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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校系統學習公務員法心得體會3篇

黨校系統學習公務員法心得體會3篇

《公務員法》頒佈以來,各地各部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領導帶頭,迅速掀起了學習公務員法的熱潮。下面是本站帶來的黨校系統學習公務員法心得體會,希望可以幫到大家。

黨校系統學習公務員法心得體會3篇

篇一:黨校系統學習公務員法心得體會

最近,通過參加區委組織部、區人事局和區委黨校聯合舉辦的學習《公務員法》培訓班,對頒佈不久的《公務員法》有如下的認識: 公務員法的頒佈與實施,將在公務員管理實踐中產生重要而深遠的影響。公務員法內容有了重大改進,其規定: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做出的決定和命令是公務員的基本義務,不得拒絕執行上級依法做出的決定或者命令。但同時也規定,當公務員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時,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命令的意見。這種規定實際上是賦予了公務員拒絕服從錯誤命令和決定的權利,公務員法既為公務員在實際工作過程中履行職責提供了法律準繩,也切實保護了公務員的合法權益,為公務員進行自我保護提供了一把利劍,較好的體現了人本管理的精神。

一是規範公務員的管理,提高整體隊伍素質。公務員法第四章,明確規定了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應該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招聘。這是第一次把公開考錄國家公務員寫入法律,其意義是十分深遠的。一個政府在人民羣眾心目中的地位和威信如何,工作水平與工作效率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公務員隊伍的整體素質水平如何。也就是説,國家公務員隊伍素質的高低、能力強弱,事關政府形象和工作效率。要提高公務員隊伍的整體素質,除對現有公務員隊伍進行全方位的培訓教育以外,堅持標準,嚴格條件,把好公務員入口關,是保證未來公務員高素質的關鍵所在。公務員法的出台,為公開考錄國家公務員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增強了政府部門用人的透明度,可以有效地避免公共部門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從源頭上遏制****現象的滋生。

另外,以往公務員主要依靠職務晉升為主的晉升方式來提高自己的待遇,現在設立了職務與職級並重的“雙梯制”晉升制度。開拓了公務員晉升的新渠道。公務員即使得不到職務上的提升,也可以通過職級的晉升,來提高自己的待遇,從而拓寬了公務員晉升渠道,從根本上改變了“千軍萬馬擠官道”的狀況與“官本位”思想。公務員法也確立了“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在職務晉升制度中的法律地位,以法律推動職務晉升的公開化、科學化、民主化,杜絕了暗箱操作,創造了良性競爭的環境;同時通過人事任免權的合理劃分,制約了一把手或少數人的絕對權力,並通過建立責任機制來解決人事任免中出現的買官賣官、跑官要官等現象。

二是公務員依法行政,促進公共管理體制的改革。公務員法規範和約束了公務員本身的具體行政行為和社會形象。任何行政行為均須由公務員來具體實施和操作,因此,公務員法是用專門的法律來規範和約束公務員的言行,這是政府依法行政不可或缺的基礎性法制要件。公務員法相對於《暫行條例》的規定,不僅在公務員晉升級、職位、工資待遇、福利等一系列權利規定方面更加明確化與具體化,而且公務員法強化了公務員的責任與義務,以及相對明確和細化了政紀約束。公務員法將“引咎辭職”制度確立為一款重要法條。這就是説,過去20多年間斷斷續續嘗試過的、在去年逐步推開的“行政問責”制度在公務員法中升級為一項基本的法律制度。這種制度的引入是加強政府官員責任意識,建立健全問責機制的重要舉措,對於維護黨和政府的權威和形象,獲取廣大羣眾的廣泛支持有重要的意義。公務員法建立的靈活的職位聘用制度,對公共管理體制改革產生了促進作用。對於一些社會通用性較強的事務性與輔助性的崗位,公務員法規定各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從社會上直接招聘相關人員。這樣把聘任制作為公務員任用的補充形式,拓寬了選人、用人渠道,改善了公務員隊伍結構,增強了公務員制度的生機和活力。

篇二:黨校系統學習公務員法心得體會

XX年11月7日至12日,我有幸參加了《**縣XX年在職幹部培訓班》,通過歷時六天的培訓學習,學習了《公務員法》、《公共管理學》、《行政法學》、《和諧社會與和諧和美新**》等內容,提高了自己的政治理論水平,充實了頭腦,豐富了知識,開闊了視野,對自己在今後的實際工作中起到了很好的推動作用。通過這次培訓學習,確實收穫很大,受益非淺,其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s0100

一、依法行政的含義是,由法律給行政機關的權力劃出嚴格的邊界,任何行政機關和行政官員都不得越過這個邊界。如果越過法律劃定的邊界,就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和後果,就須受到相應的追究和懲處。好比給孫悟空頭頂戴上緊箍咒,不可以越雷池半步。依法行政首先是依憲行政。在法律體系中,憲法是最高位階的法律,是萬法之母。温--在國務院第三次學習講座時的講話中指出:“依法治國,最根本的是依憲治國;依法行政,最根本的是依憲行政。各級政府都要把憲法作為根本的行為準則,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要樹立法律的權威,首先要樹立憲法的權威,一切國家機關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依法行政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序。涉及全國或者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事項以及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應當事先組織專家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

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羣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應當向社會公佈,或者通過舉行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重大行政決策在決策過程中要進行合法性論證。我認為,依憲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實質正義規定,而完善行政決策程序是形式正義規定,二者不可分離。依法行政是建設法治社會的題中應有之義。什麼是法治?亞里士多德認為法治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他對法治的註解是:“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制定的法律應獲得普遍的服從;而人們所遵從的法律本身應該是成文的和良好的。”也就是説,法在全社會應該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社會的治理應該遵從良好的法律。托馬斯·潘恩曾精闢地論述道:“在專制政府中國王便是法律,同樣地,在自由的國家中法律便應該成為國王,而且不應該有其他的情況。”

