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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號已註銷,法院如何審查“聊天記錄”真實性

微信號已註銷,法院如何審查“聊天記錄”真實性

在微信號已註銷的情況下,法官如何確定使用人身份,從而對聊天記錄是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形成內心確認?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關於微信號已註銷,法院如何審查“聊天記錄”真實性,歡迎借鑑參考。

微信號已註銷,法院如何審查“聊天記錄”真實性

案情介紹

原告(反訴被告):袁某。

被告(反訴原告):曹某甲。

被告(反訴原告):曹某乙。

第三人:某中介公司。

原告(反訴被告)袁某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曹某甲、曹某乙繼續履行買賣協議,配合將本市共富路某房屋(以下簡稱係爭房屋)過户給袁某。事實和理由:20xx年,袁某就購買係爭房屋與曹某甲、曹某乙簽訂協議,約定雙方於20xx年1月15日前網籤。後袁某通過中介業務員小張以微信與曹某乙協商,曹某乙同意延期簽約及付款。但曹某甲、曹某乙拒絕按約網籤,故訴請如上。

被告(反訴原告)曹某甲、曹某乙反訴並辯稱,曹某乙未使用過微信同意延期。不同意本訴,並反訴解除協議。

第三人某中介公司述稱,袁某所述微信聯絡等屬實。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以下事實:

20xx年12月,曹某甲、曹某乙(賣售人、甲方)與袁某(買受人、乙方)就訂買賣協議,約定於20xx年1月15日前網籤,同日乙方付首付。20xx年1月16日,小張出具收據,確認代曹某乙收到袁某房款晚付補償款1萬元。

審理中,袁某提供小張與主張為曹某乙的微信號自20xx年11月至20xx年4月的聊天記錄及相應公證書,並申請小張作為證人出庭。聊天記錄涉及房屋從掛牌、磋商、簽約至買賣雙方產生糾紛後協商的過程。該微信號於20xx年1月15日表示,同意1月17日前籤網、袁某最晚在1月31日前支付首付款,並同意收取袁某1萬元補償金。曹某甲、曹某乙表示該微信並非曹某乙的,曹某乙平時通過電話與小張聯繫,但無法提供通話記錄。

審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曹某甲、曹某乙是否曾同意延期網籤及付款。為證明己方主張,袁某提供了小張與“曹某乙”的微信記錄並申請小張作為證人出庭。曹某乙表示該微信並非本人,在該微信號已註銷的情況下,法院需綜合判斷。

首先從時間軸上看,根據微信聊天記錄,小張與微信號的對話時間自20xx年11月至20xx年4月,即在協議簽訂前即已開始,至雙方產生糾紛後還在協商,時間跨度長,且涵蓋了係爭事實的時間段內。

其次,從內容上看,雙方對話內容不僅僅包括袁某主張的曹某甲、曹某乙曾同意延期網籤及付款的關鍵事實,還涵蓋了房屋掛牌價格的磋商、房屋內租客的交接情況、協議簽署的時間地點安排、收取房款的銀行卡信息、微信號提出的合同解除的各種方案等。對話的時間截點及相關內容覆蓋了交易前後的整個過程,聊天內容具體明確,具有相對的完整性,包含了曹某乙銀行卡照片等私人信息,且相關信息與係爭房屋交易的諸多細節均高度相符,結合小張為係爭房屋交易業務員的身份,該微信記錄的可信度較高。

再者,因曹某甲、曹某乙居住在外地,就房屋掛牌、交易等細節勢必需要通過非見面的方式與中介公司協商。在曹某乙否認微信溝通的情況下,其需要向本院説明其與中介公司溝通的相關細節。反觀曹某甲、曹某乙的陳述,其雖表示是電話聯繫小張,但該陳述與小張的陳述不一致,且曹某甲、曹某乙亦無法提供證據,故曹某甲、曹某乙陳述的真實性存疑,法院無法採信。

