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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上訴狀(精選4篇)

行政裁定上訴狀(精選4篇)

行政裁定上訴狀 篇1

上訴人(一審原告):

行政裁定上訴狀(精選4篇)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北京市xx區xx鎮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xx區xx鎮頭二營村。

上訴人不服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順行初字第52號行政裁定,依法提起上訴。

上訟請求:

1、撤銷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順行初字第52號行政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上訴人的起訴。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上訴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原告在x年就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訴的《限期拆除通知書》(下稱通知)的內容,無證據支持,與事實不符。

本案中,被上訴人聲稱其將《通知》送達上訴人的方式為留置送達。這一事實表明,被上訴人並未將《通知》直接送達給上訴人。據此,可以肯定的是,不能以這種“非直接送達”的方式來作出“上訴人已經知道《通知》“的事實認定。

那麼,是否可以推定上訴人“應當知道”《通知》的內容呢?這要分析被上訴人是否真正的進行了有效送達。

無論《通知》屬於行政處罰還是行政強制的文書,按照《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行政強制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都應當以直接送達為原則,以“留置送達”為例外,且《民事訴訟法》對留置送達規定了嚴格的適用條件和程序。其適用條件為:“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其程序是:“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説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在本案中,被上訴人並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上訴人拒絕簽收《通知》的情況(實際上被上訴人也從未找過上訴人進行直接送達),故而被上訴人適用“留置送達”法定條件並不存在。且,就被上訴人提供的《送達回證》來看,送達人為兩人(其中名叫馬然者不具備送達人員的主體資格),而並無任何有關基層組織(xx鎮窪子村村委會)的代表見證,也無拍照和錄像。在這種既無認證又無照片(錄像)等旁證的情況下,顯然不能單憑被上訴人在送達回證上的單方記錄就認定其真實進行了留置送達。據此,也不能推定上訴人“應當知道”《通知》的內容。

綜上,在現有證據不能充分證明被上訴人真正實施了有效送達的情況下,法院認定上訴人在x年就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通知》的內容,屬於認定事實不清,且與事實是不符的。

二、根據上述事實方面之理由,本案的情形,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據此,上訴人的起訴,並未超過法定的起訴期限。

綜上,一審法院的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行政裁定上訴狀 篇2

上訴人(原審原告):,女,漢族,19xx年X月30日生,住口市河南街,聯繫方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口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口市人民大街20xx號。法定代表人:於,職務:市長。

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房屋徵收決定糾紛一案,不服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梅行初字第號行政裁定,特依法向貴院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貴院依法撤銷一審法院作出的()梅行初字第號行政裁定,裁定由貴院重新開庭審理本案;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起訴,屬於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嚴重侵害了法律賦予上訴人享有的基本訴權。

首先,被上訴人口市人民政府自房屋徵收開始至今,並未將梅政房徵()3號《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對松江路西側AB樓地塊房屋徵收的決定》(以下簡稱“徵收決定”)以任何公告的方式進行公示,上訴人作為涉案地塊的被徵收人從未在徵收範圍內看到過上述徵收決定。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本案上訴人作為房屋的被徵收人,曾經在聽説附近要進行拆遷時,主動找到拆遷部門詢問拆遷事宜,但是被上訴人的任何徵收部門未曾以任何方式將徵收決定進行公示,也沒有依法做好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其次,上訴人是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於x年7月28日,從口市房管局處獲取到被上訴人作出的徵收決定。上訴人在法定法定期限內向貴院提起行政訴訟,貴院立案庭也依法進行了審查,認為本案符合行政訴訟的受理條件。因此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起訴,是對基本事實和案件情況的不瞭解,也是對上訴人基本訴權的剝奪。

再次,本案中上訴人並未提供將徵收決定依法進行公告的充分證據。從一審開庭審理過程中被告提交的證據來看,無任何一份證據能夠直接證明被上訴人對其作出的徵收決定依法進行了公示,也無法證明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與補償進行了宣傳、解釋等工作。毫無疑問,徵收決定依法應當公告後才能對外產生法律效力,儘管被上訴人聲稱其作出徵收決定的日期是x年3月26日。但是並沒有證據證明被上訴人於當日對徵收決定進行了書面公告,也並不意味着被上訴人在徵收決定上寫的日期是x年3月26日,就代表上訴人從x年3月26日真正獲知該份徵收決定及其內容。

