑意義。當然,在現有的法律生態環境下,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的管理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和不良現象,股權眾籌打開的新市場如何監管自然需要更多的下文,有待在發展中規制。

6、互聯網基金銷售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6.1基金銷售機構與其他機構通過互聯網合作銷售基金等理財產品的,要切實履行風險披露義務,不得通過違規承諾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範資產配置中的期限錯配和流動性風險;

6.2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合作機構通過其他活動為投資人提供收益的,應當對收益構成、先決條件、適用情形等進行全面、真實、準確表述和列示,不得與基金產品收益混同。

6.3第三方支付機構在開展基金互聯網銷售支付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人民銀行、證監會關於客户備付金及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相關監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客户備付金只能用於辦理客户委託的支付業務,不得用於墊付基金和其他理財產品的資金贖回。

7、互聯網保險業務由保監會負責監管。

7.1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穩定性原則,加強風險管理,完善內控系統,確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

7.2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應當堅持服務互聯網經濟活動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針對性的保險服務。保險公司應建立對所屬電子商務公司等非保險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牆。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進行不實陳述、片面或誇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等誤導性描述。

8、互聯網信託業務、互聯網消費金融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8.1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業務的,要嚴格遵循監管規定,加強風險管理,確保交易合法合規,並保守客户信息。信託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產品銷售及開展其他信託業務的,要遵守合格投資者等監管規定,審慎甄別客户身份和評估客户風險承受能力,不能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8.2信託公司與消費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產品文件簽署制度,保證交易過程合法合規,安全規範。

第三部分解讀

是關於對互聯網金融宏觀管理的框架建設,針對健全互聯網金融管理制度,規範互聯網金融市場秩序。市場需要是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原動力,但政府管理必然是在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下規制。綜合市場需要、宏觀調控、保障消費者權益等因素,細化管理制度、營造互聯網金融生態環境,是總框架的內容。

第一、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管理主要集中在互聯網行業管理、客户資金監管兩個方面,這也是歷來呼籲政府管理的民間提法;第二、對互聯網金融企業自身建設提出要求,互聯網金融企業需要完善在網絡安全、信息安全、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建設;第三、對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上強調反洗錢和金融犯罪。

1、互聯網行業管理

1.1互聯網金融平台監管: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除應按規定履行相關金融監管程序外,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

1.2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兩部門按職責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2、互聯網金融客户資金監管制度: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2.1第三方存管制度:

2.2分帳管理:除另有規定外,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户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户資金與從業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客户資金存管賬户應接受獨立審計並向客户公開審計結果。

3、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

3.1信息披露:及時向投資者公佈其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相關信息,以便投資者充分了解從業機構運作狀況,促使從業機構穩健經營和控制風險。

3.2風險提示:從業機構應當向各參與方詳細説明交易模式、參與方的權利和義務,並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聯網金融的合格投資者制度,提升投資者保護水平。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監管。

4、消費者權益保護

4.1消費者教育規劃、維權提示。加強互聯網金融產品合同內容、免責條款規定等與消費者利益相關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監督處理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

4.2爭議解決機制:構建在線爭議解決、現場接待受理、監管部門受理投訴、第三方調解以及仲裁、訴訟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4.3細化完善互聯網金融個人信息保護的原則、標準和操作流程。嚴禁網絡銷售金融產品過程中的不實宣傳、強制捆綁銷售。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會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

5、網絡與信息安全

5.1從業機構應當切實提升技術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客户個人信息。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別負責對相關從業機構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進行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和技術安全標準。

6、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

6.1從業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識別客户身份,主動監測並報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資料和交易記錄;

6.2從業機構有義務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有關協助查詢、凍結的規章制度,協助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及時查詢、凍結涉案財產,配合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做好取證和執行工作。

6.3堅決打擊涉及非法集資等互聯網金融犯罪,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金融機構在和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代理時應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簽訂包括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協議,並確保不因合作、代理關係而降低反洗錢和金融犯罪執行標準。人民銀行牽頭負責對從業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進行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打擊互聯網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牽頭負責。

7、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

7.1充分發揮行業自律機制在規範從業機構市場行為和保護行業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組建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協會要按業務類型,制訂經營管理規則和行業標準,推動機構之間的業務交流和信息共享。協會要明確自律懲戒機制,提高行業規則和標準的約束力。強化守法、誠信、自律意識,樹立從業機構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正面形象,營造誠信規範發展的良好氛圍。

7.2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各監管部門要相互協作、形成合力,充分發揮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當密切關注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及相關風險,對監管政策進行跟蹤評估,適時提出調整建議,不斷總結監管經驗。財政部負責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財務監管政策。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和完善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監測體系,相關部門按照監管職責分工負責相關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和監測工作,並實現統計數據和信息共享。

綜合評價:

