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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中心章程(通用7篇)

培訓中心章程(通用7篇)

培訓中心章程 篇1

第一章 總 則

培訓中心章程(通用7篇)

第一條 為了切實有效的依法管理和規範本單位的辦學活動和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xx市教育培訓中心 。

第三條 本單位性質: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舉辦、從事職業培訓的非盈利性民辦教育機構。

第四條 本單位的辦學宗旨: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確保教育教學質量,遵守誠信原則,信守職業道德,提供誠信服務,接受社會監督,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培養人才。

辦學規模: 600人/年 。

辦學層次: 非學歷 。

辦學形式: 業餘授課 。

辦學範圍: 中國小生課外輔導等培訓 。

第五條 本單位地址:羅湖區寶安南路西湖大廈一樓114、二樓南;郵政編碼:518000

第六條 本單位的審批機關是xx市羅湖區教育局;本單位的原審批機關是xx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照國家對民辦教育機構的管理規定,本單位在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後,立即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並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七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和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註冊資本

第八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 xx市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瞭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董)事(以下簡稱理事);

(三)有權查閲理 (董)事會(局)(以下簡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 舉辦者出資:xx市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全額出資註冊資金人民幣30萬元及實物(教學辦公等設備)形式出資,20xx年04月01日前出齊。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十條 本單位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最高決策機構。

第十一條 本單位理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產生方式、人數、任期:首屆理事會由舉辦者依照規定條件推選組成,(以後理事會的人員調整由原理事會全體人員討論決定),人數 五 名。理事會成員名單報審批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理事每屆任期 三 年,理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理事會的議事規則:每年至少召開二次理事會會議。經1/3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理事會討論職權內的重大事項,應當經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十四條 理事會行使的職權:

(一) 聘任、解聘校長(主任);

(二) 修改單位章程和制定單位的規章制度;

(三) 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四) 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 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 決定單位的分立、合併、終止;

(七)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六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應有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理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由董事長做出最後決定。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聘任、解聘校長(主任);

(二) 修改單位章程;

(三) 制定發展規劃;

(四) 審核預算、決算;

(五) 決定單位的分立、合併、終止;

(六) 罷免、增補中心理事會理事。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會議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 代表本單位簽署有關文件;

(四)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的校長(主任)由理事會依照任職條件,經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聘任、解聘或變更,並報審批機關核准。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的校長(主任)負責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 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 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各項規章制度;

(三) 提出單位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報理事會批准;

(四) 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五) 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六) 負責本單位日常管理工作;

(七) 理事會授予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權力。

本單位校長(主任)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 陳興 。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 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 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 擔任因違法被撤消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消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 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 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xx市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出資(開辦資金)

(二)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對舉辦者投入單位的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在單位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單位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並依法執行國家税收政策。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公佈審計結果。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條 對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按照有關法規到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並公示。

第三十一條 舉辦者要求[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不要求合理回報的不需要此句後面的內容]取得合理回報。舉辦者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會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操作規程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每年年終進行會計核算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按不低於年淨資產增加額或者淨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於本單位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接受的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教師與受教育者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聘任的教師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自主聘任教職工。單位聘任教職工,應當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單位聘任外籍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併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按照國家規定對受教育者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第七章 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的分立、合併,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理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理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准。

第四十條 本單位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經理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四十一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因不可抗力迫使單位無法繼續開展活動;

(六)中心違返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第四十二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審批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單位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學員,保障學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 本單位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單位自己要求終止的,由單位自行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單位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單位終止後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剩餘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本單位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單位經審批機關批准終止後,將辦學許可證和公章交給審批機關,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於 20xx年 04月01 日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2/3以上組成人員表決通過。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審批機關審查同意,自審批機關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審批機關審核後,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培訓中心章程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培訓中心定名為“色素工業協會培訓中心”。

第二條 本培訓中心由色素工業協會出資舉辦,是經xx市xx區社會教育管理辦公室批准註冊的非企業、開展非學歷教育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第三條 本培訓中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不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對直屬會員單位和有關食用香精色素企業的在職職工開展食用香精色素類專業知識培訓、對經營管理人員開展現代經營管理知識培訓,解決食用香精色素生產企業技術人員短缺、缺乏現代經營管理人才和大多數食用香精色素企業因為地處偏僻而更新知識困難的問題,為食用香精色素行業走新型工業化道路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第四條 本培訓中心接受xx市xx區社會教育管理辦公室、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培訓中心地址:xx市xx區學院路丁號。

第二章 辦學活動

第六條 本培訓中心辦學範圍;

培訓中心舉辦初期,擬辦的培訓專業為:

(1)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工商管理培訓

(2) 採煤和煤礦安全

(3) 煤礦機電

第七條 本培訓中心辦學層次為:中級和高級工程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在職短期培訓。

