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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決定書(精選19篇)

處罰決定書(精選19篇)

處罰決定書 篇1

x有限公司:

處罰決定書(精選19篇)

營業執照註冊號:370xx2801xx877 組織機構代碼:755xx374-8

地址:xx市西崗鎮後寨村 法定代表人:陳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採納情況

20xx年2月27日,市環保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對你公司廢氣排放口進行了監測。經監測,外排煙氣二氧化硫濃度為216mg/m3(排放標準為50mg/m3),超標3.32倍。有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於20xx年3月18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棗環罰告字[20xx]第14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如下行政處罰:罰款柒萬元。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棗莊市財政國庫。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山東省環境保護廳或棗莊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xx年4月13日

處罰決定書 篇2

________先生/女士:

鑑於您在擔任本公司業務部________(寫明職務)期間,違反公司____規定,私自截留收入款元,嚴重損害了公司利益(根據實際原因註明),根據我國相關法律並結合本公司的《勞動管理辦法》第____條的規定,決定予以除名。

請您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辦理業務及離職交接手續。

本公司保留追究你的一切法律責任的權利。

特此通知。

________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處罰決定書 篇3

劉水同志,男,35歲,曾任本公司財務部出納。

經人揭發,經本公司依據法律途徑查明:劉水同志××年×月至××年×月在 擔任公司出納期間,將本公司存款5萬元挪作其弟購房用。

經過本公司黨組織的教育,劉水同志已將挪用款全部歸還,並加倍償還了利息 損失,並表示對此行為的悔意。

現根據以上情節及表現,經本公司人力資源部研究決定,並報本公司總經理批 準,決定對劉水同志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1. 調離原工作崗位,到公司行政部門任職。

2. 每月降工資200元至××年×月×日止。

××市××公司人力資源部

××年×月×日

處罰決定書 篇4

當事人:華中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略)

法定代表人:(略)

住所:(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本機關依法於20xx年4月20日至4月22日對當事人艾司唑侖藥品涉嫌壟斷行為進行了調查。本機關於20xx年6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依法告知當事人涉嫌違法的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機關的調查情況和處理決定如下:

本案相關產品市場為艾司唑侖原料藥市場、艾司唑侖片劑市場。艾司唑侖具有鎮靜、催眠和抗焦慮療效,是國家嚴格管控的二類精神藥品。我國對二類精神藥品原料藥的准入和生產實行嚴格管制,全國獲得艾司唑侖原料藥生產批文的企業只有4家,實際在產的只有華中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中藥業)、山東信誼製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信誼)和常州四藥製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州四藥)。作為艾司唑侖原料藥的生產經營企業,當事人與山東信誼、常州四藥在艾司唑侖原料藥市場屬於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

以艾司唑侖為原料藥生產的製劑為艾司唑侖片劑和注射液,涉及本案的為艾司唑侖片劑。規格為1mg、2mg的艾司唑侖片屬於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xx年版)中的神經系統(抗焦慮)用藥。艾司唑侖片也屬於國家低價藥目錄清單中的藥品。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規定,艾司唑侖片劑生產資質由省級食藥監部門審批。國家食藥監局網站顯示,獲得艾司唑侖片劑生產批文的企業共63家(截至20xx年5月13日),其中包括上述三家原料藥生產企業。作為艾司唑侖片劑的生產經營企業,當事人與山東信誼、常州四藥在艾司唑侖片劑市場屬於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

現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事實:

一、違法的主要事實和相關證據

(一)與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就艾司唑侖原料藥達成“聯合抵制交易”的壟斷協議、就艾司唑侖片劑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壟斷協議。經查,20xx年9-10月間,當事人與山東信誼、常州四藥有關人員在河南鄭州未來康年大酒店房間內會面,商討艾司唑侖原料藥和片劑的有關安排,其中山東信誼人員為當事人邀請。會議對艾司唑侖原料藥不對第四方供貨、艾司唑侖片集體漲價進行了協商,最後達成以下一致意見:一是每家企業生產的艾司唑侖原料藥僅供本公司生產片劑使用,不再對外銷售;二是對艾司唑侖片劑集體漲價形成默契,雖未就具體價格水平達成確切意見,但當事人作出了艾司唑侖片聯合漲至1毛/片的提議,為其他參會企業提供了明確的漲價幅度預期。

調查人員在某企業提取的文稿詳細記錄了上述協議內容:“為確保艾司唑侖片在市場銷售達到增值提量的目的,我們三方原料生產廠家經過多次會談,最終達成了合作意向,確立了口頭銷售聯盟:①三個廠家自合作之日起,一律不能向第四生產方銷售本原料。②市場區域各自按原有區域市場銷售成品,爭議市場均要講究風格,由市場選擇,不搞惡意競爭。③產品供貨價格統一。供貨價零售價協商制定統一執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降價。④共同自覺遵守口頭協議,共同維護同盟利益及市場規則。”

