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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部保密工作制度大綱

組織部保密工作制度大綱

保密工作制度一

組織部保密工作制度大綱

一、保密範圍

1.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組部、省委、省政府、、省委組織部、市委、市政府、市委組織部、特區黨委、政府等上級領導機關和上級業務部門發來的標明密級的文件、電報、講話和內部資料。

2.醖釀中的人事安排。

3.醖釀中的黨組織建設,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方面的規劃、方案。

4.未公佈的鄉(科)級黨政領導班子成員的調整意見及幹部調動事項。

5.黨政機關幹部檔案及幹部考察材料。

6.全區黨員、黨組織和幹部的統計數據、資料。

7.鄉(科)級後備幹部情況。

8.來信來訪中不宜擴散的內部情況和領導同志的批示處理意見。

9.組織部領導同志和工作人員記有祕密事項的筆記本。

10.組織部的印章、印信及證件。

11.各股(室)微機輸入的上述有關情況。

12.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項。

二、密級劃分

機密

13.醖釀中的人事安排方案。

14.未公佈的特區黨委和本部管理幹部的任免、調動事項。

15.鄉(科)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花名冊。

16.全區黨員、黨組織和幹部的統計數據、資料。

17.黨政幹部檔案和幹部考察材料、記錄。

18.部長辦公會、部務會議記錄。

19.涉及機密事項的微機存貯信息及數據。

祕密

20.鄉(科)級領導幹部花名冊、後備幹部名單和年度考察考核材料。

21.反映領導幹部和部機關內部問題的來信來訪及領導同志的批示。

22.向本部備案的幹部材料。

23.組織部的印章、印信、證件。

24.記有祕密內容的筆記本、電話記錄。

25.涉及機密事項的微機存貯信息及數據。

三、保密措施

26.經常進行保密教育,使全體同志熟悉《保密法》,不斷增強保密觀念,自覺遵守保密規定。

27.辦公室要定期對保密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如發現泄密問題,應積極採取措施解決,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28.遵守公文處理的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公文簽收、簽發、傳遞、管理程序。

29.組織部印章、印信由專人管理,使用組織部印章,必須經分管部長或部長同意;外出人員不準帶蓋有公章的空白信紙。

30.不得在電話、電報、普通郵件、電子郵件中涉及組織工作祕密,講帶有機密內容的事項;無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檔案室和操作各股(室)涉密計算機;對計算機存儲的組織工作資料,不得隨意拷貝、打印。

31.凡涉及黨員發展的考察、審批、轉正,幹部的考核、考察、任免、調整、提拔等工作中的保密事項,不該説的,絕對不説;不該問的,絕對不問;不該看的,絕對不看。

32.對黨員、幹部檔案中記載的個人情況,不得隨意傳播。

33.不攜帶組織工作方面的祕密資料遊覽參觀、走親訪友、攜帶回家和出入公共場所

34.不在不利於保密的地方存放祕密文件、資料。

35.不在公共場所和家屬、子女、親友面前談論組織工作祕密。

36.不擅自複製或銷燬組織工作祕密文件、材料。

保密工作制度二

一、保密事項

組織工作中的下列事項屬於祕密級事項,必須嚴格保密:

1、尚未公佈的縣、鄉黨委、人大、政府及縣政協換屆或人事調整方案,以及相應級別的單位領導班子換屆或人事調整方案;

2、縣委、縣委組織部管理幹部的檔案中未經批准不得公開的內容;

3、縣委、縣委組織部管理幹部的名冊及其掌握的後備幹部名冊;

4、縣委、縣委組織部管理幹部的考察情況及形 成的材料;

5、尚未公佈的全縣黨員、黨組織及其他黨內狀況年度或專題統計資料;

6、尚未公佈的全縣幹部隊伍及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後備幹部狀況等年度或專題統計資料;

7、公開選拔副科級以上黨政領導幹部的考核要點和啟用前的考核試卷。

組織工作中的下列事項屬於工作祕密,不得擅自擴散和公佈:

1、縣委、縣委組織部管理管理單位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記錄和報告;

2、縣委、縣委組織部管理幹部和相應級別的單位管理幹部的名冊及其掌握的後備幹部名冊;

3、縣委、縣委組織部管理幹部和相應級別的單位管理幹部的考察情況及形成的材料;

4、尚未公佈的組織(人事)部門的黨內統計和幹部統計年度或專題資料;

5、祕密級事項第二項規定範圍以外的幹部人事檔案中未經批准不得公開的內容;