第八條 本培訓中心辦學對象為:食用香精色素企業在職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

第九條 本培訓中心辦學形式為:短期在職培訓。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本培訓中心實行培訓中心主任負責制。本中心最高權利機構是色素工業協會,培訓中心主任在色素工業協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 本校舉辦者的權力與義務

1、舉辦者具有如下權力:

(1)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向xx市xx區社會教育管理辦公室報請審批成立本培訓中心的申請和方案,及以後本培訓中心重大變更事項方案。

(2)決定本培訓中心主任的任免和考核。

(3)決定本培訓中心行政機構設置。

(4)監督本培訓中心主任行使職權,並依照有關規定實施獎懲。對培訓中心主任實行期終審計制。

(5)定期(或不定期)對本培訓中心教學管理、教學質量、教學效果等教學活動進行評價,以保證培訓中心按照建設宗旨進行發展,確保培訓質量,並維護本培訓中心聲譽。

(6)最終裁決本培訓中心重大事故事項,但不干涉本中心的日常工作。

(7)提出終止本培訓中心動議,向xx市xx區社會教育管理辦公室和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報請審批終止本培訓中心方案,並配合xx市xx區社會教育管理辦公室和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實施終止方案。

2、舉辦者履行如下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並監督本培訓中心遵紀守法、依法辦學。

(2)提供舉辦本培訓中心的啟動資金和必要的辦學場地、辦學設備。

第十二條 本培訓中心主任為本培訓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其人選由色素工業協會任免,並報xx市xx區社會教育管理辦公室批准。

第十三條 本培訓中心主任具有如下權力與義務:

1、培訓中心主任具有如下權力:

(1)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法管理本中心,執行色素工業協會作出的決議。

(2)召集和主持培訓中心工作會議。

(3)檢查中心工作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組織制定並實施本中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4)代表本中心簽署有關文件。

(5)決定本中心除主任和副主任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員任免,對本培訓中心機構設置,人員編制提出調整意見。

(6)制定本培訓中心的辦學經費預、決算,合理計劃使用辦學經費。

(7)健全、完善本培訓中心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8)行使色素工業協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2、培訓中心主任履行如下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法辦學,確保本中心的教學質量和教學正常秩序。

(2)每年年初向色素工業協會彙報年度工作計劃和中心長遠規劃的落實與調整意見,每年年中向色素工業協會彙報當年的工作進展情況。

第十四條 本培訓中心主任人選應具備如下任職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憲法,遵紀守法,依法辦學,熱心教育事業,品行端正。

2、身體健康,能主持本校日常工作,年齡不超過65週歲。

3、享有公民的政治權利;

4、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5、具有本培訓中心工作所需的相關專業的技術職稱和工作經歷。

6、具有xx市正式户口。

第十五條 本培訓中心下設管理機構

本培訓中心建設初期,擬設立以下管理和業務機構:

綜合處(財務處):負責中心辦公室的綜合業務,負責財務工作,後勤服務工作;

教務處:負責培訓計劃的制訂與修改、組織培訓計劃的實施、招生及學員管理、教學資源的調配與管理、教學改革與教學質量監督等培訓的教務工作;

教學部:負責課程教學計劃的制訂、提出教師聘用名單及聘用意見、教師管理與考核、承擔教學任務、組織專業和課程教學改革研究。

第四章 資產管理

第十六條 本培訓中心辦學啟動資金由色素工業協會提供。在本培訓中心續存期間,辦學啟動資金不得撤抽。

第十七條 本培訓中心經費來源

1、核准的辦學範圍內開展培訓活動的收入;

2、捐贈;

3、利息;

第十八條 本培訓中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參加培訓活動的企業或學員收取費用。培訓中心的收費標準和方式按培訓項目和實際設置的學習期限確定。

第十九條 本培訓中心經費只能用於本章程規定的辦學活動和事業的發展,本培訓中心積累只能用於增加培訓投入和改善辦學條件,不得用於分配,不得用於與培訓中心無關的投資。

第二十條 本培訓中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本培訓中心當年用於各類人員的工資福利根據實際需要確定,開支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當年經費的30%。

第二十一條 本培訓中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二條 本培訓中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進行離職審計,並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三條 本培訓中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色素工業協會、xx市xx區社會教育管理辦公室和其他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報色素工業協會及xx市xx區社會教育管理辦公室審查,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四條 本培訓中心在續存期間依法管理和使用本培訓中心財產,但是不得轉讓或者用於擔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本培訓中心財產。

第五章 修改章程

第二十五條 本培訓中心可根據需要或涉及本培訓中心登記事項變更內容修改本校章程。修改後的本校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相牴觸。

第二十六條 本培訓中心修改的章程須經色素工業協會審議、批准,並於30日內報xx市xx區社會教育管理辦公室審查同意,報xx市xx區民政局(----?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核准後方可實施。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向xx市xx區社會教育管理辦公室,xx市xx區民政局(---?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做變更登記。

