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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律法規心得體會(通用5篇)

教師法律法規心得體會(通用5篇)

教師法律法規心得體會 篇1

近段時間,學校開展了學法知法活動。組織學生觀看小小律師、未成年人保護法、禁毒知識等,作為教師,我利用業餘時間學習了《教師法》等重要理論,通過學習,本人受益非淺,對依法執教、關愛學生、無私奉獻等概念的內涵有了更深層次的詮釋。下面,我就談一談學習的幾點感想。

教師法律法規心得體會(通用5篇)

在學習了學校下發的法制教育讀本後,讓我更明確了,作為一名人民教師我該履行的義務和遵守的行為規範。在沒有法律約束的時候,教師的教育教學是憑職業道德、憑良心。為了取得比較好的教學成績,有的老師採用了一些過激的行為,如排斥差生、歧視思想落後學生、體罰學生等。《教師法》對此給出了明確的界定。學校是培養教育下一代和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主要陣地,保護少年兒童健康成長是教育工作者的神聖職責。對學生堅持正面教育,是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須遵循的一條重要原則。教師要面向全體學生,對全體學生負責,不要偏愛一部分人,歧視另一部分人。當然,誰都喜歡優秀學生,可是沒有差生又怎能映襯出優秀生,差生的轉變需要一個過程。對於有缺點、錯誤的學生,要深入瞭解情況,具體分析原因、滿腔熱情地做好他們的思想轉化工作。要善於發現、培養和調動後進生身上的積極因素,肯定他們的微小進步,尊重他們的自尊心,鼓勵他們的上進心,幫助他們滿懷信心的成長。對於極個別屢教不改、錯誤性質嚴重、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學生,也要進行耐心細緻的説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不能採用簡單粗暴和壓服的辦法,更不得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為此教師法規定了教師體罰學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於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的教師,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必須及時進行批評教育,幫助他們認識和改正錯誤,並視其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對於情節極為惡劣,構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在學法過程中,我更一步認識到,在教育教學過程中,教師要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個體差異,因材施教。特別作為一個班主任更應該對班級裏的每一個學生多接觸、多瞭解,和學生們主動溝通,幫助學生解決生活中的困難或疑惑不解的問題。對學生要善於引導,讓學生自己去發現和知道是非對錯。在讓學生主動參與到這個教育過程中來,能比較好的完成德育工作的教育。

對於教師本身,一要注重自己的師德學習,二要努力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學技能。在《教師法》中,這兩點是教師的為師之本。平日裏要主動多參加培訓和業務學習,多向優秀教師和老教師請教他們的經

驗和優秀的教學方法,多聽一下優秀教師的課,增強自己的業務能力。

作為教師,知法是最重要的權利,同時也是最重要的義務,學法是教師最主要的必修課程,守法是教師重要的師德內容,用法是教師重要的基本功架,護法是教師重要的基本職責。讓我們與法同行,做一名讓人民滿意的合格的人民教師。

教師法律法規心得體會 篇2

通過對教育法律法規的學習,對教師這個職業有了更深一層的瞭解。具備一定的職業修養與道德。但是對於教師這個職業而言,就顯得尤為重要。因為作為一名教師,一言一行都是學生眼中的榜樣。教師在學生心中的地位是很高的,所以教師必須具備良好的修德。

作為一名老師,有太多的地方需要我去學習。對於教育法律法規的學習,,這些都是我們平時在大學裏接觸不到的。從名師的言語之間無不感到他們對學生無私的愛。在學習中,應該以表揚為主,我們面對的是國小生,國小生各方面的能力都比較薄弱,特別是低年級的學生,需要教師從生活去關心他們,幫助他們,並以微笑來鼓勵學生繼續發展,讓學生能夠儘早的適應學校生活,提高他們對學習的興趣。

