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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通告範文(通用5篇)

交通局通告範文(通用5篇)

交通局通告範文 篇1

為保證朝陽區團結湖南路的交通安全與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決定自20xx年2月6日起,朝陽區團結湖南路(團結湖路至水碓子東街),禁止機動車由西向東方向行駛。

交通局通告範文(通用5篇)

特此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1月22日

交通局通告範文 篇2

因琴台大道高架工程建設延期,江城大道琴台大道路口正在實施的交通管理措施需相應延長。為確保施工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該路段施工期間有關道路交通管理事項通告如下:

一、江城大道琴台大道路口正在實施的交通管理措施結束時間延期至20xx年6月30日止。原發布《通告》中有關交通管理措施不變。

二、本通告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年月日

交通局通告範文 篇3

因慶景青公路古傳隧道工程建設需要,從20xx年9月7日起對慶景青公里K98+840~K100+360路段(古傳路段)實行交通管制,通行時間如下:

7:30-9:30 11:30-13:00

15:30-17:00 19:30-21:00

請來往行人和車輛服從指揮,積極 配合,注意安全。

聯繫人:方錦富

聯繫電話:

景寧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景寧縣公路路政管理大隊

慶景青公路復建工程建設指揮部

年9月2日

交通局通告範文 篇4

為全面改善市中心城區道路交通秩序,努力構建文明安全和諧有序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決定在市中心城區開展交通秩序整治活動,集中整治市中心城區主次幹道各類交通違法行為。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行人違反交通信號通行、隨意橫穿道路、翻越隔離護欄,禁止乘車人向車外拋灑廢棄物。違者,處20元罰款。

二、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違者罰款100元;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違者罰款200元;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違者罰款100元。

三、禁止機動車亂穿亂插、違法掉頭、違法超車、逆向行駛,禁止機動車違反交通信號通行,違者依法嚴處。

四、禁止機動車亂停亂放,距離公共汽車站3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放機動車,對機動車違法停放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100元罰款,並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五、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法佔用道路施劃停車泊位,違者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每車位500元罰款。

六、對安裝遮陽傘、加裝頂燈等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責令恢復原狀,並處以500元罰款。

七、禁止無牌無證、假牌套牌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違者除依法處以罰款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法扣留機動車。

八、禁止酒後駕駛機動車、醉酒駕駛非機動車,嚴禁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追逐競駛,違者依法嚴處。

九、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客運人力三輪車在市中心城區道路內通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處50元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扣留其非機動車。(一)違反交通信號通行的。(二)逆向行駛的。(三)未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的;在沒有劃分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未靠道路右側行駛的。(四)不按規定載人載物的。(五)客運人力三輪車在市中心城區通行的。(六)違法停放的。(七)安裝遮陽傘等影響安全的設施的。

十、駕駛摩托車在市中心城區道路內通行,應當遵守以下規定,違者罰款100元。(一)摩托車應當遵守右側通行原則,並在專用車道內行駛;在沒有設置專用車道的道路上,應當在最右側車道行駛。(二)禁止摩托車在南湖大道華天大酒店路口至火車站、xx大道西華天大酒店路口至花板橋路口、巴陵中路九龍商廈路口至新路口通行。

十一、禁止大貨車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定的禁行路段、禁行時段通行。確需要出入市中心城區的貨運車輛,應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臨時通行證;車輛必須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按指定時間、路線通行。

十二、市中心城區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違者罰款100元。

十三、禁止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電動助力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人力三輪車非法營運、佔道為市,違者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以罰款,扣留車輛15日。

十四、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人處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十五、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並處非法產品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禁止未經批准非法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違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依法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十七、非出租汽車擅自安裝頂燈、計價器等客運設施或者標識的,依法責令其改正,並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

十八、對圍攻、謾罵、毆打執法人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從重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九、本通告中所稱市中心城區是指樓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南湖風景區。

二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xx市人民政府

20xx年9月26日

交通局通告範文 篇5

關於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為全力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努力營造安全、暢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環境,助力平安內蒙古建設,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決定進一步加強我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並通告如下。

一、嚴厲查處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嚴查飲酒(醉酒)駕駛、吸毒駕駛、超速駕駛、追逐競駛、無證駕駛、客車超員、危化品運輸車違法運輸、未按期檢驗機動車、未按期審驗駕駛證,以及偽造變造或故意遮擋污損車輛號牌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違者一律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從嚴處罰,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全部納入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系統。國家公職人員發生上述違法行為的,由盟市公安交管部門通報其所在單位及同級監察、人事部門,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二、嚴格管理重點車輛及駕駛人

嚴管大中型客貨車、校車、麪包車及其駕駛人,特別是旅遊包車、“營轉非”客車、危險品運輸車及其駕駛人。

1.嚴格培訓考試。嚴格執行大中型客車駕駛人計時培訓管理制度,嚴厲查處計時造假的駕校及人員,實行駕駛人考試全過程實時監管,對汽車類駕駛人考試實行全程音視頻監控。嚴格按照《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要求,規範駕駛培訓業務許可。

2.嚴格職業准入。駕駛人在申請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時,必須取得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證明三年內未發生負主要責任以上較大交通事故、無交通違法記滿12分記錄、無飲酒(醉酒)駕駛記錄、無吸食毒品記錄。