A、從目前格局看,民間金融借道互聯網(p2p)實現了吸引民間個人資金,投資於各種民間融資需求,以及與各種傳統金融產品的嫁接,已經是民間融資參與金融大棋盤後的進步;股權眾籌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通過網絡實現公開股權融資,是《指導意見》最大的開放和創新;

B、在法規和管理等方面沒有做太明確和嚴格的限制,正是互聯網金融一個相對發展的創新空間,只要互聯網金融企業把握好平台運作規範、資金使用安全,應該有較大發展機會,總體上《指導意見》對於促進互聯網金融發展是利好。

C、支持、促進互聯網金融蓬勃發展,但《指導意見》後的市場也是有門檻的,除國家隊參與靠規模大佔優,互聯網公司靠數據佔先,其他的互聯網金融平台只有靠創新商業模式,或者利用傳統民間金融的天然土壤發展。許多評論認為《指導意見》後時代,互聯網金融的野蠻生長已經結束,如果沒有《指導意見》的市場是野蠻市場,那應該説在野蠻市場得到成長的互聯網金融企業一定不是靠野蠻成長的!有《指導意見》後時代的互聯網金融更加需要精細商業模式和創新推動發展。

《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近年來,互聯網技術、信息通信技術不斷取得突破,推動互聯網與金融快速融合,促進了金融創新,提高了金融資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xx大和xx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遵循“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從金融業健康發展全局出發,進一步推進金融改革創新和對外開放,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以下統稱從業機構)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互聯網與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勢所趨,將對金融產品、業務、組織和服務等方面產生更加深刻的影響。互聯網金融對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和擴大就業發揮了現有金融機構難以替代的積極作用,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有利於提升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進金融創新發展,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構建多層次金融體系。

(一)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台、產品和服務創新,激發市場活力。鼓勵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託和消費金融等金融機構依託互聯網技術,實現傳統金融業務與服務轉型升級,積極開發基於互聯網技術的新產品和新服務。支持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建設創新型互聯網平台開展網絡銀行、網絡證券、網絡保險、網絡基金銷售和網絡消費金融等業務。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設立互聯網支付機構、網絡借貸平台、股權眾籌融資平台、網絡金融產品銷售平台,建立服務實體經濟的多層次金融服務體系,更好地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進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廣度和深度。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自建和完善線上金融服務體系,有效拓展電商供應鏈業務。鼓勵從業機構積極開展產品、服務、技術和管理創新,提升從業機構核心競爭力。

(二)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實現優勢互補。支持各類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聯網金融生態環境和產業鏈。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創新,為第三方支付機構和網絡貸款平台等提供資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務。支持小微金融服務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業務合作,實現商業模式創新。支持證券、基金、信託、消費金融、期貨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拓寬金融產品銷售渠道,創新財富管理模式。鼓勵保險公司與互聯網企業合作,提升互聯網金融企業風險抵禦能力。

(三)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改善融資環境。支持社會資本發起設立互聯網金融產業投資基金,推動從業機構與創業投資機構、產業投資基金深度合作。鼓勵符合條件的優質從業機構在主板、創業板等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金融政策,對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予以支持。針對互聯網企業特點,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

(四)堅持簡政放權,提供優質服務。各金融監管部門要積極支持金融機構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互聯網企業開展相關金融業務實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辦理工商註冊登記。電信主管部門、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要積極支持互聯網金融業務,電信主管部門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立法研究,適時出台相關管理規章,營造有利於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良好制度環境。加大對從業機構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鼓勵省級人民政府加大對互聯網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設立專業化互聯網金融研究機構,鼓勵建設互聯網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研究。

(五)落實和完善有關財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則,對於業務規模較小、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符合我國現行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税收政策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税收優惠政策。結合金融業營業税改徵增值税改革,統籌完善互聯網金融税收政策。落實從業機構新技術、新產品研發費用税前加計扣除政策。

(六)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培育互聯網金融配套服務體系。支持大數據存儲、網絡與信息安全維護等技術領域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從業機構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動符合條件的相關從業機構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允許有條件的從業機構依法申請徵信業務許可。支持具備資質的信用中介組織開展互聯網企業信用評級,增強市場信息透明度。鼓勵會計、審計、法律、諮詢等中介服務機構為互聯網企業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二、分類指導,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責任

互聯網金融本質仍屬於金融,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的特點。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是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同時,互聯網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興業態,要制定適度寬鬆的監管政策,為互聯網金融創新留有餘地和空間。通過鼓勵創新和加強監管相互支撐,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遵循“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科學合理界定各業態的業務邊界及准入條件,落實監管責任,明確風險底線,保護合法經營,堅決打擊違法和違規行為。