教師必須關愛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入他們在德、智、體、美、勞各方面都得到發展,我們應多與學生進行情感方面的交流,做學生的知心朋友,多給他們一份愛心,一聲讚美,一個微笑,少一些説教,要更多和他們談心,幫助他們查找“後進”的原因,真正做到對症下藥,在學習和生活細節上關心他們。老師對學生不要體罰,不要訓斥,不要高高在上,而應該做一個和氣的人,一個嚴謹的人。學生也有自尊心,而且是很強烈的。老師對學生的批評,恰當的,就是一種激勵;不恰當的,就會成為一種傷害。

在實際生活中要給給予學生獨立思考的機會,刻意培養學生的創造性和批判性思維。更重要的是,要誠心誠意地歡迎學生的質疑和挑戰。教學過程不僅僅是學生學習的過程,也是一位老師學習的過程。教師要不斷更新充實自己的學識,博學多才對一位教師來説當然很重要。我們是直接面對學生的教育者,學生什麼問題都會提出來,而且往往“打破沙鍋問到底”。沒有廣博的知識,就不能很好地解學生之“惑”,傳為人之“道”。

作為一名教師,應嚴格遵守義務教育法,依法執教,愛崗敬業,教書育人,為培養新一代而作出最大的努力,這樣才得以我們的教育事業走向輝煌。

教師法律法規心得體會 篇3

近期,車間女工委組織學習了有關婦女權益保護的有關條款,通過學習對一些條款有了進一步瞭解,增強了自身依法維權、科學維權的意識和能力。學習之餘也對平常一些掛在嘴邊上的維權術語進行了更深一步的學習。

“婦女享有的人身權利”包括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肖像權、親權、監護權以及著作權、發明權等等。這些看似普通的字眼真要實施起維權保護來還真有一定的講究。就拿“親權”來説吧,“親權”是指以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在人身和財產方面權利義務的統一。“人由於有父母子女的關係,從而發生各種各樣法律上的效力。但是,父母子女關係最重要效力,而且是與其他親屬關係有本質不同的父母子女關係的特殊效力,恐怕是父母應該處於對未成年子女進行哺育、監護、教育的地位。”由此可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哺育、監護和教育是親權制度的核心內容。

我們身邊有的家長一味地工作、賺錢,認為只有給孩子提供富足的物質條件才是對孩子好,至於學習、教育,認為那是學校的事,自己管好孩子的吃穿住行就一切OK了,殊不知家庭教育越來越被社會所認可,與物質條件相比,富足的精神給予才是無價的財富;還有的家長一味地溺愛,對孩子的一切大包大攬,對孩子的關照可謂無微不至,雖然如此的“孩奴”目前已成為一種流行和時尚,可這些家長在無意中打着愛的旗號剝奪了孩子成長的權利和自由,他們用愛束縛了孩子的手腳、折斷了孩子搏擊的翅膀,嚴格意義上來講,他們在用自己的愛褻瀆了親權的真正含義。另外一種,我們常聽身邊一些離異的母親咬牙切齒地説“哼!這輩子別想讓孩子喊他一聲爸!想見孩子——沒門!”都説家是愛的港灣,可在穩固的港灣也會有航船擱淺的時候,即便是兩夫妻離異,可孩子與父母之間的這種血緣關係是永遠割不斷的。撫養孩子的一方拒絕另一方探視、教育也都屬侵犯親權的範圍之列。

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對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等方面中儘管有如下規定:“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可在現實生活中,科級、副科女幹部所佔比例依然達不到所佔比例要求,在副處、處級幹部中女工更是鳳毛麟角,很多時候並非女幹不不具備勢力,而是扮演家庭、工作、社會三重角色的女工在贍養老人、教育孩子方面的責任感的確讓女幹部力不從心。二十四五歲結婚生子,三十四五歲贍養老人,好不容易熬到四十歲可以脱開身了,提幹的標準又都卡在了40歲以下,其實,40-50間的女性正處於人生、事業的第二高峯期。

