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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醫院章程(精選5篇)

公立醫院章程(精選5篇)

公立醫院章程 篇1

第一章 總則

公立醫院章程(精選5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是x醫院。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是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堅持以病人為中心,一切為了病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

第四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xx省民政廳;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xx省衞生廳。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地是xx省xx市官渡區關上關通路57號。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黃傳貴。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瞭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以下簡稱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閲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3000萬元;出資者:黃傳貴、劉家鳴,金額:黃傳貴20xx萬元、劉家鳴1000萬元。

第九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內科、腫瘤科、中醫科、檢驗科等科室。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 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7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理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院長;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本單位院長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本單位院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本單位設立監事1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單位理事、院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院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院長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黃傳貴。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第二十八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20xx年3月5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公立醫院章程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縣級公立醫院(包括xx市人民醫院和xx市中醫醫院,以下簡稱公立醫院)管理,建立有效的決策、執行和監管運行機制,落實公立醫院獨立法人地位,促進公立醫院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升公立醫院的服務能力,更好地為社會提供醫療衞生服務,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立醫院是由xx市人民政府設立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是承擔市域醫療衞生服務的公益性事業單位。

第三條 公立醫院經費來源是財政補助、服務收費和其他收入。

第四條 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適度分離的原則,實行醫管會領導下院長負責制,強化經營管理責任,由院長依法依規經營、管理。

第五條 公立醫院法人登記管理機關是xx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任務

第六條 公立醫院的宗旨是保障人民羣眾身體健康,為城鄉居民提供基本醫療服務。

第七條 公立醫院主要承擔城鄉居民常見病、多發病、地方病和一般疑難疾病診療;危急重症病人救治,重大疑難疾病的接治和轉診;適宜醫療技術的推廣應用;承擔對基層醫療衞生服務機構人員培訓和技術指導;承擔部分公共衞生服務以及自然災害和突發性事件醫療救治等工作。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公立醫院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依法獨立承擔經濟、民事和社會責任。xx市人民政府設立縣級公立醫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醫管會),代表市政府行使舉辦公立醫院的職能,為公立醫院管理決策監督機構。醫管會在市衞生局設立專門辦公室(簡稱醫管辦)。

醫管會的主要職責是:負責推進縣級公立醫院管理體制、運行機制改革和現代醫院制度建設。決定縣級公立醫院發展規劃、章程擬訂和修訂、財務預決算、重大業務、院長選聘與薪酬制度等事項。審定縣級公立醫院績效考核、資產運營和年度工作報告。按規定程序對醫院報告的重大決策、重大事項和重大業務進行審查。

醫管辦主要職責是:負責承擔醫管會日常工作,監督縣級公立醫院運行。制定考核評價方案,報醫管會批准後,組織實施績效考核。聯繫市財政部門對市公立醫院進行資產管理和財務監管。

公立醫院管理層執行醫管會決策,履行醫院日常經營管理職責,執行過程中接受醫管辦、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形成決策、執行、監督分工協調的權力運行機制。

第四章 管理層

第九條 公立醫院管理層執行醫管會決策,履行醫院日常經營管理職責,定期向醫管會報告工作。

第十條 公立醫院管理層由院長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員組成,是醫管會的執行機構。

第十一條 公立醫院院長產生方式為醫管會聘任,副院長產生方式為院長提名,醫管會聘任。

第十二條 公立醫院管理層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是醫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公立醫院管理層履行以下職責:組織落實醫管會對醫院重大事項的決策;全面負責醫院業務工作;管理醫院日常事務;負責醫院的人事、財務、資產等管理;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公立醫院管理層具有以下自主經營權:

(一)人事管理權。按照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和責、權相統一要求,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權。

(二)內部機構設置權。按照等級醫院管理規範和滿足羣眾就醫需要為原則,可自主設置內部職能機構,決定各科室編制和人員組成。

(三)副職推薦權和中層幹部聘任權。醫院副院長由院長提名推薦,醫管會聘任。醫院中層幹部人選經醫院管理層討論決定後由院長聘任。

(四)收入分配權。在市人社部門、財政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可自主確定並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收入分配方案。

(五)年度預算執行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醫院財務規定科學合理組織編制預算,經醫管會同意後按要求嚴格執行預算。

第十五條 院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全面負責醫院業務工作;

(二)管理醫院日常事務;

(三)負責醫院的人事、財務、資產管理工作;

