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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技能培訓中心章程(精選5篇)

職業技能培訓中心章程(精選5篇)

職業技能培訓中心章程 篇1

第一章 總則

職業技能培訓中心章程(精選5篇)

第一條 我中心為xx省xx職業技能培訓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自願舉辦,從事非贏利性社會服務活動。

第三條 本中心致力於在人類職業技能發展方面實現客户的夢想,努力成為世界領先的培訓機構。在一切活動中遵守憲法、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中心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xx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機關xx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中心位於xx省長沙市八一路135號xx省科技廳內。

第六條 認真負責、勤奮工作的員工是基本財富。

第七條 我們奉行負責、敬業、創新、合作的精神。

第八條 密切跟蹤世界職業技能發展領域的最新動態,努力吸收先進成果,創新合作、自主自立,形成領先的核心技術體系與管理體系。

第九條 客户就是領導。構建客户、合作者與員工互利共贏的利益共同體。堅持價值本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可持續發展的分配原則。

第十條 質量是尊嚴和生命。我們堅持質量品牌至上,產品品牌、組織品牌、服務品牌與質量品牌協同發展。

第十一條 以培養高素質人才為己任,堅持人力資本增殖優先於財務資本的增殖。規模擴展和經濟效益的實現立足於人才效益與社會效益。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十二條 本中心業務範圍包括現代管理職業技能培訓,以及現代管理職業技能發展諮詢。

中心的業務業務範圍中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和要領取許可證的、已經xx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批准,並領取了《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

第十三條 偉人與凡人的區別在於對業餘時間的有效利用。竭力幫助客户合理利用業餘時間充分開發創造潛力。

第十四條 我們主要開辦1月至3個月的業餘培訓班級。3個月以下的短期培訓專注於職業技能的掌握。3個月以上的培訓着重於知識向技能的轉化。不主張客户(學員)把時間浪費在不能轉化為技能的事物上。

第十五條 職業技能資格認證應該成為業界權威而通行的標準。

第十六條 學制有限,但是我們的服務將以優越的效能費用比滿足客户終身的需求。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十七條 本單位依法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三年,董事會是本單位的權力機構,董事會成員為5人,董事由出資個人推選,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單位的業務活動計劃;

(二)決定本單位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決定本單位的彌補虧損方案;

(四)決定本單位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五)決定本單位合併、分立、變更、解散方案;

(六)決定本單位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單位主任,根據主任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副主任,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

(八)決定製訂本單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決定修改單位章程;

(十)審批本單位文化發展綱要。

第十九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開董事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董事聯名提議時。

第二十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 副董事長l一2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二十一條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最後決定。

第二十三條 召開董事會議,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的人員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並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出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託書須載明授權的範圍。

第二十四條 出席董事會的人數須為全體董事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夠二分之一人數時,通過的決議無效。如經缺席的董事追認,連同追認的人數超過二分之一時,其決議有效。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六條 單位可設立監事會,監事由出資單位選舉產生和更換。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負責對董事會成員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察,防止其濫用職權,侵犯單位及單位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並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單位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單位的財務;

(二)對董事、主任執行單位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單位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主任的行為。損害單位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主任予以糾正;

(四)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制度。監事會決議需經過半數監事表決同意,方為有效。

第三十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選可以連任。監事不得兼任單位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一條 單位設主任。主任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二條 主任對董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正常業務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單位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單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單位副主任、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負責管理人員;

(七)單位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主任列席董事會議。

第三十三條 主任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董事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範圍。

第三十四條 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主任不能行使職權時,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代其行使職權。

第三十五條 結構基於戰略是建立組織的基本原則。

第三十六條 組織的建立,必須有利於實現戰略、簡化流程、加強協作、促進交流、培養人才。

第三十七條 為了始終保持統一性、完整性,在任何涉及標識的合作中,都必須保持控制權。

第三十八條 建立管理部門的原則是職能專業化,建立事業部門的原則是對象專業化,建立區域性子機構的原則是地區潛在需求的喚醒和市場地位的需要。管理職務設立的原則是職能專業化與流程優化。

第三十九條 中心設立決策委員會、高層管理委員會和職能部門。

第四十條 決策委員會負責決定中心的使命、戰略與目標,對中心重大問題進行決策,確保中心可持續發展。

高層管理委員會包括戰略規劃委員會、人力資源委員會和財經委員會,是由資深人員組成的諮詢機構,負責擬製戰略規劃與基本政策,審議預算和重大投資項目,以及審核規劃、基本政策和預算的執行結果。審議結果由總裁辦公會議批准執行。