四個案例分析分別從《婚姻法》的財產繼承、《合同法》的免責條款、《女工勞動保護規定》的勞動合同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生育權四個方面進行了分析和總結,案例實踐性強,與生活密切相關。這讓我想起了鄰居李某家的財產糾紛:李某的兒子擔心父親再婚後財產遭受侵犯,要求父親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其父被愛情衝昏了頭腦,直説“人都嫁給我了,還分什麼你我。”李某再婚近四年,夫妻二人在同一屋檐下生活的日子屈指可數,女方常以伺候孫女為由與自己的兒媳同住,期間,李某每月只留幾百元做生活費,其餘的全部“上繳”,為討女方歡心,李某生活拮据,與兒子們斷絕了來往。後在單位領導出面協助下,為確保李某的合法權益,隨將房屋過户給了兒子。一年前,在李某患病癱瘓在牀之際,女方果斷地與李某辦理了離婚手續,李某治病期間皆有其子女照顧。令人氣憤的是女方在離婚協議上竟然簽署了“一樓院子連同院中小房(35平方米,價值15萬元)歸女方所有,如李某出售房屋,院子則折價賠償女方。”當時李某的兒子很是生氣,後來通過法律諮詢,瞭解到一樓院子本是房屋的附屬品,那女方感到無利可圖也就棄之而去。

種.種事例讓我感受到生活中與法律相連的事情無處不在,只有學法、懂法才能不斷增強自己的法律意識,更好地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教師法律法規心得體會 篇4

社會在不斷的進步與發展,但在當今社會裏仍然充斥着各種誘惑,人的思想和觀念難免會受到金錢和利益的誘惑與腐蝕,作為一名金融系統的員工,我們應該深知自己所從事的行業的特殊性,我們所面對的是直接的金錢的考驗,這就更需要我們能夠擺正思想,堅定信念,樹立正確的人生觀與價值觀。而通過安全法制教育的學習正好為我們樹立良好而健康的觀念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過安全法制教育學習。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徹底找出自己思想、作風、制度、紀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有效增強自我的法律意識,能夠做到面對誘惑不為之所動,嚴格規範自己的一言一行,做到全心全意的為信合服務,為儲户服務。生活作風上,能夠牢記“自重、自省、自警、自勵”的教導,用工作紀律嚴格約束自己,在思想上築起拒腐防變的堅固防線。反對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勤勤懇懇辦事,堂堂正正做人。

目前,通過學習我們法律意識明顯增強,依法經營明顯改善,工作作風明顯改進,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明顯提升,存在的問題得到有效解決,通過安全法制教育的學習,可以時刻讓我們進行自我約束,增強防範意識,擺正自己的位置,明確自己的職責,能夠做到嚴以律己,盡職盡責,恪守職業道德。 安全法制學習的目的不但是要求我們員工進行自我約束,同時還能增強員工的警惕意識,增強了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遇到險情能夠做到處變不驚,臨危不懼,能夠機警的去應對所

面臨的險境,能夠採取恰當的方法去解決遇到的難題,能夠果斷勇敢的去化解各種危機,當國家財產受到威脅時能夠義無返顧的去保護財產,與不法分子鬥爭,保護集體利益。

通過安全法制教育的學習,我們不但更新了觀念,改善了思想,同時也更加了解了當前的社會形式及發展趨勢,我們今後在工作中將面臨更大的挑戰和考驗,只有在不斷的學習中才會進步,學習的過程也是我們成長的過程,更是使思想不斷成熟的過程。法制教育的學習我們應該繼續的堅持下去,在學習中不斷的進步我們的工作也才會取得更好的成績!我們的人生軌跡也才會留下更好的印記!

