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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不斷完善和加強

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不斷完善和加強

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不斷完善和加強

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不斷完善和加強

依法選舉和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是加強民主政治和政權建設,確保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保障。地方人大常委會設立以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依法選舉任免與貫徹黨管幹部原則一致性上,不斷進行探索,大膽實踐創新,在創新中認真總結經驗,使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進一步改進、深化和完善,逐步納入民主化、規範化、法制化的軌道。

一、人事任免權的行使充分體現了民主化

在地方人大常委會設立之初,黨委向人大及其常委會推薦的被任命幹部只是舉行投票選舉、表決的形式,不搞民意調查,考察瞭解。特別是黨委向人大常委會黨組推薦擬任命的幹部,大多隻是投票表決,更多的地方人大常委會在表決前才見到擬任命人員的名單和組織部門的考察材料,常委會委員尤其是一些兼職委員對擬任命人員瞭解甚少,一無所知,出現了投票的盲目性和隨意性。因此,有人把常委會行使人事任免權看成是單純的履行法律程序,是辦手續,走過場,在社會上也造成人事上的事只找黨委,冷落人大,嚴重損害和降低了人大的威信和權威。還有人認為,黨委已經對擬任命幹部考察了,人大再搞民意調查是多此一舉,是對黨委的不信任和不尊重,是與黨爭權,其實,這種認識是片面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實踐中也認識到這種簡單表決走程序,起不到對黨對人民負責的作用,實質上實現不了在人大常委會行使任免與黨管幹部原則上和目標上的一致性。人大常委會考察擬任命幹部,廣泛徵求各方面、多層次人員的意見和建議,有很多意見和看法是領導和組織部門所聽不到的,人大考察不僅可以和組織部門的考察互為補充,相輔相成,而且可以使投票人對擬任命人員的德、能、勤、績,執法情況等有一個全面客觀的認識,真正能把好關,選出對黨、對人民負責,公僕意識、人大意識較強的幹部。在逐步認識的過程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不斷探索、實踐,規範了任前把關,任前搞民意調查,全面進行考察瞭解等工作,在選舉和任命中,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整個選舉任命過程真正體現了民主選舉、民主決定人事工作。如邢台市上屆換屆選舉,大家都知道,市長差額被選為正式市長,這位市長確實是人民公認的黨的好乾部,人民的好公僕,現已連任兩屆市長。前幾年,我市某單位搞內部人員調整,未按程序呈報,未經常委會搞民意調查,考核瞭解,在召開常委會前臨時要求對這部分人員進行任免,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未能通過,並要求該單位必須按照任免程序依法提交。各地這樣的民主選舉和依法任命的事例確實不少,在社會上引起較大反響,地方人大常委會經過改革、探索、創新,民主化程序不斷提高,從而提高了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地位和權威。

二、人事任免權的行使趨向規範化、法律化

地方人大常委會的人事任免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力,在地方組織法規定人大常委會的14項職權中,有4項是有關人事任免的,這是人大常委會行使人事任免權的法律依據,但這些規定都比較原則,不便於操作。各地人大常委會認識到,隨着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人大依法任免是為黨管幹部把好最後一道關,更具有絕對的政治權威性、廣泛的人民性和法律的嚴肅性。對此,各地方人大常委會依照地方組織法,相繼制定了人事任免辦法,並根據發展需要,先後多次進行創造性地修改,特別是增添了任前把好關,更具實質性意義的新內容。我市人大常委會在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權方面,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把監督的觸角延伸到任前的考察監督上,把任前資格審查、法律考試、任前公示、施政演説、提請報告、就職報告以及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辭職、撤職等為主要監督管理的內容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主要把嚴把基本條件關、綜合素質關和法律程序關進行了補充、完善,納入了南宮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暫行辦法,用法規性的文件來規範人事任免權,使人事任免權更加規範和更具有權威性,如2000年法院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任命法官時,經審查,調查瞭解,代表反映某法官綜合素質差,口出狂言,影響本村“三提五統”工作,經人大黨組研究決定暫緩提交常委會任命。同時,與法院院長溝通,要求對該同志加強教育,以觀後效。這樣的做法,既完善和規範了人大常委會任免幹部的形式、程序和內容,又增強了人事任免工作的公開性、透明度和權威性,為人大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奠定了基礎。

三、人事任免權的行使由單一任免變為任後監督經常化

為黨和人民選舉好,任命好乾部,必須強化人大人事監督。由於我們現行的人事監督還是一個薄弱環節,有些人大選舉和任命的幹部往往是一朝當選,一屆無憂,只要不犯大錯,乾的好,乾的差,人大不會把他怎麼樣,有些幹部正因為不嚴格要求自己,又缺乏制約和監督,從小開始,逐步蜕變為違法犯罪分子或產生腐敗。從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設置的初衷看,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代表人民行使對幹部的選舉和任免權,把國家權力分解並託負給國家機關和一些人員,由他們來掌管和具體行使。為了保證權力自始至終體現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本質屬性,無論是從法理上,還是從現實情況看,都有必要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述職評議,是地方人大常委會加強對被任命幹部監督的開端,是實施幹部監督的重要步驟。經過多年來的探索和實踐,述職評議現已成為地方人大常委會監督被任命幹部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其發展和完善過程大致為:一是由個別地方探索到全方位遍地開花。現在從縣級到省級,不搞述職評議的已實屬罕見。二是由試探性的述職評議發展到比較規範且具懲戒措施的評議監督。我市人大常委會曾在2002年機構改革時,曾組織百名人大代表對18名政府職能部門的年輕幹部進行評議,為市委機構改革調配幹部提供了依據。去年,人大常委會組織代表分為四個評議小組,對“一府兩院”的被任命人員進行全面和重點相結合的評議辦法進行了評議,通過評議提高了被任命人員依法行政意識,人大意識和公僕意識。今年,人大研究會還專題對述職評議工作進行了總結、完善、研討。常委會將出台了述職評議辦法,現在各地也相繼制定了評議辦法,對述職內容、評議調查、評議程序、跟蹤監督等都有了明確規定,評議工作逐步走向規範化、經常化。評議監督進入了實質性的監督。如湖南省麻陽苗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聽取了政府10名局長、主任的述職報告,並進行了評議和民主測評,縣林業局、水電局局長被評為工作不稱職,並予以免職。三是述職評議的範圍不斷擴大和延伸。如北京市人大常委會1999年就組織評議了2名副市長,這是述職評議中級別最高的公職人員。應該説,述職評議的意義遠不在於免去了幾個幹部,真正的意義則在於人大常委會開始了對被任命幹部的監督,開始行使原本屬於人大常委會的這一職權,以保證人民的權力始終在人民的監控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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