職能部門代表中心總裁對中心公共資源進行管理,對各事業部、子中心、業務部門進行指導和監控。中心職能部門應歸口設立,以儘量避免多頭領導現象。

高層管理任務應以項目形式予以落實。高層管理項目完成後,形成具體工作和制度,併入相應職能部門的職責。

對項目管理,實行日落法控制。控制項目數量以實現資源有效利用和提高組織整體運作系統。項目完成驗收後,按既定程序轉入例行組織管理系統。

第四十一條 中心管理控制系統進一步完善的中短期目標是:建立健全預算控制體系、成本控制體系、質量管理和保證體系、業務流程體系、審計監控體系、文檔體系以及項目管理系統,對關係中心生存與發展的重要領域,實行有效的控制,建立起規範運作模式。

第四十二條 中心的管理控制遵循分層原則、例外原則、分類控制原則、成果導向原則。同時,鼓勵員工和部門主管在管理控制系統不完善的地方,在環境和條件發生了變化的時候,按中心宗旨和目標的要求,主動採取積極負責的行動。

經過周密策劃,共同研究,在實施過程中受到挫折,應得到鼓勵,發生的失敗不應受到指責。

第四十三條 事業部和子中心的全部利潤由中心根據戰略和目標統一分配。

第四十四條 內部審計是對中心各部門、事業部和子中心經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各種內部控制制度的科學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查、核實和評價的一種監控活動。

中心審計部門除了履行財務審計、項目審計、合同審計、離任審計等基本內部審計職能外,還要對計劃、關鍵業務流程及主要管理制度等關係中心目標的重要工作進行審計,把內部審計與業務管理的進步結合起來。

審計機構具有履行審計職能的一切必要權限。直接對總裁負責並報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門和個人的干涉。

第四十五條 部門和員工績效考核的重點是績效改進。

中心的戰略目標和顧客滿意度是建立績效改進考核指標體系的兩個基本出發點。在對戰略目標層層分解的基礎上確定中心各部門的目標,在對顧客滿意度節節展開的基礎上,確定流程各環節和崗位的目標。績效改進考核指標體系應起到牽引作用,使每個部門和每個員工的改進努力朝向共同的方向。

績效改進考核指標必須是可度量的和重點突出的。指標水平應當是遞進的和具有挑戰性的。只要我們持續地改進,就會無窮地逼近高質量、低成本和高效率的理想目標。

第四十六條 以崇高使命、優秀文化和優厚待遇積聚天下一流人才。遵循雙向選擇的原則,注重人的素質、潛能、品德、學歷和經驗。

第四十七條 推行收入能高能低原則。 在報酬與待遇上,堅定不移向優秀員工傾斜。

工資分配實行基於能力主義的職能工資制;獎金的分配基於價值主義並與部門和個人的績效改進掛鈎;安全退休金等福利的分配,依據工作態度的考評結果;醫療保險按貢獻大小,對高級管理和資深專業人員與一般員工實行差別待遇,高級管理和資深專業人員除享受醫療保險外,還享受醫療保健等健康待遇。

我們不會犧牲中心的長期利益去滿足員工短期利益分配的最大化,但是保證在經濟景氣時期與事業發展良好階段,員工的人均年收入高於區域行業相應的最高水平。同時,在經濟不景氣時期,以及事業成長暫時受挫階段,或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啟用自動降薪制度,避免過度裁員與人才流失,確保中心渡過難關。

第四十八條 中心推行人員能進能出、職務能上能下原則,利用內部勞動力市場的競爭與淘汰機制,建立例行的員工解聘和辭退程序。對違反中心紀律和因牟取私利而給中心造成嚴重損害的員工,根據有關制度強行辭退。中心遵循人才成長規律,依據客觀公正的考評結果,讓最有責任心的明白人擔負重要的責任。我們在堅持循序漸進的同時,不拘泥於資歷與級別,按中心組織目標與事業機會的要求,依據制度性甄別程序,對有突出才幹和突出貢獻者實施破格晉升。 對中高級管理人員實現職務輪換。