今後的努力方向:一是始終堅持安全法制教育學習,不斷提醒自己作為一名信合員工所要履行的職責,重點加強安全法制教育學習,在思想上築起拒腐防變的堅固防線,警惕各種腐敗思想的侵蝕。二是要加強對金融機構詐騙、盜竊、搶劫、涉槍等案件案例深入分析,汲取經驗教訓,時刻為自己敲響警鐘,進一步提高安全防範意識和自我防範能力。

教師法律法規心得體會 篇5

近期,車間女工委組織學習了有關婦女權益保護的有關條款,通過學習對一些條款有了進一步瞭解,增強了自身依法維權、科學維權的意識和能力。學習之餘也對平常一些掛在嘴邊上的維權術語進行了更深一步的學習。

“婦女享有的人身權利”包括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肖像權、親權、監護權以及著作權、發明權等等。這些看似普通的字眼真要實施起維權保護來還真有一定的講究。就拿“親權”來説吧,“親權”是指以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在人身和財產方面權利義務的統一。“人由於有父母子女的關係,從而發生各種各樣法律上的效力。但是,父母子女關係最重要效力,而且是與其他親屬關係有本質不同的父母子女關係的特殊效力,恐怕是父母應該處於對未成年子女進行哺育、監護、教育的地位。”由此可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哺育、監護和教育是親權制度的核心內容。

我們身邊有的家長一味地工作、賺錢,認為只有給孩子提供富足的物質條件才是對孩子好,至於學習、教育,認為那是學校的事,自己管好孩子的吃穿住行就一切OK了,殊不知家庭教育越來越被社會所認可,與物質條件相比,富足的精神給予才是無價的財富;還有的家長一味地溺愛,對孩子的一切大包大攬,對孩子的關照可謂無微不至,雖然如此的“孩奴”目前已成為一種流行和時尚,可這些家長在無意中打着愛的旗號剝奪了孩子成長的權利和自由,他們用愛束縛了孩子的手腳、折斷了孩子搏擊的翅膀,嚴格意義上來講,他們在用自己的愛褻瀆了親權的真正含義。另外一種,我們常聽身邊一些離異的母親咬牙切齒地説“哼!這輩子別想讓孩子喊他一聲爸!想見孩子——沒門!”都説家是愛的港灣,可在穩固的港灣也會有航船擱淺的時候,即便是兩夫妻離異,可孩子與父母之間的這種血緣關係是永遠割不斷的。撫養孩子的一方拒絕另一方探視、教育也都屬侵犯親權的範圍之列。

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對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等方面中儘管有如下規定:“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可在現實生活中,科級、副科女幹部所佔比例依然達不到所佔比例要求,在副處、處級幹部中女工更是鳳毛麟角,很多時候並非女幹不不具備勢力,而是扮演家庭、工作、社會三重角色的女工在贍養老人、教育孩子方面的責任感的確讓女幹部力不從心。二十四五歲結婚生子,三十四五歲贍養老人,好不容易熬到四十歲可以脱開身了,提幹的標準又都卡在了40歲以下,其實,40-50間的女性正處於人生、事業的第二高峯期。

四個案例分析分別從《婚姻法》的財產繼承、《合同法》的免責條款、《女工勞動保護規定》的勞動合同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生育權四個方面進行了分析和總結,案例實踐性強,與生活密切相關。這讓我想起了鄰居李某家的財產糾紛:李某的兒子擔心父親再婚後財產遭受侵犯,要求父親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其父被愛情衝昏了頭腦,直説“人都嫁給我了,還分什麼你我。”李某再婚近四年,夫妻二人在同一屋檐下生活的日子屈指可數,女方常以伺候孫女為由與自己的兒媳同住,期間,李某每月只留幾百元做生活費,其餘的全部“上繳”,為討女方歡心,李某生活拮据,與兒子們斷絕了來往。後在單位領導出面協助下,為確保李某的合法權益,隨將房屋過户給了兒子。一年前,在李某患病癱瘓在牀之際,女方果斷地與李某辦理了離婚手續,李某治病期間皆有其子女照顧。令人氣憤的是女方在離婚協議上竟然簽署了“一樓院子連同院中小房(35平方米,價值15萬元)歸女方所有,如李某出售房屋,院子則折價賠償女方。”當時李某的兒子很是生氣,後來通過法律諮詢,瞭解到一樓院子本是房屋的附屬品,那女方感到無利可圖也就棄之而去。

種種事例讓我感受到生活中與法律相連的事情無處不在,只有學法、懂法才能不斷增強自己的法律意識,更好地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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