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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股份合作協議書合同

多方股份合作協議書合同

合同是雙方約定而成的具有法律效益的文書,那麼應當怎麼來擬寫多方股份合作協議書合同呢?下面是本站小編精心整理的相關範文,供大家學習和參閲。

多方股份合作協議書合同

多方股份合作協議書合同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丙方:(以下簡稱:丙方)

甲、乙、丙方(以下簡稱三方)共同成立*公司,共同開拓開*市場,自願簽定以下協議,並共同遵守。

一、三方共同出資並在工商局正式註冊成立*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三方以現金或實物方式出資入股,公司股份分配如下:甲方佔%、乙方%、丙方%。公司收益按年核算分配。

二、三方共同建立公司,以促進互聯網的信息化發展為目的,其業務主要為:、

三、甲方責任以及權利:甲方以、作為出資,保證其出資到位;負責公司的經營工作、隨時掌握公司的經營情況,努力學習公司發展所需要的知識技能;充分利用其人際關係各種資源為公司解決實際問題,爭取公司更大的生存空間和發展機會;隨時關注並瞭解公司的經營情況,為公司的發展方向以及經營策略提供指導;按照其佔有公司股份比例%負擔公司費用和享受公司的利潤。

四、乙方責任以及權利:乙方以、作為出資,負責公司具體的經營工作、隨時掌握公司的經營情況,努力學習公司發展所需要的知識技能;充分利用其技術力量等各種資源為公司解決實際問題,爭取公司更大的生存空間和發展機會;隨時關注並瞭解公司的經營情況,為公司的發展方向以及經營策略提供指導;按照其佔有公司股份比例%負擔公司費用和享受公司的利潤。

五、丙方責任以及權利:丙方以、

作為出資,保證其出資到位;負責公司的經營工作、隨時掌握公司的經營情況,努力學習公司發展所需要的知識技能;充分利用其人際關係各種資源為公司解決實際問題,爭取公司更大的生存空間和發展機會;隨時關注並瞭解公司的經營情況,為公司的發展方向以及經營策略提供指導;按照其佔有公司股份比例%負擔公司費用和享受公司的利潤。

六、三方之間的合作以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為基礎,本着開誠佈公、團結合作的原則,公司經營及發展涉及問題以三方商談確定。

七、合同期限:本合同一式四份,自三方本人簽字之後生效,有效期為五年。如果在合同到期前任一方決定中途退出,另外雙方有優先接受其股份的權力,如果無法接受其退出的股份,決定退出的雙方可以再另找尋其股份接受方並經股東會同意通過。如果決定退出的這雙方無法找到其股份的接受方,則不能退出。合同到期後,若公司繼續經營,則合同期限自動延續五年。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多方股份合作協議書

甲方: 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 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有甲、乙、丙、丁四方合股(合夥)開辦一家__________________,全面實施雙方共同投資、共同 合作經營的決策,成立股份制公司。經四方合夥人平等協商,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以供信守。

一、 出資的數額:

甲方出資________元,佔公司股份______%,出資的形式________,出資的時間__________。

乙方出資________元,佔公司股份______%,出資的形式________,出資的時間__________。

丙方出資________元,佔公司股份______%,出資的形式________,出資的時間__________。

丁方出資________元,佔公司股份______%,出資的形式________,出資的時間__________。

二、股權份額及股利分配:

四方約定甲方佔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__%; 乙方佔有股份股份______%;丙方佔有股份股份 ______%;丁方佔有股份股份______%。甲、乙、丙、丁四方以上述佔有股份公司的股權份額比例享有 分配公司股利,四方實際投入股本金數額及比例不作為分配股利的依據。股份公司若產生利潤後, 四方可以提取可分得的利潤,按股份分配,其餘部分留作公司資本填充。如將股利投入公司作為運 作資金,以加大資金來源,擴充市場份額,必須經甲、乙、丙、丁四方同意,並由四方同時進行。