6、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考試題庫。

二、組織人事工作保密紀律

1、堅持按程序辦事,堅決杜絕“跑風漏氣”現象的發生,保證組織工作正常運轉;

2、不準透露各單位報送的有關幹部任免的情況及口頭向部裏彙報的有關幹部任免問題;

3、不準透露在幹部考察中談話的內容、民主測評和民主推薦的情況、組織推薦意見及考察材料內容(按規定需要反饋的除外);

4、不準透露部務會議、部長辦公會議研究幹部的情況;

5、在未正式通知前,不準透露幹部的任免、調動決定和縣委、縣政府、縣委組織部有關人事方面的重大決定;

6、不準透露各部門、各單位召開的民主生活會情況及報來的民主生活會記錄內容;

7、不準透露不宜公開的內部文件、領導批示和在內部的一些講話內容;

8、不準透露羣眾反映幹部問題的揭發、控告材料;

9、未經批准,不準提供幹部檔案中的記載內容;

10、未經批准,不準提供和使用組織幹部工作中的重要數據。

三、文件資料的管理與保密

1、幹部檔案、幹部職務任免討論表、部務會議記錄、部長辦公會議記錄由專人妥善管理,無關人員不得隨便接觸和翻閲;

2、因工作需要摘抄祕密文件材料,要報經部領導批准,必須使用保密筆記本並妥善保管,不得遺失;

3、閲讀文件、傳達指示,要按照規定範圍進行,不得隨意擴大。閲讀文件一般在辦公室,不準帶到公共場所。複印或翻印祕密文件和中央領導同志的內部講話,要經過批准,逐份登記,註明複印件分發範圍,按原件一樣管理,並由承辦科室負責收回,妥善處理;

4、外出人員不準攜帶絕密文件、材料,必須攜帶時應報經部領導批准,堅持二人以上同行,攜帶時做到文件不離人。因公外出必須攜帶祕密文件時,經部領導批准,並指定專人妥善保管,回部後要及時清退;

5、外單位人員查閲本部文件材料,須持單位介紹信,並經本部分管領導簽署意見,方可查閲;

6、祕密級以上密級文件、資料,必須放在有安全保障的文件保險櫃。

7、除了按規定必須存檔或清退的文件外,其餘文件定期銷燬。凡需要銷燬的文件,必須進行鑑別登記造冊,經部領導批准後,在兩人以上監督下銷燬。銷燬數量較大的,應送往指定的造紙廠監銷,嚴禁將祕密文件材料當廢紙出售,複印、打印祕密以上密級的文件、材料的清樣廢頁均應及時銷燬。

四、密碼電報的管理與保密

1、對上級組織部門的密碼電報,在交接、閲辦時原則上在辦公室進行。嚴禁在公共場所和其他不利保密的地方閲辦密碼電報。閲辦中確需摘記有關電報內容時,需報經部領導批准後方可摘記,摘記必須使用保密工作本,並注意保管。個人不得私自複印、抄存密碼電報。

2、密碼電報按相同密級公文的管理辦法管理。因工作需要確需複印密碼電報時,需報經部領導批准,由部機關機要(檔案)室複印。複印的密碼電報要加蓋單位印鑑,並同原電報一樣管理。

3、嚴禁在無保密裝置普通電話中談論密碼電報。

4、用計算機錄人密碼電報,應在屏蔽室內或使用裝有防電磁輻射設施的計算機上進行。存人密電的軟盤要妥善管理,嚴防失密。

5、轉發的明傳電報只限於不屬於祕密內容的緊急事項,各科室要嚴格把關。辦公室發現有祕密內容時,應建議擬文科室注意保密事項。

五、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

1、部機關成立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分管保密工作的副部長任組長,各科室負責人為成員。部辦公室負責對部機關保密工作進行檢查,抓好部機關全體工作人員的保密教育,提出加強保密工作的意見;

2、堅持“誰主管,誰負責”、“業務工作管到哪裏,保密工作就管到哪裏”的原則,積極防範,明確責任,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部機關全體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規定,認真履行保密職責,自覺接受保密監督。部長對本部的保密工作負有領導責任,分管保密工作的副部長對本部保密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副部長對分管範圍內的保密工作承擔領導責任。各科室負責人對本科室保密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

3、根據《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省人事廳、省國家保密局關於實行保密工作領導責任追究制的規定(試行)》,部機關實行保密工作責任追究制。凡因不遵守保密工作規定造成一定後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和當事人予以責任追究。責任追究的方式為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檢查、誡勉、黨紀政紀處分、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五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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