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飯店員工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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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無論你來自何方,加入xxxxx就是你事業全新一頁的開啟,釋放你全部的熱情,投入到我們這個充滿機遇的強勢團體中來。

我們的宗旨是:用户至上、員工第一

*為建立公司正常工作秩序,加強勞動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地方相關法律規定本《員工手冊》。

*本守則是公司規章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公司員工共同遵守的準則。

*本守則適用於本公司全體員工,包括勞務人員、臨時僱用人員。

*本守則解釋權屬於xxx管理公司。

目 錄

第一章 公司簡介

第二章 僱員責任與行為守則

第三章 考勤管理制度

第四章 假期政策

第五章 聘用政策

第六章 薪酬政策

第七章 福利政策

第八章 培訓制度

第九章 員工發展

第十章 績效考核制度

第十一章 獎懲制度

第一章 公司簡介

第二章 僱員責任與行為守則

公司奉行的原則是公司有責任提供優良的環境,讓每位員工來負責自身的行為及表現,以達到培養員工高度自覺的目的。

建立僱員責任與行為守則的目的是為了給予員工行為的指南,處理違紀員工的目的是為了幫助員工糾正不良行為,同時也是為了更加公平地對待表現優良的員工。

2.1 僱員責任

2.1.1 員工應遵守“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內各條款以及本公司所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勞動者在被錄用之日起的一個月之內必須向本公司提交相關入職資料,有特殊原因應事先寫出情況説明,否則不予錄用;

2.1.2 從事專業職位的員工(包括工程、技術、人事、財務、司機等),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法律法規、相關條例以及專業要求;

2.1.3 員工要服從本公司對其工作上的各項合理要求及安排;

2.1.4 員工要盡己所能保護公司財產及資料,維護公司的利益;

2.1.5 員工有責任向管理層反映任何違反本公司所定各項規定的行為;

2.1.6 員工有責任維護工作場所周圍的環境整潔,養成良好的公共衞生和個人衞生習慣。

2.2 行為守則

2.2.1 嚴於職守

按時上、下班,工作時間內不得擅離職守、早退、外出或到其它部門閒蕩,下班後非工作需要不得在工作場所內逗留;

工作時間不得打私人電話、不得會客、不得陪帶親友來工作場所吃、住、購物、照相、遊覽等從事一切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在工作(服務)場所,服務待人要規範有禮,不得無禮及用粗言穢語進行譏諷;

員工應在電話鈴響三聲內接聽電話;電話問候語應禮貌得體;員工須為同一工作區域內離開座位員工代接聽電話並做留言;

不得私自進入工作(服務)場所之非公共區域,員工進出應走員工通道;

員工外出執行公務須經部門主管和、或經理的批准後方可外出,返回後須及時告知部門主管和、或經理;

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工作時間精神飽滿,不可因私人情緒而影響工作。

2.2.2 儀容儀表

員工的儀容儀表將直接影響公司的形象和聲譽;

員工必須穿着公司供給之工作制服。如公司暫無安排制服,則男員工必須打領帶及穿西服/襯衫;女員工需穿着正規,不得着牛仔服系列、背心/吊帶背心休閒裝等;

員工必須隨時保持服裝整齊清潔,並在指定位置佩戴工作證。公司所發的工作制服、鞋、領帶等物品要自覺愛護,做到衣着整齊。領帶/領結要打飽滿、端正頂緊領口;

員工應穿黑色皮鞋,鞋面光亮,襪子以深色為宜。女員工着工作裙時,襪子以肉色為宜;

男員工清爽短髮梳理整齊,頭髮以髮腳不蓋過耳部及衣領為適度。上班前應剃鬚,不得留絡腮鬍子或小鬍子;

女員工應梳理好頭髮,頭髮過肩時應束好;亦保持雅緻淡粧,不得濃粧豔抹,並避免使用濃味化粧用品;

員工不得梳怪異髮型,不得赤膊、赤足,不準穿拖鞋、背心、褲衩,並應勤修剪頭髮、指甲,並保持清潔;

皮帶應選用黑色;皮帶上除對講機可以懸掛外,不允許懸掛其他物品;

員工應妥善保存公司提供的制服和工作鞋。若有遺失或損壞,替換補發的成本由該員工支付(自然損耗例外);

上班前不得飲酒及吃有異味的食物;

不準在客人面前打哈欠、挖耳鼻、剔牙、梳頭、化粧等。

2.2.3 名牌

每位員工均由公司按規定發給名牌。員工當值時應佩戴好名牌,部門主管及人事專員(經理)有權隨時檢查名牌佩戴情況;

名牌如有遺失、被竊應立即向人事部門報告,並按規定辦理補領手續。

2.2.4 員工衣櫃

員工衣櫃專為存放員工服裝而設,不得存放食物或其它物品,並應保持整潔;

請勿將貴重物品及錢財存放在衣櫃內,若因此而造成遺失,公司將不負責任何責任;

在發生突發事件時,保安部及領班以上主管等有關人員有權在通知員工本人在場的前提下進行檢查;

