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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警告處分的決定(精選19篇)

關於警告處分的決定(精選19篇)

關於警告處分的決定 篇1

各基層黨委、支部:

關於警告處分的決定(精選19篇)

服務中心駕駛員,男,漢族,河南省XX市人,200X年入伍,200X年入黨,高中文化,二期士官。

200X年X月X日X時分,酒後趁服務中心人員睡覺之機,將團保障用車私自開到駐地某親戚家玩耍,在團夜查組發現情況後,經多方尋找於次日凌晨3時,在其親戚家找到。

身為共產黨員,二期士官,本應自覺遵守黨紀軍規,伹由於放鬆學習,紀律觀念淡薄,導致其酒後私自開車好幾個小時不歸,在部隊和地方造成了很壞影響,為嚴肅黨紀,教育本人和其他同志,經研究,決定給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一次。

年月日

關於警告處分的決定 篇2

,男,19xx年x月出生,漢族,高中文化,X人。19xx年x月參加工作,19xx年x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xx年x月調入工作,19xx年x月任至今。

主要事實:

20xx年x月,任X期間,在明知翻建住房申請書中房產面積與其實際合法住房面積不符,明知沒有其他四個兄弟翻建住房申請的情況下,不向主管副局長和局長請示,擅自為其蓋章審批,並且在開具建房許可證時僅根據兄弟五人的房產證,就把及其四兄弟的名字全部列上,為兄弟將普通住房改變為經營性旅館用房提供了便利。

定性及處理意見:

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應嚴守黨紀,恪盡職守,他卻濫用權力,不正確履行職責,為兄弟把普通住房變更為經營性用房提供便利,屬失職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第二十一條“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之規定,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我局黨支部於20xx年x月x日召開了全體黨員大會, 本支部共有黨員19名,到會14名,請假5名。14名黨員經一致同意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本決定生效之日起,向本支部、區直機關工委、區紀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

20xx年x月x日

關於警告處分的決定 篇3

沈紀清:

沈紀清,男,中共黨員,漢族,江蘇省無錫市人,大專文化,1959年2月出生,1984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8年11月參加工作。

沈紀清同志在擔任惠山工商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局長(副科級)期間,因對代管堰橋市場、金惠市場期間存在的亂收費行為及財務管理、票據管理和使用上的違法違規行為負有領導責任,於20xx年3月16日受到行政警告處分。沈紀清同志在受處分期間,能夠認真反省自己所犯錯誤並積極工作。其間,未發現新的錯誤。現根據本人申請和所在單位意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的有關規定,經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按期解除沈紀清同志的行政警告處分。

無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5月18日

關於警告處分的決定 篇4

陸小波,男,漢族,1984年5月出生,本鎮賀周村人,國中文化,20xx年6月入黨。

經查明:20xx年 5 月 11 日13時41分,陸小波駕駛浙H7242H號小型轎車,行駛至蘭賀線外賀周村路口時,被執警民警攔下檢查,經當場做呼氣酒精檢測,數值達 27 mg/100ml,已屬飲酒後駕駛機動車。20xx年5 月14日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第一款的規定,決定給予陸小波暫扣駕駛證6個月,並處罰款人民幣20xx元的處罰;對陸小波未隨車攜帶駕駛證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九十條的規定,決定給予罰款人民幣20元的處罰;以上二項違法行為,分別裁決,合併執行,決定給予陸小波暫扣6個月駕駛證、罰款人民幣20xx元的行政處罰 。

陸小波身為中共黨員,本應帶頭遵紀守法,而他卻在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經鎮黨委研究,決定給予陸小波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本處分決定自20xx年8月1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向中共江山市紀委提出申訴。

中共江山市清湖鎮委員會

年8月10日

關於警告處分的決定 篇5

陸小波,男,漢族,1984年5月出生,本鎮賀周村人,國中文化,20xx年6月入黨。

經查明:20xx年 5 月 11 日13時41分,陸小波駕駛浙H7242H號小型轎車,行駛至蘭賀線外賀周村路口時,被執警民警攔下檢查,經當場做呼氣酒精檢測,數值達 27 mg/100ml,已屬飲酒後駕駛機動車。20xx年5 月14日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第一款的規定,決定給予陸小波暫扣駕駛證6個月,並處罰款人民幣20xx元的處罰;對陸小波未隨車攜帶駕駛證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九十條的規定,決定給予罰款人民幣20元的處罰;以上二項違法行為,分別裁決,合併執行,決定給予陸小波暫扣6個月駕駛證、罰款人民幣20xx元的行政處罰 。

