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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精選5篇)

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精選5篇)

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 篇1

申請人: 廣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精選5篇)

聯繫方式:

申請事項:對犯罪被告人雷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申請理由:

犯罪嫌疑人雷因涉嫌犯詐騙罪,被xx市xx區人民檢察院採取了逮捕強制措施。申請人作為其辯護律師,認為其具有法定的不需要羈押情形,對其進行羈押已經沒有必要,依法應當變更強制措施。

依法據實而論,本律師認為對犯罪嫌疑人雷進行羈押已經沒有必要,依法應當釋放犯罪嫌疑人雷,最低限度應該對被告人雷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其具體理由詳見日前已經遞交給xx市xx區人民檢察院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特申請對雷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恭請依法核准並予以立即執行。

此致

xx市公安局

申請人: 廣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聯繫方式:

x年11月28日

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 篇2

xx市xx區人民法院:

被告人因涉嫌故意傷害罪,於x年7月9日被xx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x年8月11日被逮捕,現羈押於xx市看守所,該案正在你院審理之中。

鑑於被告人犯罪時不滿18週歲,且系初次犯罪,犯罪後認罪、悔罪,態度端正,而且被告人系在校學生,其所在學校和老師、同學均願意對其進行教育、幫助,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現對其變更強制措施,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且有利於對進行挽救和矯正,為此,申請人特向你院申請對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審。

此致

申請人(被告人辯護人)

x年十二月九日

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 篇3

申請人:龍

律師事務所律師

請求事項:

恭請你院立即依法對被告人賴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事由:

x年2月8日被告人賴被原平市公安局用不真實的理由“網上追逃”,之後被xx市某派出所公安人員“抓捕”。x年2月10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x年3月19日被原平市檢察院在未有足夠清晰證據支持之下濫用權力非法逮捕。x年5月19日該案在“未結而結”的情形之中非法移送原平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x年5月28日非法移送xx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兩次退補。一次有不規範不完整的“手續”;一次程序根本違法,而且迄今沒有相應的能夠證明其程序合法性、正當性的證明材料。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xx市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變更強制措施,因為,即便錯誤地認為賴行為確已構成犯罪,也應當嚴格依法保障賴健忠的程序性權利和人格尊嚴——依法變更強制措施,保障人權。《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清晰明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本案明顯屬於不能在法定的審查起訴期限內辦結的案件,xx市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釋放賴健忠,最低限度應當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如今,此案雖然已經進入一審程序,仍然疑竇叢生,疑雲密佈,眾多該有的證明材料迄今仍然沒能及時到案,距離依法正式開庭查明案件事實,正確處理案件還有遙遙之路,······尤其通過x年元月29日一整天的”庭前會議“和及時啟動的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已經足以證明偵查活動從立案,到整個偵查過程——特別是x年2月10日在原平市公安局內的審訊室內的那次偵查活動,純屬公然違法的、濫用職權、非法制造”證據“的違法犯罪活動,絕對不是依法進行的偵查活動,——那位在審訊室內外穿來穿去、串來串去、數次利用電話等內外聯絡的”神祕人物“究竟是誰?他究竟跟誰打電話究竟跟誰在數次溝通聯絡商量”勾結“些什麼?第一份”訊問筆錄“的簽名究竟是誰偽造出來的?其偽造”訊問筆錄“的動機和目的又是什麼?

諸多理應到案的案件材料卻迄今沒有到案,又該如何處理呢?——補充偵查程序早已用足了法定的”兩次“頂限,諸多理應到案的案件材料迄今仍然沒有到案,又沒有法定程序可以”補充偵查“了,案件事實不清,你院作為該案的裁判者又該如何是好呢?

面臨以上所羅列的一個又一個”技術性問題“及其背後的”價值性問題“,該案確實不可能在《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清晰明確地規定的法定的審判期限內辦結,一個又一個”技術性問題“及其背後的”價值性問題“不可能在《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清晰明確法定的審判期限內得到合法合理的解決。

有鑑於此而僅僅因此,本律師作為賴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正式提出此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恭請你院依法核准並立即交予相關公安機關執行。

此致

山西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

賴辯護人:龍

聯絡電話:

x年2月7日

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 篇4

申請人:律師事務所 戴律師,執業證號:

聯繫地址:xx市xx區人民貿中心xx室,電話:

申請事項:

為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

申請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盜竊一案,於x年 月 日被貴局刑事拘留,後於 月 日經江東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現羈押於寧波市看守所。受家屬的委託,律師事務所指派本人擔任公安偵查階段的辯護人。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七十二條、第九十五條之規定,本辯護人申請對變更強制措施,改為監視居住。具體事實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略)

二、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

(略)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既不會妨礙本案偵查程序的正常進行,不存在社會危害性,而又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的恢復,以保障後續的訴訟程序正常進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特向貴局提出申請,望予以批准。

此致

寧波市公安局江東分局

申請人:律師事務所

戴 律師

x年 月 日

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 篇5

申請人: 李,xx市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人王一審辯護人。

聯繫電話:

