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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分錄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分錄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簡稱為“殘疾人保障金”或“殘保金”是指在實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凡安排殘疾人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地方有關法規的規定,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納用於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分錄

在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輔導中,我們發現有此企業將其列入“應付福利費”會計科目核算,這是不符合現行政策規定的。

財政部關於發佈《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財綜字[1995]5號)規定:企業、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交納的“保障金”從管理費用中列支。所以企業交納的“殘保金”財務上應該列入“管理費用”中。 其會計處理見《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1995]10號 1995年2月17日)規定。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會計分錄怎麼做?

企業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通過“管理費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核算,根據《關於企業補貼收入徵税等問題的通知》(財税[1995]81號)規定,納税人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定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可在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企業應在“其他應交款”科目下設置“應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明細科目(外商投資企業在“其他應付款”科目下設置“應付殘疾人就業保障餘”明細科目),核算企業按規定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企業按規定計算出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借記“管理費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貸記“其他應交款──應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或“其他應付款──應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實際上交時,借記“其他應交款──應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或“其他應付款──應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企業超比例安置殘病人就業或者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按規定收到的獎勵,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管理費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

三、企業逾期未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規定繳納的滯納金,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當然實行新《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也可以上用“應交税費”會計科目取代“其他應交款”科目。

注意,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各地的比例不同,按比例計算不足一人的部分按實際比例數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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