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行政公文 >通告 >

加強河道管理的通告(精選7篇)

加強河道管理的通告(精選7篇)

加強河道管理的通告 篇1

為進一步完善“河長制”,保護河道生態,全面深化“五水共治”“四邊三化”、“三改一拆”等相關工作,併為加快推進本鄉創建“美麗鄉村示範鄉(鎮)”的工作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結合本鄉實際,現將加強河道(含池塘、水庫,下同)綜合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加強河道管理的通告(精選7篇)

一、保安鄉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做好全鄉轄區內河道綜合管理,由鄉水利站牽頭負責具體工作;各行政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負責本村範圍內河道綜合管理,通過完善《村規民約》等方式,細化各類涉河涉漁具體行為損害賠償、補償標準;村民應自覺遵守相關河道管理規定,維護河道清潔面貌,保護河道漁業資源,積極參與涉河涉漁違法、違規行為的制止、舉報、舉證、處理等。鄉、村兩級組建河道綜合管理巡查隊,開展定期不定期巡查,配合相關行政主部門開展涉河涉漁執法活動。

二、禁止在河道內炸魚、毒魚、電魚,禁止製造、維修、銷售、使用、隨船攜帶違禁漁具,禁止代凍、收購、銷售、轉載違禁漁獲物,禁止在石鼓水庫庫區、集鎮溪域範圍內垂釣,禁止放生、放養外來有害水產品種。

三、禁止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搭建住宅、商業用房、辦公用房、廠房、平台等與河道保護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禁止向河道內棄置、傾倒石渣、泥土、垃圾等抬高河牀、縮窄河道、污染河道的廢棄物;禁止在河道內堆放阻礙行洪或者影響堤防安全的物料。

四、禁止在河道內非法取石、採砂、制砂、建橋、築壩、修路;禁止損毀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建築物和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

五、禁止向水體排放養殖、制砂等生產、生活污水;禁止排放或傾倒油類、酸液、鹼液、農藥等有害廢液;禁止在河灘挖掘、開墾、種植、燒烤、野炊等活動。

六、違反上述二至五條規定,情節輕微的按《村規民約》處理;情節較重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如實舉報違法違規現象的人員給予獎勵,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併為其保密

七、舉報電話:保安鄉綜治辦: 隊:

本通告自x年1月1日起實施。

xx市保安鄉人民政府

xx市公安局峽口派出所

xx市水政漁政監察大隊

x年4月5

加強河道管理的通告 篇2

近年來,滏陽新河、滏東排河、鹽河故道、中乾渠等重點河道堤段發現有墳場、養殖場、魚塘、房屋等違建和河道種植樹木、傾倒垃圾等破壞河勢穩定的現象,嚴重影響了河道暢通和行洪安全,給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帶來極大的隱患。為進一步加強河道規範管理,發揮河道綜合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規定,通告如下:

一、國家對水工程實施保護,劃定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嚴禁以下行為:

(一)私自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私自在大壩、堤防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打井、鑽探、爆破、挖築魚塘、採石、取土等危害安全的活動;

(三)移動或者拆除河道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以及各類測量、監測等附屬設施;

(四)設置攔河漁具以及棄置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雜物;

(五)擠佔河道。

二、禁止圍墾河道。禁止在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對阻礙行洪的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責令限期清除;逾期由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保護水工程和防汛搶險的義務。不得破壞、侵佔、毀損水庫大壩、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等。

四、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監察機構或人員,依法維護水利工程的管理秩序和水事秩序。為維護水利工程的.管理秩序,禁止:

(一)干預和阻撓工程管理人員履行職責;

(二)攔截、搶佔水源,破壞供水、用水、排水秩序;

(三)非工程管理人員操作閘門及各項設備。

違反以上規定者,由行政部門依法查處,拒絕行政處理的,移交公安部門,構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xx年x月x日

加強河道管理的通告 篇3

為切實加強主城區河道管理,進一步提升城河水質、消除安全隱患、改善城市形象、倡導城市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規定,現就加強主城區河道管理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城區河道和河岸工程設施、綠地是城區公用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防洪保安、淨化環境、美化市容的綜合功能。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城區河道管理用地,不得損害河岸工程設施和綠地,不得擅自在河道內搭建河埠頭、瓜棚等違章建築和設施,不得惡意阻擾對河岸及河道配套設施的修繕、改造和建設施工。凡實施前述行為的,政府相關部門將依法進行拆除、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河道內拋灑垃圾、污水及其他髒物,不得實施污染城區河道水質的行為,不得在河裏實施電捕魚、放置地籠等違法捕魚行為。凡實施前述行為的,政府相關部門將視情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請廣大市民積極響應市委市政府“五水共治”和全國文明城市創建活動的部署要求,自覺愛護河水、愛護河道、愛護水環境,不在城區河道內洗滌衣物、拖把等,不在城區河道隨意停放船舶,並積極參與沿河洗滌和拋灑陋習的現場勸導,大力倡導健康文明環保的社會風尚。