通信地址:xx市x區東路31號中裕世紀大酒店A512室;郵編:

申請事項:對涉嫌挪用公款罪的被告人王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事實及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xx市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委託,指派本律師(申請人,以下簡稱我)擔任他的辯護人。

身為辯護人,我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相關辯護意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日前我審閲了案件材料,聽取了被告人對案件情況的陳述,進行了相關調查分析工作

就本案實體方面,我發現:

1、本案公訴人指控的“王、陳利用職務之便,挪用979萬元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且其中609.3萬元至今未還”等相關事實行為,

從表面上粗看,似乎是符合挪用公款犯罪的形式特徵。

2、但是,結合這些事實行為非常特殊的背景環境及格外複雜的具體細節的客觀真相來分析判斷,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可以確定,

實質上,王、陳“舉全供銷系統財力物力保障胖哥健民公司這一縣招商引資重點項目建設驗資設立投產順利成功”過程中的相關事實行為,

其性質是“供銷社理事會主任副主任在盡心履行工作責任”確保及時圓滿完成“胖哥健民這一縣委縣政府已率先挪借出了350萬元鉅額公款特別扶助的招商引資重點項目”工作任務。

所謂“縣供銷社理事會主任王及縣供銷社理事會分管副主任陳多次以理事會領導名義商定決議預謀從縣社二級單位縣棉麻公司、縣社養老金帳户、縣社控股企業裕農豐農資配送有限公司挪用公款979萬元用於胖哥健民這一重點項目”等事實行為;

所謂“王、陳利用職務之便,在自己已經成為胖哥健民公司的註冊股東之後,仍繼續公然多次以理事會領導名義商定決議挪用公款資助胖哥健民公司這一縣招商引資重點項目進行營利活動”等事實行為;

從情理上來講,根本“不屬於挪用公款謀私利的行為”!

從法律上來説,絕對“不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的犯罪行為”!

為此,我今天向合議庭緊急提交了《律師補充辯護意見(之一)》及《律師補充辯護意見(之二)》。

同時,就本案程序方面,我也注意到了:

被告人王於x年6月2日被方城縣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同日由方城縣公安局執行拘留。同年6月9日,被方城縣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6月10日由方城縣公安局執行逮捕,並羈押於方城縣看守所。

x年6月23日,方城縣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將王涉嫌挪用公款案件移送審查起訴,x年10月25日,方城縣人民檢察院向貴院就本案提起公訴,貴院於x年11月9日開庭審理了本案, 11月23日對本案進行了第二次開庭審理,其間方城縣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一次,截至申請之日即x年4月23日本案仍未審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據此,即使從x年11月9日第一次審理本案計算,再加上檢察院補充偵查一次的一個月,貴院對本案的審限至x年3月8日也已屆滿,但貴院一直沒有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3月8日後即已處於超期羈押狀態。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指出:“超期羈押是一個法治社會不能容忍的現象”。

我認為:

1、為了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實現人民法院“公正與效率”的工作主題,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的觀念,切實提高辦理刑事案件的質量和效率,嚴厲打擊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權,必須“嚴格防止超期羈押”。

2、對已被羈押超過法定羈押期限的被告人,應當依法予以釋放;如果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審結,需要繼續審理的,必須“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3、必須“堅持依法辦案,有罪依法追究,無罪堅決放人”。

對於審理後,仍然證據不足,在法律規定的審限內無法收集充分的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應當堅決依法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絕不能搞懸案、疑案,拖延不決,遲遲不判。

4、必須嚴格執行超期羈押責任追究制度。凡故意違反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通知》的規定,造成被告人超期羈押的,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必須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目前,超期羈押現象在全國許多地方沒有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羣眾反映強烈。堅決糾正和預防超期羈押現象,是在“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更是在“維護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

6、必須進一步端正執法思想,牢固樹立實體法和程序法並重、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並重的刑事訴訟觀念。

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

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是依法懲罰犯罪和依法保障人權的有機統一。

任何人,在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之前,都不得被確定有罪。

必須堅決克服重實體、輕程序,重打擊、輕保障的錯誤觀念,避免因超期羈押而侵犯被告人合法權益現象的發生。

7、必須嚴格適用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告人羈押期限的規定,嚴禁隨意延長羈押期限。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要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關於審理期限的規定;需要延長一個月審理期限的,應當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且應當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

必須嚴禁濫用退回補充偵查、撤回起訴、改變管轄等方式變相超期羈押被告人。

8、對已被羈押的被告人,在其法定羈押期限已滿時必須立即釋放,如審判活動尚未完成,需要繼續審理的,要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做到追究犯罪與保障被告人合法權益的統一。

9、必須嚴格執行超期羈押責任追究制度。

超期羈押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損害司法公正,對此必須嚴肅查處。

凡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造成被告人超期羈押的,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必須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或者紀律處分;造成被告人超期羈押,情節嚴重的,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必須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玩忽職守罪或者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我現特向貴院提交書面申請,要求對被告人王“依法變更強制措施”。望貴院及時予以決定。

此致

方城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王一審辯護人):

李 律師

xx市律師事務所

x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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