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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黨內職務決定範文(精選3篇)

撤銷黨內職務決定範文(精選3篇)

撤銷黨內職務決定範文 篇1

陳,男,漢族,1964年9月出生,安徽桐城人,1980年2月參加工作,1986年8月入黨,本科學歷,政工師。20xx年5月至今任朱仙莊煤礦黨委委員、書記。

撤銷黨內職務決定範文(精選3篇)

20xx年1月30日18時45分,朱仙莊煤礦866綜採工作面

在治理頂板水害期間發生一起透水事故,造成7人死亡、7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253.34萬元。經調查認定,朱仙莊煤礦“1.30”較大透水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陳龍壽作為朱仙莊煤礦黨委委員、書記,負責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對礦井安全管理不到位,職工應急培訓缺乏針對性,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陳龍壽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年4月9日

撤銷黨內職務決定範文 篇2

,男,漢族,生於1957年10月22日,中共黨員,國中文化程度,住**縣x鎮x村五組,現任該村村支部書記。

1999年退耕還林中,經x鎮政府、x鎮林業站核定,x村原原七組組集體退耕還林面積為250畝。該組250畝退耕還林截至目前共兑現九輪,其中前四輪為糧,已兑現到原七組各村民手中。20xx年——20xx年五輪兑現為現金,共183600元、管護費20xx0元、賣黃姜收入13600元,以上共計217200元,全部由負責收支。支出情況為:(1)給原七組村民133人每人一畝退耕還林款共兑付59185元。(2)給原七組村民133人交合療款共計3990元。(3)給原七組村民交農林兩税共計8120元。(4)修通組路花費14760元。(5)管護費支出24000元。(6)給原七組買磨面機共花費12500元。(7)還買黃姜貸款41600元。(8)其他支出1734元。以上支出共計165889元。經聯合調查組核定有51301元資金在x名下,但既不建立賬目,也未確立專人管理資金,構成截留、挪用公款行為。

身為中共黨員、基層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在擔任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截留、挪用集體資金,侵犯了集體和他人的利益。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五條之規定,經x鎮黨委20xx年5月30日會議研究,決定撤銷x村黨支部書記職務。

本處分決定字20xx年5月30日起生效。若不服從本處分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向x鎮紀委提出申訴。

中共x鎮紀律檢查委員

年五月三十日

撤銷黨內職務決定範文 篇3

,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漢族,江西省新建縣望城鎮銅源村人,國中文化,1981年9月至1986年7月在銅源國小讀書,1986年9月至1989年7月在青西中學讀書,1989年9月至1991年2月在家勞動,1991年3月至20xx年7月在望城鎮食堂工作, 20xx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20xx年8月至今任望城鎮銅源村支部委員

經審查,肖華羣在任銅源村支部委員期間,有以下違紀事實:

在20xx年12月至20xx年3月,肖華羣在望城鎮銅源村去大家塘的路邊違法建了一幢房屋,佔地面積130㎡,建築面積260㎡,未辦理村民建設用地批准書及村鎮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審批手續,在20xx年2月期間,肖華羣建在望城鎮銅源村荒坑山上違法搭建400㎡豬欄,此豬欄建在肖華羣與望城鎮人民政府於20xx年6月簽訂拆遷協議,領取了補償款,拆除到位後的豬欄原址上。肖華羣不配合組織調查,拒絕在違紀事實見面材料上簽字,同時不配合組織進行審理調查。

肖華羣身為黨員幹部,在任銅源村黨支部委員期間,未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情況下, 佔用本村集體土地130㎡違法建房,及又在荒坑山領取了拆遷補償款的豬欄原址上違法重建了400㎡的豬欄,且拒不承認自己的錯誤,其行為嚴重違反了黨的紀律,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經20xx年4月18日鎮黨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肖華羣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4月18日起生效,若對本決定不服,可向我委和上級黨組織申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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