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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發佈批覆範文

財政發佈批覆範文

批覆是“答覆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時使用的文種。 批覆是用於答覆下級機關請示事項的公文.它是機關應用寫作活動中的一種常用公務文書。 下文是小編收集的關於財政發佈的批覆範文,歡迎閲讀!

財政發佈批覆範文
財政發佈批覆範文篇一

XX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相關規定,市財政局對127個行政事業單位首次下達了20xx年度的部門預算批覆。也是和田市首次下達部門預算批覆;此舉,既加強預算管理、提高預算管理水平,進一步加大了全市財政改革的步伐,同時,為今後的財政工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XX年XX月XX日

財政發佈批覆範文篇二

各預算單位:

你單位報送的20xx年度蒙自市部門決算已收悉,依據財政財務管理制度和今計核算規定,羥審核,現批覆如下:

一、 核定你單位20xx年度各項收入、支出、結佘數據見附表;有關電子數據已經發送到蒙自預算單位財務交流羣。

二、 根據《部門決算管理制度》、《預決算公開實施意見》精神,除涉及國家祕密的內容外,請你單位通過政府網站、 政府公報等便於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及時公開本部門的部門決 算(含“三公”經費),並於8月10日前將公開情況書面報市財政 局國庫科。

X年X月X日

財政發佈批覆範文篇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相關規定,市財政局對127個行政事業單位首次下達了20xx年度的部門預算批覆。也是和田市首次下達部門預算批覆;此舉,既加強預算管理、提高預算管理水平,進一步加大了全市財政改革的步伐,同時,為今後的財政工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財政發佈批覆範文篇三

發佈部門: 上海市財政局

發佈文號:

自上海市財政局根據《國務院關於整頓會計工作秩序進一步提高會計工作質量的通知》的精神,報經市政府同意印發了市財政局滬財會[1996]28號《關於對本市企業會計決算實行註冊會計師審計制度和財政批覆制度的實施辦法》以來,對本市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分步實行了註冊會計師審計制度和財政批覆制度,這對嚴肅財政紀律和保證財務會計信息真實性起了促進作用,同時也對上級主管部門瞭解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考核經營者業績起了積極的作用。為進一步做好此項工作,根據財政部財工字[1997]64號《關於印發〈國有工交企業年度會計報表註冊會計師審計暫行辦法〉的通知》和市政府的要求,在總結1996年工作的基礎上,結合國有企業試行出資者委託註冊會計師對企業經營者任期內年度經營業績進行審計的辦法,對原有規定作了修訂、充實、完善。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審計對象:

根據本市企業年度會計報表註冊會計師審計採用分步到位的辦法,1997年除上市股份公司、外商投資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會計報表採取註冊會計師審計外,市政府批准列入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和經市府確定的重點扶持的大型企業集團,外貿企業以及區、縣政府和財税部門確定需要審計的企業,繼續採取年度會計報表實行註冊會計師審計制度和財政批覆制度的辦法。

二、審計內容:

對企業年度會計報表的審計,主要審計“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重點審計帳帳、帳表、帳證、帳實是否相符;各種收入是否正確入帳;各種存貨的數量、計價是否正確;其他應收應付帳款、待攤費用、預提費用、遞延資產的核算是否正確;成本的分配方法和計算是否正確;各種投資收益是否計價入帳;利潤結算是否正確等。

三、審計方法:

企業年度會計報表註冊會計師審計仍採用事後審計方法(不包括上市股份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在企業向主管財政、税務部門上報年度會計報表後的15天內應由企業的出資者代表(如董事會,下同)委託有資格的會計師(審計)事務所進行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會計師(審計)事務所審計完畢應向委託者出具審計報告,同時抄送被審計企業。被審計企業在收到會計師(審計)事務所的報告後,應及時向主管財政税務部門報送審計報告,審計報告的報送時間,最遲不能超過9月30日。

被審計單位,向主管財政税務部門報送的1996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必須經會計師(審計)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簽字蓋章,如無註冊會計師簽字和會計師(審計)事務所簽章的審計報告一律無效。被審計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不上報審計報告的,主管財政税務部門暫停其財税優惠政策的實施。

四、審計報告格式:

會計決算報表實行財政批覆的企業的審計報告,其格式可有別於一般的審計報告。但在審計報告中,必須載明審計依據、審計方法和審計程序,並揭示審計結果。揭示的審計結果應按問題進行分類,並列出數量金額和調整分錄。對企業提供資料不全無法查證的項目內容,應明確表示資料不全、無法確認。對企業管理方面的薄弱環節應提出管理建議(具體格式參見附件一、二)。

五、財政批覆:

財政税務部門對被審計企業年度決算,實行財政批覆制度。財税監交機關應在企業提供的註冊會計師審計報告後的一個月內,將決算批覆給企業,財政批覆要正式行文(具體格式見附件三、四)。企業收到的財政批覆與已報出的年報數額不一致的,企業應按財政批覆的數額,調整收到批覆書當年的有關會計帳户,並填寫“19××年會計決算審核意見批覆回單”送財税監交機關(格式見附件五)。註冊會計師在審計時發現企業上年度未按財政批覆要求調整帳户的應予以揭示。

六、審計委託:

企業會計報表審計應由企業的出資者代表委託會計師(審計)事務所進行審計,並與會計師(審計)事務所簽訂業務約定書。事務所接受出資者委託後,應於簽訂業務約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業務約定書及符合審計資格證明材料的複印件,報企業的財税監交機關和市註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七、審計資格:

對企業進行年度會計報表審計的業務,必須由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會計師(審計)事務所承辦:

1.依法成立二年以上,從事過20個以上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審計項目;

2.職齡內(男60週歲,女55週歲以下)的專職註冊會計師不少於5人;

3.會計師(審計)事務所歷年結餘的事業發展基金和風險基金合計不少於20萬元;

4.有健全的業務規則和質量控制制度,沒有發生過嚴重工作失誤。

根據財政部財工字[1997]64號文的規定,承辦國有大型企業審計業務的事務所,其註冊會計師應當在20名以上,專業助理人員在40名以上,職業風險基金和事業發展基金在200萬元以上,並在近三年內沒有發生違法執業行為。國有大型企業標準的確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八、經營業績的審計:

為確保國有企業經營者經營業績得到客觀、真實地反映,形成經營者擇優錄用競爭上崗機制,市政府已同意在國有企業中試行由出資者(如董事會)委託註冊會計師對企業經營者經營業績進行審計的辦法。如被審計企業同時被列入上述兩項審計範圍的,企業出資者應做好協調,避免重複委託審計,但會計師(審計)事務所的審計報告必須分別符合兩項審計的具體要求。

九、其他事項:

1.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中的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集團公司,其子公司在財政税收上單獨同財政結算的,應獨立出具審計報告。

2.會計師(審計)事務所按規定程序取得有關審計資格後,應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接受委託業務,但來源於會計師(審計)事務所發起單位所在系統行業的業務收入,不能佔事務所業務總收入的20%。

3.會計師(審計)事務所對查證中發現的問題,應詳盡地予以揭示。凡涉及財政税務等政策問題,必須以有關方面的書面證明為依據,口頭説明等無法律效應。

4.對已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年度會計報表,企業主管財税機關應建立複查制度,複查比例不得少於10%。可以採取企業主管財政機關直接檢查或委託其他會計師(審計)事務所審計的辦法。如果發現會計師(審計)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違反國家規定的有關法規,對被審計企業出具虛假審計報告和審計不實的,由市財政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理。

5.原有規定內容與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內容為準。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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