上述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會議情況記錄、相關文稿等證據為證。

(二)實施了艾司唑侖原料藥“聯合抵制交易”的壟斷協議。現查明,當事人20xx年對外銷售艾司唑侖原料藥(略)公斤,自用(略)公斤;20xx年對外銷售(略)公斤,自用(略)公斤;20xx年至20xx年4月對外銷售0公斤,自用(略)公斤。相關片劑生產企業表示,20xx年10月以後多次向當事人聯繫採購事宜,但當事人均以工廠搬遷、尚未通過GMP認證為由拒絕供貨。

當事人在調查過程中提出,艾司唑侖原料藥停止供貨、僅供自用是企業基於集團業績考核要求,對產品進行自我篩選後主動調整的經營策略,其核心是通過控制原料藥影響成品銷售,同時也保證原料藥GMP認證期間的成品供應不受影響。

本機關認為,企業出於自身經營戰略考慮,在不違反《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的前提下,獨立做出減少或停止供貨決定本身並不違法。本案關鍵是當事人就不對外供貨的決定與競爭對手進行了溝通並達成了一致不對外供貨的壟斷協議。

上述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當事人生產數據、銷售數據等證據為證。

(三)實施了艾司唑侖片劑“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壟斷協議。經查,鄭州會議結束後,當事人於20xx年12月20日印發《調價通知函》,對4種規格的艾司唑侖片出廠價進行上調。20xx年12月25日,在下發調價函5天后,當事人通過郵件向山東信誼發送調價函,並希望其跟隨提價。此外,當事人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催促山東信誼進一步提價。20xx年4月18日上午,上海藥交會山東信誼展位上,當事人與山東信誼就艾司唑侖片在安徽省的調價問題進行了溝通。

銷售數據顯示,當事人20xx年至今艾司唑侖片劑價格出現大幅提升,且漲價時機與其他兩家企業高度一致。當事人生產的1mg*20片/盒規格艾司唑侖片,20xx年以前年均出廠價(不含税)為(略)元/片,20xx年至今提價至(略)元/片;當事人生產的1mg*150片/盒規格艾司唑侖片,20xx年以前年均出廠價(不含税)為(略)元/片,20xx年至今提價至(略)元/片。提價後的價格與鄭州會議上當事人提出的1毛/片的漲價目標基本一致。

上述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當事人《調價通知函》、銷售數據、電子郵件記錄等證據為證。

二、壟斷協議的達成並實施具有明顯的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本機關對提取的生產、庫存和銷售數據進行了經濟學分析,認為:當事人通過實施上述壟斷行為,提高了艾司唑侖片劑價格,減少了艾司唑侖片劑總供給量,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對艾司唑侖片劑市場具有明顯的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一)艾司唑侖原料藥市場的聯合抵制交易壟斷協議,是以排擠片劑市場競爭對手、提高片劑價格為目的。據統計,20xx-20xx年間,當事人、山東信誼和常州四藥三家原料藥生產廠家合計向16家艾司唑侖片劑企業供貨,説明在聯合拒絕供貨前,艾司唑侖片劑市場至少有19家生產企業,屬於充分競爭的市場。20xx年聯合抵制交易協議實施以來,14家片劑企業被迫停產。本機關認為,市場上僅有的3家原料藥生產企業聯合抵制下游交易,其目的是使其他片劑企業因為缺少關鍵投入品而被迫退出市場,一方面擴大了在片劑市場的市場份額,另一方面使在片劑市場實施聯合漲價成為可能。

(二)艾司唑侖片劑市場的變更商品價格壟斷協議,提高了藥品價格。商品價格升高是價格壟斷協議造成的直接競爭損害,經營者攫取了本應屬於消費者剩餘的部分,損害了消費者利益。20xx年後,當事人、山東信誼和常州四藥生產艾司唑侖片加權平均出廠價格漲幅最低88%,最高為329%,漲幅明顯。

(三)在原料藥市場、片劑市場實施壟斷協議的共同作用下,艾司唑侖片劑市場供應總量減少,患者用藥可及性受到影響。本機關認為,在片劑需求相對穩定、片劑生產數量需要嚴格審批的情況下,片劑生產企業的減少和片劑價格的上漲伴隨市場供應總量的減少,意味着患者無法獲得所需藥品,患者的用藥可及性受到影響。