第六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財產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培訓中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色素工業協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二十八條 本培訓中心終止動議必須報請xx市xx區社會教育管理辦公室,xx市xx區民政局(--- ?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審查同意

第二十九條 本培訓中心終止前必須在xx市xx區社會教育管理辦公室,xx市xx區民政局(---?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按國家規定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條 本中心經xx市xx區社會教育管理辦公室,xx市xx區民政局(---?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一條 本培訓中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全部歸色素工業協會。在xx市xx區社會教育管理辦公室、xx市xx區民政局(---?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的監督下,返還或折價返還舉辦者的投入後,其餘部門由xx市xx區社會教育管理辦公室統籌安排,用於發展社會力量辦學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於x年09月26日由色素工業協會批准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色素工業協會。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自xx市xx區社會教育管理辦公室、xx市xx區民政局核准(---?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核准後)之日起生效。

培訓中心章程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促進學生素質全面提高,努力提高我市藝術教育成果,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培訓中心在辦學過程中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循教育規律,保證學校的辦學方向。

第三條:培訓中心以培養兒童藝術素質為主要教學任務,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

第四條:培訓中心教風:嚴謹施教 務實創新 教有特色

培訓中心學風:勤奮紮實 精益求精 學業有成

第五條:培訓中心辦學目標:努力創辦質量一流、隊伍一流、條件一流、管理一流的樂園式學校。

第六條:培訓中心的辦學理念:以人為本、育人為旨、德育為首、質量為上。

第七條:培訓中心的辦學方針:依法治校、科研興校、質量立校、特色榮校。

第八條:培訓中心的辦學思想:堅持整體改革、和諧發展,減輕學生負擔,提高綜合素質,培養學生藝術特長,促進全面發展。

第九條:培訓中心的辦學模式:以改革促創新,以特色促發展,與實踐相結合,學習內容級級銜接的長期培養制培訓中心。

第十條:培訓中心的教育思想:樹立以人為本的教育理念,樹立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教育質量觀,樹立為學生的一生髮展和幸福奠定基礎的教育價值觀。

第十一條:培訓中心的教學思想:紮實基礎,注重過程,揭示規律,授給方法,培養自學,啟迪創造,發展個性,健全人格。

第二章 培訓中心行政管理

第十二條:培訓中心的主要制度

(一)培訓中心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培訓中心的法人代表,對培訓中心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負責。校長在校內具有人事聘任權、財務經費使用權和培訓班教育教學工作決定、指揮權、管理權。

(二)培訓中心實行崗位責任制。培訓中心在定編定崗的基礎上,根據培訓班裏的工作需要,科學設置工作崗位,根據崗位的特點,合理確定崗位責任,崗位工作量,工作目標和上崗條件,建立科學的考核辦法,促進全體教職工熱愛本職工作,不斷提高工作效率。

(三)培訓中心實行教職工聘任制,本中心在定編和建立崗位責任制的基礎上,依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教職聘任方案的有關要求,實行待聘管理,每兩年進行一次教職工聘任。

(四)培訓中心實行職務等級工資制,教職工的工資由基本工資、浮動津貼工資、獎勵工資三部分組成。

獎勵工資培訓中心從辦學經費中提取一部分,用於獎勵在學校管理、教育教學、教學科研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

(五)培訓中心實行校務公開制

(六)培訓中心實行師生獎懲制

對於教職工在管理、教育、教學、教研、科研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培訓中心將給予物質和精神上的獎勵。

對於學生在學習及其他方面中表現特別突出的,培訓中心將給予物質和精神上的獎勵。對於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心紀律規定的行為,除追究其法律責任外,本培訓中心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經濟上的處罰。

第十三條:校長行使下列權利

(一) 按照辦學章程自主管理中心;

(二) 組織實話教育教學活動;

(三) 聘任教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四) 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五) 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培訓中心工作的非法干涉項;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校長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 管理好學校不斷提高學校的辦學質量和辦學效益;

(四) 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五) 採取措施,創造條件,努力提高教師隊伍素質。

(六) 保證本培訓中心利益不受非法侵害;

(七) 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十五條:培訓中心要牢固樹立以教育教學中心的辦學思想,加強對教育教學工作管理,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不斷提高,促進學生素質不斷提高。

第十六條:培訓中心嚴格執行規定課程計劃,開足學科和課時。

第十七條:培訓中心在開展教育教學工作時,以國家的《教學大綱》為指導,大力推進課程改革,努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十八條:培訓中心加強教育教學研究工作,強化和突出校本研究,樹立“教學即研究”的理念,促進教師不僅成為一個優秀的教學人員,也要成為一個出色的研究人員。

