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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請示報告的格式

關於請示報告的格式

一、請示、報告的區別、內容及格式要求:

關於請示報告的格式

1、請示是請示上級主管部門指示工作,解釋問題或批准某種要求的上行文,是需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才能辦理的事項,“請示”要求一文一事;

2、報告是向上級主管部門彙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或者建議,答覆上級主管部門詢問或要求的陳述性公文,“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

3、請示、報告的格式要求見附件。

二、請示、報告的報送程序

1、任何科室或個人的請示、報告統一交由院行政辦公室進行分類、登記,不得直接報送醫院領導和主管部門。

2、院行政辦公室將請示、報告轉給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應履行簽收手續。

3、主管部門負責人對收到的報告進行審閲後,呈送分管院領導審閲,並歸卷備查,審閲者均應在報告上明確簽署“已閲”、註明審閲日期和時間。

4、主管部門對收到的請示,屬職責權限或制度規定明確可辦理的事宜,原則上應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並答覆(特殊事宜不超過7個工作日);超越職責權限或制度未明確規定或處理有困難的事宜,應及時與有關部門協調後,提出初步處理意見並向分管院領導請示,分管院領導簽署意見後提交院長批准,辦理期限不超過10個工作日(特殊事宜不超過15個工作日);對需要跨部門會議商定或醫院辦公會、院務會議決定的事宜辦理期限不超過30個工作日。辦結的請示應在請示上明確簽署處理意見並歸卷備查,會議決定的事宜應形成會議紀要並歸卷備查。

5、各主管部門對請示或報告應按照“未辦理”、“已辦理”或“未閲”、“已閲”進行分類分卷管理。

6、除緊急情況、突發事件外,未經上述程序報送的請示不得辦理,辦理結果也不得生效。

標籤: 請示報告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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