第四十九條 人力資本增殖是中心和每個員工最重要的收益。

人力資本增殖速度必須快於財務資本增殖速度。不能幫助員工有效實現人力資本增殖目標的主管是不稱職的主管。不能使自身人力資本不斷增殖的員工是不合格的員工。

中心最大限度地協助每一位員工不斷提升職業道德和人格品質,不斷增強核心能力。

第五十條 認為學習能力和創新能力是個人最重要的能力。中心堅定不移地推行終身培訓制度與人力資本核算制度。

第五十一條 危機意識是管理意識的基礎。中心建立預警系統和快速反映機制。以敏鋭地發現危機,把握危機向機遇轉化的途徑和環節。

第四章 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二條 董事長為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三條 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五十四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單位簽署有關文件;

(四)法律、法規和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五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舉辦個人出資,其中雷佔80%,劉佔15%,文佔5%;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條 本單位經費必須用於本單位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七條 本單位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八條 本單位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五十九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十條 公開招聘、公正評價、公平分配是基本人才政策。

第六十一條 教師是最重要的資產。我們對教師實行聘用制度。我們不搞終身僱傭制,但是不等於不能終身在工作。

第六十二條 必須建立自己的骨幹教師隊伍。但我們堅持以兼職教師為主體。以全職方式或者以兼職方式聘用教師,由工作的需要來決定,同時考慮聘用雙方的實際情況。

第六十三條 我們將根據不同時期的發展戰略,確定合理的教師結構。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條 對本單位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五條 本單位修改的章程,須在董事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每五年進行一次修訂。在管理者、技術骨幹、業務骨幹、基層管理人員中推選出10%的員工,進行修改的論證,擬出清晰的提案。然後從這10%的員工中,再推選20%的員工,與董事會、決策委員會一同審議修改部分的提案。並將最終的提案公佈,徵求廣大員工意見。最後,由董事會、決策委員會、優秀員工組成三方等額的代表進行最終審批。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是中心宏觀管理的指導原則,是處理中心發展中重大關係的準則。高、中級管理人員必須認真學習《章程》,領會其精神實質,掌握其思想方法,並貫徹到實際工作中去。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六十八條 本單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 由董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審查同意。

第六十九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方量迫使單位無法繼續活動;

(二)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三)單位宣告破產。

第七十條 本單位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一條 本單位經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二條 本單位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經x年5月16日董事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自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職業技能培訓中心章程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之規定,為了加強提高行業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水平,保證行業的教育培訓工作正常開展,促進產業的發展,推進現代化事業,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的名稱為xx市行業職業技能培訓中心;法定住所為xx市xx區路1x號xx室。

第三條 本單位的性質為由行業協會出資,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人,是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四條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xx市xx區勞動局,登記管理機關是xx市xx區民政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是:

(一)培養調劑員、保管員、炮炙和製劑人員等;

(二)行業的其他專業崗位培訓。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法定代表人的產生、罷免

第六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xx市行業職業技能培訓中心管理委員會,其成員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等組成,任期五年。

xx市行業職業技能培訓中心管理委員會職權是:

(一)制定本中心的發展規劃;

(二)審定本中心的工作計劃;

(三)制定和修改本中心的章程;

(四)審定本中心的機構、編制設置和基本管理制度;

(五)審議批准本中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方案;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 本中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原則。本中心管理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經管理委員會主任或1/2以上委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管理委員會出席會議人數佔全體人員1/2以上時會議有效。

第八條 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是管理委員會主任

管理委員會主任職責是:

(一)召集主持管理委員會會議;

(二)檢查管理委員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聘任本中心的執行機構主任;

(四)管理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產生和罷免的程序:

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由管理委員會選舉產生和罷免,必須有出席會議人員的1/2以上通過有效。

第十條 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熟悉本行業的業務,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一條 本中心的執行機構是校務會。其成員由培訓中心主任、教務等組成,任期五年。

其職權是:

(一)貫徹並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執行管理委員會的決議並定期向管理委員作工作報告;

(三)制定教育計劃和課程設置;

(四)聘請任課教師和兼職教師、教授;

(五)負責日常教育教學管理工作;

(六)管理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本中心設監事會,其成員由行業協會(主辦單位)黨組織、財務、教師代表等組成。

其職權是:

(一)檢查中心的財務情況;

(二)對管理委員會、校務會執行職務時違反紀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心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三條 本單位的經費來源(包括資金和實物):

(一)行業協會出資;

(二)本中心的各種服務收入;

(三)社會團體、個人和有關工商企業捐贈。

第十四條 本中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本行業教育培訓事業的發展,增值部分不得私自分配,解體時財產不得私分,