第十九條:以學校教育為基礎,開展好家庭教育和社區教育,整合教育資源,完善育人網絡,提高育人效果。

培訓中心要通過教師家訪,召開家長會等形式指導好家庭開展家庭教育工作。

培訓中心要充分利用社區教育資源,通過社會實踐,密切學校與社區的聯繫,發揮軍區育人的作用。

第二十條:培訓中心加強對任課教師工作的指導和管理,任課教師應當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 對學生進行德、智、體、美全面教育。

(二) 開展豐富多彩的活動。

(三) 關心愛護差異學生,尊重學生的人格,促進所有學生健康成長。

(四) 認真貫徹落實《國小生守則》和《國小生行為規範》的各項要求,做好學生養成教育工作。

(五) 做好班級管理,學生檔案的建立,學生操作評定等各項工作。

(六) 做好家訪工作,協調好培訓中心、家庭的關係。

(七) 做好學生鞏固工作,儘量杜絕出現流失生。

第二十一條:培訓中心的每一位教職工都是學生的教育者,必須樹立“學校無小事,事事都有人”的理念,做好學生的教育工作,在教育工作中應做到以下要求:

(一) 用愛心和技能服務學生;

(二) 用熱情和無私奉獻學生;

(三) 用真誠和友愛尊重學生;

(四) 用汗水和心血滋潤學生。

第二十二條:在教育教學中要做好因材施教,特別加強對後進生的教育,採取科學有效的教學方法,幫助他們努力學習。

第二十三條:對學生要加強學習方法的傳授和良好學習習慣的養成教育。指導學生掌握正確的學習方法,養成提前預習、使用

學習用具,動手完成的良好習慣。

第二十四條:教師必須嚴格按照要求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

(一) 每節課前必須充分做好教學準備,不許無準備上課。

(二) 每節課必須提前10分鐘進入教室,組織學生上課。

(三) 課堂教學進行中教師不得離開課堂。

(四) 課堂教學中教師不得使用通訊工具。

(五) 教師不經本培訓中心批准不準隨意串、並課。

(六) 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學生接受學習的權力。

(七) 教師必須按時下課,不得壓堂延長教學時間。

(八) 教師下課後必須組織學生列隊出教室。

第三十七條:關於使用教材的規定

(一) 必須使用國家規定的教材;

(二) 任何人不許以任何理由亂訂資料,並推銷規定使用外的教材;

第二十五條:關於教學質量測試的規定

(一)學校每年進行二次集中測試,期中一次,期末一次。

(二)平時測試、分期測試由任課教師組織。

(三)測試內容為非筆試,內容側重專業成績、實踐能力的考查。

(四)學生期末總成績由平時成績、分期成績、期中成績、期末成績按比例折算,綜合評定。

(五)任何教師不得給學生排名次。

第二十六條:關於教育管理的規定

(一)培訓中心的招生、編班由培訓中心校長組織完成。

(二)培訓中心校歷由教導處根據培訓中心工作計劃按月編排並嚴格執行。

(三)培訓中心每個月召開一次工作例會、例會的基本內容是總結上段工作,佈置下段任務和要求;且進行一次全校的工作總結

(四)培訓中心的檔案管理按檔案管理規定由專人負責。

(五)培訓中心的學籍管理執行上級的有關規定,由教導處負責此項工作。

第四章 後勤管理

第二十七條:加強對培訓中心的秩序管理

1、認真做封閉管理工作,對外來人員沒有學校的允許不準進入教室內。

2、嚴禁任何外來人員在我培訓中心內從事商業活動。

3、嚴禁在培訓中心內進行任何危害師生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加強對培訓中心環境的管理

培訓中心的各處必須保證整潔乾淨,物品擺放有序,綠化,美化工作符合要求;

1、 負責環境管理的教師每天必須早午晚對培訓中心的衞生情況檢查一次,並及時總結。

2、 每週週五為衞生清掃日,每月的月末最後一天的下午為全中心性的衞生清掃日。

3、 環境衞生保持情況納入到我培訓中心考核評比內容之中。

第二十九第:加強對培訓中心各種物資,設施的管理工作

(一) 安排專人負責對各種物資,設施的管理,各負責人必須認真履行職責:

(二) 物資,設施的管理,必須做到賬,物相符,入庫及時。

(三) 物資,設施的使用必須履行借用,歸還手續。

培訓中心每期組織管理者對所管物資,設施進行自查一次,每年由培訓中心組織專人檢查一次。

(四) 由於管理者的原因造成培訓中心資產流失的。由管理者負責按價賠償(無法購置的加倍賠償);由於使用者的原因造成本培訓中心資產流失的,由使用者負責賠償,方法同上。

第三十第:加強對培訓中心財務工作的管理:培訓中心的收入與支出必須堅持平衡有餘的原則。培訓中心的收入由培訓中心的財會人員及時收繳入帳,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執行,我中心的支出必須按如下要求執行;

