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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接待規定 湖南

公務接待規定 湖南

湖南省公務接待規定

第一章 總則

公務接待規定 湖南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全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國內公務接待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內公務,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彙報工作等公務活動。

第四條 國內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完善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國內公務接待標準。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

鄉鎮黨委、政府應當加強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嚴格執行有關管理規定和開支標準。

第二章 加強國內公務外出管理

第六條 嚴格審批控制。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外出計劃管理,科學安排和嚴格控制公務外出的時間、內容、路線、頻率、人員數量。公務外出須經所在單位相關負責同志批准。

第七條 實行公函制度。公務外出確需接待單位接待的,由派出單位向接待單位發出公函,告知內容、時間、行程、人數和人員身份。

第八條 依規乘坐交通工具。公務外出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可以乘坐火車軟席(軟座、軟卧)、高鐵(動車)商務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輪船一等艙,飛機頭等艙,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廳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可以乘坐火車軟席(軟座、軟卧)、高鐵(動車)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輪船二等艙,飛機經濟艙;其餘人員,可以乘坐火車硬席(硬座、硬卧)、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輪船三等艙,飛機經濟艙。乘坐其他交通工具,憑據報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如遇特別緊急情況,無法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須報告所在單位相關負責同志批准。

第九條 嚴格按規定食宿。公務外出應當在定點飯店或者接待單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住宿,執行協議價格。省級幹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廳局級幹部可以安排單間,其他人員安排標準間。出差人員住宿費應當回本單位憑據報銷,與會人員住宿費按會議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標準用餐,超出伙食補助費標準的部分由個人自理。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與會人員按照會議安排用餐。

第三章 規範國內公務接待行為

第十條 嚴格國內公務接待範圍。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彙報工作等公務活動和有公函的來訪人員,屬於國內公務接待範圍。國家工作人員的休假、探親、旅遊等非公務活動和個人接待活動不得納入國內公務接待範圍,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不予接待。

第十一條 實行對口接待。上下級黨政機關之間、同級黨政機關之間、異地黨政機關之間開展公務活動,原則上由對口部門和單位負責接待。沒有對口單位的,根據來訪單位性質和公務活動內容,相對應地由黨委辦公廳(室)、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政府辦公廳(室)、政協辦公廳(室)確定接待單位。

中央、國家各部委和有關單位、兄弟省區市省部級領導(含正副省部級)來湘,由對口部門和單位負責接待,視工作需要可以安排相關省領導參加。

黨和領導人來湘接待工作,由省委辦公廳牽頭負責,相關部門協同配合,按中央相關規定和要求執行。

第十二條 實行“一支筆”審批。各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活動要從嚴把關,從緊控制,實行統一管理,“一支筆”審批。機關內設機構的國內公務接待,由所在機關負責公務接待工作的部門或者負責同志批准,進行統一安排。

第十三條 簡化迎來送往。不得在車站、高速公路出入口、機場、碼頭和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不得跨地區迎送,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安排羣眾迎送,不得鋪設迎賓地毯,不擺放花草;地區、部門主要負責人不得參加迎送。一般不安排合影。

第十四條 嚴格控制陪同人員。嚴格執行相關規定,不得層層多人陪同。省主要負責同志下基層,陪同的省直部門負責同志不超過4人,市州不超過2人,縣市區安排1人;其他省領導下基層,陪同的省直部門負責同志不超過2人,市州、縣市區只安排1名與考察調研工作相關的負責同志陪同,主要負責同志可不陪同。

省直部門負責同志下基層,不得要求地方黨政主要負責同志參加陪同。

各考察點負責同志均在考察點介紹情況,不得隨車同行。

第十五條 嚴格食宿標準。嚴格按標準安排接待住宿用房,不得超標準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接待對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自行用餐,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並嚴格按規定標準執行。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工作餐根據人數採用圓桌餐或者自助餐形式,以湖南本地家常菜為主,不得提供鮑魚、燕窩、魚翅等高檔菜餚和用野生保護動物製作的菜餚,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第十六條 堅持低碳環保出行。國內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