3.嚴格執行清退制度。營運客車、旅遊包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發生載客超過額定乘員20%、超過規定時速30%等違法行為的,以及大中型客貨車逾期未檢驗上道路行駛的,視為重大安全隱患,除依法處罰外,相關監管部門督促車屬企業採取措施消除隱患。12個月內發生兩次視為不採取措施消除隱患繼續作業,依法吊銷其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超速50%以上的,並處吊銷駕駛證;酒後駕駛機動車,引發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且負主要以上責任的,依法吊銷其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被吊銷從業資格的,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同時通報同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並定期向社會公佈“黑名單”。

4.嚴格“控速”。大中型客車在高速公路行駛速度不得超過100公里/小時,在一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以下公路行駛時速度分別不得超過80公里、70公里、60公里/小時,夜間速度不超過限速值的80%。大中型貨車在高速公路行駛時速度不得超過80公里/小時,在一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以下公路行駛時速度分別不得超過70公里、60公里、50公里/小時。行駛路段限速標準低於以上標準的,以該路段標準為準。

5.嚴格動態監管。凡沒有按照規定安裝使用衞星定位裝置的公路客運車輛、旅遊包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以及未安裝使用車載視頻裝置的卧鋪客車,一律禁止上路行駛,並暫停營運資格審驗,對車屬運輸企業責令停運整改。客車駕駛人故意關閉、遮擋、損壞衞星定位裝置監管設備,依照《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從嚴處罰;發生2次以上的,依法吊銷其從業資格。嚴格落實客運駕駛人強制休息制度,24小時內駕駛時間不得超過8個小時,日間連續駕駛不得超過4個小時,夜間連續駕駛不得超過2小時。

6.嚴禁公路營運客車違反夜間2時至5時停運規定(接駁運輸路線除外),嚴禁公路營運客車未安裝使用安全帶、未履行安全駕駛承諾、未標示核定載客人數和投訴舉報電話上道路行駛。

7、嚴禁“營轉非”客車非法從事經營行為,“營轉非”客車必須粘貼、噴塗統一標識。旅遊包車無《包車營運標誌牌》或持假《包車營運標誌牌》、超範圍運營,以及“營轉非”客車涉嫌非法經營的,交通運輸部門按照《道路運輸條例》從嚴處罰。

8.嚴禁危險化學品運輸車通行500米以上公路隧道。嚴禁企業未取得運輸資質、車輛未取得運輸許可、駕駛人和押運員未取得從業資格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嚴禁生產企業為證照不全、無從業人員資格證及不合格車輛裝載危險化學品,嚴禁非法裝載危化品。

9.嚴格對新登記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緊急切斷裝置的查驗和源頭把關,嚴禁未安裝緊急切斷裝置的液體危險貨物罐車上路行駛,行駛中必須保持緊急切斷裝置始終處於關閉狀態。

10.嚴禁車輛未取得校車許可證、校車標牌提供接送學生服務。校車在非高速公路行駛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小時,雨雪沙塵天氣限速20公里/小時。嚴禁校車未配備校車標誌燈、停車指示標誌、隨車照管人員上道路行駛。

11.嚴禁麪包車超員、違法搭載貨物,未粘貼核載提示牌上道路行駛。

三、嚴格交通秩序管理

12.嚴禁貨車逆向行駛、強超強會、不按規定粘貼車身反光標識和安裝側面、後下部防護裝置。

13.嚴禁機動車前排乘員不繫安全帶上道路行駛。

14.嚴禁不戴安全頭盔駕乘摩托車上道路行駛。

15.嚴禁三輪汽車、低速貨車、拖拉機、摩托車違法載人。

16.嚴禁不避讓校車、危害校車通行安全。

17.嚴禁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

四、嚴格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管理

18.嚴禁車輛在高速公路隨意停車。

19.嚴禁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掉頭。

20.嚴禁車輛不按規定車道行駛。

21.嚴禁車輛在非緊急情況下佔用緊急停車帶。

22.嚴禁車輛因緊急情況停車不按規定設置警示標誌。

23.嚴禁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超車。

五、嚴格責任追究

(一)對駕駛人發生本《通告》所列違法違規行為的,除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從嚴處罰外,公安、農機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暫扣機動車行駛證並消除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工商、交通部門依法吊銷車輛所屬企業或駕駛人經營(從業)資格。對於不服從管理,甚至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依法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道路運輸企業未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對車輛衞星定位監控設備監管不力,放任違法行為,由交通運輸部門依法給予黃牌警告,屢教不改的,責令其停業整頓。

(三)對同一道路運輸企業兩年以內累計發生2次以上超員、超載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依法對企業主要負責人、主管安全和經營的企業負責人、部門負責人以及安全管理人員,分別處以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對營運客車發生較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的,由安監、交通、公安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責任追究。對發生重大以上責任事故的企業負責人,依法撤銷職務,五年內不得擔任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發生重大以上或者半年內發生兩起較大責任事故的道路運輸企業,由交通部門依法責令停業整頓,整頓後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准予恢復運營;經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責令辦理變更、註銷登記。

(五)對安全隱患整改或監管不到位,致使隱患長期存在,最終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要嚴肅追究相關監管部門、主體責任部門的責任,涉嫌瀆職、失職或其他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20xx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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