(一) 我培訓中心的一切支出必須經校長同意方可執行;

(二) 培訓中心的重大款項的支出,必須經校長決定方可執行;

(三) 培訓中心的支出必須遵循申請——批准——購物——核實的程序方可執行。

培訓中心的財務報銷必須執行以下要求:

(一) 需要報銷的支出必須是培訓中心校長批准;

(二) 報銷票據必須是真實,合法,有效;

(三) 報銷必須具備的條件:

購物申請批准單,經手人簽字,驗收人簽字,財會人員的審核,校長簽字。培訓中心的財會人員必須每月向校長報告收支結餘負責情況。培訓中心每年向全體教職工進行一次全年財務收支情況報告。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三十一條:培訓中心的所有教職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做遵紀守法的模範。所有教職工必須認真遵守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做師德表率。

第三十二條:培訓中心的所有教職工必須認真完成學校分配給的各項工作任務,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第三十三條:教職工的病假,婚假,喪假,產假,按國家的 有關規定執行。

教職工有下列情況視為曠職:

(一) 事假逾期者;

(二) 無故不上班者;

(三) 未經本培訓中心同意,到其他學校或培訓班工作者;

(四) 病假無診斷或病假逾期者及不交診斷者;

(五) 以患病為藉口開假診斷者;

(六) 本人不上班找他人頂崗者;

(七) 婚假、喪假、產假等法定假日超過規定時間;

(八) 出國逾期不歸者;

(九) 教職工離崗出走,下落不明者;

(十) 到其他單位工作,按通知規定時間未及時回本單位者。

第三十四條:教職工實行待聘管理,待聘人員的產生及待遇、管理按學校規定執行。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隨時待聘:

(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亂收費、亂訂資料、向學生家長卡、要、報等師德較差的,家長和學生反映強烈,在社會造成極壞影響的;

(三)由於工作失職,給培訓中心造成重大損失,影響較壞的;

(四)明顯不勝任教育教學工作,學生、家長反映強烈的;

(五)不服從學校分配工作的。

第三十六條:培訓中心對所有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

(一)聘任依據為教師的工作考核分;

(二)聘任實行按需聘行,按崗聘任;

(三)聘任實行個人申報崗位,我培訓中心擇優任用,個人工作願望必須服從培訓中心工作需要,如不服從按拒聘處理;

(四)聘任後的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認真工作職責,對完不成工作職責的人員隨時解聘、待崗。

第三十七條:對教職工實行獎勵制度,培訓中心根據經濟能力設定以下獎勵項目:教學質量獎;最佳服務獎;綜合治理獎;滿勤獎;藝術成果獎。

第三十八條:培訓中心設立校長基金,用以獎勵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有功人員:

(一)培訓中心臨時性工作完成突出的有功人員;

(二)在本職工作中特別突出的有功人員;

(三)為培訓中心建設獲得重大榮譽的有功人員;

(四)為維護培訓中心利益見義勇為的有功人員;

(五)為培訓中心避免重、特大事故的有功人員。

第三十九條:教職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扣發崗位工資:

(一)病事假累計一天(含一天)扣發20元,累計2天(含2天)扣30元,2天以上者扣50元;

(二)值日漏崗一次扣30元,在此期間發生事故一切損失均由漏崗者承擔;

(三)值日期間出現事故負全責(未造成損失,未遂的不扣);

(四)上班期間溜號一次扣30元;

(五)病事假累計一天扣5元(按實際工作日計算時間,其中:婚、喪、產、患病住院有診斷的除外);

(六)不經校長同意無故曠課一節扣100元。

第四十條:教職工有下列行為者之一,造成的所有損失均由當事者本人負全責:

(一) 亂收費造成處罰金由當事人自己負責;

(二) 亂訂資料亂造成處罰金由當事人自己負責;

(三) 體罰學生造成的人身傷害損失由當事人自己負責;

(四) 由於工作失職造成的人身傷害損失由當事人自己負責。

第四十一條:教職工應當積極參加培訓中心組織的政治學習、業務學習、繼續教育學習,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和培訓中心規定的業務學習任務,不斷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勝任本職工作。

第四十二條:我培訓中心的名星、先進的評選實行以下制度:培訓中心名星、先進評選實行民主集中制;培訓中心名星、先進評選實行公示制。

第六章 學生管理

第四十三條:培訓中心為學生的健康成長提供符合要求的場地、環境、設施等。

第四十四條:學生必須保證按時到校上學,及時繳納學校規定的各種費用。

第四十五條:學生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校紀、校規。

第四十六條:學生必須愛護培訓中心的公共設施,尊敬師長,聽從教師的教導與同學友好相處。

第四十七條:學生必須完成我培訓中心規定的各項學習任務,努力提高自己的素質,做一個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學生。