(四)按照醫管會決議主持開展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章 人事管理及收入分配

第十六條 公立醫院實行全員聘用制,醫院與職工雙方簽訂聘用合同,按照合同規定,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第十七條 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聘用合同和醫院規章制度的職工,公立醫院有權解除聘用合同或予以辭退、開除,處理結果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公立醫院在已核的編制範圍內,按照國家規定的通用崗位類別和等級,在標準範圍內自主設置、調整內設機構和崗位,決定醫院各部門的人員編制,報市編制、人社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在編制範圍內需新進人員,按程序報批後,實行公開招聘,由人社、衞生主管部門或由醫院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高技能衞生專業技術人才經市醫管會同意,由醫院和相關部門考核後,可直接聘用。

第二十條 公立醫院按照公開、公正、規範操作的原則;按照以服務質量、數量和患者滿意度為核心,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體現醫務人員技術服務價值的原則;按照分配向臨牀一線、關鍵崗位、業務骨幹和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傾斜,適當拉開收入差距的原則,自行制定醫院內部績效工資分配方案,在規定提取的績效工資總量內,按實際考核結果自行分配。

第六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公立醫院執行國家規定的《醫院財務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第二十二條 公立醫院財務人員執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配備管理。

第七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公立醫院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制度相關規定實施資產管理。公立醫院的合法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四條 公立醫院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公立醫院應當建立健全單位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和規範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保障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五條 公立醫院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對存貨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六條 公立醫院應當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

第二十七條 公立醫院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條 公立醫院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應當計入事業支出。

第二十九條 公立醫院資產處置、出租、出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八章 民主管理

第三十條 公立醫院須設立院務委員會,發揮民主管理、輔助決策的職能。

院務委員會由醫院管理層、部分行政和業務科室負責人、職工代表大會選出的職工代表組成,職工代表人數一般為委員會全體成員的五分之一。院務委員會成員相對固定,任期與院長任期相同。院務委員會由院長召集,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集。

第三十一條 院務委員會的主要職能:

(一)討論醫院重大改革事項、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討論重大設備購置、基本建設計劃、重點科研項目、財務預決算;

(三)討論醫院內部機構設置與調整,新技術運用和人事管理等;

(四)討論重要規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廢除;

(五)討論院長認為需要提交院務委員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院長應充分尊重和聽取院務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每次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

第三十三條 院務委員會討論的事項中需經醫管會或醫管辦審批的,須按規定程序上報。

第三十四條 院務委員會討論的事項中需經醫院黨組織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或作出決定的,由院長負責提出。

第三十五條 副院長向院長負責,在院長授權的分管職責範圍內行使管理權。

第三十六條 院長負責定期召開醫院管理層辦公會議。醫院管理層辦公會議是集體研究、解決行政業務工作中有關問題的決策會議。必要時可請有關職能科室負責人列席參加。

第三十七條 醫院重大決策必須及時向職工代表大會通報,醫院重大改革措施出台前必須廣泛徵求職工意見,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條 縣級公立醫院應建立面向社會開放的公用信息平台,及時向社會公佈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告以及質量安全、服務流程、費用、效率等信息。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後的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醫管會認為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經醫管會決議通過的章程修改案,由公立醫院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牴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准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由市醫管會負責解釋並監督實施。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公立醫院章程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是雲南南疆醫院。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是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堅持以病人為中心,一切為了病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

第四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雲南省民政廳;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雲南省衞生廳。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地是雲南省昆明市官渡區關上關通路57號。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黃傳貴。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瞭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以下簡稱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閲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3000萬元;出資者:黃傳貴、劉家鳴,金額:黃傳貴20xx萬元、劉家鳴1000萬元。

第九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內科、腫瘤科、中醫科、檢驗科等科室。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 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7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理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院長;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本單位院長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本單位院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本單位設立監事1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單位理事、院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院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院長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黃傳貴。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第二十八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x年3月5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公立醫院章程 篇4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x大學大學生國際交流協會

第二條 協會性質:大學生國際交流協會是一個以青年學生為主體的學生志願服務類組織

第三條 協會宗旨:拓寬學子的全球化視野,營造國際化校園氛圍,培養學生的國際化意識,為有意向留學的同學提供更多的機會與資源。

第二章 機構設置及管理

第四條 協會內部管理實行民主集中制和部門負責人責任制原則。

第五條 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最高管理機構是常務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構成常委會,分管各分會。常設部門有辦公室、宣傳部、策劃部、國際學生部和留學諮詢部。

第六條 協會的工作機構及主要職責如下:

1. 會員大會:

1)選舉和更換協會負責人;

2)審批協會的工作報告;

3)對協會變更、註銷等事項做出決定;

4)修改協會章程;

