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災、水災、地震防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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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災、水災、地震防護制度
1. 氣象機關發佈颱風警報後,守衞及有關單位應隨時注意收聽報告颱風動向的廣播轉知礦長、副礦長或調度室。
2. 爆風接近本礦區前,採取下列預防措施:
1).關閉門户,如有特別防範設備,亦應裝上。
2).熄滅爐火,關閉不必要之電源或煤氣。
3).重要文件及物品放置於安全地點。
4).放在室外不堪雨淋的物品,應搬進室內,或加以適當之遮蓋。
5).準備手電筒、蠟燭、油燈等照明物品及雨衣、雨鞋等雨具。
6).門窗如有損壞,應緊急修繕。
7).指定必要人員,集中待命,準備搶救災害。
8).準備必需藥品及乾糧。
3. 強烈風襲擊時,應採取下列措施:
1).關閉電源或煤氣來源。
2).非絕對必要,不可生火,生火時應嚴密戒備。
3).重要文件或物品應有專人看管。
4).門窗破壞時,警戒人員應採取緊急措施。
4. 公司房舍有被洪水衝及之處,應採取緊急預防措施。
5. 為防止震災,易燃物不應放在高處,以免落地造成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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