第四十八條:學生的入學、退學按我培訓中心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培訓中心在辦學過程中所涉及到的有關制度,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修定由校長提出,並經教師會通過。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由培訓中心校長負責解釋。

培訓中心章程 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的名稱為:跆拳道。

第二條 本社團是在我校校團委領導下的由我校學生自願組成的團體。

第三條 本社團的宗旨是:

1、待國以忠,待親以孝,待友以信,臨陣無退,殺身有擇。

2、每天鍛鍊兩個小時,健康工作五十年,幸福生活一輩子。

第四條 本社團接受山東輕工業學院黨委的領導,接受山東輕工業學院團委和食品與生物工程學院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活動範圍

第五條 本社團的活動範圍:非營利性適合當代大學生現狀的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申請加入本社團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有宿遷學院正式學籍;

(二) 承認本社團章程;

(三) 有責任心,對社團工作盡心盡力

第七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出入會申請;

(二) 由社團執行機構討論決定同意入會

(三) 由社團執行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八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本社團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社團的活動;

(三) 獲得本社團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社團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社團的決議;

(二) 維護本社團的合法權益;

(三) 參與社團活動;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社團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社團,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社團執行機構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本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社團執行機構;

(三) 審議社團執行機構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負責。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每年一屆。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社團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社團執行機構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會員;

(三)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五) 決定社團下屬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 領導本社團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本社團的會長、副會長、各部門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 熱心學生社團工作;

(三) 學習成績中等以上;

(四) 大學期間未受過學校的處分;

第十八條 本社團會長不兼任其他學生社團的主要負責人。

第十九條 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執行機構會議;

(二) 檢查會員大會、社團執行機構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社團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條 副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枝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協助會長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一條 本社團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企業贊助

第二十二條 本社團按照校團委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三條 本社團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活動範圍和社團的發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四條 本社團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五條 本社團具有專門的財務人員。財務人員變動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社團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宿遷學院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本社團換屆或更換社團負責人之前必須接受校團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八條 本社團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社團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之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社團執行機構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條 本社團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指導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一條 本社團終止前,須在校團委組織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 本社團經校團委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社團會員大會執行機構。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自校體育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培訓中心章程 篇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規範本中心的日常活動,根據我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之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全稱為成都 藝術培訓中心

第三條 本單位所在地是成都市高新區 路 號

第四條 本單位的性質是自籌資金自願舉辦,專門從事文化藝術教育活動的民辦培訓機

構,屬社會公益性事業,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教育組織。

第五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以文化藝術培訓為載體,促進文化藝術發展,繁榮文化藝術教育,為社會培養充裕的文化藝術後備人才

第六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 萬元;出資形式:貨幣。

第七條 本中心的審批機關是高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八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 定為準。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法定代表人的產生、罷免

第九條 本單位實行董事會決策制度。董事會是本中心的決策機構。

第十條 董事會的組成

(一) 本中心董事會由舉辦者組建,首屆董事長由舉辦者推選。以後的董事會成員由 舉辦者推選,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二) 本中心董事會由舉辦者、培訓中心經理及教職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組成,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董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三) 本中心董事長任期3年

(四) 董事增補,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討論一致通過,報審批機關備案。

(五) 董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董事會表決通過可以罷免。

1、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變動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職責的;

3、本人提請要求解職的。

第十一條 董事會職權

(一)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 聘任和解聘培訓中心經理;

2、 修改培訓中心章程和制定培訓中心的規章制度;

3、 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4、 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5、 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6、 決定培訓中心的分立、合併、終止;

7、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二) 董事會不得在章程規定的權限外,干預培訓中心的內部管理和培訓活動。 第十二條 董事會議事規則

(一) 議事程序和規則應秉承公開、公正原則,遵守推進培訓中心發展為根本利益的 原則,由董事會會議提出,並經討論通過後確定。

(二) 董事會由董事長負責召開,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或委託董事會其他 成員負責召開。

(三) 董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經董事會三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召開董事會會議,應提前一週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才有效。

(四) 董事會行使一人一票的表決權,董事會的決議需經出席會議半數以上成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五) 董事會討論以下重大事項,必須得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1、選舉和罷免董事長;

2、聘任和解聘培訓中心經理;

3、制訂和修改培訓中心章程;

4、制訂發展規劃;

5、審核預算、決算;

6、決定培訓中心的分立、合併、終止;

7、培訓中心章程規定外的其他重大事項。

(六) 董事會應對所提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一般由董事長簽名即可。出席會議的成員應在形成董事會決議的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三條 培訓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對外發生法律關係,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二)培訓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由舉辦者提名,經董事會討論通過,報上級主管部門核准。