5)審批協會財務制度、經費預算及其他臨時性重大財務開支報告。

2. 常設部門:

1) 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協調各分會工作,加強各分會的溝通及信息交流;負責組織各分會的培訓;定期收集各分會的活動策劃,及時掌握各分會的動向;定期進行會員考核評定及公示,管理協會經費,做好財務記錄,並定期彙報;負責協會歷史資料的分類和管理。

2) 宣傳部:負責發佈海外合作院校的信息、各類留學項目的信息;負責傳達校級與院級留學展會、留學宣講會等相關活動的通知。

3) 策劃部:為協會各項活動做出具體的活動安排,包括協會內部的聯誼會、素質拓展訓練等,協會為我校師生提供的留學展會、宣講會等;同時,積極協調其他部門工作,保證活動有條不紊的進行。

4) 國際學生部: 成為促進我校中外學生交流與溝通的橋樑,既幫助在校留學生學習漢語、漢文化,瞭解和適應在中國的生活,又幫助在校的中國學生提高外語水平、瞭解外國文化。

5) 留學諮詢部:收集留學方面的信息並進行整理,在老師的指導下對各個留學項目進行深入瞭解,為有意向出國學習的學生提供項目諮詢。

3. 分會:

下設若干分會,目前有會計學院分會、國際學院分會、金融學院分會、麥廬園分會、現經管分會,今後可根據發展需要而增設或合併相關分會。不同分會應根據各校區或學院下設各職能部門,包括但不限於以上5個部門。

第七條 會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並將大會形式的決議報告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和備案。會員大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半數以上通過;對協會變更、註銷和修改章程做出決議,必須經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三章 會員資格及其權力義務

第八條 會員須熱愛祖國,熱愛人民,努力學習,團結同學,積極向上,遵紀守法。

第九條 會員一般為x大學在校學生,榮譽會員除外。

第十條 會員資格的取得由本人自願參與,通過一定的考核(通常為面試),合格者則成為正式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資格的取消由本人遞交書面申請退出或由常委會做出開除決定,由會長批准,會員資格的取得或取消須向全體會員公佈,沒有書面申請的視做開除。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為協會管理人員的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對協會內日常工作和重大事務的知情權和質詢權。

第十四條 會員享有發表意見,提出建議、批評和申訴的權利,有要求有關部門五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或改正的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享有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類活動(包括培訓、講座、觀摩、排演、户外活動等)的權利。

第十六條 會員有參加本協會召開的各類會議、活動、演出及培訓講座的義務。

第十七條 會員在工作時按時到場,例會不得無故缺席,確有特殊情況的須向負責人請假後離席,或會前實行請假手續。無故缺席三次者,勸退。

第十八條 會員有遵守國家法律,校紀校規和協會內各項規章制度的義務。

第十九條 會員有盡職盡責,積極主動完成各項本職工作的義務。

第二十條 會員有服從組織領導和安排,團結廣大會員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會員有反映協會內不良現象和不正之風,時刻維護協會良好形象的義務。

第四章獎懲制度

第二十二條 凡工作表現突出者,應根據其考核成績授予“傑出工作者”“ 優秀工作者”等榮譽稱號並頒發證書。工作突出者可向學校推薦授予“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協會幹部”等榮譽稱號。

第二十三條 表揚或獎勵的方式有:口頭表揚,通報表揚,發獎狀、獎品、榮譽證書等。

第二十四條 對影響協會正常工作和重大活動的會員或部門,常委會可視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或紀律處分。

第二十五條 如有攻擊本協會的言論和行為,以及組織和煽動鬧事,破壞協會正常工作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六條 無故不參加協會會議活動,累計三次者,給予開除處分,請假三次按一次缺席計;但在第三次前連續三次按時到會者將抵消前一次缺席。

第二十七條 違反國家法令、法律、法規、條例,被追究刑事責任者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八條 偷竊、詐騙、挪用、貪污協會及會員公私財物或破壞公共財務者,除追回贓款、贓物或賠償損失外,還應給予相應行政處分;情節較輕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較重、危害性大的,給予開除處分,並上報學校有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 協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1. 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在網上發佈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與協會無關的消息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2. 未經用户授權,向他人泄露用户資料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 未經常委會授權,私自篡改、刪除、增加影響正常工作的數據文件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1. 在招聘新會員過程中,徇私舞弊招收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2. 在評優、提幹、處分成員過程中,徇私舞弊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 故意散佈、張貼有關未經公開或虛假信息,造成對協會負面影響者,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4. 由於準備不充分,造成活動現場混亂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一條 犯下列情形者,加重一級處分:在協會內擔任幹部職務者,違紀後拒不承認錯誤,或處分後藉口申訴,無理取鬧者;受處分一年內又重犯同樣錯誤者。

