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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速公路管理通告

福建高速公路管理通告

為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暢通、完好,充分發揮高速公路的社會和經濟效益,根據有關規定,現對高速公路管理通告如下:

福建高速公路管理通告

一、凡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駕乘人員以及在高速公路兩側控制區範圍內從事各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通告。

二、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負責高速公路的養護、路政(含清理故障、事故拖車業務)、收費、通信監控和經營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處理高速公路上的機動車輛違章及交通事故,並對涉及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設施損壞的,應及時通知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協同處理或者移交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處理。

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現場勘查人員應迅速到現場勘查,完畢後,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清理現場。

三、禁止行人、非機動車、履帶式鐵輪車、教練車、電瓶車、拖拉機、農用運輸車、全掛牽引車、輪式專用機械以及設計最高時速低於70公里的機動車輛和未經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批准的超限車輛進入高速公路。

四、駛入高速公路的車輛必須按規定安裝安全帶,自覺遵守交通規則,按照交通標誌示意行駛。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試車、倒車、逆行、掉頭、違章穿越中央分隔帶,禁止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下旅客和裝卸貨物,不準向車外滴漏、散落、拋散物品。

五、禁止在高速公路行車道和超車道停車。車輛發生故障需要停車的,必須將車輛移入緊急停車帶內;無法移入緊急停車帶內的車,必須立即開啟車輛示寬燈和尾燈,並及時通過路側緊急電話報告。

六、因施工、交通事故以及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交通受阻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採取限制車速、調換車道、臨時中斷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並以交通標誌顯示或者公告發佈。確需關閉高速公路時,應當由交警部門和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共同公告。

七、高速公路及其設施受法律保護,未經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挖掘、拆除、移動;不得在高速公路兩側設置非交通標誌和廣告。臨時利用高速公路及其設施的,應經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批准並按規定支付佔用費;損壞高速公路及其設施的,應當按規定賠償。

八、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收費站(所)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置;收費標準由省交通廳會同省物委、省財政廳核定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駛入高速公路的車輛(軍事車輛以及執行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處理和巡邏任務的公安警車除外),必須按規定繳納車輛通行費;車輛通行費的徵收實行“入口取卡,出口交卡收費”的收費制式,無卡的按全程全額計徵。

九、高速公路的服務區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專營和管理。

十、愛護高速公路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高速公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轄區人民羣眾的宣傳教育,協助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管好公路。

十一、對違反本通告者應依法予以處理。違法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十二、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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