(七)互聯網支付。互聯網支付是指通過計算機、手機等設備,依託互聯網發起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服務。互聯網支付應始終堅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從事互聯網支付,應遵守現行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與其他機構開展合作的,應清晰界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和客户權益保障機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務信息,清晰地提示業務風險,不得誇大支付服務中介的性質和職能。互聯網支付業務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

(八)網絡借貸。網絡借貸包括個體網絡借貸(即P2P網絡借貸)和網絡小額貸款。個體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絡借貸平台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範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範。個體網絡借貸要堅持平台功能,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個體網絡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網絡小額貸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户提供的小額貸款。網絡小額貸款應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發揮網絡貸款優勢,努力降低客户融資成本。網絡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九)股權眾籌融資。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股權眾籌融資必須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平台(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進行。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前提下,對業務模式進行創新探索,發揮股權眾籌融資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有機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務創新創業企業。股權眾籌融資方應為小微企業,應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向投資人如實披露企業的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務、資金使用等關鍵信息,不得誤導或欺詐投資者。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股權眾籌融資活動風險,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小額投資。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互聯網基金銷售。基金銷售機構與其他機構通過互聯網合作銷售基金等理財產品的,要切實履行風險披露義務,不得通過違規承諾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範資產配置中的期限錯配和流動性風險;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合作機構通過其他活動為投資人提供收益的,應當對收益構成、先決條件、適用情形等進行全面、真實、準確表述和列示,不得與基金產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機構在開展基金互聯網銷售支付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人民銀行、證監會關於客户備付金及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相關監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客户備付金只能用於辦理客户委託的支付業務,不得用於墊付基金和其他理財產品的資金贖回。互聯網基金銷售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一)互聯網保險。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穩定性原則,加強風險管理,完善內控系統,確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應當堅持服務互聯網經濟活動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針對性的保險服務。保險公司應建立對所屬電子商務公司等非保險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牆。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進行不實陳述、片面或誇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等誤導性描述。互聯網保險業務由保監會負責監管。

(十二)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業務的,要嚴格遵循監管規定,加強風險管理,確保交易合法合規,並保守客户信息。信託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產品銷售及開展其他信託業務的,要遵守合格投資者等監管規定,審慎甄別客户身份和評估客户風險承受能力,不能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託公司與消費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產品文件簽署制度,保證交易過程合法合規,安全規範。互聯網信託業務、互聯網消費金融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三、健全制度,規範互聯網金融市場秩序

發展互聯網金融要以市場為導向,遵循服務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要細化管理制度,為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十三)互聯網行業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除應按規定履行相關金融監管程序外,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兩部門按職責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四)客户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規定外,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户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户資金與從業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客户資金存管賬户應接受獨立審計並向客户公開審計結果。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五)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從業機構應當對客户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時向投資者公佈其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相關信息,以便投資者充分了解從業機構運作狀況,促使從業機構穩健經營和控制風險。從業機構應當向各參與方詳細説明交易模式、參與方的權利和義務,並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聯網金融的合格投資者制度,提升投資者保護水平。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監管。

(十六)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制定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教育規劃,及時發佈維權提示。加強互聯網金融產品合同內容、免責條款規定等與消費者利益相關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監督處理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構建在線爭議解決、現場接待受理、監管部門受理投訴、第三方調解以及仲裁、訴訟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細化完善互聯網金融個人信息保護的原則、標準和操作流程。嚴禁網絡銷售金融產品過程中的不實宣傳、強制捆綁銷售。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會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

(十七)網絡與信息安全。從業機構應當切實提升技術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客户個人信息。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別負責對相關從業機構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進行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和技術安全標準。

(十八)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從業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識別客户身份,主動監測並報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資料和交易記錄。從業機構有義務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有關協助查詢、凍結的規章制度,協助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及時查詢、凍結涉案財產,配合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做好取證和執行工作。堅決打擊涉及非法集資等互聯網金融犯罪,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金融機構在和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代理時應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簽訂包括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協議,並確保不因合作、代理關係而降低反洗錢和金融犯罪執行標準。人民銀行牽頭負責對從業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進行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打擊互聯網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牽頭負責。

(十九)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行業自律機制在規範從業機構市場行為和保護行業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組建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協會要按業務類型,制訂經營管理規則和行業標準,推動機構之間的業務交流和信息共享。協會要明確自律懲戒機制,提高行業規則和標準的約束力。強化守法、誠信、自律意識,樹立從業機構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正面形象,營造誠信規範發展的良好氛圍。

(二十)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各監管部門要相互協作、形成合力,充分發揮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當密切關注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及相關風險,對監管政策進行跟蹤評估,適時提出調整建議,不斷總結監管經驗。財政部負責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財務監管政策。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和完善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監測體系,相關部門按照監管職責分工負責相關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和監測工作,並實現統計數據和信息共享。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xingzheng/yijian/4lvz7n.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