第三十二條 受處分者附加下列規定:

1. 本學年內不得參與校優秀協會幹部和協會內的任何評優;

2. 撤消其當年所受的榮譽稱號,追回證書及獎金;

3. 免去其在協會內擔任的幹部職務。

第三十三條 給予處分的會員,由常委會召開會議研究決定,會長簽發處分決定。

第三十四條 凡涉及處分賠償問題,由祕書處負責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確應給予處分的,可比照相近條款處理。

第三十六條 對會員的獎勵和處分均應由祕書處記錄在其檔案上,除經常委會討論或會員大會投票決定外,協會內其他任何成員均不得擅自塗改或撤消。

第五章 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經費來源包括主管部門的行政撥款,,社會贊助等。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財務工作由各分會祕書長具體負責。祕書長獨立管理賬本,凡財務收支狀況(額度、時間、事項及經手人等)須明確,真實記錄在冊,同時須附有書面憑證(有水印、財務專用章)方可予以報銷。主席團的祕書長負責審計各分會的財務情況。

第三十九條 實行財務公開制度,每次活動後的總結會上須向常委報告財務收支狀況並隨時接受常委和會員的監督與質詢。

第八章 活動開展

第四十條 本協會活動開展以會長年度工作計劃為藍本,參考實際情況由常委會決定。

第四十一條 各分會可自由展開適合各自分會的活動,報常委會備案。

第四十二條 聯繫國際交流處的教師開展系列培訓。

第四十三條 與我校其他協會保持友好聯繫,注重與校外同類協會的交流與學習,關注留學最新動態,發展自身特色。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與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由常務工作委員會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出,並經過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或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即可。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最終解釋權歸常務工作委員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20xx年十一月十日起施行。

公立醫院章程 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發行、使用,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支付”)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是由支付發行的預付卡,是支付以特定載體和形式發行的、可在支付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

第三條 分為記名卡和不記名卡,以人民幣計價,均不設有效期。不記名卡資金限額不超過1000元,記名卡資金限額不超過5000元。

第四條 支付、購卡人、持卡人、特約商户及其他當事人均須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購買

第五條 凡自願遵守本章程的自然人或單位,均可向支付申請購買。

第六條 購卡人申請購買,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支付的要求提供個人、單位的身份信息及證明文件。購卡人應當向支付提供真實、完整、有效、合法的身份信息及證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偽造、變造身份信息及證明文件。

第七條 購卡人購買記名卡或一次性購買1萬元(含)以上的不記名卡時, 應當使用實名並提供有效身份證件。並同意支付通過合法手段核對購卡人提供的信息,並保存上述證件的複印件或影印件。

第八條 個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住在境內的中國公民,為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居住在境內的16 週歲以下的中國公民,為户口簿;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為軍人身份證件或居民身份證;中國人民武裝警察,為武裝警察身份證件或居民身份證;香港、澳門居民,為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中國台灣居民,為中國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外國公民,為護照;政府有權機關出具的能夠證明其真實身份的證明文件。

法人和其他組織客户的有效身份證件,是指政府有權機關頒發的能夠證明其合法真實身份的證件或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税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

個體工商户的有效身份證件,包括營業執照、經營者或授權經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

第九條 購卡人可通過銀行轉賬、現金、支票、銀行卡支付等形式購買,不得使用信用卡購買。

單位一次性購買xx5000元(含)以上,個人一次性購買xx5萬元(含)以上時,應通過銀行轉賬等非現金結算方式購買,不得使用現金。

第十條 購卡人在購買時,須檢查卡背面覆膜是否完好,如發現覆膜已被刮開或損壞,應在購買當時找售卡人員更換卡片,購卡後離開售卡櫃枱的,將不予退換。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一條 持卡人可持在支付的特約商户(含網上特約商户)進行交易,使用範圍以官方網站上的最新特約商户公告及特約商户的店內明示為準。支付有權隨時調整並更新特約商户範圍及使用範圍。

第十二條 特約商户應無區別地接受消費交易,不得無故拒絕持卡人的消費,持卡人消費時應與其他客户享受同等待遇,但特約商户針對特定客户的優惠除外。

第十三條 持卡人不得在支付指定場所以外的其他場所使用。持卡人未按約定進行交易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自行承擔。

