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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舉證通知書(精選3篇)

民事舉證通知書(精選3篇)

民事舉證通知書 篇1

民事訴訟舉證通知書

民事舉證通知書(精選3篇)

發佈時間:20xx-11-12 20:01:14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及有關司法解釋,現將當事人舉證的有關事項,予以告知:

一、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二、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三、當事人舉證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1、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2、證明民事法律關係據以發生、變更、消滅等事實的證據;

3、當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證據應當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四、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説明,簽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原件,應當出具收據。

五、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舉證責任倒置)承擔舉證責任:

1、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6、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7、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8、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七、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八、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據有關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九、當事人應當在一審開庭時(開庭 日前)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十、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十一、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或依當事人申請進行。

十二、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是指: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十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2、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需要勘驗、鑑定的;

4、雙方當事人提供的主要證據相互矛盾,經質證,無法認定其效力的;

5、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十四、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並應提交書面申請。

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申請調查取證的線索不明確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十五、人民法院對調查取證申請不予准許的,應當向申請人送達通知書。申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覆。

十六、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質詢。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

十七、當事人提交證人證言,應當説明證人的基本情況及聯繫方式。證人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或不願意接受當庭質詢,其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十八、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十九、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二十、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鑑定的結論有異議的,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處理。

二十一、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二十二、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提供偽證或以暴力、脅迫、引誘等方法妨礙作證的,應承擔法律責任。

民事舉證通知書 篇2

民事訴訟舉證通知書

發佈日期:20xx-03-10閲讀:2994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等有關法律規定,現將有關舉證事項通知如下:

一、證據的形式包括且僅限於法定八種類型: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勘驗筆錄。

二、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及要求

(一)原告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三)特殊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根據《規定》第四條的規定,由相應的當事人承擔。

(四)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對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五)當事人向本院起訴或者應訴時,可提交證據複製件或複製品,但在交換證據和開庭審理時必須攜帶證據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質證。

(六)當事人向本院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或者在香港、澳門、中國台灣地區形成的,應根據《規定》第十一條履行相關證明手續。

(七)當事人向本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説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八)當事人應當對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並裝訂成冊,在證據清單上對證據材料的名稱、份數、頁數及其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説明,並簽名或蓋章,註明提交日期,同時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證據材料副本。

三、向本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情形和要求

(一)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本院調查收集的證據有: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2、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二)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本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並説明無法收集證據的原因,目前的證據線索,需要收集的證據內容以及待證事實。

四、舉證期限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一)當事人應當在法定和法院規定的期間內提交證據。當事人逾期不交證據,且拒不説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二)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或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提交全部證據材料。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除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外,本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

(三)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延期舉證,是否准許由本院決定。

(四)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本院調查收集證據和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均應提交書面申請,並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本院調查收集證據的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在申請後七日內預交,到期不預交的,則對其申請不予准許。

申請證據保全的須提供相應的擔保。因證據存在滅世或難以取得的緊急情況,利害關係人可以在起訴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五)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並在提出申請之日起七日內預交鑑定費用。當事人因在規定期限內不預交鑑定費用而未能鑑定的,則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人民法院提出要求,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否則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

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或專業問題,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

(六)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七)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本院許可。證人出庭作證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在申請後七日內預交,到期不預交的,則對其申請不予准許。

(八)當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請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説明。本院准許其申請的,有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在提出申請之日起七日內預交,到期不預交的,則對其申請不予准許。

民事舉證通知書 篇3

×××人民法院

舉證通知書

(××××)×××字第××號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現將有關舉證事項通知如下:

一、當事人應當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當事人沒有證據或者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二、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製件或者複製品。並應對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説明,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三、申請鑑定,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四、你方申請證人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的十日①前向本院提出申請。

五、申請證據保全,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的七日②前提出,本院可根據情況要求你方提供相應的擔保。

六、你方在收到本通知書後,可以與對方當事人協商確定舉證期限後,向本院申?請認可。

你方與對方當事人未能協商一致,或者未申請本院認可,或本院不予認可的,你方應當於××××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證據。

七、你方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向本院申請延期舉證。

八、你方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交的證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新的證據”的規?定的,視為你方放棄舉證權利。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條件之一的,你方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的七日前書面申請本院調查收集證據。

附:

1.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四條或者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情形的,審判人員可以針對不同案件情況填寫。

2.如當事人可能提供域外形成的證據的,審判人員應當根據《證據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填寫相關內容。

3.……(審判人員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指定當事人提供與本案有關的證據)

××××年××月××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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