第十七條 嚴格執行安全警衞規定。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警車,不得違反規定實行交通管控。確因安全需要安排警衞的,應當按照規定的警衞界限、警衞規格執行,合理安排警力,儘可能縮小警戒範圍,不得清場閉館。省領導到基層調研和出席公務活動,不得違反規定用警車開道,不得封路,不得限制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如實填寫接待清單。公務活動結束後,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由相關負責同志審籤。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接待清單與派出單位公函要相一致,一起作為財務報銷憑證。

第四章 嚴格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預算和管理

第十九條 科學制定經費開支標準。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價格等實際情況,參照當地會議用餐標準制定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工作餐開支標準,並定期進行調整。接待住宿應當按照差旅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接待對象在當地的差旅住宿費標準。

中央、國家機關和外省來湘公務接待住宿標準,省部級每人每天不得超過800元,廳局級每人每天不得超過450元,處級及以下每人每天不得超過330元。

省本級差旅費按省財政廳規定的標準執行,儘可能在內部招待所安排食宿。

省本級會議費標準,一類會議每人每天住宿費300元,伙食費140元,其他費用100元,合計為540元;二類會議每人每天住宿費260元,伙食費120元,其他費用80元,合計為460元;三類會議每人每天住宿費240元,伙食費100元,其他費用60元,合計為400元。

接待開支標準應當報上一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備案。全省各地接待開支標準不得高於省本級統一標準。

第二十條 實行預算管理和總額限定。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的預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費預算總額。公務接待費用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列示。

第二十一條 規範資金支付。接待費資金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採用銀行轉賬或者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費用,按照接待對象在當地的差旅標準由接待對象進行支付結算,在10個工作日內回本單位憑據報銷。

第二十二條 嚴格支出報銷審核。接待費憑據報銷,報銷憑證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不得報銷任何超範圍、超標準以及與公務活動無關的費用。

第五章 規範國內公務接待設施管理

第二十三條 嚴格控制接待設施建設。各級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內部接待場所,不得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進行超標準裝修或者裝飾、超標準配置傢俱和電器。

第二十四條 建立接待資源共享機制。各級黨政機關要推進本級機關所屬接待場所的集中統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資源共享機制,提高利用效率。

第二十五條 推進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建立健全服務經營機制,推行機關所屬接待場所企業化管理,推進勞動、用工和分配製度與市場接軌,建立市場化的接待費結算機制,降低服務經營成本,逐步實現自負盈虧、自我發展。

積極引入社會資源和資本參與機關所屬接待場所的服務經營,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為公務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車等服務。推行接待用車定點服務制度。

第六章 嚴肅國內公務接待紀律

第二十六條 嚴格公務外出活動紀律。禁止異地部門間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禁止重複性考察,禁止以檢查指導、學習培訓、研討交流等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禁止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

第二十七條 嚴格公務接待行為紀律。不得超規格、超標準接待,不得隨意增加接待項目,不得組織旅遊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和收受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二十八條 嚴格接待經費管理紀律。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第七章 加強國內公務接待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監督檢查主體。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本級黨政機關各部門和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開支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部門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進行審計,並加強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條 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國內公務接待規章制度制定情況,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執行情況,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管理使用情況,國內公務接待信息公開情況,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管理使用情況。

黨政機關各部門應當定期彙總本部門國內公務接待情況,報同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接受社會監督。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每年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按年度組織公開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制度規定、標準、經費支出、接待場所、接待項目等有關情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二條 嚴格責任追究。各級黨政機關要將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納入問責範圍,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對違規違紀行為的查處,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並及時進行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各市州、縣市區黨委、政府依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國內公務接待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各級政府招商引資、組織各類展會、經貿洽談會等,接待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因公來訪人員,應當參照本辦法實行單獨管理,明確標準,控制經費總額,加強審批管理,強化審計監督,杜絕奢侈浪費。

第三十五條 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和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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