三、處罰決定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項的規定,即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並實施“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壟斷協議和“聯合抵制交易”的壟斷協議。本案中,當事人在壟斷協議的達成、實施過程中起到組織、主導作用,屬於從重處罰情節,且不具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規定,本機關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理:

一、 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二、 處當事人20xx年度艾司唑侖片劑銷售額22,454,700元人民幣百分之七的罰款,計人民幣1,571,829元(大寫:人民幣壹佰伍拾柒萬壹仟捌佰貳拾玖元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本行政處罰決定書將罰款上繳國庫。收款人全稱:(略);賬號:(略);開户銀行:(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和第(三)項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同時本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者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xx年7月22日

處罰決定書 篇5

當事人:新譽集團有限公司

地址:江蘇省常州武進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鳳林路68號

當事人:龐巴迪運輸集團瑞典有限公司

地址:Ostra Ringvagen 2, Vasteras, Sweden

根據《反壟斷法》和《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調查處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我部對新譽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譽集團)與龐巴迪運輸集團瑞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龐巴迪瑞典)設立合營企業涉嫌未依法申報進行立案調查。我部依法向當事雙方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雙方未提出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一、基本情況

(一)交易方。

合營方一:新譽集團。新譽集團的前身是成立於20xx年9月的常州軌道車輛牽引傳動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最終控制人為周立新、周立成等股東組成的周氏家族。新譽集團的主要業務包括軌道交通業務、新能源業務、數控設備業務等。營業額:(略)。

合營方二:龐巴迪瑞典。龐巴迪瑞典設立於1966年1月,龐巴迪公司間接持有其100%股份。龐巴迪瑞典的主要業務為建設、製造和銷售軌道車輛及與軌道交通相關的材料設備,其在中國主要從事軌道設備業務、軌道控制和信號系統業務及牽引和控制設備業務。營業額:(略)。

(二)交易概況。

20xx年2月5日,新譽集團與龐巴迪瑞典簽署協議,擬設立合營企業從事城市軌道交通信號系統業務和有軌電車信號系統業務。雙方分別持有合營企業50%股權,並委派了相應董事和管理人員。合營企業於6月11日取得營業執照。

二、違法事實和依據

(一)本案構成未依法申報而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新譽集團與龐巴迪瑞典設立合營企業,符合《反壟斷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屬於經營者集中。按照經營者集中申報計算標準,新譽集團和龐巴迪瑞典20xx年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且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達到了《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屬於應當申報的情形。20xx年6月11日,合營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在此之前未向我部申報,違反了《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未依法申報的經營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我部對新譽集團與龐巴迪瑞典設立合營企業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進行了評估。評估認為,該項經營者集中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影響。

三、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基於上述調查情況和評估結論,考慮到該項交易未依法申報是由於合營企業急於參與某地鐵項目投標,交易雙方主觀故意明顯;並且,交易一方龐巴迪瑞典此前因未依法申報接受過行政處罰,此次系再次違法,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和《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我部決定對新譽集團處以3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龐巴迪瑞典處以4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新譽集團和龐巴迪瑞典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憑“一般繳款書”(可在當地人民銀行或財政機關領取)到開户銀行或當地財政非税收入代理銀行分別繳納罰款30萬元和40萬元人民幣。“一般繳款書”中收款單位財政機關項填“財政部”,預算級次項填“中央級”,收款國庫項填“中央金庫”或當地國庫支庫名稱,預算科目名稱代碼填“其他一般罰沒收入103050199”。若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我部將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採取相應法律措施。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商務部

20xx年4月21日

處罰決定書 篇6

劉,男,35歲,曾任本公司財務部出納。

經人揭發,經本公司依據法律途徑查明:劉水同志××年×月至××年×月在 擔任公司出納期間,將本公司存款5萬元挪作其弟購房用。

經過本公司黨組織的教育,劉水同志已將挪用款全部歸還,並加倍償還了利息 損失,並表示對此行為的悔意。

現根據以上情節及表現,經本公司人力資源部研究決定,並報本公司總經理批 準,決定對劉水同志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1. 調離原工作崗位,到公司行政部門任職。

2. 每月降工資200元至××年×月×日止。

××市××公司人力資源部

××年×月×日

處罰決定書 篇7

機構名稱: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壽太原分公司”)

主要負責人:郭善宏

營業地址:太原市迎澤區迎澤大街300號山西保險大廈

當事人:張旭東

住 址:太原市小店區

當事人:馮莉

住 址:太原市萬柏林區

當事人:王強

住 址:太原市杏花嶺區

我局檢查組於20xx年9月15日至30日對中國人壽太原分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給予投保人紀念冊等物品的行為。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財務憑證、營銷方案、相關人員訪談筆錄、公司出具的説明等證據在案佐證,足以認定