二、一審法院違反級別管轄和利害關係迴避原則,程序嚴重違法,其所作出的()梅行初字第號《行政裁定書》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首先,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被上訴人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本案依法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管轄。一審法院超越級別管轄原則受理本案後,又駁回上訴人起訴的行為,因其管轄行為的本身違法而作出裁定行為無效。

其次,一審法院行政庭違法受理本案違背了行政訴訟中的利害關係迴避原則。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另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應當申請回避。從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8顯示,一審法院行政庭庭長李直接參與了對涉案房屋徵收項目補償安置方案的論證,並且完全支持和贊同該項目徵收及補償事項。另從經貿報(生活網)可知,x年5月7日,被上訴人市長於到城區調研棚户區改造和龍鬚溝治理工作,副市長白、市法院院長李及相關部門領導陪同調研,並查看了松江路AB樓棚户區(涉案項目)。一審法院院長李作為一審法院的司法機關一把手領導,直接對本院司法工作起干預作用。本案中一審法院依法應當迴避本案審理而未迴避,違反了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依法實行迴避制度的強制性規定。

三、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剝奪了法律賦予上訴人的訴權,在未對被上訴人是否公告徵收決定進行嚴格審查情況下,駁回上訴人起訴於法無據,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首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的通知》之要求,人民法院要準確理解、嚴格執行行政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關於起訴條件、訴訟主體資格、起訴期限的規定,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另行規定限制當事人起訴的其他條件。本案中一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人起訴,是對上訴人基本訴權的剝奪。一審法院限制訴訟渠道,必然導致上訪增多,非理性行為加劇,必將嚴重影響當地的社會和諧穩定。

其次,本案中上訴人已經對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問題,提供了正當理由。在本案中被上訴人並未提供確切證據證明其已經對徵收決定依法進行公告,進而保障上訴人的基本訴權。同時,上訴人作為被徵收人也曾經到政府部門當面要徵收房屋的官方文件。被上訴人及其房屋徵收部門也未予出示。行政行為的作出,應當以上訴人這一行政相對人知曉為前提,在此前提下,才有訴權保障的可能。x年7月28日,上訴人通過當地村民從口市房管局領取到該份徵收決定,才真正獲知涉案地塊以“松江路西側AB樓地塊”名義進行房屋徵收,也才從該份政府信息的內容獲知自己享有起訴的權利。作為對房屋徵收法律程序及權利等並不清楚的當地百姓,一審法院不應就此剝奪上訴人基本訴權。也並不能在房屋徵收部門未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的前提下,因此強加上訴人清楚知道對房屋徵收提起訴訟的義務。

綜上,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以超過起訴期限為由駁回上訴人起訴,屬於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其所作的裁決依法應當予以撤銷。一審法院違反級別管轄,違背利害關係迴避原則,屬程序嚴重違法。故,上訴人依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行政上訴,請求貴院依法保障上訴人的基本訴權,維護法律的正確公正實施。

此致

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行政裁定上訴狀 篇3

上訴人(原審原告):,女,漢族,19xx年X月30日生,住x市河南街,聯繫方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x市人民大街20xx號。法定代表人:於翠利,職務:市長。

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房屋徵收決定糾紛一案,不服x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梅行初字第號行政裁定,特依法向貴院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貴院依法撤銷一審法院作出的()梅行初字第號行政裁定,裁定由貴院重新開庭審理本案;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起訴,屬於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嚴重侵害了法律賦予上訴人享有的基本訴權。

首先,被上訴人x市人民政府自房屋徵收開始至今,並未將梅政房徵()3號《x市人民政府關於對松江路西側AB樓地塊房屋徵收的決定》(以下簡稱“徵收決定”)以任何公告的方式進行公示,上訴人作為涉案地塊的被徵收人從未在徵收範圍內看到過上述徵收決定。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本案上訴人作為房屋的被徵收人,曾經在聽説附近要進行拆遷時,主動找到拆遷部門詢問拆遷事宜,但是被上訴人的任何徵收部門未曾以任何方式將徵收決定進行公示,也沒有依法做好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其次,上訴人是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於x年7月28日,從x市房管局處獲取到被上訴人作出的徵收決定。上訴人在法定法定期限內向貴院提起行政訴訟,貴院立案庭也依法進行了審查,認為本案符合行政訴訟的受理條件。因此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起訴,是對基本事實和案件情況的不瞭解,也是對上訴人基本訴權的剝奪。