特此通告。

越城區人民政府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

xx市公安局

xx市環境保護局

xx市建設局

xx市水利局

xx市城管執法局

x年12月4日

加強河道管理的通告 篇4

近年來,滏陽新河、滏東排河、鹽河故道、中乾渠等重點河道堤段發現有墳場、養殖場、魚塘、房屋等違建和河道種植樹木、傾倒垃圾等破壞河勢穩定的現象,嚴重影響了河道暢通和行洪安全,給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帶來極大的隱患。為進一步加強河道規範管理,發揮河道綜合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規定,通告如下:

一、國家對水工程實施保護,劃定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嚴禁以下行為:(一)私自修建建築物,構築物;(二)私自在大壩、堤防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打井、鑽探、爆破、挖築魚塘、採石、取土等危害安全的活動;(三)移動或者拆除河道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以及各類測量、監測等附屬設施;(四)設置攔河漁具以及棄置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雜物;(五)擠佔河道。

二、禁止圍墾河道。禁止在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對阻礙行洪的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責令限期清除;逾期由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保護水工程和防汛搶險的義務。不得破壞、侵佔、毀損水庫大壩、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等。

四、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監察機構或人員,依法維護水利工程的管理秩序和水事秩序。為維護水利工程的管理秩序,禁止:(一)干預和阻撓工程管理人員履行職責;(二)攔截、搶佔水源,破壞供水、用水、排水秩序;(三)非工程管理人員操作閘門及各項設備。

違反以上規定者,由行政部門依法查處,拒絕行政處理的,移交公安部門,構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x年三月

加強河道管理的通告 篇5

為加強我縣境內河道管理,促進河道整治,保障防洪、生態和河流基礎設施安全,改善水資源環境,發揮河道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山西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發佈此通告:

1、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2、禁止在河道內修建阻水的圍堤、道路、渠道

3、禁止在河道內種植樹木和高杆作物;

4、禁止在堤防和護堤地,打井、挖窯、葬墳和存放物料。

5、河道管理範圍內的上述阻水障礙物,由清徐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責令設障單位和個人在規定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全部清障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6、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嚴格依法處罰。鼓勵廣大羣眾對破壞河道管理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舉報電話。

特此通告。

20xx年x月x日

加強河道管理的通告 篇6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黑龍江省河道管理條例》,加強河道和堤防管理,確保城鄉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工農業生產順利進行,特通告如下:

一、為保證防洪堤壩的抗洪能力,在壩面泥濘期,除公安、救護、消防、防汛車輛可以行駛外,其它車輛禁止通行。

二、為保證行洪需要,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擅自修建工程或堵截、開挖河道,改變原有流勢;不得在河道行洪斷面內植造阻水林木、傾倒灰渣、垃圾,濫採亂挖砂石或取土。如需要在江河河道內修築工程挖河改道,必須經河道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河道內已有的阻水工程,不得繼續擴建,並由設障單位作出清障方案,市、縣防汛指揮部監督限期清除。

三、主要江河堤防迎水面一百米內、背水面五十米內範圍為護堤地,由江堤管理部門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在護堤地內從事開荒種地、放牧、採砂取土、開順堤渠、修建房屋等。

四、保護堤防、涵閘、護岸等水利工程設施。禁止在堤身挖掘草皮,濫扒道口,堆放貨物,取土挖洞和從事其它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動。除防汛搶險船隻外,任何船隻不得在非指定港口、碼頭停泊或裝卸貨物。對破壞堤防工程和危害堤防安全的行為,堤防管理部門和護堤人員有權制止。對造成嚴重後果者,要嚴肅處理。

五、嚴禁濫砍盜伐護堤林木和護岸林木。違者要賠償損失,情節嚴重者要依法懲處。

水利、城建、交警、公安等部門要通力協作,嚴加管理。全市廣大人民羣眾要認真遵照執行。

年月日

加強河道管理的通告 篇7

為加強我縣境內河道管理,促進河道整治,保障防洪、生態和河流基礎設施安全,改善水資源環境,發揮河道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山西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發佈此通告:

1、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2、禁止在河道內修建阻水的圍堤、道路、渠道;

3、禁止在河道內種植樹木和高杆作物;

4、禁止在堤防和護堤地,打井、挖窯、葬墳和存放物料。

5、河道管理範圍內的上述阻水障礙物,由清徐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責令設障單位和個人在規定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全部清障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6、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嚴格依法處罰。鼓勵廣大羣眾對破壞河道管理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舉報電話5723794。

特此通告。

清徐縣防汛抗旱指揮部

年三月二十日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xingzheng/tonggao/dyx4mm.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