第十五條 本中心必須依照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六條 本中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現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十七條 本中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財税部門的監督和本單位監事機構的內部監督,接受法定審計機構的年度審計。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本中心的資產。

第五章 終止程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

第十九條 本中心解散,分立、合併,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登記,須經管理委員會討論並通過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二十條 本中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 本中心處理善後事宜後,向業務主管單位申請註銷登記。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 本中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社會公益事業。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屬管理委員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於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職業技能培訓中心章程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切實有效的依法管理和規範本單位的辦學活動和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xx市教育培訓中心 。

第三條 本單位性質: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舉辦、從事職業培訓的非盈利性民辦教育機構。

第四條 本單位的辦學宗旨: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確保教育教學質量,遵守誠信原則,信守職業道德,提供誠信服務,接受社會監督,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培養人才。

辦學規模: 600人/年 。

辦學層次: 非學歷 。

辦學形式: 業餘授課 。

辦學範圍: 中國小生課外輔導等培訓 。

第五條 本單位地址:羅湖區寶安南路西湖大廈一樓114、二樓南;郵政編碼:518000

第六條 本單位的審批機關是xx市羅湖區教育局;本單位的原審批機關是xx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照國家對民辦教育機構的管理規定,本單位在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後,立即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並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七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和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註冊資本

第八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 xx市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瞭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董)事(以下簡稱理事);

(三)有權查閲理 (董)事會(局)(以下簡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 舉辦者出資:xx市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全額出資註冊資金人民幣30萬元及實物(教學辦公等設備)形式出資,20xx年04月01日前出齊。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十條 本單位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最高決策機構。

第十一條 本單位理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產生方式、人數、任期:首屆理事會由舉辦者依照規定條件推選組成,(以後理事會的人員調整由原理事會全體人員討論決定),人數 五 名。理事會成員名單報審批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理事每屆任期 三 年,理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理事會的議事規則:每年至少召開二次理事會會議。經1/3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理事會討論職權內的重大事項,應當經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十四條 理事會行使的職權:

(一) 聘任、解聘校長(主任);

(二) 修改單位章程和制定單位的規章制度;

(三) 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四) 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 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 決定單位的分立、合併、終止;

(七)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六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應有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理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由董事長做出最後決定。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聘任、解聘校長(主任);

(二) 修改單位章程;

(三) 制定發展規劃;

(四) 審核預算、決算;

(五) 決定單位的分立、合併、終止;

(六) 罷免、增補中心理事會理事。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會議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 代表本單位簽署有關文件;

(四)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的校長(主任)由理事會依照任職條件,經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聘任、解聘或變更,並報審批機關核准。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的校長(主任)負責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 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 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各項規章制度;

(三) 提出單位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報理事會批准;

(四) 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五) 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六) 負責本單位日常管理工作;

(七) 理事會授予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權力。

本單位校長(主任)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 陳興 。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 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 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 擔任因違法被撤消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消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 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 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xx市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出資(開辦資金)

(二)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對舉辦者投入單位的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在單位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單位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並依法執行國家税收政策。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公佈審計結果。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條 對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按照有關法規到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並公示。

第三十一條 舉辦者要求[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不要求合理回報的不需要此句後面的內容]取得合理回報。舉辦者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會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操作規程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每年年終進行會計核算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按不低於年淨資產增加額或者淨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於本單位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接受的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教師與受教育者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聘任的教師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自主聘任教職工。單位聘任教職工,應當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單位聘任外籍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併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按照國家規定對受教育者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第七章 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的分立、合併,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理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理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准。

第四十條 本單位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經理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四十一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因不可抗力迫使單位無法繼續開展活動;

(六)中心違返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第四十二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審批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單位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學員,保障學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 本單位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單位自己要求終止的,由單位自行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單位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單位終止後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剩餘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本單位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單位經審批機關批准終止後,將辦學許可證和公章交給審批機關,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於 20xx年 04月01 日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2/3以上組成人員表決通過。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審批機關審查同意,自審批機關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審批機關審核後,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職業技能培訓中心章程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培訓中心定名為“色素工業協會培訓中心”。

第二條 本培訓中心由色素工業協會出資舉辦,是經xx市xx區社會教育管理辦公室批准註冊的非企業、開展非學歷教育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第三條 本培訓中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不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對直屬會員單位和有關食用香精色素企業的在職職工開展食用香精色素類專業知識培訓、對經營管理人員開展現代經營管理知識培訓,解決食用香精色素生產企業技術人員短缺、缺乏現代經營管理人才和大多數食用香精色素企業因為地處偏僻而更新知識困難的問題,為食用香精色素行業走新型工業化道路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第四條 本培訓中心接受xx市xx區社會教育管理辦公室、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培訓中心地址:xx市xx區學院路丁號。