三、在合作期內的事項約定

1、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如公司正常經營,四方無意退股,則合 同期限自動延續。

2、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a入夥:

①需承認本合同;

②需經甲、乙、丙、丁四方同意;

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b退夥:

①公司正常經營不允許退夥;如執意退夥,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 出資,均以現金結算;按退夥人的投資股分80%退出。非經雙方同意,如一方不願繼續合夥,而踢出一方時,則被踢出的一方,被迫退出時,則按公司當時財產狀況進行結算的80%進行賠償。

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 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4、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①合夥期屆滿;

②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③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合夥終止後的事項:

①即行推舉清算人,或邀請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 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 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5、糾紛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 成,可以訴諸法院。

四 、在成立股東後,全權委託________作為公司運作的總負責人(法人),全權處理公司的所有事 務,必須實現公司一元化領導,獨立處理公司事務。如有以下重大難題和關係公司各股東利益的重 大事項,由股東研究同意後方可執行:

1、單項費用支付超過________元;

2、新產品的引進;

3、重大的促銷活動;

4、公司章程約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五 、在合作期內,四方的原始本股金,不得挪作他用,只能用在業務的往來和公司的經營上, 公司所有資金專款專用,獨立核算。

六 、公司今後如需增資,則甲、乙、丙、丁四方按照股份出資。

七、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丙、丁四方

共同協商。

本協議一式4份,四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確認後生效。

甲方(簽名):____________

乙方(簽名): ____________

丙方(簽名):____________

丁方(簽名): 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多方股份合作協議書合同範文

第一章 總則

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共同投資成立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 股東各方

第一條 本合同的各方為:

甲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 ___ 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名稱及性質

第二條 公司名稱為:_________。

第三條 公司住所為: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_________。

第五條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權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其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章 投資總額及註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整(RMB_________)。

第七條 各方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如下: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丙方:_________。

第五章 經營宗旨和範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_________。

第九條 公司經營範圍是:_________。

第六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一節 股東

第十條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繳納出資後,即成為公司股東。公司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及董事會並享有表決權;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的規定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於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二節 股東會

第十五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 股東會的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有關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每年召開-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會

第一節 董事

第二十一條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

第二十二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

第二十三條 董事由股東會推選或更換,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董事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在其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非經公司合同規定或者董事會批准,不得同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與公司業務屬同一或類似性質的商業行為,或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四)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五)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擅自將公司資金拆借給其他機構;

(六)未經股東會批准,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佣金;

(七)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户儲存;

(八)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九)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祕密。

第二十五條 未經公司合同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

第二十六條 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託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會予以撤換。

第二十七條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二十八條 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於法定最低人數時,該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後方能生效。

餘任董事會應當儘快召集臨時股東會,選舉董事填補因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股東會未就董事選舉作出決議以前,該提出辭職的董事以及餘任董事會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九條 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後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後的合理期間並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祕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後仍然有效,直至該祕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係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第三十條 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為董事納税。

第三十二條 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於公司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節 董事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董事會由七名董事組成。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合同方案;

(十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應當聘請經驗豐富的,在高新技術領域內有造詣的技術專家及其他管理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輔助董事會進行對管理層遞交投資項目的決策。公司董事會可以自行決定以不超過公司總資產80%的資金進行投資,但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產生或決定罷免。

第三十七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五)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理權,並在事後向公司董事會報告;

(六)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董事長應當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九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董事長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或監事提議時;

(四)總經理提議時。

第四十一條 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三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如有本章第四十三條第(二)、(三)、(四)規定的情形,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第四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議題;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採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董事須在贊成、反對或棄權項中選擇一項舉手投票。董事會作出的決議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同意後生效。

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書面或傳真方式進行並作出決議,並由參會董事簽字。

第四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

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託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説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保存,保留期限為五十年。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託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所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及投票董事姓名)。

第四十八條 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並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合同,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由會議記錄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的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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