只有建立在法治基礎上的社會才可能是長治久安、長盛不衰的社會。

二、基本瞭解如何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縣域經濟快速持續健康發展。一要用科學發展觀統率縣域經濟;二要全面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政府關於加快縣域經濟發展的戰略目標和縣委縣政府的工作部署;三要堅持以人為本,把“富民強縣”作為壯大縣域經濟和根本目標;四要堅持城鄉協調發展,把解決“三農問題”放在壯大縣域經濟的首要位置;五要堅持改革開放,把民營經濟作為壯大縣域經濟的重中之重;六要堅持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把“可持續發展”作為壯大縣域經濟的基本策略;七要堅持經濟社會協調,把“科教興縣”作為壯大縣域經濟的強大動力。

三、基本弄懂如何構建和諧和美新**。xx大報告最早提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六個目標之一,到xx屆四中全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為我們提高執政黨的五種能力之一提了出來。2月19日在中央黨校召開省部級主要領導研討班,xx在開班講話中,進一步明確它的重要位置,把它作為“四大建設”腳架之一。xx用28個字作了十分精闢的概括,即:民主法冶、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我們要建設和諧和美新**,首先要深化對縣情的認識,增強建設和諧和美新**的緊迫感,其二要抓住主要矛盾,解決突出問題:1、切實抓好災後重建工作,奪取抗洪救災的全面勝利;2、進一步加快發展步伐,為建設和諧和美新象州提供物質基礎;3、下功夫解決二元經濟結構問題,努力促進城鄉的和諧;4、建立健全社會利益協調機制,努力促進社會各階層整體的和諧;5、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的和諧;6、切實加強思想道德建設,努力促進人際關係的和諧;7、正確處理經濟發展與生態、資源、人口的關係,努力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

三、對建國50年來我國第一部幹部人事管理的綜合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出台,和我國幹部人事管理的發展過程、公務員法頒佈實施的意義,以及公務法的創新點,有了更進一步的認識。

總之,通過這次一週的培訓學習,收穫是很大的,不但充實了思想,同時還豐富了知識,對自己在今後的實際工作中將會起到很好的指導作用和推動工作。

篇三:黨校系統學習公務員法心得體會

我們對幹部人事制度的理解和把握的角度審視,公務員法體現了在總結近二十多年來的理論和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新的認識。該法的頒佈和實施必將開啟我國公共人力資源管理的新階段。公務員法將有力地促進我國公務員的隊伍和人才建設

首先,公務員法增加了我國公務員的“入口”渠道。新法在第二章中,明確規定了公務員應當具備的七項條件,增加了公務員的“入口”渠道。對於不同類別的公務員,可以採用選任、委任和聘用的方式。該法肯定和堅持了我國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一項突出和受到普遍好評的重大舉措,即公開考試、競爭擇優的錄用制度。具體而言,新法要求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對於領導職務的任用,則首次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近年來各地各部門積極探索的內部競爭上崗和麪向社會公開選拔的改革成果。在第十六章中還首次明確了機關設立聘任制公務員職位,併為此建立了相應的人事爭議仲裁製度。

其次,公務員法明確規範了公務員的“出口”。新法在第十三章中以較大的篇幅,列明瞭公務員“不得辭去公職”、“予以辭退”、“不得予以辭退”的具體條件或情形,既確立和彰顯了公務員管理的嚴明紀律,又保護了公務員的個人權益不受侵犯。尤其是針對領導幹部,公務員法還引入了“引咎辭職”和“勒令辭職”制度。

再者,公務員法把公務員的交流與培訓提升到了突出的位置。第十章規定了對公務員的分級分類培訓,並將公務員的培訓情況和學習成績與公務員的考核、任職、晉升掛鈎。第十一章中規定了國家公務員的交流制度,公務員交流可以在內部進行,也可以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羣眾團體工作人員之間進行。

公務員法將促進對公務員的全面管理

第一,公務員法完善了公務員的分類管理制度。《暫行條例》中沒有對公務員進行分類管理的規定,公務員法第三章特別規定公務員職位按照它的性質區別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並且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條件成熟的時候建立新的職位類別。這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分類方法,不同於世界上許多國家採取的政務類和業務類公務員的劃分形式。

第二,公務員法中對公務員的嘉勉、晉職、升級、工資、福利待遇等一系列權利規定得更為明確、具體;同時細化了對公務員的責任與義務規定,列舉了33個小項、15個大項的行為屬於違紀行為,必須受到相應的懲戒或處罰。具體內容包括貽誤工作、打擊報復、弄虛作假、壓制批評、欺騙羣眾、揮霍公款、濫用職權、侵犯羣眾利益、參與或支持黃賭毒、經商辦企業或參與贏利經營性活動等。並相應地規定了違反紀律應給予的六種處分形式,而且在處分期間對受處分者在享受晉升、工資待遇方面有所限制。

第三,公務員法突出了對公務員的嚴格管理,一是規定了嚴明的行為規範和考核、懲戒制度,規定了公務員的9項基本義務、16項基本紀律,同時要對公務員進行嚴格的考核;二是增加了對主要領導成員的管理規定,反映在領導成員的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制度上;三是對公務員的離職從業進行嚴格地限制,即公務員辭去公職或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在離職3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單位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的經營活動,違反者要給予處罰。同時,公務員法還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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