不得私自加配鑰匙,若有遺失,應立即報告所在部門以及人事部,並必須按規定辦理交費更換手續;

2.2.5 物品保管、歸還、遺失補領手續

公司所發給員工之制服、名牌、衣櫃、鑰匙、考勤卡等均應妥善使用及保管。如有遺失或損壞,應立即通知部門主管並報公司有關部門,申請辦理賠償補領手續。上述物品離職時均須交回公司,如未能交回須按成本價賠償。

2.2.6 商業道德與工作操守

誠實、廉潔、公平、互利、以客為尊是公司最重要的商業資產,因此各員工在工作與業務活動中必須確保公司的聲譽不要因諸如欺詐、不忠或貪污、受賄等行為而受到損礙。

防止賄賂

任何員工,利用職權索取、收受或非法提供利益(包括禮物、借貸、報酬、職位、契約、服務及優惠)均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兼職工作

未經公司書面同意,員工不得在外兼任任何工作。從事公司職務以外的工作,不論是固定或顧問,臨時性質的,受薪或非受薪,不論是否與公司工作內容相關的,均屬嚴重違反公司之規章制度。

利益衝突

員工應避免從事可能與公司利益有衝突的事務、投資或活動。如員工、或其配偶、或其直系親屬,直接或間接與公司之競爭對手或與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客户有任何財務或其它利益關聯,員工必須向公司申報,所有申報應以書面形式呈交公司主管人員;

保密政策

在任何情況下員工不得向外界人士泄露任何與公司具體業務有關之商業情況和機密資料。凡因工作原因而涉及公司祕密材料的員工均有保密的義務,未經公司批准不得向有權知悉上述祕密以外的內部人員泄露或向公司的競爭對手進行披露;不得據為己有、謀取私利;公司的一切有關文件及資料不得分發或交給無關人員,如遇有查詢,可請查詢者與公司管理部聯繫。

保密資料,包括但不僅限於如下所列內容:

客户資料及聯絡方法、各業務單位的聯繫電話、公司資料及圖紙等、業務合同、財務狀況、財務報表、菜單菜價、行業數據資料、業務流程、員工檔案、人事信息、各項規章制度及本公司認為屬於機密的任何其它資料。

員工一旦出現該類行為公司有權立即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當事人支付相當於三個月工資數額的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彌補公司因此遭受的損失,公司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要求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並保留進行法律訴訟的權力。

2.2.7 處理客户投訴

全體員工都必須高度重視客户的投訴,要細心聆聽投訴,讓客户暢所欲言,做到有則改之,無則加勉;

如果客户投訴的事項不需或不能立即解決,應用書面記下投訴細節並勿忘多謝客户或對事件致歉,然後即時通知或轉報有關部門人員;

事無大小,對客户投訴的事項,處理的結果都必須在事後對客户有所交代;

在投訴事項中,若涉及其本人的記錄,該記錄不得塗改、撕毀、更不得偽造;

投訴經調查確實可視具體情況作為處罰員工的依據。

2.2.8 違反公司僱員責任及行為守則

任何員工違反上述僱員責任及行為守則均須接受有關紀律處分,嚴重者即時解僱。如觸犯國家法律法規,將移交有關司法部門處理;

為保障公司利益,任何員工若發現公司同事有觸犯守則者,均有責任向公司主管人員反映,有關提供之資料,將絕對保密處理。

第三章 考勤管理制度

3.1 工作與休息時間

3.1.1 標準工時制: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3.1.2 綜合工時制:具體依據各項目處崗位作息制度及排班表安排的時間工作與休息;

3.1.3 各崗位休息/就餐時間原則上實行輪換制;員工工作時間核算時需減去休息時間;

3.1.4 各崗位作息制度詳見附錄一

3.1.5 在不違反勞動法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公司可根據實際崗位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3.2 打卡考勤

3.2.1 所有員工須按規定時間上、下班打卡,並應準備充分的時間更換制服,準時到崗;

3.2.2 因公外出不能準時打卡的,應事先到人事部填寫《員工外出記錄單》,並由直接主管和、或經理批准後方視為有效記錄。任何員工原則上應先進到公司報道,然後安排外出辦事;返回後須即時告知上級、部門主管和、或經理;

3.2.3 因外出辦事,不能按時上、下班打卡的,須在進出公司時打卡以記錄離開及返回的時間,否則視為礦工,未回公司的無需打卡;

3.2.4 嚴禁破壞考勤設備,考勤資料等行為,一旦發生將處以書面或以上警告處分,嚴重者將直接解除勞動關係;

3.2.5 員工忘記打卡,需由部門經理/主管 上簽字,以確認是否出勤,每月一次機會,超過一次的,如有簽字將處以口頭或以上警告處分,如無簽字按照曠工處理。

3.3 加班

3.3.1 如遇工作需要,公司有權要求員工加班。所有加班需提前填寫《加班申請單》,經其直接上司/部門主管事先報人事經理審核批准,加班後須經人事專員(經理)核定實際加班的時數,方視該加班有效;