再次,本案中上訴人並未提供將徵收決定依法進行公告的充分證據。從一審開庭審理過程中被告提交的證據來看,無任何一份證據能夠直接證明被上訴人對其作出的徵收決定依法進行了公示,也無法證明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與補償進行了宣傳、解釋等工作。毫無疑問,徵收決定依法應當公告後才能對外產生法律效力,儘管被上訴人聲稱其作出徵收決定的日期是x年3月26日。但是並沒有證據證明被上訴人於當日對徵收決定進行了書面公告,也並不意味着被上訴人在徵收決定上寫的日期是x年3月26日,就代表上訴人從x年3月26日真獲知該份徵收決定及其內容。

二、一審法院違反級別管轄和利害關係迴避原則,程序嚴重違法,其所作出的()梅行初字第號《行政裁定書》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首先,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被上訴人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本案依法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管轄。一審法院超越級別管轄原則受理本案後,又駁回上訴人起訴的行為,因其管轄行為的本身違法而作出裁定行為無效。

其次,一審法院行政庭違法受理本案違背了行政訴訟中的利害關係迴避原則。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另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應當申請回避。從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8顯示,一審法院行政庭庭長李直接參與了對涉案房屋徵收項目補償安置方案的論證,並且完全支持和贊同該項目徵收及補償事項。另從梅河經貿報(梅河生活網)可知,x年5月7日,被上訴人市長於到城區調研棚户區改造和龍鬚溝治理工作,副市長白、市法院院長李及相關部門領導陪同調研,並查看了松江路AB樓棚户區(涉案項目)。一審法院院長李作為一審法院的司法機關一把手領導,直接對本院司法工作起干預作用。本案中一審法院依法應當迴避本案審理而未迴避,違反了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依法實行迴避制度的強制性規定。

三、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剝奪了法律賦予上訴人的訴權,在未對被上訴人是否公告徵收決定進行嚴格審查情況下,駁回上訴人起訴於法無據,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首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的通知》之要求,人民法院要準確理解、嚴格執行行政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關於起訴條件、訴訟主體資格、起訴期限的規定,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另行規定限制當事人起訴的其他條件。本案中一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人起訴,是對上訴人基本訴權的剝奪。一審法院限制訴訟渠道,必然導致上訪增多,非理性行為加劇,必將嚴重影響當地的社會和諧穩定。

其次,本案中上訴人已經對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問題,提供了當理由。在本案中被上訴人並未提供確切證據證明其已經對徵收決定依法進行公告,進而保障上訴人的基本訴權。同時,上訴人作為被徵收人也曾經到政府部門當面要徵收房屋的官方文件。被上訴人及其房屋徵收部門也未予出示。行政行為的作出,應當以上訴人這一行政相對人知曉為前提,在此前提下,才有訴權保障的可能。x年7月28日,上訴人通過當地村民從x市房管局領取到該份徵收決定,才真獲知涉案地塊以“松江路西側AB樓地塊”名義進行房屋徵收,也才從該份政府信息的內容獲知自己享有起訴的權利。作為對房屋徵收法律程序及權利等並不清楚的當地百姓,一審法院不應就此剝奪上訴人基本訴權。也並不能在房屋徵收部門未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的前提下,因此強加上訴人清楚知道對房屋徵收提起訴訟的義務。

綜上,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以超過起訴期限為由駁回上訴人起訴,屬於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其所作的裁決依法應當予以撤銷。一審法院違反級別管轄,違背利害關係迴避原則,屬程序嚴重違法。故,上訴人依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行政上訴,請求貴院依法保障上訴人的基本訴權,維護法律的確公實施。

此致

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行政裁定上訴狀 篇4

一、上訴人(一審原告):陳X,女,漢族,x年10月出生,企業退休職工,户籍是xx市xx區二路2號二單元x户。原租住龍江路號xx户,現暫住二路2號一單元xx户。殘疾證號號。

上訴代理人:李,男,漢族,x年5月出生,企業退休職工,户籍及住址同上,系陳丈夫。聯繫電話:

二、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x市人民政府(簡稱市政府),法人:張 市長,地址:xx市香港中路x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x市國土資源房屋管理局(簡稱市房管局),法人:陳 局長;責任人:於,該局房政處分管處長。地址:xx市x路x號。