該公司給予投保人紀念冊等物品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xx年修訂)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20xx年修訂)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改正並罰款五萬元的行政處罰。

張旭東、馮莉、王強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根據《保險法》(20xx年修訂)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張旭東、馮莉、王強分別作出警告並罰款一萬元的行政處罰。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劃繳至以下賬户:

户 名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

開户行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城建支行

賬 號 058077777

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劃繳罰款後,當事人應向我局提交劃款憑證的複印件。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起訴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

20xx年10月9日

處罰決定書 篇8

員工姓名:________ 員工編號:________

部門:________ 職位:________ 日期:________

違紀內容:經人揭發,經本公司依據法律途徑查明:____同志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在擔任公司出納期間,將本公司存款5萬元挪作其弟購房用。

經過本公司黨組織的教育,____同志已將挪用款全部歸還,並加倍償還了利息損失,並表示對此行為的悔意。

處理結果:現根據以上情節及表現,經本公司人力資源部研究決定,並報本公司總經理批准,決定對____同志作出如下處理決定:1.調離原工作崗位,到公司行政部門任職。 2.每月降工資200元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____市____公司人力資源部

____年____月____日

處罰決定書 篇9

x年xx月x日,公司製造部發生蒸鍍掉鍋事故,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經查,此次事故系人為失誤所導致。為了規範員工生產行為,提高員工作業責任意識,根據公司《獎懲管理制度》,現決定對以下人員進行處罰,以賠償公司所遭受的損失。 此次事故責任人及賠償金額如下:

1. 事故直接責任人,200元;

2. 事故間接責任人、,各100元;

3. 經理、副經理對事故負有領導管理責任,各50元。 望各位同事引以為戒,特此通知。

有限 公司

年月日

處罰決定書 篇10

_________罰[ ] 號

當事人:__________ 單位名稱: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 性別:______ 年齡: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當事人_______________一案,經本單位依法調查,現查明:

(違法事實與證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單位認為:當事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行為已違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規定,本單位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 ___________ 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_________或 ____________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處罰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處罰決定書 篇11

當事人姓名或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住所:

你(單位)於 年 月 日,在 從事 行為,違反了 的規定,根據 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處罰如下:

1、警告:

2、罰款 元。

罰款按下列第 項規定方式繳納:

1、當場繳納。

2、自即日起15日內將罰款交到 (地址: )。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按照下列第 項規定的方式提出異議:

1、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 申請複議。

2、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處罰決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單位)作出本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聽取了你(單位)的陳述和申辯。

×××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月 日

處罰決定書 篇12

本院員工______,在20xx年1月9日晚在院舍106裏屋喝酒,違反本院院舍規定:當班時間不許喝酒。處罰其從20xx年1月10日起停職、停薪反省。綜合其喝酒事件未造成嚴重不良後果、其在上月護理先鋒大賽中表現突出,積極配合院舍工作、其在反省期間表現良好,故對其處罰結果如下:

將其停職停薪一週20xx年1月10日——20xx年1月17日 除以嚴重警告處分一次如在違反院舍規定直接開除 扣除工資500元

處分人:

x院

20xx年1月17日

處罰決定書 篇13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姓名),在工作期間違反________制度被查實。按該制度第____條,第____款,決定對其________________處罰。

巡查人(簽字):________

報經理審批執行

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日

處罰決定書 篇14

xx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東環罰字[ ] 號 :法定代表人(單位): 職務: 詳細地址: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經調查核實,你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1、 2、 以上行為有下列證據為證: 1、 2、 上述行為違反了《 》第 條第 款(和《 》第 條第 款)之規定。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我局依據《 》第 條第 款(和《 》第 條第 款)之規定,決定對你單位(或者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大寫) 元。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收款銀行:丹東市商業銀行東港支行 户名:xx市財政局非税收入解繳專户 賬號:20xx00 2、 三、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你單位(或者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即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丹東市環境保護局或者東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或者在十五日內直接向東港市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我局地址:

郵編:1183

聯繫人: 電話:

xx市環境保護局

年 月

處罰決定書 篇15

趙xx同學之家長:

您的孩子趙(性別男),現就讀我校八年級1班,本學期經常違反校規校紀:不認真完成作業、不尊重老師,在班上公開對班主任葉琳老師直呼“學校又不是你家開的,你管不了我”這樣的言語,完全忽略老師的的存在。經我校老師耐心教育仍然沒有好的改變。現又在20xx年3月25日的物理課上,下課鈴聲還未停,老師也沒有宣佈下課,趙勇就不向任何人請示便徑直走出教室。以上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我校管理規定。根據《貴陽市花溪誠興學校學生違紀處罰制度》規定,決定對趙勇記嚴重警告處分。