第二章 辦學活動

第六條 本培訓中心辦學範圍;

培訓中心舉辦初期,擬辦的培訓專業為:

(1)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工商管理培訓

(2) 採煤和煤礦安全

(3) 煤礦機電

第七條 本培訓中心辦學層次為:中級和高級工程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在職短期培訓。

第八條 本培訓中心辦學對象為:食用香精色素企業在職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

第九條 本培訓中心辦學形式為:短期在職培訓。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本培訓中心實行培訓中心主任負責制。本中心最高權利機構是色素工業協會,培訓中心主任在色素工業協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 本校舉辦者的權力與義務

1、舉辦者具有如下權力:

(1)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向xx市xx區社會教育管理辦公室報請審批成立本培訓中心的申請和方案,及以後本培訓中心重大變更事項方案。

(2)決定本培訓中心主任的任免和考核。

(3)決定本培訓中心行政機構設置。

(4)監督本培訓中心主任行使職權,並依照有關規定實施獎懲。對培訓中心主任實行期終審計制。

(5)定期(或不定期)對本培訓中心教學管理、教學質量、教學效果等教學活動進行評價,以保證培訓中心按照建設宗旨進行發展,確保培訓質量,並維護本培訓中心聲譽。

(6)最終裁決本培訓中心重大事故事項,但不干涉本中心的日常工作。

(7)提出終止本培訓中心動議,向xx市xx區社會教育管理辦公室和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報請審批終止本培訓中心方案,並配合xx市xx區社會教育管理辦公室和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實施終止方案。

2、舉辦者履行如下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並監督本培訓中心遵紀守法、依法辦學。

(2)提供舉辦本培訓中心的啟動資金和必要的辦學場地、辦學設備。

第十二條 本培訓中心主任為本培訓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其人選由色素工業協會任免,並報xx市xx區社會教育管理辦公室批准。

第十三條 本培訓中心主任具有如下權力與義務:

1、培訓中心主任具有如下權力:

(1)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法管理本中心,執行色素工業協會作出的決議。

(2)召集和主持培訓中心工作會議。

(3)檢查中心工作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組織制定並實施本中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4)代表本中心簽署有關文件。

(5)決定本中心除主任和副主任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員任免,對本培訓中心機構設置,人員編制提出調整意見。

(6)制定本培訓中心的辦學經費預、決算,合理計劃使用辦學經費。

(7)健全、完善本培訓中心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8)行使色素工業協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2、培訓中心主任履行如下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法辦學,確保本中心的教學質量和教學正常秩序。

(2)每年年初向色素工業協會彙報年度工作計劃和中心長遠規劃的落實與調整意見,每年年中向色素工業協會彙報當年的工作進展情況。

第十四條 本培訓中心主任人選應具備如下任職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憲法,遵紀守法,依法辦學,熱心教育事業,品行端正。

2、身體健康,能主持本校日常工作,年齡不超過65週歲。

3、享有公民的政治權利;

4、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5、具有本培訓中心工作所需的相關專業的技術職稱和工作經歷。

6、具有xx市正式户口。

第十五條 本培訓中心下設管理機構

本培訓中心建設初期,擬設立以下管理和業務機構:

綜合處(財務處):負責中心辦公室的綜合業務,負責財務工作,後勤服務工作;

教務處:負責培訓計劃的制訂與修改、組織培訓計劃的實施、招生及學員管理、教學資源的調配與管理、教學改革與教學質量監督等培訓的教務工作;

教學部:負責課程教學計劃的制訂、提出教師聘用名單及聘用意見、教師管理與考核、承擔教學任務、組織專業和課程教學改革研究。

第四章 資產管理

第十六條 本培訓中心辦學啟動資金由色素工業協會提供。在本培訓中心續存期間,辦學啟動資金不得撤抽。

第十七條 本培訓中心經費來源

1、核准的辦學範圍內開展培訓活動的收入;

2、捐贈;

3、利息;

第十八條 本培訓中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參加培訓活動的企業或學員收取費用。培訓中心的收費標準和方式按培訓項目和實際設置的學習期限確定。