3.3.2 員工加班需打卡,以記錄加班時間,無打卡記錄或記錄不全的視為無效加班;

3.3.3 工作日與休息日發生的加班予以調休,國定節假日(婦女節除外)加班按照國家或地區政府文件規定予以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

3.3.4 以下情況,不視為加班:

公司舉辦的員工活動(如員工年會等)

員工工作時間內未完成上級安排且應該能完成的工作,而自願留下加班

3.4 調休

3.4.1 調休有效期為部門經理簽發加班單後的三個月內,部門經理及部門主管、直接上司有權根據酒店及部門運作情況,及時、主動安排員工在調休有限期內將調休用完;

3.4.2 調休最小使用單位為一小時,標準工時制員工調休以雙休日加班產生的調休為先。

3.5 考勤違紀

3.5.1 遲到:

當月遲到次數≤3次,且累計時間≤20分鐘的不予處罰;

當月遲到次數>3次或累計時間>20分鐘的予以口頭警告;當月累計次數>5次者給與書面及以上警告;

單次遲到大於20分鐘小於1小時的,按曠工半天處理;

單次遲到大於1小時的,按曠工一天處理。

3.5.2 早退:

單次早退小於1小時的,按曠工半天處理;

單次早退大於1小時的,按曠工一天處理。

3.5.3 曠工

以下情況視為曠工:

未經部門主管和、或經理書面同意擅自離開崗位、缺勤或擅自早退、缺席培訓,事後無正當理由或謊報者;

偽造證明,以不正當手段騙取或於請假期滿後仍未復工而無合理解釋着;

因公外出未填寫《員工外出記錄》,外出記錄未經部門主管和、或經理批准的;

事先未及時向上司和人事主動申報而上班當日進出記錄不全者(視曠工半天),無記錄者(視曠工一天),具體時數以班次為準;

未按規定指定醫院就醫後請假或請假手續不全者;

員工提交辭職申請後,未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及在規定的離職時間前不按時出勤者。

曠工由人事部發布內部通報,情節嚴重者追究其相關勞動法律責任;

曠工半天將處以書面警告處分,曠工一天及以上將處以最後警告處分;連續曠工3日(24H)或一年內累計曠工6日(48H)者將做辭退處理;

第四章 假期政策

4.1 帶薪假期

4.1.1 國定假日

所有員工均可享有帶薪國定假日:

元旦(公曆1月1日) 一天

春節(農曆除夕、正月七年級、八年級) 三天

清明節(農曆當日) 一天

國際勞動節(公曆5月1日) 一天

端午節(農曆當日) 一天

中秋節(農曆當日) 一天

國慶節(公曆10月1、2、3日) 三天

婦女節(僅限女性員工,公曆3月8日)半天(酒店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輪休)

如員工休息日與國定假日發生重疊,將予以補休或結算相應的工資。

4.1.2 年假

公司根據不同職級及服務年限設定年假。詳見附錄二:《年假細則》

4.1.3 婚假

員工在公司服務期間結婚者,在領取結婚證六個月內,可申請婚假。

婚假一般可申請3天,符合晚婚條件(男性年滿25週歲,女性年滿23週歲),且為初婚的可申請15天婚假(含法定婚嫁日);

員工請婚假須提前一週申請,並向人事部門遞交結婚證書原件,經部門主管和、或經理批准後方可休假;

婚假為自然日即包括休息日,員工應一次性休完。特殊情況須分開休假者,晚婚婚假按8天計休。

4.1.4 喪假

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子女、配偶、岳父母、公婆)去世,給與3天喪假;

員工的旁系親屬(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給予1天喪假;

外地員工直系親屬去世,除給與喪假外,可酌情給與1~3天的無薪路程假;

申請喪假需提供死亡證明方可視為有效;

員工喪假需一次性申請並休完。

4.1.5 陪產假

男員工在妻子生育後享有陪產假(需向人事部提供子女出生證明方有效),女方24週歲以下男方享有1天陪產假,女方24週歲及以上男方享有15天陪產假。

4.1.6 以上帶薪假期除年假外,其他假種均為自然日,包含員工休息日。

4.2 扣薪假期

4.2.1 病假

員工按公司請假程序辦理病假申請手續,休完病假後須提交區級及以上醫療機構(急診者可提交區級以下醫療機構)出具的有效病假單、病史記錄及相關醫療憑證,經人事查實後方視為有效病假;公司有權利對不可信的病假提出質疑並要求該員工到指定醫院就診後出具相應病假單等證明,方可以請病假。

病假當天如本人不能當面請假,須在上班前兩個小時內電話通知直接上司/部門主管、駐場經理以利於工作安排,返工當日需遞交上述病假證明;

請病假以天為單位,最小請假單位為半天(4H),連續病假期間,遇國定假日或休息日予以剔除;綜合工時制員工病假時間按實際病假時數結算,如12小時工時制的員工請病假一班次按1.5天計扣工資;

