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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辭退的決定

關於辭退的決定

辭退就會有辭退決定書,辭退決定書怎麼寫呢?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關於辭退的決定,僅供參考!

關於辭退的決定

關於辭退的決定範文一

關於給予王靖宇同志辭退的處理決定

王靖宇同志於20xx年4月15日到我校擔任門衞一職,在工作期間,不服從學校管理,工作懶散,上班不認真負責,經常不上班,也不給領導請假。20xx年5月31日早晨在宿舍睡覺,5月31日至6月2日也沒上班,6月4日上午該他的班也沒上,無視學校領導,還經常帶一些社會外來人員到學校宿舍,嚴重影響了學校的安全,為了保障學校和學生的安全,鑑於該同志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經校委會研究決定,建議把王靖宇同志退回治安隊。

奇台總場中學

20xx年6月7日

關於辭退的決定範文二

陶海華,男,1983年1月出生,大學文化程度,20xx年8月參加工作,20xx年4月入黨,20xx年11月由部隊轉業到温嶺市司法局,安排在鬆門司法所任司法助理員。

陶海華於20xx年11月27日到鬆門司法所報到,要求其在29日正式上班,但該同志並未按照局裏要求去司法所上班。在12月2日未辦好請假手續的情況下,就私自外出,局裏接到所裏報告後,要求陶海華必須在3日內返回,該同志仍未理睬,後向人勞局彙報並聯合多次催促下,於12月16日回到局裏,並作出一個書面檢討,在局黨組研究給予處分期間,陶海華在12月30日向局裏要求休假10天,局裏未予批准,陶在沒有批准的情況下又擅自外出,至今未歸。這段時間鬆門司法所和局政治處曾經打電話要求其返回,但該同志對所裏的催返未作反應,對政治處的催返電話不予接聽,短信未予回覆。我局向温嶺市人勞局反映,市人勞局也多次打電話聯繫,要求陶海華回到司法局上班,並跟他解釋政策,如確不願上班可辦理辭職手續,但陶海華要麼口頭答應回來,要麼不接聽電話,至今仍沒有返回局裏,也無法再聯繫。

鑑於陶海華同志二次擅自外出、長期不上班和曠工累計已達七個月的錯誤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83條第5款的規定,局黨組研究決定,給予陶海華同志作辭退處理。

關於辭退的決定範文三

關於辭退馬建偉的決定

馬建偉,20xx年12月從部隊退伍,經縣人事局安排到我局安監站工作,20xx年1月獲得湖南省城市學院建築工程技術專業函授大專學歷。

經查,馬建偉同志擔任局安監站工作人員期間,於20xx年4月10日起至20xx年5月30日止連續51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重違反了勞動紀律。

鑑於上述情況,縣住建局於20xx年5月30日在《郴州日報》B4版刊登公告,要求其“在20xx年6月6日前必須返回本單位上班,如逾期不歸,將依據相關規定作辭退處理。”與此同時,我局還安排專人每天定時打電話與其聯繫,均無音訊。至今為止,該同志仍未到崗。

限期返崗時間已過,依照中共桂陽縣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桂陽縣委組織部、桂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清理整治不在崗國家公職人員的通知》(桂組通[20xx]5號)的有關要求及《人事部關於印發〈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的通知》(人調發[1992]18號)第三條第四款“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者”可以辭退的規定,經住建局黨組研究,決定對該同志予以辭退。

桂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xx年9月20日

標籤: 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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