陸小波身為中共黨員,本應帶頭遵紀守法,而他卻在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經鎮黨委研究,決定給予陸小波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本處分決定自20xx年8月1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向中共江山市紀委提出申訴。

中共江山市清湖鎮委員會

年8月10日

關於警告處分的決定 篇6

校屬有關單位:

楊,機械工程學院20xx級機械電子工程專業3班學生

20xx年6月29日,機械工程學院在學生歸寢檢查中,發現楊未經請假,夜不歸宿。

經調查,楊違紀情況屬實,本人在《擬處分(處理)告知書》上簽字確認。

根據《燕山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處理)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第六款之規定,未經請假,夜不歸宿者,給予警告處分。

為嚴肅校紀、教育本人,經研究決定,給予楊佳爽警告處分,處分期三個月。

xx大學

年7月13日

關於警告處分的決定 篇7

各黨支部:

經街道紀工委立案查實,龔等同志作為中國共產黨黨員,不遵守《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未能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在黨員和羣眾中造成不良影響。為落實街道“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工作要求,增強針對性着力解決黨員道德行為不端的問題,經街道黨工委研究決定,給予龔等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決定,請各黨支部組織黨員從龔等同志違法違紀案件中汲取教訓,學好學透黨章黨規相關規定、學實學活習近平總書記系列講話精神要求、爭做齊做新時期合格優秀黨員。

1、龔,男,漢族,1984年5月出生,湖南xx人,國中文化,20xx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系天頂街道永燕新村龔家灣組村民。經查,20xx年6月10日,龔夥同他人在天頂街道尖青新村恆豐賓館8309房,用自制吸毒工具同場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20xx年6月25日xx市公安局分局下達《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嶽公(天)決字[20xx]第0967號,給予龔行政拘留三日處罰。龔行為已經構成違紀,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34條規定,經街道黨工委研究,決定給予龔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鄧望民,男,漢族,1973年5月8日出生,原籍四川南部縣人,國中文化,20xx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系天頂街道永燕新村村民。經查,20xx年11月2日,鄧望民在天心區黑石鋪街道中南大市場內一無名電遊室內利用電遊機進行賭博被公安機關查獲。20xx年11月2日xx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下達《公安行政處分決定書》天公(治三)決字[20xx]第xx56號,給予鄧望民行政拘留三日處罰。鄧望民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紀,根據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34條規定,經街道黨工委研究,決定給予鄧望民黨內警告處分。

3、柳,男,漢族,1977年11月出生,湖南xx人,國中文化,20xx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系天頂街道永燕新村龔家灣組村民。經查,20xx年4月19日,柳在嶽xx街道尖青新村雷鋒大道路邊門面二樓夢幻動漫城電遊室,利用電遊捕魚機進行賭博被公安機關查獲。20xx年4月20日xx市公安局分局下達《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嶽公(嶽)決字[20xx]第0470號,給予柳行政拘留二日處罰。柳行為已經構成違紀,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34條規定,經街道黨工委研究,決定給予柳黨內警告處分。

4、魏,男,漢族,1974年1月出生,湖南xx人,國中文化,1996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系天頂街道永燕新村王家灣組村民。經查,20xx年7月26日,魏在嶽xx街道柏家塘小區88棟一無名電遊室利用電遊捕魚機進行賭博被公安機關查獲。20xx年7月26日,xx市公安局分局下達《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嶽公(鹹)決字[20xx]第xx57號,給予魏行政拘留二日處罰。魏行為已經構成違紀,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34條規定,經街道黨工委研究,決定給予魏黨內警告處分。