在工作時間內外出就診,作病假處理;

病假結算:

核算依據:工作年限和病假天數(具體參照國家及地方相關規定)

X<2年 2年≤X<4年

<60天 扣除40%基本工資及考核工資 扣除30%基本工資及考核工資

≥60天 扣除60%基本工資及考核工資

4.2.2 事假

員工如有特殊情況需請事假,必須按公司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未經批准無故缺勤或擅自離崗按曠工處理。

員工請事假必須事先書面申請,其他請假方式公司不予以承認;

員工因違反制度而被暫時停職、停工的均按事假處理;

員工事假期間,工資、補貼均被扣除,即作無薪處理;

公司有權保留事假審批的權力;

員工離職通知期內,原則上事假不予批准,特殊情況需駐場經理/公司主管批准方有效。

4.3 其他假期

產假、計劃生育等假期政策參照國家及各地區相關規定。

4.4 假期申請及審批

4.4.1 員工請假需事先填寫《假期申請單》,並正確註明假別及請假日期,特殊假種需提供相關證明,經直接上司/部門主管、經理審批方可執行;

4.4.2 員工請假期間應將辦公事務委託給直接上司指派的其他同事或指定工作代理人,不得因請假而影響工作,公司保留對員工休假(除病假外)的批准權;

4.4.3 員工請假(除病假外),直接上司/部門主管審批;三天以上的假期需行政經理或其指定代表加簽;

4.4.4 三天以內的假期,直接上司/部門主管審批;三天以上的假期需行政經理或其指定代表加簽;

4.4.5 特殊情況,員工事先無法預知或辦理請假手續的,須及時通知直接上司/部門主管或行政經理或酒店其他負責人,不得影響正常班次的運作,並於復工後第一天辦理補假手續,逾期不辦理補假的按曠工處理;

4.4.6 請假未按手續辦理,一律按曠工處理。

第五章 聘用政策

5.1 聘用方式

本公司的用工形式分為勞動合同工、勞務協議工和派遣公司勞務輸出工。以上幾種用工形式人員都應遵守本守則。

5.2 試用期

5.2.1 凡被錄用的員工,均須經過為期1~3個月的試用期;

5.2.2 試用期內,員工有下列違反規章制度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勞務協議;將勞務輸出人員退回派遣公司。

試用期考核成績不及格的;

試用期培訓考核成績不合格,經補考後仍不合格的;

試用期缺勤率達30%及以上的;

未能在入職一個月內提供辦理入職的相關資料的;

5.3 員工資料

5.3.1 員工所填寫的入職表格,應將正確資料如實填上,做到忠誠老實、不隱瞞、不假造。如有隱瞞、虛報造假,一經發現,公司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勞務協議,及保留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利。

5.3.2 為避免有關資料不確實而導致日後員工正當利益受到損害,員工本人及家庭成員的有關記錄若發生變化,例如:聯繫電話、家庭住址、婚姻狀況、學歷、户籍狀況、身份證號碼、生育及涉及刑事、行政判決處理等,均應及時通報公司。如因員工個人原因未及時通知公司變更信息,由員工本人承擔相應責任及損失。

5.4 調職

公司可根據業務需要,與員工進行調職協商,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公司調派員工至其他分公司相關部門或其他崗位(工種)工作。

5.4.1 員工被調職後須經過試崗期考察,合格者調任新崗位;

5.4.2 員工調職後,年假、調休不受影響。

5.5 聘用終止

勞動合同/勞務協議期滿或勞資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合同終止的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勞務協議即行終止。

5.5.1 離職通知期

試用期內員工提出離職,需書面提前三天通知;

合同期內需書面提前三十天通知對方(試用期除外);

離職通知期,自合同雙方收到書面通知當日算起;(公司方以部門主管收到書面的離職申請日期為準)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需提前通知或支付經濟賠償;

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由於個人原因未參加新員工培訓的,培訓考試不合格的,不能轉正,勞動合同中止並解除。

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或者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瀆職,給公司及相關業務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或極壞影響的;如遇到客户3次以上投訴(含3次)、被相關政府主管部門警告或處罰等;利用工作之便營私舞弊、索取財物、非法收受財物或隱匿公司或客户財物不報金額合計數達到人民幣貳佰圓整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和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公司知曉後經勸解拒不改正。

帶頭或挑唆他人怠工或罷工的。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工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5.5.2 裁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管理的有關規定,如公司因業務變更或其它原因產生宂員時,公司有權裁減員工,與被裁減人員解除合同。公司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等法律法規給與補償。

5.5.3 辭職

員工辭職,須按離職通知期提前30日向人事提出書面申請,經直接上級/部門主管和、或人事經理簽字同意。

5.5.4 辭退:含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和的立即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辭退員工,須事先經人事確認後交部門經理審批,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須按離職通知期提前書面通知員工。

