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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新政策

山東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新政策

社會養老保險,全稱社會養老保險金,即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組成,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本文是20xx山東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新政策,僅供參考。

山東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新政策

20xx山東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新政策一:

7月28日,山東省印發了《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標誌着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正式進入了改革的實質性啟動階段。

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政策,主要表現12個方面。山東省委組織部副部長、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廳長韓金峯介紹説,此次改革主要涉及改革範圍、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基本養老金待遇確定機制、改革前後待遇的銜接政策、建立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基金管理和監督、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職業年金、建立健全確保養老金發放的籌資機制、調整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的政策、關於規範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政策、關於經辦管理服務12個方面。

繳費政策: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户相結合個人交8%

“在繳費政策上,總的原則是參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户相結合的方式,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機關事業單位表示,這既有利於政策銜接,也有利於人員流動時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具體規定是:單位按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之和作為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繳費;個人按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的工資和津貼補貼項目之和作為繳費基數,按8%的比例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户,按規定計息,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20xx山東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新政策二: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應按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20%的比例繳納,個人按照8%的比例繳納。

改革內容還包括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礎上,按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後,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改革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方式推進。以20xx年10月1日為界,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原由國家規定以及由國家批准、省級政府規定的待遇項目和標準不變,並參加今後統一待遇調整。改革後參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時養老金按改革後的計發辦法計發。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改革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在按改革後實際繳費計發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基礎上,對“視同繳費年限”計發過渡性養老金。為實現“中人”的待遇銜接,本次改革設定了20xx年過渡期,基本保證原有待遇不降低。

20xx山東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新政策三

山東省政府網站公佈《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內容涉及改革的範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基本養老金調整、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政策銜接等16個方面。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費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辦法》中詳細解釋了機關單位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所包括的項目,並指出,個人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60%的,按60%計算。

《辦法》對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作出了詳細規定,以20xx年10月1日為界具體分三種情況,而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此次改革範圍,繼續按照國家及省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

此外,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我省還將建立職業年金制。按照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後,可按月領取職業年金。

《辦法》還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基本養老金調整、統籌層次、基金管理和監督、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政策銜接、養老金髮放的籌資機制、社會化管理服務、基本養老保險經辦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等作出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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