5、張,男,漢族,1970年8月出生,湖南xx人,國中文化,20xx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系天頂街道尖青新村楓樹塘組村民。經查,20xx年5月2日,張在xx區雷鋒大道金科世紀城工地與當地村民因施工問題發生衝突,衝突中造成對方1人輕傷一級、2人輕微傷。20xx年6月xx日,張指使合夥人張運剛採取“頂包”手段到公安機關“主動投案”被公安機關查處。20xx年8月28日,xx市公安局分局依法對張妨礙公安機關執行公務行為採取立案偵察,予以其拘留12日後取保候審。張行為已經構成違紀,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xx3條規定,經街道黨工委研究,決定給予張黨內警告處分。

如被處分人對本決定不服,可向天頂街道黨工委提出申訴。

中共xx市

年九月十二日

關於警告處分的決定 篇8

關於給予鄧德兵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決定

鄧德兵,男,漢族,1956年3月出生,顧家店鎮人,高中文化,1996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9年11月至20xx年12月任石半坡村村委會主任;20xx年1月至今任石半坡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

20xx年5月,石半坡村為解決羣眾反映強烈的道路建設滯後的問題,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計劃將村內通組道路建成晴雨路。整個工程總長4.5公里,預算需投入21萬元。為確保工程順利完成,石半坡村通過多種途徑共籌集資金226832元,其中:市扶貧辦公室撥付整村推進扶貧項目補貼資金150000元,村級一事一議籌資15705元,財政以獎代補資金43757元,村民捐資17370元。籌集資金全額入村級財務帳。20xx年6月初石半坡村晴雨路工程開始施工,10月份完工。石半坡村晴雨路工程實際支出為159379.28元,但是在辦理結算時,為解決該村歷史遺留的不便入帳報銷費用,石半坡村召開村幹部會議,由鄧德兵提議後商定利用該工程結帳機會多報支出,從而套取資金解決村級歷史遺留帳務。鄧德兵分別於20xx年1月11日、6月29 日到市地税局開具了票額為15萬元、7萬元的施工建設税票兩張,其中15萬元税票原件交市扶貧辦公室報帳(其撥款均入村財務帳),其複印件及7萬元税票在村級帳目中列支22萬元。除去晴雨路工程實際支出159379.28元,石半坡村通過虛列支出共從村級財務帳套取資金59620.72元,其中:墊支村級公墓建設費用19449元,支付村級日常事務支出40060元,結佘111.72元。

綜上所述,鄧德兵同志身為中共黨員、石半坡村主要負責人,對石半坡村違反財經紀律,採取虛列村級修路支出的方式套取村級資金用於村級公益性事業及日常事務支出的行為應負主要領導責任,構成違反財經紀律錯誤。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鎮紀委決定,並經鎮黨委20xx年5月17日批准,給予鄧德兵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5月17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向顧家店鎮紀委、市委直至中央紀委、中共中央提出申訴。

20xx年5月18日

關於警告處分的決定 篇9

陸,男,漢族,1984年5月出生,xx村人,國中文化,20xx年6月入黨。

經查明:20xx年 5 月 11 日時41分,陸小波駕駛浙H7242H號小型轎車,行駛至蘭賀線外賀周村路口時,被執警民警攔下檢查,經當場做呼氣酒精檢測,數值達 27 mg/100ml,已屬飲酒後駕駛機動車。20xx年5 月14日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第一款的規定,決定給予陸小波暫扣駕駛證6個月,並處罰款人民幣20xx元的處罰;對陸小波未隨車攜帶駕駛證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九十條的規定,決定給予罰款人民幣20元的處罰;以上二項違法行為,分別裁決,合併執行,決定給予陸暫扣6個月駕駛證、罰款人民幣20xx元的行政處罰 。

陸小波身為中共黨員,本應帶頭遵紀守法,而他卻在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經鎮黨委研究,決定給予陸小波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本處分決定自20xx年8月1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向中共江山市紀委提出申訴。

中共xx市委員會

年8月10日

關於警告處分的決定 篇10

王(學號:205),男,漢族,現年25歲,山西朔州市人,美術學院環境設計專業13-3班學生。

該生在20xx年 2月29日—3月1日期間,未履行任何請假手續,不參加學校組織的集中教育學習,累計曠課已達10學時(每天上午按4學時,下午按2學時計算)。

為嚴肅校紀,教育本人,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相關規定及《師範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修訂)》第十五條第一款“一學期內無故曠課累計10 -19學時,給予警告處分”之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王警告處分。