5.5.5 合同終止

合同期滿,員工須提前15日填寫《續約意向書》,書面確認續約時間,如無續簽意向的,勞動/勞務關係到時終止。

5.6 離職及工作交接程序

5.6.1 員工辭職

員工至管理處人事部領取《辭職申請表》,寫明辭職原因。人事部遞交員工所在部門主管,部門主管在五個工作日內對申請給與反饋;

人事部根據公司相關規定與員工及其主管確定離職時間,部門主管在審批《辭職申請表》後交予人事部。人事部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人事部將《員工辭職申請》和離職面談記錄一併交駐場經理審批;

員工根據人事部確定的離職時間,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5.6.2 辭退

用人部門主管填寫《辭退申請表》,寫明辭退原因,直接交予人事部;

人事與用人部門主管面談,填寫面談記錄;

人事部將《辭退申請表》和麪談記錄一併交駐場經理審批;審批後,人事部向員工發出書面的辭退通知;

員工根據《辭退通知書》上要求的離職日期,辦理相關離職手續。若人事在3日內無法將《辭退通知書》送達離職員工的,將以掛號信形式通知。

5.6.3 開除:嚴重失職、瀆職,給公司及相關業務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及極壞影響的

用人部門主管填寫《員工處分通知》,註明開出原因,交予人事部;

人事部對解除合同的原因進行調查、核實後,交駐場經理審批;

駐場經理審批後,人事部向員工發出書面的除名通知,並進行全員通告。

5.6.4 工作交接

員工無論何種情況的離職或調職,均須辦理相關移交手續,將原職位所擔任的工作內容及有關資料交代清楚,並呈《離職交接單》予相關部門審核確認後,方可至人事部作最終結算;

移交手續一般在離職通知期內開始辦理,最後一個工作日結束。特殊情況可視情節經所在部門經理/主管批准後相對延長或縮短移交期限;離職員工,無特殊情況不得以任何假期衝抵交接期;

員工離職時應交回屬於公司的一切財物,以及因公司業務在工作交往中獲得的有關資料和文件等(包括但不限於:公司制服、員工佩章、工作證、更以箱/辦公桌/儲物櫃鑰匙等)。倘若員工未能交還上述財物、資料和文件,則視為沒有完成移交工作。

第六章 薪酬政策

6.1 薪資組成

員工的薪資標準依據工作崗位、工作技能、職位高低進行確定,包括:

基本工資—以當地政府出台的最低工資標準為依據

加班工資—按照國家及地方相關規定執行

考核工資—薪資總額的20%

6.2 薪資結算及發放

6.2.1 員工薪金結算週期以自然月為準;

6.2.2 薪金經銀行自動轉賬存入員工帳户,發薪日期為每月10日,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將順延至最近的工作日發放;員工入職一週內辦理公司指定銀行的銀行卡作為工資卡。工資卡採取實名制(銀行卡的卡主必須是員工本人),如因員工個人原因導致工資無法到帳的,由員工個人承擔責任;

6.2.3 員工工資單由公司統一製作,於發薪日由人事發放給各員工,如有疑問可諮詢人事。

6.2.4 薪金保密是公司的政策,知情人員以及員工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告訴他人,員工也不可傳播他人的薪金情況,違反此規定的員工將受到書面警告以上的警告處分,情節嚴重或因此而造成不良後果者,予以解僱;

6.2.5 薪金髮放以考勤為依據,對於請事、病假等的員工的工資按規定在工資中作相應扣除。

6.3 薪資代扣代繳項目

6.3.1 個人所得税

根據政府有關規定,員工個人收入所得税必須由員工本人承擔,公司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計算員工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税,並在員工當月工資中扣除,代員工向政府部門申報繳納;

6.3.2 社會保險等員工個人承擔福利部分,公司將按照地方相關規定從員工工資中代扣,代員工向有關部門繳納。

6.4 加薪

公司將視管理處經營業績狀況及員工個人工作表現等,考慮是否進行年度加薪並制定有關加薪方案。

第七章 福利政策

7.1 公司按國家規定為員工繳納各類社會福利,詳見附錄三

7.2 高温津貼

7.2.1 發放標準:由公司根據管理處經營情況及年度預算,確定發放與否及發放標準;

7.2.2 發放時間:高温季節(每年六、七、八、九);

7.2.3 發放對象:室外工作人員(不含兼職人員);

7.2.4 發放依據:以當地政府相關規定和高温季節出勤為準。

7.3 出差補貼

7.3.1 員工非派駐性質赴異地工作,且不能當天往返,需在異地過夜的出差。當天往返的,一律作為普通公出;

7.3.2 需乘坐飛機或預定酒店者由公司行政部門統一訂購機票及預定酒店。未經許可,員工擅自訂購機票或預定酒店,費用一律不予報銷。乘坐火車或長途客車出差者可自行訂票;

7.3.3 因私人理由臨時取消行程而造成的損失由該員工全額負責;

7.3.4 出差津貼報銷

因出差發生異地伙食費可實報實銷,最高額度為100元/天;

