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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給予某某人除名處分的決定(精選5篇)

關於給予某某人除名處分的決定(精選5篇)

關於給予某某人除名處分的決定 篇1

王,男,漢族,x年xx月出生,x人,省委黨校研究生文化程度,x年x月加入中國共產黨。x年x月參加工作,x年x月起歷任xx縣堆溝港鎮黨委副書記、鎮長、黨委書記;x年x月任堆溝港鎮黨委書記、xx縣政府黨組副書記(副處級);x年x月任xx縣政府黨組副書記、堆溝港鎮黨委書記、堆溝港化工園區黨工委書記;x年x月任xx縣政府黨組副書記、北陳集鎮黨委書記;x年x月任新安鎮黨委書記;x年xx月任xx縣現代農業示範區管委會主任、黨工委書記、新安鎮黨委書記;x年x月任新安鎮黨委書記;x年xx月任xx縣政府黨組副書記;x年x月任xx縣政府副縣長;x年x月xx日xx縣人大會接受王辭去xx縣政府副縣長職務。x年xx月xx日,xx省高級人民法院以王犯受賄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三十萬元。

關於給予某某人除名處分的決定(精選5篇)

根據xx省高級人民法院()蘇刑二終字第號《刑事判決書》認定,王利用其擔任堆溝港化工園區黨工委書記、xx縣政府副縣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葛某某、張某某等xx人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撥付、工作安排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多次非法收受賄賂計人民幣x萬元,美元x萬元。

王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並被依法判刑。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之規定,經市監察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並報市政府x年xx月x日批准,決定給予王行政開除處分。

本監察決定自x年xx月x日起生效。如對本監察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監察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局申請複審。

xx市監察局

x年xx月x日

關於給予某某人除名處分的決定 篇2

經查,高x(15)班羅、馬、王紀律意識淡薄,自我要求不嚴,置學校反覆強調的紀律於不顧,在下午大掃除時在宿舍玩遊戲。為嚴肅校紀,教育本人,根據《實驗高中中學生管理十條禁令》和《高二年級違紀處罰條例》,給予羅、馬記大過處分,給予王學生警告的處分。

實驗高中

20xx年x月x日

關於給予某某人除名處分的決定 篇3

xx黨支部:

何某,男,1954年5月出生,漢族,晉江市西園街道砌田社區人,高中文化,1977年2月15日入黨,家住西園街道砌田北區,聯繫電話139。

20xx年11月,西園街道執法中隊執法人員在巡查中發現何某在西園街道砌田社區建設建築物,當事人不能提供相關規劃審批手續,涉嫌違法建設。20xx年11月,執法人員對其進行現場檢查勘驗,該建築物佔地面積328.61平方米,建設狀態為原一層石厝,加至二層板完工,違建面積328.61平方米。經調查詢問,何某承認其建設行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0xx年11月,晉江市行政執法局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晉執規〔20xx〕罰字第428號),要求當事人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築物。

何某身為中共黨員,在沒有取得工程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改建並擴建房屋,其行為已構成違法建房錯誤。鑑於案發後何能正視錯誤,並酌情考慮該社區黨支部的意見,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經20xx年10月11日街道黨工委研究,決定給予何某黨內警告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10月13日起生效。請在所在黨組織會議上宣佈,並通知本人。

xx街道黨工委

年10月13日

關於給予某某人除名處分的決定 篇4

,男,1958年4月出生,漢族,高中文化,X人。1976年2月參加工作,1978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7年1月調入工作,1999年6月任至今。主要事實:20xx年5月,任X期間,在明知翻建住房申請書中房產面積與其實際合法住房面積不符,明知沒有其他四個兄弟翻建住房申請的情況下,不向主管副局長和局長請示,擅自為其蓋章審批,並且在開具建房許可證時僅根據兄弟五人的房產證,就把及其四兄弟的名字全部列上,為兄弟將普通住房改變為經營性旅館用房提供了便利。定性及處理意見: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應嚴守黨紀,恪盡職守,他卻濫用權力,不正確履行職責,為兄弟把普通住房變更為經營性用房提供便利,屬失職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第二十一條“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之規定,給予黨內警告處分。我局黨支部於20xx年11月23日召開了全體黨員大會,本支部共有黨員19名,到會14名,請假5名。14名黨員經一致同意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本決定生效之日起,向本支部、區直機關工委、區紀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

20xx年11月23日

關於給予某某人除名處分的決定 篇5

,男,19xx年4月出生,漢族,高中文化,x人。19xx年2月參加工作,1978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7年1月調入工作,19xx年6月任至今。

主要事實:

20xx年5月,任x期間,在明知翻建住房申請書中房產面積與其實際合法住房面積不符,明知沒有其他四個兄弟翻建住房申請的情況下,不向主管副局長和局長請示,擅自為其蓋章審批,並且在開具建房許可證時僅根據兄弟五人的房產證,就把及其四兄弟的名字全部列上,為兄弟將普通住房改變為經營性旅館用房提供了便利。

定性及處理意見:

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應嚴守黨紀,恪盡職守,他卻濫用權力,不正確履行職責,為兄弟把普通住房變更為經營性用房提供便利,屬失職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第二十一條“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之規定,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我局黨支部於20xx年11月23日召開了全體黨員大會, 本支部共有黨員19名,到會14名,請假5名。14名黨員經一致同意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本決定生效之日起,向本支部、區直機關工委、區紀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

中共紀律檢查委員會

20xx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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