年5月20日

關於警告處分的決定 篇11

孫明,男,漢族,1962年3月出生,江蘇灌雲人,大專文化程度,1983年7月入黨,1981年7月參加工作。20xx年10月至20xx年8月任市統計局局長、黨組書記,國家統計局調查隊黨組書記,期間20xx年4月起任市第三次經濟普查領導小組副組長、經濟普查辦公室主任;20xx年8月至今任港口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

市經普辦負責全市經濟普查工作,由於普查指導檢查不力,未能有效指導縣政府和各級普查機構認真履行職責,工作失察,致使20xx年初東海縣、贛榆縣在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工作中發生統計違法行為,被省政府辦公廳向全省通報。對此,市統計局局長、經普辦主任孫明負有一定領導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第四條之規定,經研究並報市政府20xx年12月25日批准,決定給予孫明行政警告處分。

20xx年7月24日,xx市統計局《關於申請解除孫明行政警告處分的報告》反映,孫明在處分期間,能夠檢討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與錯誤,認真組織查找經濟普查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積極採取措施進行全面整改。東海、贛榆兩縣在經濟普查工作中的統計違法行為全面糾正,經濟普查工作各個環節的監督與檢查力度大大加強,經濟普查數據質量得到了進一步提高。鑑於孫明能夠吸取教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解除條件,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七條、第九條之規定,經市監察局局長辦公會研究並報市政府20xx年10月19日批准,決定從20xx年6月24日起解除孫明行政警告處分。

xx市監察局

年10月28日

關於警告處分的決定 篇12

沈:

沈,男,中共黨員,漢族,江蘇省xx市人,大專文化,1959年2月出生,1984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8年11月參加工作。

沈在擔任惠山工商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局長(副科級)期間,因對代管堰橋市場、金惠市場期間存在的亂收費行為及財務管理、票據管理和使用上的違法違規行為負有領導責任,於20xx年3月16日受到行政警告處分。沈在受處分期間,能夠認真反省自己所犯錯誤並積極工作。其間,未發現新的錯誤。現根據本人申請和所在單位意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的有關規定,經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按期解除沈行政警告處分。

無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5月18日

關於警告處分的決定 篇13

劉紅偉,男,漢族,1972年3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區上方鎮立模新村,國中文化,20xx年7月2日加入中國共產黨,現任上方鎮立模新村村民主任。

20xx年3月14日21時許,劉紅偉駕駛浙H8799M小型越野客車,從柯城區新橋街老百匯飯店出發,行駛至世紀大道49號門口路段時,遇交警檢查,經呼吸式酒精測試結果為38mg/100ml,根據國家標準GB19522-20xx規定:劉紅偉的駕駛行為屬飲酒後駕駛。20xx年3月18日,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集聚區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給予劉紅偉罰款1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處罰 {衢公(交)決字[20xx]第330809-2500013695號}。

劉紅偉身為中國共產黨員,理應在羣眾中起到帶頭示範的作用,但其卻酒後駕駛,證據確鑿,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受到了相應的行政處罰,在羣眾當中造成不良影響。為嚴肅黨紀,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經上方鎮紀委研究決定,並經20xx年9月19日鎮黨委批准,給予劉紅偉黨內警告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9月19日起生效。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向上方鎮紀委、黨委等提出申訴。

中共衢州市衢江區上方鎮紀委

年9月19日

關於警告處分的決定 篇14

經20xx年7月25日鄉黨委會研究,決定對東洲村支部書記羅賢惠的違紀問題立案調查。現將我們對羅賢惠的處理意見報告如下:

羅賢惠,男,1954年12月出生,漢族,江西省新建縣厚田鄉東洲村人,國中文化,1991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4年8月至20xx年12月任厚田鄉東洲村村委會委員、民兵營長、會計,20xx年1月至今任東洲村支部書記。

經查,羅賢惠在東洲村農民違法建房中,由於監管不力,有以下違紀事實:

東洲村於今年以來出現較嚴重的違法建設現象,違法建設涉及28户農户,佔地面積3169平方米,建築面積4012平方米。羅賢惠同志身為村支部書記,對違法建設監管不力,沒有履行好巡查、報告、制止等監管職責,致使違法建房現象沒有得到制止。

