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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撤銷職務的決定

關於撤銷職務的決定

撤銷職務簡稱撤職,指解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現任職務。由地方各級人大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有嚴重錯誤或違法亂紀,不適宜擔任現行職務時,由主管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提請本級人大會予以撤職。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關於撤銷職務的決定,供大家參考!

關於撤銷職務的決定
關於撤銷職務的決定範文一

珠海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8次會議,根據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錢文爐的提請,因胡繼成犯受賄罪,20xx年8月10日被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決定撤銷胡繼成的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

xxxx

年月日

關於撤銷職務的決定範文二

各市國土資源局,廳機關各處室(部門),廳屬各事業單位,各開發區土地分局

廳黨組20xx年12月29日決定:

撤銷杜生林的大同市國土資源局南郊分局副調研員職務。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關於撤銷職務的決定範文三

關於撤銷韓曉東職務的決定

合興國小:

經市委教育工作委員會決定:

撤銷韓曉東合興國小副校長職務(因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

年八月八日

標籤: 撤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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