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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起訴狀(精選4篇)

解除合同起訴狀(精選4篇)

解除合同起訴狀 篇1

原告與被告自然情況

解除合同起訴狀(精選4篇)

訴訟請求:

1、確認原告代理人傅與被告就廈門市集美區 路4號公寓樓1號樓202室、203室、301室、302室、303室等五套房產簽署的五份房屋租賃合同已於x年1月7日解除;

2、判令被告立即將上述房產恢復原狀並返還給原告;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及相應的滯納金,租金從x年4月15日計至x年1月7日為 元,滯納金暫計至x年1月11日為 元(每天按逾期額的 %計算)、應計至實際付款之日止;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房產的佔有使用費,從x年1月8日計起按每月 元計至被告將上述房產恢復原狀並返還原告之日止;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從x年6月至x年11月的物業管理費 元、公共維修基金為 元;

6、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x年4月8日,原告全權委託 處理址在廈門市集美區 路4號公寓樓1號樓202室、203室、301室、302室、303室的五套房產的出租等一切相關事宜。x年4月14日,傅將上述五套房產出租給被告用於經營“ 足浴”,相應達成了五份《房屋租賃合同》,規定:1、各套房產的租金標準分別為,202室第一年每月租金 元、第二年起每年遞增10%,203室第一年每月租金 元、第二年起每年遞增10%,301室第一年每月租金 元、第二年起每年遞增10%,302室第一年每月租金 元、第二年起每年遞增10%,303室第一年每月租金 元、第二年起每年遞增10%;2、租賃期間均為x年4月15日起至x年5月29日止;3、各合同均規定被告應提前並每一個月一次繳納租金,租賃期間如有拖欠租金則每天按拖欠金額部分的2%支付滯納金,拖欠租金達半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權提前解除合同。

被告一直拖欠自x年4月15日以來的租金,拖欠的租金從x年4月15日計至x年11月15日為 元,相應的滯納金暫計至x年11月15日為 元,已經構成嚴重違約。經 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才於x年11月16日支付了18萬元款項,此款項尚不足清償滯納金。鑑於被告嚴重違約並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損失, 於x年1月6日向被告發出《關於解除租賃合同的函告》,單方解除上述五份《房屋租賃合同》,該函已於次日送達被告。另外,被告未支付從x年6月以來的物業管理費及公共維修基金,截至x年11月,被告拖欠物業管理費 元、拖欠公共維修基金 元。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向貴院起訴,請判如所訴。

此致

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

原告:

特別授權代理人:

(簽字)

x年 月 日

解除合同起訴狀 篇2

原告:中國xx銀行CQ市HC支行,住所地:HC蘇家街40號

負責人:HDY,職務:行長

委託代理人:LXB,中國xx銀行CQ市HC支行個人業務部副經理,聯繫電話:,手機

被告:,女,x年11月8日出生,工作單位:HC天舟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聯繫電話:);住所地:HC市太和鎮古山村三組35號.聯繫電話:

案由:借款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1、請求確認解除原被告雙方之間的借款合同;2、請求被告償還貸款剩餘本金73129.69及利息,並支付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x年8月8日被告向我行支行提出購房借款申請,並提供了身份證明、收入證明、購房合同及首付款發票等證明文件,經我行支行審查,同意其貸款申請並與其簽訂了(HC合陽)農銀個房字()0173號《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x年9月4日對所購房屋(HC市南辦處x大道1108號9幢2-4-2號)進行了抵押登記。x年9月16日我行合陽支行按約向其發放貸款9萬元,期限10年。貸款發放後,被告按約按月償還貸款本息至x年2月,從x年2月開始被告拒不履行還款義務至今。根據上述借款合同第十六條2款(2)規定,借款人連續三期(含三期)未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我行有權宣佈本合同提前到期並依法行使抵押權。根據上述約定及合同法、擔保法、物權法及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特向你院起訴,請求判決確認解除原被告雙方之間的借款合同,請求判決被告償還借款剩餘本金73129.69及利息並支付本案訴訟費用。

此致

HC區人民法院

附:

起訴人:中國xx銀行CQ市HC支行(公章)

x年六月一十九日

解除合同起訴狀 篇3

原 告:楊某某 男,漢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

被 告: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原告因與被告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某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某勞人仲( )辦字第 號]裁決書的裁決,特向貴院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

一、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x年9月至11月期間工資差額2400元;

二、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x年12月的工資9200元;

三、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156400元。

事實和理由:

x年11月1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一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原告自始進入被告處工作,一直從事“硬件網絡DBA系統課工作”,該工作主要涉及被告全園區主/備IDC機房及廠級主機房規劃、設計與實施,全園區機房新增、整改、優化等需求專案工程規劃、評估與實施。

原告自入職以來,對工作一直兢兢業業,任勞任怨,從不違反被告的任何規章制度,也從未有任何失職的行為,並始終嚴格按照被告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職責,業績突出。原告工作期間的月平均工資為

但出人意料的是,被告未經協商,突然於x年11月28日單方面向原告發出《部門調整通知書》,將原告的工作崗位調整到“OA網絡通訊運維課”,主要從事電腦維修工作,並大幅度降低原告的薪資標準。同時,強行將原告的工作郵件賬號、電話、電腦、門禁卡全部停用,並即刻要求原告到新崗位報到。原告為此向被告提出異議,並自始至終堅守工作崗位,從未曠工,但被告又惡意編造原告種種違紀理由,未經合法程序,擅自違法解聘原告。

