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行政公文 >公文寫作 >

勞動法對加班費的規定大綱

勞動法對加班費的規定大綱

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於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20xx年2月,税務總局納税服務司表示節假日加班費需依法納税。以下為您介紹的是20xx勞動法對加班費的規定,歡迎參考閲讀!

勞動法對加班費的規定大綱
20xx勞動法對加班費的規定

(一)1.用人單位在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2.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不一定是勞動者的全部工資。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員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在集體合同中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辦法確定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低於最低工資的,則要按最低工資計算。

3.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工作時間20.92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即五一長假期間每日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為:

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92×300%

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92×200%

【注意】現在(20xx年)法定節假日有11天。日工資按平均每月工作時間20.83天

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83×300%

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83×200%

4.根據1999年國務院令《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法定節假日為元旦1天、春節、勞動節和國慶節各3天,共計10天,而休息日一般為星期六和星期天,即通常所説的雙休日。因為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的性質不同,所以加班工資也不一樣,節假日的加班工資要高於休息日的加班工資。

(二)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四十一、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的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別情況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自身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a、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b、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c、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三)目前,國家規定的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為20.83天和166.6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應按此進行折算。以某職工月崗位應得的工資750元計算,日工資標準約為35.85元,小時工資約為4.48元。元旦加班一天(8小時),該職工加班費計算公式為:4.48元×300%×8小時=107.52元;1月2日和3日加班二天(每天加班8小時),該職工加班費計算公式為:4.48×200%×16小時=143.36元。如果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未能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勞動者可向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投訴。

工資基數怎麼算?

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應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員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在集體合同中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上述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辦法確定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低於最低工資的,則要按最低工資計算.計算公式:

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92× 300%

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92× 200%

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工作時間20.92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

“自願加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

計算加班工資的一個前提就是“加班的事實”是法律意義上的加班,而法律意義上的加班是公司安排的加班,員工自願加班不屬於法律意義上加班,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

員工和企業在對“加班事實”的認定方面應把握以下幾點:

1.有證據證明為單位安排可確認為“事實加班”。變相的延長了員工的工作時間,屬於加班。但前提是員工必須有證據證明,確屬因用人單位安排了過多的工作任務,而使員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時間以外加班。

2.不定時工作制人員無加班收入。如果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員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

3.綜合計算工時制人員在標準工作時間內無加班收入。

4.計件工資制在定額外安排工作的認定為“加班”。

標籤: 加班費 勞動法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xingzheng/xiezuo/4r94l6.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