(三)培訓中心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期滿離任,經董事會決定連任的,可以連任。

(四)培訓中心法定代表人的罷免,需經董事會討論通過,報審批部門備案。法定代表人離任,應依法進行離職財務審計,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四條 培訓中心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培訓中心經理負責制,並根據培訓中心實際設置教務處,辦公室等管理機構。

第三章 培訓中心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培訓中心行使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培訓活動;

(三)招收學員;

(四)對學員實施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

(五)對學員頒發相應的證書;

(六)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處分;

(七)管理、使用本中心的設施和經費

(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培訓活動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培訓中心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相關方針政策,保證培訓質量;

(三)維護學員、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的方式為學員及其監護人瞭解學員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方便;

(五)遵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第四章 培訓中心經理

第十七條 培訓中心經理依法獨立行使教育科學和行政管理職權,執行培訓中心董事會的決定,接受董事會和審批機關的監督。培訓中心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由培訓中心經理提出,報董事會批准。

聘任培訓中心經理由董事會依據任職條件討論決定,由董事會聘任,培訓中心經理聘任期為3年,聘任期滿離任,經董事會決定也可連聘連任。

(一)擁護黨的領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教育事業;

(二)具備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且具有5年以上教齡或管理經歷;

(三)熟悉培訓業務,有一定的教育組織管理能力;

(四)作風民主、正派、辦事公正;

(五)身體健康、專職在培訓中心工作;

第十九條 培訓中心經理負責培訓中心的培訓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權利;

(一)執行培訓中心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定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培訓中心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培訓中心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培訓、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培訓質量;

(五)負責培訓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六)培訓中心董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二十條 培訓中心經理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可委託培訓中心副經理代理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 培訓中心實行民主管理,設立職代會,職代會的職權是:監督培訓中心的財務情況,對法定代表人、正副培訓中心經理的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培訓中心經理應予免職;

(一)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定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培訓中心經理職責的;

(三)培訓中心管理混亂或培訓質量低下的;

(四)由於健康條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堅持培訓中心正常工作的;

(五)本人提請要求解聘的。

培訓中心經理的免職由董事會討論通過,以書面形式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五章 培訓中心的行政和教育培訓管理

第二十三條 培訓中心應當建立、健全和執行行政管理、培訓管理等規章制度和各工作崗位的職責。

第二十四條 培訓中心應當公示《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和《税務登記證》等。 第二十五條 培訓中心的經理和內設機構的負責人為專職人員,會計出納具有從業資格,其他管理人員熟悉教育培訓業務。

第二十七條 培訓中心由經理自主聘任教師、職員、應當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招收其他工作人員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 培訓中心應準時參加各有關管理部門召開的會議和活動,準時上報各類報表和信息。

第二十八條 培訓中心按審批機關批准的業務範圍,開展培訓項目。

第二十九條 培訓中心的招生簡章或招生廣告,應當報業務主管部門備案,經備案後方可發佈。

第三十條 培訓中心按時參加年檢、每年度結束,按檔案規定,建立培訓中心檔案。

第六章 培訓中心的資產和財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依法建立和健全財務,會計制度,資產管理制度,經費使用審批制度,票據管理制度和退費制度。培訓中心應單獨設立銀行賬號,進行財務核算,並按國家規定建立會計賬冊

第三十二條 培訓中心對舉辦者投入的資金、受贈的財產以及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培訓中心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本中心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

第三十三條 培訓中心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應由本中心制訂。

第三十四條 培訓中心的經費來源有:(1)組建時舉辦者的出資;(2)學費收入;(3)社會資助;(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培訓中心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結束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報送審計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

第七章 變更,終止程序和終止後的資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培訓中心變更名稱、層次、類別、校址和法定代表變更、培訓中心經理變更由培訓中心董事會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七條 培訓中心變更舉辦者,須由舉辦者提出,經培訓中心董事會同意,進行財務清算後,報審批機關核准。

第三十八條 培訓中心的分立、合併,在財務清算後,由培訓中心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核准。

第三十九條 培訓中心自行要求,或由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終止時,應向審批機關提出終止申請,説明終止理由,同時應妥善安置在中心學習的學生,得到許可後由培訓中心組織清算組,在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則,依法進行財務清算,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清算人員一般應由培訓中心舉辦者代表、培訓中心法定代表人、職工代表組成。根據需要可聘請國內註冊會計師、律師等參加,清算費用和清算組成員的酬勞應從培訓中心的結存財產中支付。

清算期間,清算組代表培訓中心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一條 培訓中心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的學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培訓中心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清算結束後,寫出清算報告,提請原董事會審核通過後,報審批機關批准,再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修改權屬培訓中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本中心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並獲得《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釋權屬培訓中心董事會。

培訓中心董事會成員簽章:

培訓中心章程 篇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之規定,為了加強提高行業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水平,保證行業的教育培訓工作正常開展,促進產業的發展,推進現代化事業,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的名稱為xx市行業職業技能培訓中心;法定住所為xx市xx區路1x號xx室。