實際上,原告對工作一直兢兢業業,在八年多的工作時間裏從未受到被告的任何處分、處罰,更沒有發生過被告所杜撰的重大違紀事項,被告這種單方面對原告進行調崗,後又單方面解聘原告的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更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從中不難看出,調整崗位作為勞動合同變更的重要內容,必須滿足一個最基本的前提:雙方協商一致。用人單位若沒有經過與員工協商一致就單方面調崗,員工完全有權予以拒絕,並有權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

就本案而言,原告從入職之日,就一直履行“硬件網絡DBA系統課工作”職責,從事園區機房網絡規劃、設計工作,被告未經協商,便單方面將原告調崗至“OA網絡通訊運維課”,從事電腦維修工作。雖然這兩個工作崗位都在同一部門內,但二者的工作性質、內容、級別、待遇都有天壤之別,被告在未經協商的情況下,就單方面調崗,原告當然有權提出異議,並有權拒絕,繼續履行原工作內容。

其外,《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有權隨時調整勞動者崗位發生爭議的,應如何處理?答: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隨時調整勞動者工作內容或崗位,雙方為此發生爭議的,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調職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其調職具有充分合理性的,雙方仍應按原勞動合同履行。”不難看出,即使在勞動合同中已約定用人單位有權隨時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也必須舉證其調崗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並履行相應的告知和解釋義務。

就本案而言,被告根本沒有調整原告工作崗位的任何具體理由,只是籠統地提出“考慮公司(被告)之生產經營需要及您(原告)過去展現的個人能力和績效表現”就擅自調整原告的工作崗位,至於被告的具體什麼生產經營需要,原告的具體什麼個人能力和績效表現隻字未提,顯然,被告純粹是找個調崗的藉口而以,根本沒有理由,更別説具有充分合理性的理由了。因此,由於被告不能舉證證明其調職具有充分合理性,原告完全有權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的內容。

至於被告將原告仍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內容的行為定性為曠職則沒有任何事實依據,事實是原告x年11月28日、29日,12月2日、3日、4日、5日這一段時間一直堅守在被告處,並對被告單方面調崗的行為提出異議,既然被告調崗根本沒有任何充分、合理的理由,又拒絕履行相應的告知和解釋義務,原告完全有權拒絕,其行為當然不屬於曠職。

另外,《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十七規定“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事先未將解除理由通知工會或職工代表的,如何處理?答: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依工會法的規定,事先將解除理由通知工會或職工代表,未經上述程序,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行為無效。”不難看出,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須事先將解除理由通知工會或職工代表,否則程序違法。就本案而言,被告根本沒有通知工會,也沒有將處理結果通知工會,就單方面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其程序嚴重違法,其行為完全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被告未經協商,單方面提出調崗,之後又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完全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應向原告支付經濟賠償金156400元【具體算法如下:9200×8.5×2=156400元)】;其外,被告無任何理由扣除原告x年9月至11月期間的部分工資,合計2400元,理應返還;被告未向原告發放x年12月的工資,理應按原告的月平均工資標準向原告支付9200元。

事後,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上述請求,但被告不予理睬,原告只好申請勞動仲裁,上海市某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某勞人仲( )辦字第 號]裁決,原告不服,特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楊某某

x年三月二十一日

解除合同起訴狀 篇4

原告與被告自然情況

訴訟請求:

1、確認原告代理人傅x與被告就xx市xx區 路x號公寓樓x樓xx室、x室、x室x室、x室等五套房產簽署的五份房屋租賃合同已於x年1月7日解除;

2、判令被告立即將上述房產恢復原狀並返還給原告;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及相應的滯納金,租金從x年4月15日計至x年1月7日為 元,滯納金暫計至x年1月11日為 元(每天按逾期額的 %計算)、應計至實際付款之日止;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房產的佔有使用費,從x年1月8日計起按每月 元計至被告將上述房產恢復原狀並返還原告之日止;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從x年6月至x年11月的物業管理費 元、公共維修基金為 元;

6、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x年4月8日,原告全權委託 處理址在xx市xx區 路x號公寓樓1號樓202室、203室、301室、302室、303室的五套房產的出租等一切相關事宜。x年4月14日,傅x將上述五套房產出租給被告用於經營“ 足浴”,相應達成了五份《房屋租賃合同》,規定:1、各套房產的租金標準分別為,202室第一年每月租金 元、第二年起每年遞增10%,203室第一年每月租金 元、第二年起每年遞增10%,301室第一年每月租金 元、第二年起每年遞增10%,302室第一年每月租金 元、第二年起每年遞增10%,303室第一年每月租金 元、第二年起每年遞增10%;2、租賃期間均為x年4月15日起至20xx年5月29日止;3、各合同均規定被告應提前並每一個月一次繳納租金,租賃期間如有拖欠租金則每天按拖欠金額部分的2%支付滯納金,拖欠租金達半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權提前解除合同。

被告一直拖欠自x年4月15日以來的租金,拖欠的租金從x年4月15日計至x年11月15日為 元,相應的滯納金暫計至x年11月15日為 元,已經構成嚴重違約。經 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才於x年11月16日支付了18萬元款項,此款項尚不足清償滯納金。鑑於被告嚴重違約並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損失, 於x年1月6日向被告發出《關於解除租賃合同的函告》,單方解除上述五份《房屋租賃合同》,該函已於次日送達被告。另外,被告未支付從x年6月以來的物業管理費及公共維修基金,截至x年11月,被告拖欠物業管理費 元、拖欠公共維修基金 元。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向貴院起訴,請判如所訴。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原告:

特別授權代理人:

(簽字)

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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