交通費用予以實報實銷。

7.3.5 出差費用報銷

出差期間,員工因業務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及酒店至火車站/長途車站/飛機場之間的交通費用予以實報實銷。

7.4工傷事故/意外

公司按國家規定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員工因工負傷即視情況送有關醫院治療,並上報工傷意外報告。凡因工受傷或死亡的員工將按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八章 培訓制度

8.1 培訓目的及培訓形式

為了使公司內部員工的業務素質和技能滿足公司發展戰略和人力資源發展的需要,公司對員工應進行有計劃、有系統的培訓,以達到公司與員工共同發展的目的。其形式有內部培訓及外部培訓。

8.2 內部培訓:分為新員工培訓、崗位技能培訓、中層管理人員及儲備幹部培訓

8.2.1 新員工培訓

指公司為新員工介紹有關公司的基本背景情況,使員工瞭解所從事的工作的基本內容與方法,幫助員工明確自己工作的職責、程序、標準,並使員工初步瞭解公司及其部門所期望的態度、規範、價值觀和行為模式等,從而幫助其順利地適應公司環境和新的工作崗位,提高工作效率。

新員工培訓內容包括入職引導、部門內工作引導。

入職引導由人事部負責,內容包括:公司概況、相關制度和政策、基本酒店管理知識、基本儀容儀表及禮儀禮貌要求、公司概況、公司組織架構等;

部門內工作引導由部門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負責,內容包括:介紹部門結構、部門職責、部門員工、基本專業知識技能培訓、講授工作程序與方法、介紹關鍵工作指標等;

新員工需於入職後一個月內完成各項基礎培訓。其培訓記錄及考試結果作為試用期轉正考核的依據。員工試用期即將期滿,由於個人原因未參加新員工培訓的,培訓考試不合格的,不能轉正,勞動合同中止並解除。

8.2.2 崗位技能培訓

通過培訓增強員工技能,以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減少工作失誤。同時為工作輪換、橫向調整和晉升做準備,以滿足公司持續經營發展的需要。崗位技能培訓主要是針對基層員工的培訓。

基層員工指一線的服務員、傳菜員、廚師、保安、迎賓、收銀、保潔等;

崗位技能培訓的目的是提高基層員工的專業技術水平和業務能力,掌握本專業的應知、應會以及本專業領域的新知識和新技術;

培訓內容是針對在崗員工的崗位職責、專業技能、操作規程、業務流程等進行反覆強化培訓,以使員工在充分掌握理論的基礎上能自由地應用、發揮、提高;

培訓方式以在崗培訓為主,由上級結合下屬實際工作狀況在工作中對其實施指導、幫助和教育,同時結合每季度不少於三次的集中強化培訓。

8.2.3 中層管理人員及儲備人才培訓

中層管理人員是指各部門負責人,儲備人才是指為實現公司經營發展戰略進行人才梯隊建設而儲備的管理型、技術型員工。

通過此類培訓使中層管理人員更好地理解和執行公司總體的決策方針,具備多方面的才幹和更好水平的管理能力,改善管理工作績效、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質量;使儲備人才掌握專業與業務領域的程序和方法,提高分析判斷能力、思維能力、執行能力、決策能力,以確保勝任接替或晉升崗位的知識、技能、素質等各方面要求。

培訓內容涉及:- 管理基本知識與技能;- 業務知識與技能:如服務、安全、工程、客服、行政、人事、財務等領域的知識與技能;- 工作改進:工作分配、工作方法的改進、工作流程的改進。

培訓方式有:- 在職開發:鼓勵中層管理人員及儲備幹部承擔更大的責任,以增長才幹,培養領導能力;-“請進來,走出去”式培訓:結合公司自身的業務發展,外請行業專家講課或到先進項目參觀學習、交流經驗;-內部研討:公司組織內部研討活動,鼓勵中層管理人員研討公司項目經營管理的實際案例。

第九章 員工發展

尊重員工,尊重員工選擇的發展方向,協助員工發展使本公司恪守的信條。我們瞭解員工的滿足感不僅僅來自職級的上升和工資的上調,還來自於技術水平的提高、專業水平的提高、管理技能的提高等多個方面。為此公司為員工涉及了縱向、橫向發展多重職業發展規劃,並設置了相應的儲備幹部選拔、培養及晉升機制。

9.1 員工職業發展通道

9.1.1 縱向發展

各專業模塊職位管理晉升通道

服務員→領班→督導/部長→主管→經理→總經理助理→分店總經理/公司職務

前台接待/迎賓→領班→督導→主管→經理→總經理助理→分店總經理/公司職務

廚師→領班→分點廚師長→廚師長→總廚助理→總廚→分店總經理/公司職務

其他職能部門普通職員→領班→主管→副經理→經理→分店總經理/公司職務

各專業模塊職位非管理髮展通道:有的員工希望專業深度發展,公司會根據其實際情況及個人意願設置非管理類的發展通道,如資深崗位或導師崗位。

9.1.2 橫向發展

有時員工選擇的工作不一定是自己最合適的,如果發現其另有所長,可以在公司內重新選擇從原有的職業發展通道轉到其它的發展通道。

9.2 儲備人才的選拔、培養及人才庫的管理

9.2.1 選拔

每年3月份人力資源部組織一次內部儲備幹部選拔活動;人力資源部公佈擬招收儲備幹部的職位名稱及招收基本要求;