第十九條 本培訓中心經費只能用於本章程規定的辦學活動和事業的發展,本培訓中心積累只能用於增加培訓投入和改善辦學條件,不得用於分配,不得用於與培訓中心無關的投資。

第二十條 本培訓中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本培訓中心當年用於各類人員的工資福利根據實際需要確定,開支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當年經費的30%。

第二十一條 本培訓中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二條 本培訓中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進行離職審計,並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三條 本培訓中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色素工業協會、xx市xx區社會教育管理辦公室和其他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報色素工業協會及xx市xx區社會教育管理辦公室審查,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四條 本培訓中心在續存期間依法管理和使用本培訓中心財產,但是不得轉讓或者用於擔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本培訓中心財產。

第五章 修改章程

第二十五條 本培訓中心可根據需要或涉及本培訓中心登記事項變更內容修改本校章程。修改後的本校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相牴觸。

第二十六條 本培訓中心修改的章程須經色素工業協會審議、批准,並於30日內報xx市xx區社會教育管理辦公室審查同意,報xx市xx區民政局(----?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核准後方可實施。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向xx市xx區社會教育管理辦公室,xx市xx區民政局(---?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做變更登記。

第六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財產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培訓中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色素工業協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二十八條 本培訓中心終止動議必須報請xx市xx區社會教育管理辦公室,xx市xx區民政局(--- ?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審查同意

第二十九條 本培訓中心終止前必須在xx市xx區社會教育管理辦公室,xx市xx區民政局(---?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按國家規定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條 本中心經xx市xx區社會教育管理辦公室,xx市xx區民政局(---?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一條 本培訓中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全部歸色素工業協會。在xx市xx區社會教育管理辦公室、xx市xx區民政局(---?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的監督下,返還或折價返還舉辦者的投入後,其餘部門由xx市xx區社會教育管理辦公室統籌安排,用於發展社會力量辦學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於x年09月26日由色素工業協會批准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色素工業協會。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自xx市xx區社會教育管理辦公室、xx市xx區民政局核准(---?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核准後)之日起生效。

職業技能培訓中心章程 篇5

一、入學、課堂制度

1、培訓中心會在開課前1天以電話或信息形式通知學員到校報到,所以在學員報名後,勿必帶給有效的聯繫方式,以便校園在遇到特殊狀況時能夠及時的聯繫到您。

2、學員在開課當天,提前到諮詢室報到,並出示個人報名登記信息,領取相應的學習資料及教材進班上課。

3、為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學員進入教室後,不得大聲喧譁;上課時,不得交頭接耳或竊竊私語影響上課秩序,影響其他同學學習,否則上課教師有權利要求學員退出課堂,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損失應由學員自行承擔;

4、學員不得私自調課或隨意進入其它班級聽課;

5、學員上課時,不得複製,傳播校方帶給的自編教材、總結、講義等學習資料,也不得在授課過程中擅自使用任何錄音、錄像設備;

6、自覺遵守校園規章制度,尊重校園教師及其勞動成果,對同學團結友愛,互相幫忙;

7、愛護校園物品,使用教學設備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不得隨意挪動任何教學設施,對此行為造成的物品損壞,應由當事學員原價賠償。

8、對於出勤率低於70%並未説明原因、且有影響他人學員學習、影響整體學習氛圍、影響老師教學的學員,中心有權拒絕為其開具留學學時證明,並有權取消其復讀之權利,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學員自行承擔。

二、轉班、保留課時、插班制度

1、學員開課後,因各種狀況變化,不能就讀所在讀班級的,應提前到校園辦公室書面或口頭申請保留或轉班。

2、辦理的時間均從書面登記之日算起,事先不書面或口頭申請課時保留或轉班的學員,其課程視為自動放棄。

3、在保留課程期間,如因本中心原因產生的各類變化(教材、教學地址、教學方法、教學進度、教學老師變更等)造成學生不便,由學員自行負擔。

4、保留課程時間自登記之日起計算,有效期為356天,過期則視學員保留的學籍無效,在有效期內在次申請保留課程,可延續保留時間。

5、如遇當期人數已滿的班級不予辦理重讀手續,可視狀況插班學習,所以報班後在有時間的狀況上儘量多上,以方便以後插班復讀學習課程。

三、附則

1、在課程結束後,如需留學和工作需要學習證明學員憑學員信息領取課時證明。

2、出勤率低於80%者,中心將根據學員出勤狀況如實反映在課時證明上。

四、職責

如已報名即認為當事學員已知曉,並同意以上守則,請廣大學員自覺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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