第三條 本單位的性質為由行業協會出資,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人,是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四條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xx市xx區勞動局,登記管理機關是xx市xx區民政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是:

(一)培養調劑員、保管員、炮炙和製劑人員等;

(二)行業的其他專業崗位培訓。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法定代表人的產生、罷免

第六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xx市行業職業技能培訓中心管理委員會,其成員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等組成,任期五年。

xx市行業職業技能培訓中心管理委員會職權是:

(一)制定本中心的發展規劃;

(二)審定本中心的工作計劃;

(三)制定和修改本中心的章程;

(四)審定本中心的機構、編制設置和基本管理制度;

(五)審議批准本中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方案;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 本中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原則。本中心管理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經管理委員會主任或1/2以上委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管理委員會出席會議人數佔全體人員1/2以上時會議有效。

第八條 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是管理委員會主任

管理委員會主任職責是:

(一)召集主持管理委員會會議;

(二)檢查管理委員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聘任本中心的執行機構主任;

(四)管理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產生和罷免的程序:

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由管理委員會選舉產生和罷免,必須有出席會議人員的1/2以上通過有效。

第十條 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熟悉本行業的業務,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一條 本中心的執行機構是校務會。其成員由培訓中心主任、教務等組成,任期五年。

其職權是:

(一)貫徹並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執行管理委員會的決議並定期向管理委員作工作報告;

(三)制定教育計劃和課程設置;

(四)聘請任課教師和兼職教師、教授;

(五)負責日常教育教學管理工作;

(六)管理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本中心設監事會,其成員由行業協會(主辦單位)黨組織、財務、教師代表等組成。

其職權是:

(一)檢查中心的財務情況;

(二)對管理委員會、校務會執行職務時違反紀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心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三條 本單位的經費來源(包括資金和實物):

(一)行業協會出資;

(二)本中心的各種服務收入;

(三)社會團體、個人和有關工商企業捐贈。

第十四條 本中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本行業教育培訓事業的發展,增值部分不得私自分配,解體時財產不得私分,

第十五條 本中心必須依照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六條 本中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現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十七條 本中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財税部門的監督和本單位監事機構的內部監督,接受法定審計機構的年度審計。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本中心的資產。

第五章 終止程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

第十九條 本中心解散,分立、合併,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登記,須經管理委員會討論並通過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二十條 本中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 本中心處理善後事宜後,向業務主管單位申請註銷登記。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 本中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社會公益事業。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屬管理委員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於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培訓中心章程 篇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心的名稱是教育培訓中心。

第二條 中心的性質是由馬先生出資自願舉辦的非營利性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

第三條 中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職業教育方針,以培養高素質的計算機技能人才為已任,規範辦學、堅持誠信、確保質量,為促進我省計算機行業的發展,特別是嵌入式系統技術做貢獻。

第四條 中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xx省民政廳;中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xx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第五條 學校的住所地是長沙市高新技術開發區M5組團。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 中心的舉辦者是馬。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 瞭解中心的運行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 自己可以兼任理事和理事長,推薦中心的理事和監事;

(三) 籌集辦學經費;

(四) 查閲理事會記錄和中心財務會計報告;

(五) 中心理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八條 中心開辦資金:30萬元;出資者:馬,金額:30萬元。

第九條 中心的業務範圍:

(一) 開展初、中、高級計算機網絡管理員和計算機程序設計員的培訓及職業技能鑑定。

(二) 開發嵌入式系統技術新職業的培訓及其職業技能鑑定。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 中心設理事會,其成員為5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理事由舉辦者、職工代表及有關單位推選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聘任和解聘主任;

(二)修改中心章程和制定中心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中心的分立、合併、終止;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決定中心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有下列情況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中心章程的修改;

(二)聘任或者解聘主任;

(三)罷免、增補理事;

(四)中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五)中心的發展規劃。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中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中心的主任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中心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中心年度工作計劃;

(三)擬定中心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中心的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中心副主任和內設機構負責人,實施對工作人員的獎懲。

(六)組織教育教學、科研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第二十條 中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監事在中心職工中產生或更換。中心的理事、主任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中心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中心財務;

(二)對中心理事、主任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中心理事、主任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為馬。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 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 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 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 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 中心經費來源:

(一) 開辦資金;

(二) 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三) 捐贈;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

第二十七條 中心實行財務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舉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二十八條 中心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的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 中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中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中心接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二條 中心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資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 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 中心理事會決定終止,並經審批機關批准的;

(四) 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第三十五條 中心終止時,因自己要求終止的,由中心自行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

中心的財產按照下列程序清償:

(一) 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 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 償還其他債務。

中心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中心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六條 中心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中心終止後,辦學許可證上交審批機關,銷燬印章。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x年12月10日中心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心理事會。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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