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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煤礦土地糾紛專題會議紀要

聯合煤礦土地糾紛專題會議紀要

20xx年11月16日上午,縣委副書記xx,縣委常委、縣政府常務副縣長xx召集縣政府辦、縣法院、公安局、政法委、法制辦、國土局、信訪辦及xx鎮等單位負責人,在縣政府小會議室就如何解決好xx鎮聯合煤礦土地糾紛問題進行了專題研究,並形成了一致意見。現紀要如下:

聯合煤礦土地糾紛專題會議紀要

會議認為,糾紛事實清楚:xx縣xx鎮煤礦建廠於1978年,當年經xx、楊柳人民公社黨委研究決定,報縣社隊企業局同意,兩公社在位於xx公社農興四隊與青槓公社大勝13隊交界處,開辦煤礦一個,名為xx、楊柳人民公社聯合煤廠。1980年該煤廠為擴大規模,口頭協議佔用龍興4隊5.36畝(現實際佔地2.0畝)土地建廠房、煤坪,該佔地農興4隊社員認可當時xx公社每年解決了1500斤,共給了三年。同時,為擴大銷路,修建公路一條,佔用龍興4隊19.2畝土地,簽訂公路佔地合同,明確了佔地補償方法和標準,並核減了農興4隊徵購面積19.2畝。煤礦開辦幾年後,由於效益不好,公路佔地合同關於每年補償未履行,農興4隊與聯合煤廠糾紛由此不斷。1990年8月17日,原xx縣屏錦區公所出面解決此佔地補償糾紛,並作出了《關於解決xx、楊柳聯合煤廠佔遺留問題的決定》(屏所發〔1990〕20號文件),該文件明確:聯合煤廠的公路佔地,按照原合同規定的數額,佔地補償費截止1990年底,一次性補償清楚,今後煤廠繼續開辦或不開辦,不再給任何補償費。公路為鄉公路,廠房、煤坪及一切設備,屬聯合煤廠所有。農興4隊按 該文件規定領取了佔地補償費。

會議指出,根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頒發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和xx縣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發佈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的緊急通知》(樑府發〔1982〕156號文件)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xx鎮煤礦佔用原農興4隊土地修建的廠房、煤坪及公路,其土地所有權屬xx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屬xx鎮煤礦。原農興4組部分羣眾以佔地未獲補償為由,攔車堵路、阻礙煤礦正常生產經營的行為是違法的。

會議決定,為了妥善處理好此次糾紛,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切實保護投資商的合法利益,提升我縣對外招商引資的形象,xx鎮人民政府及縣相關部門應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1、由xx鎮繼續向當地村民做好土地法律法規及黨和國家政策的宣講工作,把工作做到村組,做到農户;要認真排查摸清領頭鬧事的人,向其交待清楚帶頭或指使部分村民進行阻塞交通,妨礙或干擾他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等違法行為將要承擔的法律責任;要密切注意部分村民可能發生鬧事的動態,及時向縣裏反饋信息。

2、由縣法制辦會同國土房管局,針對龍興村4組提出的確權申請,儘快草擬出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答覆,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送達;同時要做好本案可能產生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的準備工作。

3、由縣委政法委負責全縣政法系統的協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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