若您對我校的決定有異議,您可以在本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貴陽市花溪區教育局提起申訴。

學生簽字:

家長簽字:

班主任簽字:

xx市花xx學校

年 月 日

處罰決定書 篇16

一、事件描述:

20xx年9月2日晚上18:30左右兩器焊接員工、配管員工888在宿舍6號樓聚眾打架。

二、事件調查:

20xx年9月1號下午,焊接線員工8888因為拖地需要膠框盛水,就到3#廠房兩器成型888處借,由於膠框正在使用,888就不允許88拿走,但是888還是強行將膠框拿走,隨後88就在QQ上發表辱罵888言論。9月2號早上888就拿着手機評論與888對質,當時8888不與理睬,8888先動手打架,後被同事888等人拉開,組長得知情況後進行調解,並安排8888日休息,調理心情。晚上18:30分左右8888打電話告訴在配管上班的小姨888被人辱罵的事情,相約兩人下班後去888宿舍對質,路上遇到勸架員工888,並邀請一起去對質(因為888聽別人説要是沒有班組長在連8888一起打,聽到這樣的話888心裏就有氣),於是三個人一同去宿舍找888,在對質的過程中由於雙方的言辭過於激烈,互相廝打在一起,隨後宿管及部裝班組

長到現在處理調解。

三、處理結果

1、雙方互相道歉承認錯誤,並寫下保證書不在相互追究;.

2、根據部裝車間《員工行為規範》第xx條規定現對事故責任人考核如下:

88888 -100元 並留崗查看1個月

88888 -200元 並留崗查看1個月

88888 -100元 並留崗查看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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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留崗查看期間如再次發生打架鬥毆事件,根據公司管理制度給予開除處理、扣發未發放工資,並視情節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特此通報!

二○xx年九月三日

處罰決定書 篇17

( )質技監當罰字[ ]第 號 :企業代碼(身份證)號: 你單位(人) 。 違反了《 》第 條第 款第 項的規定,根據《 》第 條第 款第 項的規定,現決定處罰如下:

1、

2、

3、 罰款按下列第 項方式繳納:

1、當場繳納。

2、自即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交納 地址: 賬號: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於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 日(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簽名和押印) 行政執法人員:(簽名) 處罰地點:

(行政機關印章) 正本(副本)

年 月 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由委託人存檔,一份由受委託人存檔。

處罰決定書 篇18

________:

對你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報稱的________________(此處填案由)一案,我們經審查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處填不予處理的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決定不予處理。

(辦案單位印章)

年  月  日

處罰決定書 篇19

當事人:嘉善綠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富良;住所:幹窯鎮範涇村。

20xx年7月8日,嘉善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位於嘉善縣幹窯鎮範涇村的嘉善綠源化工有限公司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經查:1.該公司食堂現場不能提供有效《餐飲服務許可證》從事員工就餐服務;2.該公司食堂從業人員現場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證明。當事人涉嫌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從事餐飲服務。本局於20xx年7月8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嘉善綠源化工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情況下,聘用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的、為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從20xx年8月份起,在公司開設食堂為員工提供餐飲服務。20xx年7月8日,被本局查獲,現場當事人正在從事餐飲服務,2名從業人員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在進一步地調查取證中發現,當事人未保存食堂食品原料採購的收據或發票,未做好食品原料的進貨台賬,未建立食品原料索證索票制度。案發後食堂立即停止了經營並向我局提交了整改報告,並於20xx年9月16日取得了《餐飲服務許可證》。從業人員、於20xx年7月28日取得了有效《健康證》。至案發,因證據不充分當事人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的貨值金額無法認定,當事人在食堂經營期間未向職工收取就餐費用,無違法所得。

20xx年10月8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善市監幹告〔20xx〕2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當事人於20xx年10月9日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辯稱企業食堂不需要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堂從業人員和於20xx年4月19日已進行健康體檢並且可提供健康證明。本局經複核認為企業食堂需要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堂從業人員從事餐飲服務工作需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和《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明文規定的,食堂從業人員和於20xx年7月28日取得了有效健康合格證明。故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不成立,本局不予採納。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從事餐飲服務工作的違法行為。

對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責令當事人改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七條,《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如下決定:

一、警告;

二、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

上述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收款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收款國庫:縣支金庫,地址:嘉善縣魏塘街道解放東路1-8號)繳納。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嘉善縣人民政府或者嘉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複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依法直接向嘉善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嘉善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嘉善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xx年10月20日

標籤: 決定書 處罰 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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