第十四條 對於違反本章程使用,支付有權暫停該使用。

第十五條 支付可為持卡人提供各種優惠活動,並及時將優惠活動信息通過網站公示等方式通知持卡人。優惠活動的具體內容、形式以特約商户現場提供為準。

第十六條 可通過卡背面覆膜中的密碼進行網上註冊,成為實名卡。實名卡具備網上消費明細查詢、充值、網上支付、電子錢包、卡片及密碼掛失等功能。

第十七條 凡持卡進行的成功交易或使用卡號及密碼進行的網上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行為。

第十八條 不得透支使用;不得用於或變相用於提取現金。

第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或供電、通訊、系統故障等原因導致持卡人使用受阻的,支付可以為協助持卡人解決問題並提供必要的幫助,但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章 充值

第二十條 只能通過現金、銀行轉賬和通過持卡人在支付開立的實名網絡支付賬户進行充值 。不得使用信用卡為充值。

辦理一次性金額 5000 元以上充值業務的,不得使用現金。單張記名卡充值後的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不記名不得超過1000元。

第二十一條 支付辦理記名或一次性金額1萬元以上不記名充值業務的,應當參照本章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 掛失及補、換卡

第二十二條 購卡人(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其密碼。因購卡人(持卡人)保管不善,導致遺失、滅失或被他人冒用的,應當自行承擔經濟損失。

第二十三條 不記名卡遺失不掛失;記名卡不慎遺失或忘記密碼時,可辦理掛失。支付通過客户服務熱線提供24 小時免費語音電話掛失服務。

持卡人如需補卡的,應憑本人身份證件及相關購卡憑證,於掛失後7日內到指定地點辦理新卡。

第二十四條 因非人為毀損、消磁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交易的,持卡人可持有效身份證件到支付指定場所辦理換卡,並按支付的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六章 贖回

第二十五條 不記名一經申領,不得贖回。記名持卡人要求贖回內剩餘資金的,應在購卡 3個月後提出申請。

如業務終止,支付將免費贖回所發行的全部記名、不記名。

第二十六條 持卡人辦理贖回業務時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購卡人身份證件、原購卡銀行賬户以及支付要求持卡人提供的其他資料辦理贖回手續,不得由他人代理贖回。

第二十七條 持卡人贖回的資金以銀行轉賬方式劃入原購卡銀行賬户中。用現金購買或原購卡銀行賬户已撤銷的,贖回資金退至持卡人提供的與購卡人同名的單位或個人銀行賬户中。

第七章 收費標準

業務收費標準

序號

項目

不記名卡

記名卡

備註

1

辦卡技術服務費

10元/張

10元/張

300元/卡以下

2

換卡技術服務費

10元/卡

10元/卡

壞卡、消磁換卡等

3

補卡技術服務費

不能補卡

10元/卡

掛失補卡

4

贖回技術服務費

不能贖回

卡內餘額3%

——

5

資金存管費

卡內餘額1%/月

卡內餘額1%/月

購卡之日起3年後開始收費,卡內餘額不足10元的,一次性收取

第八章 查詢服務及異議處理

第二十八條 支付免費向持卡人提供特約商户名錄、卡內資金餘額及一年以內的交易明細查詢服務。持卡人自行登錄官方網站或撥打客户服務熱線進行查詢。

第二十九條 客户服務熱線為:或者。熱線人工服務時間為8:00AM-10:00PM。

第三十條 客户辦理掛失、補卡、換卡手續時,有關辦理時間、地點等事項按照支付的工作流程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持卡人與特約商户間發生的交易糾紛應由持卡人與特約商户自行解決。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發生糾紛等為由拒絕支付交易款項、償還使用引起的債務及相關費用。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二條 支付將以書面形式或通過網站,向持卡人提供使用的有關資料,包括章程等。

第三十三條 支付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購卡人和持卡人信息的保護,確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濫用。未經購卡人、持卡人同意,不得用於與購卡人、持卡人的業務無關的目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支付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對支付機構客户備付金的有關規定,將購卡人的購卡資金存入專用備付金賬户,並確保備付金的資金安全。

第三十五條 支付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監管,依法開展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購卡人、特約商户、持卡人應依法予以配合,抵制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防範被洗錢和恐怖融資犯罪分子所利用。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慣例執行,如支付與購卡人、持卡人、特約商户另有約定的,遵從其約定。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由支付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

第三十九條 支付變更本章程的,將提前30日在官方網站進行公告。新章程涉及新增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降低優惠條件等內容的,支付在新章程生效之日起180日內,對原持卡客户按原章程執行,原持卡客户如對新章程存在異議請在此期間內辦理註銷。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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