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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書記為何用黨性擔保送“紅包”不違法?

副書記為何用黨性擔保送“紅包”不違法?

陝西省平利縣公安局黨委副書記、交警大隊大隊長陳衍平一年多時間給相關部門、人員送禮共5.6萬元,並備有詳細的“送禮清單”。對此,陳衍平説:“我用平利縣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兼交警大隊大隊長的人格和黨性擔保,我絕對沒有違法,僅僅只是違紀。”

副書記為何用黨性擔保送“紅包”不違法?

一年多時間,作為縣公安局黨委副書記、交警大隊大隊長的陳衍平,就給相關部門、人員送去5.6萬元的“紅包”,並且也有詳細的“送禮清單”為證。對此,陳衍平緣何敢於用人格和黨性保證自己“絕對沒有違法,僅僅是違紀”?我想原因不過如下:

首先從法律規定看,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和第三百九十一條是分別規定了“行賄罪”和“對單位行賄罪”,但前提要件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陳衍平向縣財政局等單位送“紅包”,未必是為特定的個人或單位謀取具體的利益。陳衍平是縣公安局黨委副書記、交警大隊大隊長,我相信他是具有法律常識的,不是出於“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送“紅包”,他當然不認為自己是違法。

其次,從世俗“潛規則”看,在當今社會,逢年過節,雖然中央與各級黨政部門三番五次嚴禁單位收受禮品,但現實是,在一些節日期間,下級單位向上級單位、有些部門向同級“要害”部門、有些單位向主管部門送“紅包”或禮品,成為某種“潛規則”。所以,一到“年關”前後,某些“中心城市”就“堵車”,機關門口更是“車水馬龍”。陳衍平送去5.6萬元的“紅包”就是在XX年前後送走的。有這個社會大環境,他能認為自己送“紅包”是違法嗎?

三是從動機看,陳衍平向有關部門送“紅包”,不是個人行為,而是一種“公務”行為。向誰送“紅包”?送多少?那不是他個人決定,而是集體決定,反正錢沒有揣進個人口袋。所以,他當然不認為自己是違法。即使送“紅包“行為是違法,那罪名與罪責,也得由單位揹負,或者由單位主要領導人揹負。事實也的確如此,他送出的5.6萬元“紅包”,每一筆都有領導簽字,倘若讓他背“違法”的罪名,他當然不幹。

四是從他個人目前的處境看,據陳解釋,就“紅包”送禮一事,市、縣三個調查組都查過了。如果有問題,他現在也不會還在這個辦公室,繼續當着領導幹部。是啊,市、縣三個調查組都認定他是“違紀”而不是違法,他當然更加理直氣壯,敢於用黨性與人格保證自己送“紅包”不是違法。

黨性是什麼?我認為就是模範地遵紀守法,就是大公無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就是具有嚴格的組織性,紀律性等等。但是那5.6萬元錢,明明是國家的,現在,一個陳衍平把這些錢以“紅包”的形式送給某些單位,結果納税人的錢搖身一變,揣進了有些人的個人腰包,成為私人財產,這無論從道義上,還是從法理上講,既不合情,也不合法。我倒懷疑,陳衍平在高喊“黨性”的時候,他是否知道什麼是黨性?憑心而論,假如我們設身處地站在陳衍平角度看問題,也許,我們也會固執地認為送“紅包”不是違法,最多是違紀。法律上的漏洞,社會流行的某些“潛規則”,以及“法不責眾”的弊端,讓醜惡的行為成為社會的一種“時尚”,遮掩了法律的光芒,成為違法犯罪的“護身符”。陳衍平的悲哀,實質是社會的悲劇,陳衍平只是社會悲劇中的一個個體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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