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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通告模板(通用3篇)

犯罪通告模板(通用3篇)

犯罪通告模板 篇1

近年來,一些地方黑社會性質組織和各種惡勢力稱霸一方,為非作歹,欺壓羣眾,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穩定,嚴重危害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有的黑惡勢力採取暴力、恐怖手段,肆無忌憚地進行殺人、搶劫、綁架人質、敲詐勒索、侮辱婦女、走私販毒等各種犯罪活動;有的結夥滋事,聚眾鬥毆,攪得城鄉不得安寧;有的耀武揚威,欺男霸女,強取豪奪,白吃白喝,強買強賣,欺行霸市;有的經營地下賭場、色情場所等非法行當,設賭抽頭,組織、強迫、容留婦女賣淫;有的專門看護地下賭場、色情娛樂場所,充當打手、殺手;有的插手經濟糾紛,使用暴力、脅迫手段替人催款討債;有的干擾司法行政,包攬訴訟,替人擺平事端;有的企圖篡奪基層政權,對抗黨政司法機關;有的拉攏、腐蝕黨政司法幹部,建立關係網,尋求“保護傘”,千方百計向政治、經濟領域滲透。此外,一些地方爆炸、搶劫、殺人、綁架等嚴重暴力犯罪猖獗,盜竊、搶奪等影響羣眾安全感的案件居高不下,社會治安面臨着相當嚴峻的形勢。為了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狠狠打擊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切實保障公共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穩定,保護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犯罪通告模板(通用3篇)

一、凡是實施上述違法犯罪行為的黑惡分子、嚴重暴力犯罪分子和其他違法犯罪人員,必須立即停止一切違法犯罪活動,並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xx年9月30日前向當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如實交代違法犯罪事實,爭取從寬處理。

二、凡在本通告規定期限內投案自首的違法犯罪人員,將依法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或者有檢舉揭發他人違法犯罪行為、提供其他案件線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在逃人員等重大立功表現的,將依法予以更加寬大處罰。

三、凡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或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公安機關將堅決緝捕歸案,依法予以從重處罰。

四、嚴禁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包庇、藏匿違法犯罪人員。違法犯罪人員的家屬要積極規勸有違法犯罪行為的人員儘快投案自首。凡窩藏、包庇、縱容違法犯罪人員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五、凡看守所在押人員和勞動教養場所的被勞動教養人員檢舉、揭發他人的違法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將對看守所在押人員,依法予以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或給予減刑、假釋,對勞動教養場所的被勞動教養人員,將依法減期或提前解除勞動教養。

六、廣大人民羣眾要積極向公安機關舉報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和線索,對舉報有功的,將給予獎勵,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將予以重獎;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將依法從嚴懲處。

公安部舉報電話:,各地舉報電話:110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犯罪通告模板 篇2

為依法懲治非法集資犯罪,加快涉案款物的追繳工作,最大限度地維護廣大人民羣眾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依據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現將非法集資類犯罪案件中的集資人,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的代理人及其他涉案人員的處理意見通告如下:

一、個人或者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個人或者單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明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集資詐騙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其提供資金賬户的,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的,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規定,以洗錢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三)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六、非法集資案件中的集資行為人、代理人,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凡積極配合調查,主動全部清退所吸收資金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及時消除社會影響的,可以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七、本通告發布前被羈押的,凡能全部清退所吸收資金或者退回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的,可以依法變更為非羈押性強制措施,並按照本通告第六條之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八、對拒不投案自首,也不清退涉案資金的人員,將依法從嚴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通告由、共同解釋。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xx年7月22日

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開封市人民檢察院 開封市公安局

犯罪通告模板 篇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處理非法集資犯罪的通告

一、個人或者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個人或者單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三)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六、非法集資案件中的集資行為人、代理人,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凡積極配合調查,主動全部清退所吸收資金或代理費、好處、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及時消除社會影響的,可以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七、本通告發布前被羈押的,凡能全部清退所吸收資金或者退回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的,可以依法變更為非羈押性強制措施,並按照本通告第六條之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八、對拒不投案自首,也不清退涉案資金的人員,將依法從嚴從重追究刑事責任。l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xx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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