羅賢惠身為共產黨員,現任東洲村支部書記,在制止農民違法建設工作中,由於監管不力,致使該村出現了28户農户違章建房,在全鄉造成了極壞的影響。其行為嚴重違反了黨的紀律。羅賢惠在組織調查後期,認錯態度尚好,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39條之規定,經20xx年10月14日鄉紀委研究,決定給予羅賢惠黨內警告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10月16日起生效。如對決定不服,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可向本委或上級黨組織提出申訴。

中共厚田鄉委員會

年10月16日

關於警告處分的決定 篇15

王(學號:20xx25021410),男,漢族,現年25歲,xx市人,美術學院環境設計專業13-3班學生。

該生在20xx年2月29日—3月1日期間,未履行任何請假手續,不參加學校組織的集中教育學習,累計曠課已達10學時(每天上午按4學時,下午按2學時計算)。

為嚴肅校紀,教育本人,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相關規定及《新疆師範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修訂)》第十五條第一款“一學期內無故曠課累計10 -19學時,給予警告處分”之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王海雲警告處分。

x年xx月xx日

關於警告處分的決定 篇16

李,男,1961年7月出生,漢族,廣東省南海人,羣眾,1982年7月畢業於水利學院水工建築力學專業,本科學歷,教授級高級工程師,1982年8月進入廣東省水利電力勘測設計院(20xx年更名為“廣東省水利電力規劃勘測設計研究院”以下統稱“省水電設計院”)工作,20xx年11月至20xx年4月任省水電設計院副總工程師,20xx年4月至今任省水電設計院總工程師(副處級)。

因在工作中不正確履行職責,給國家財產造成較大損失,20xx年6月xx日,我廳以粵水人事〔20xx〕18號文給予李行政警告處分,到20xx年1月xx日滿6個月。李在受處分期間,能夠正確認識自己的違紀行為,認真吸取教訓,工作表現較好。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經廳黨組研究,決定:按期解除李行政警告處分。

廣東省水利廳

年1月20日

關於警告處分的決定 篇17

徐成雄,男,漢族,1953年5月15日出生,本鎮耕讀村人,國中文化,1975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經查實,20xx年2月14日中午,徐成雄在戰友家吃飯,飲酒後駕駛一輛浙HS4518普通二輪摩托車回家,途中經過長坑自然村時被正在執勤的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民警查獲。經現場酒精測試,酒精含量為41mg/100ml已超出國家規定的飲酒駕駛機動車的酒精含量臨界值。20xx年2月7日,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給予徐成雄罰款20xx元人民幣並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的行政處罰。

徐成雄身為中共黨員,本應以身作則,帶頭遵紀守法,而他卻飲酒駕駛機動車,違反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經鎮黨委研究,決定給予徐成雄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5月3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向中共賀村鎮委員會提出申訴。

中共賀村鎮委員會

年5月30日

關於警告處分的決定 篇18

何,男,漢族,1964年10月出生,本鎮路口村人,國中文化,1995年3月入黨,現任路口村支部委員會委員。

經查明:20xx年 月 26 日19時30分,何遠朝駕駛浙HDA195號輕型普通貨車,行駛至江山墩賀線6KM+00M時,被執警民警攔下檢查,經當場兩次做呼氣酒精檢測,數值達23mg/100ml, 21 mg/100ml,已屬飲酒後駕駛機動車。20xx年xx月28日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給予何遠朝暫扣駕駛證6個月,並處罰款人民幣20xx元的處罰。

何身為中共黨員,本應帶頭遵紀守法,而他卻在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經鎮黨委研究,決定給予何遠朝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本處分決定自20xx年xx月17日起生效。若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向中共xx市紀委提出申訴。

中共xx市xx鎮委員會

年xx月17日

關於警告處分的決定 篇19

關於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決 定

,男,漢族,中專文化,年月出生。年月加入共產黨,年月至年月任村委會會計,年月任村委會主任至今。村黨支部,村委會佔用糧食直補款的行為違反了《關於進一步完善對種糧農民直接補助政策的意見(財建)〔20xx〕59號》第十四條之規定,違反了《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第五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村支部書記鄭永江負主要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經年月日黨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 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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