綜上,法院有理由相信與小張的微信聊天對象即該微信號確為曹某乙,聊天內容中對於同意推遲網籤及付款、同意由袁某支付違約金1萬元等問題的表態相當明確,故袁某及中介公司關於曹某甲、曹某乙已同意推遲網籤及付款的陳述,具有高度蓋然性,法院予以採信。此後,袁某按約支付了違約金1萬元,且按約籌齊首付,但經催告後,曹某甲、曹某乙仍拒絕繼續網籤,顯已構成違約,故判決支持了袁某要求繼續履行買賣協議等本訴請求,駁回了曹某甲、曹某乙要求解除合同的反訴請求。

一審宣判後,曹某甲、曹某乙不服提起上訴,後二審法院判決予以維持。

案例評析

隨着互聯網和電子信息技術日新月異的發展,電話、短信、郵件、微信、微博等傳遞信息的電子數據形式日益豐富,民事訴訟中電子證據的應用日漸廣泛。20xx年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將電子數據納入證據的法定種類之一,電子證據在訴訟中取得了合法地位。微信聊天記錄要成為法律證據,需符合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故首先要確認微信使用人是否是當事人,否則微信證據在法律上與案件無法產生關聯性。

一、對微信使用人身份確認的一般途徑

對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確認,目前司法實踐中主要有四個途徑:1、對方當事人自認;2、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以及微信朋友圈透露的相關信息;3、網絡實名、電子數據發出人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4、第三方機構即軟件供應商協助調查。前兩種方式明顯帶有偶然性,不能作為常態化的確認方式;後兩種方式都涉及軟件供應商公司的第三方技術協助,目前尚未形成良性的溝通運轉機制。

本案中,曹某乙否認涉案微信號由其使用;該微信號並非通過手機號碼綁定,微信用户名顯示為暱稱,微信頭像非人物頭像;且因微信號註銷、已無法查看其朋友圈信息,故微信發送方的主體身份難以判定。在目前難以獲得第三方機構即軟件供應商技術協助的情況下,法院需進一步審查。

二、對已註銷微信號聊天記錄的時間性審查

本案審理中,袁某提供了涉案微信號與小張的全部聊天記錄,並將相關微信聊天記錄通過公證機關進行了公證。通過涉案微信號與相關當事人的全部聊天記錄進行詳細審查,法院將以聊天記錄涵蓋的期間是否與係爭糾紛的發生時間相吻合作為確認已註銷微信號使用人的參考因素。

三、對已註銷微信號聊天記錄的內容性審查

在涉及合同行為如房屋買賣等糾紛中,當事人出於聯繫的便利,往往會在微信中就具體事項的若干細節進行溝通,並常會發送身份證、銀行卡等個人隱私信息,因而審查聊天內容是否具體明確,是否具有較高完整性,相關信息與係爭糾紛的諸多細節是否高度相符,是否包含有相關人員的個人隱私信息等,在確認微信號使用人信息時起到了關鍵作用。

四、對否認其為微信號使用人的當事人的陳述的審查

對於當事人否認其系通過已註銷微信號與相關人員進行聯繫的,法院應當要求其詳細説明其通過其他方式進行溝通聯繫的具體方式、相關細節並提供證據,考察其陳述是否有明顯不合理或者與其他涉案人員陳述內容相矛盾之處。

五、對可相印證的其它證據的審查

在合同糾紛尤其是涉房地產糾紛中,除了原被告之外,往往存在與交易相關的其他人員如房屋中介工作人員等第三者,以及其他交易細節等相關證據,該證人證言或者證據所能證明的交易內容和相關信息,往往可以印證原被告的陳述是否屬實,為確認已註銷微信號使用人身份提供參考,從而進一步提升微信聊天記錄的可信度。

結論

在微信號已註銷的情況下,法院全面審查了涉案微信聊天的全部內容,確定微信聊天記錄時間在涉案事實的時間段內、微信聊天的內容具有相當的完整性、聊天內容中包含了當事人的私人信息,並與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及其它相關事實相印證,確認涉案微信使用者為曹某乙這一節事實具有高度蓋然性,法院當予採信,並據此還原了事實的真相,對案件進行了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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