上訴人誓死不服xx市中級法院()青立行字第76號裁定將被上訴人在實施執行法定職責過程中的行政不作為和肆意行政亂作為沒有事實證據及相關依據枉法認定為歷史遺留問題,並做出不予立案的極其荒謬錯誤枉法裁定,依法據實向山東省高級法院提起上訴。

三、上訴請求:

(1)請求山東省高級法院依法據實撤銷xx市中級法院()青立行字第76號行政違法確認案件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並由山東省高級法院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提級審辦或指定管轄中級法院依法實體審辦此行政違法確認案件。

(2)請求山東省高級法院依法據實確認:在依法、依規、依政執行實施保護上訴人財產權和人身權等合法權益過程中,被上訴人xx市政府的行政不作為、xx市房管局的行政亂作為等行政行為違法,承擔由此而造成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

(3)因本訴訟而產生的全部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四、上訴事實證據和依據理由:

(1)上訴人堅持向一審法院提交、案由為“行政違法確認”的《行政訴狀》和29份計68頁的相關證據做為本上訴案件的“上訴事實證據和依據理由”。(附行政訴狀及證據目錄清單)

(2)被上訴人xx市房管局複議、複查意見書中多次認定此案“無遺留問題”。而xx市中級法院()青立行字第76號裁定書中沒有任何事實證據及相關依據就憑空盲目認定上訴人起訴“行政違法確認”“屬於歷史遺留問題”嚴重錯誤。“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xx市中院沒有依法據實針對本案事實證據及相關依據進行實體審查,便將上訴人依法據實起訴“行政違法”認定為“屬於歷史遺留問題”是沒有相關法律依據、嚴重的司法亂作為!(見證據7)

(3)xx市中級法院()青立行字第76號認定上訴人起訴行政違法確認“屬於歷史遺留問題,應當通過政府部門落實政策解決,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主管範圍” 嚴重違法。上訴人依法據實向一審法院呈交的《行政訴狀》第二頁“A、xx市房管局應負的失職瀆職、亂用職權、嚴重行政亂作為證據事實”並有23份計55頁證據材料佐證;《行政訴狀》第三頁“B、xx市政府應負失察失職、行政不作為的證據事實”並有6份計13頁證據材料佐證。上訴人呈交的相關政府文件都是針對上訴人合法權益的政府行政行為決定及規定,是其履行保護上訴人財產權和人身權法定的、且必須所為的行政職責行為的依據,這些規章文件不存在普遍性和廣泛性,是被上訴人遵照實施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也是判斷被上訴人依法依規實施執行其行政行為或是行政不作為、亂作為的依據。被上訴人應當依法據實向上訴人及人民法院出示或提交其依法依規實施執行文件決定及規定的事實證據。否則就是舉證不能的行政違法行為,法院應當依法據實立案並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的明確規定針對此行政違法確認案件進行實體審辦。

(4)被上訴人xx市房管局嚴重違法、違規、抗政、欺上壓下、縱容包庇其責任人於肆意擅自嚴重侵犯上訴人財產權、人身權等合法權益並告成嚴重惡果的行為就是嚴重的行政亂作為違法犯罪行為;被上訴人xx市政府只管下達文件決定而喪失監管實施執行的法定職責、不能確認真依法依規據實處置上訴人數年數次控告申訴的行為就是嚴重的行政不作為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充分,被上訴人對此應負不可推卸的行政違法過錯責任。

(5)上訴人合理合法的當訴求完全苻合《行政訴訟法》受案範圍第十二條:“(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等明確規定。同時,也完全符合最高法關於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條“(二)請求判決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三)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等明確規定。上訴人依法據實提起的行政訴訟完全苻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請求山東省高級法院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七條之明確規定,依法實體審理此上訴案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針對兩被告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充分的行政亂作為、不作為依法實體審理並確認其行政違法確認過錯責任。儘快依法據實妥善解決上訴人合理合法的當訴求,於法於據於情於理都應得到人民法院公、公平、義的強有力支持。期待山東省高級法院能夠認真實施執行中央全面依法治國的英明決策,切實落實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相關的明確規定,堅決杜絕“法律程序空轉”等錯誤行為的發生,確實讓普通百姓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覺到法律的公平及公。期待兩被告能以實事求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糾冤案的確態度和行動面對此案。再次請求省高級法院能確保“以事實證據為依據,以法律法規為準繩”,切實公平公實體審辦此案,把全面依法治國真落實到此案的實處。 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陳X 代理人:李

x年9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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