在規定限期內,任何相關職位有意向之員工均可報名。管理處也可推薦其認為合適的員工。無論是自薦員工還是被推薦員工均應填寫《管理職務晉升(儲備)推薦/自薦表》形成書面材料上報公司人力資源部;

由公司人力資源部組織,參照崗位任用條件對該些自薦/推薦員工進行面試,面試通過者進入下一階段的民主測評環節;

由人力資源部組織對面試通過這進行民主測評。參與提供意見者包括該面試通過者的上司、下屬及同事(4人)。人力資源部負責將參與提供意見者的意見填寫在《儲備幹部民主測評表》以供下一步的彙總分析工作。

9.2.2 培養

儲備幹部候選人可參加由公司人力資源部每年組織的儲備幹部培訓,培訓以內訓和外訓兩種方式相結合,內容涉及管理、財務、人事、專業類等課目。

9.2.3 進入儲備幹部人才庫

儲備幹部候選人選修完公司人力資源部規定的相關培訓並通過考核,將正式納入公司“儲備幹部人才庫”。

9.2.4 儲備幹部人才庫優化管理

入選“儲備幹部人才庫”的儲備幹部,公司人力資源部將追蹤其動向,年度考核為“較差級”,將被從“儲備幹部人才庫”名單中刪除。

9.3 晉升制度

9.3.1 晉升條件

在部門內擔任一級職務滿一年,或在公司不同部門擔任低一級職務滿兩年;

過去兩年內的年度考核成績:“較好級及以上,且無處罰記錄,但口頭警告除外;

基本具備擬任崗位任職條件及所需能力;

晉升部門主管及以上職位的人員,均應已被選入公司幹部儲備庫。

9.3.2 晉升辦法

當職位出現空缺或新增職位時,若已由具備晉升條件的適當人選,可隨時依本辦法中“晉升辦理程序”辦理晉升。若當時並無具備晉升條件的適當人選,則採用外聘方式尋找合適人選或設立代理人。

9.3.3 晉升辦理程序

9.3.1領班、督導職位:一旦用人部門內部出現該類職位的空缺,而內部又有合適人選晉升,則由用人部門依據員工日常級年度考核成績,填寫《人事變動表》,辦理相關的審批手續;

9.3.2 部門主管級及以上職位:一旦用人部門內部出現該類職位的空缺,則應先從公司“儲備幹部人才庫”中尋找合適人員予以晉升,經同員工本人、其直接上司及公司相關部門確認後填寫晉升申請《人事變動表》報審核。如無,則可以考慮外聘或設立代理人。如果該類職位設立了代理職位,則該代理人必須在接受“儲備幹部人才庫”的相關培訓並通過相關考核後以及對其日常工作能力的考察後才可以正式轉正。

第十章 績效考核制度

績效考核是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體系的基礎,通過即時評價和承認員工的工作表現,瞭解員工的工作能力和待改進之處,促進員工績效改進,幫助員工個人發展,是檢驗員工創造最佳業績的有效手段。

10.1 績效考核用途

10.1.1 試用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試用期轉正與否、調薪與否及調薪額度的依據;

10.1.2 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年度調薪與否及調薪額度參考的依據

考核結果作為績效考核獎發放與否及發放額度的依據

(具體參考每年公司人力資源部公佈的年度調薪政策及績效獎發放辦法)

10.1.3 調職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員工崗位調整、職位晉升的依據;

10.1.4 合同續簽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公司方是否與員工續簽合同的依據。

10.2 考核實施:人事部出具《考核表》,交由員工直接主管進行的考核及績效面談,員工簽字後返還人事部存檔。

10.3 考核申訴

10.3.1 參加績效考核的任何員工對考核結果由申訴的權利;

10.3.2 申訴時效為員工進行考核結果確認時七個工作日內,逾期視為員工默認考核結果;

10.3.3 申訴程序

人事部分別與考核人進行溝通,填寫調查事實,做出裁決,並反饋給申訴人;

申訴人對考核結果不服的,人事部將反饋至駐場經理,由駐場經理做出最終決定。

第十一章 獎懲制度

11.1 獎勵制度

11.1.1 獎勵種類

表揚:書面表揚並給予50~500元的獎勵。

記功:記入個人資料、分公司內部公開表揚並給予150元的獎勵。

大功:記入個人資料、公司內公開表揚並給予300元的獎勵。

最佳員工:一次性現金或物質獎勵

11.1.2 獎勵條例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表揚:

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拾物不昧(價值300元以上)者;

熱心服務,有具體事實者;

有顯著的善行佳話,足為管理處榮譽者;

忍受困難,骯髒難受的工作足為楷模者。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功:

對管理制度、流程建議改進,經採納施行,卓有成效者;

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著有成效者;

遇有災難,勇於負責,處置得宜者;

檢舉違規、損害公司利益行為,經查屬實者;

發現職守外故障,予以速報或妥為防止損害足以嘉許者。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遇有意外事件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減少管理處損害者;

維護員工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功績者;

維護管理處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有其他重大功績者。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可評選為管理處最佳員工:

對管理處有特殊貢獻,足為管理處同仁表率者;

一年內記大功2次者;

服務每滿2年,考績優良,未曾曠工或受過處分者。

11.2 處罰制度

11.2.1 處罰種類

口頭警告:0~50元罰款,適用於初犯而且過失行為較輕微者;

書面警告:50元以上100元(含)以內罰款,二次及以上書面警告或過失行為嚴重者;

最後警告:100元以上150元(含)以內罰款,二次及以上書面警告或過失行為嚴重者;

無薪停職:員工違紀調查期間,設置不大於十天的無薪停職期,根據調查結果確定是否繼續留用或辭退;

開除:嚴重違反規定,或受到最後警告處分後再次違反公司規定者,將即時開除而不給予任何的補償;

撤銷處分:受到任何處分的員工,在三個月中無任何過失的,將自動撤銷所受的處分。在此期間有立功表現的,所屬部門可遞交報告,申請提前撤銷處分。處分撤銷將不影響考核成績。

處罰執行:按處罰類型在崗位考核中扣除。

11.2.2 處分條例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口頭警告:

儀表儀容未達到標準要求,不按規定整齊穿着服裝或佩掛規定標誌;

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情節輕微者;

違反公司安全規定或公司其它規定,情節輕微者(如不按規定停放車輛等;未經許可配置工作鑰匙【包括更衣箱鑰匙】;在公共場所吸遊煙;擅自進入禁區;);

擅自標貼,塗改或搬移公物;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書面警告;

口頭警告二次及以上者;

未經公司許可,擅自在物管處推銷物品或作任何形式的募捐,或散發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印刷品;

使用公司設施辦理私人事務、上班時間私自會客、未經同意使用客用設施。

在工作場所喧譁、嬉戲、吵鬧、吃零食、扎堆聊天、收聽錄音機或與工作無關的書刊;

無故遲到早退、未經許可擅自外出、擅離工作崗位或脱崗;

因工作疏忽,或對可以預料的事故未採取預防措施而造成公物損壞(需按相關規定賠償);

無故缺席公司安排的培訓工作;

當值負責人對下屬疏於指導,未負領導職責;

不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有意提供假情況、假資料或假報告;散步虛假或誹謗言論,對同事惡意危難或誣害、偽證,製造事端,影響公司聲譽或客户、員工名譽者;

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公司權益者;

在當值時飲用含酒精製品影響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未經許可不候接替,先行下班者;

未按規定時間到崗者。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屬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給予最後警告或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且無任何賠償:

服務/工作態度未達到公司要求及/或遭致客户投訴;

未遵守公司及分公司制定的各項工作流程及要求,並導致不良後果;

未履行所在崗位的崗位職責或怠忽工作或擅自變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未經公司許可而使用公司資源作為私用;

濫用職權從事私人事務者;

向他人索要小費或其它報酬;

拾獲客人錢物後企圖或已經佔有,而未上交公司統一處理;

蓄意損耗、破壞公司或客人財務;

賭博或圍觀賭博;

在工作場所內、外服用麻醉藥、毒品;

危害、恐嚇工作場合之任何人士;

毆打他人或相互毆打;

吵鬧、粗言穢語、干擾正常的工作秩序及安寧;

挑撥、鬧事;

作任何性質不道德的交易;

損毀塗改重要文件、單據或偽造文件者;

違反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泄露公司機密;

調戲侮辱他人;

偷取、貪污或企圖偷取、貪污公司、客户及同事財物;

接受任何形式的賄賂或向他人行賄;

員工患病、工傷或因公負傷痊癒後拒絕上班;

在工作及非工作時間做出損害公司形象、聲譽和利益之行為;

遺失公司之重要物品導致重大損失;

無故連續曠工3日(24H)或一年內累計曠工6日(48H)者;

因失職或違反安全規定,使公司、客户和同事受到經濟、財產、生命或聲譽危害或損失;

觸犯國家法律法規,構成犯罪或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

當值時睡覺;

未經許可在外兼職;

破壞考勤資料和設備;

二次及以上書面警告者;

連續三次培訓考核不合格者。

11.3 申訴程序:

11.3.1 員工對處分事項有異議的,可於受到《處分單》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人事部門或直屬管理人士投訴,如對裁定標準仍不滿意,方可再向上一層申訴;

12.3.2 員工收到《處分單》七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申訴的,又未簽字確認的,人事部將視為當事人默認處理結果;

11.3.3 《處分單》若無員工本人簽字確認需有兩名見證人簽名方可視為有效,部門經理/主管必須加簽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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