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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管理辦法大綱

房地產管理辦法大綱

房地產管理辦法

房地產管理辦法大綱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房地產管理,維護房地產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參照[XX]26號《房地產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有關房地產政策規定,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含局屬 單位,以下簡稱“…源保護局”)房地產的產權歸局所有,服務中心代 按有關規定履行管理職能,負責房地產規劃、管理、維修和開發利用等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源保護局辦公用房、實驗用房、其它公用房及水…局負責管理的住宅等房產。

第二章 產權户籍管理

第四條 《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職工住宅的《房產證》,由服務中心負責辦理。

第五條 《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建築許可證》及其它歸檔資料按有關規定辦理,職工住宅的房產證由住房所有人保管。

第三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的基本建設,經委規劃計劃部門批准立項後,按照本辦法和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報批手續。未經委規劃計劃部門批准立項,不得擅自報建和施工。

第七條 …護局辦公區、宿舍區住宅樓的周邊土地為公用場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亂搭亂建、任意圈佔或進行其它違章建設。

第八條 因規劃建設需要拆遷房屋時,由服務中心負責辦理拆遷手續,安置事宜由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排。

第四章 公有住房出售與出租

第九條 …護局公有住房的出售、出租按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黃…會駐鄭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委員會駐鄭單位出售公有住房實施細則》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特殊情況需經局房改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第十條 職工購買公有住房後的出售及產權處理,按國家房改政策和有關規定執行。即:100%產權出售給職工的住房,產權人出售住房時,須到局進行登記,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購買;80%產權出售給職工的住房,購房人出售住房時,必須報局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十一條 凡未出售的公有住房,主要用於安排引進人才,可採取出售和出租兩種方式。

第十二條 職工租住單位分配的公有住房,租金按…市房改有關規定執行,不得對外出租或轉讓他人使用。

第十三條 職工所購住房或集資建房交付使用後,應在規定時間內(裝修、搬家時間自發放鑰匙之日起為60天)將原住房交回服務中心,特殊情況經局房改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後可以順延。原住房必須保持原有設施(設備)完好無損,房屋原有基本結構被改動的,必須恢復原狀。

第十四條 …局辦公用房應首先滿足辦公需要,具體分配、使用辦法,按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為充分利用房產資源,發揮資源優勢,創造經濟效益,在保證滿足正常工作需要外,多餘房產(含空閒住宅)由服務中心負責對外開發利用和日常管理。

第五章 房屋維修

第十六條 服務中心根據房產實際情況,提出房屋維修計劃,編報經費預算,經局批准後負責組織實施。辦公用房、職工購買的住房公用部分(水錶、暖氣豎管以外、電線未入户部分、公共走廊、屋頂等住户封閉房間以外的設施設備)和未出售的房屋等維修工作由服務中心負責,職工購買的住房非公用部分由購房人負責。

第六章 室內裝修

第十七條 辦公用房的裝修,由使用單位(部門)提出要求,服務中心制定計劃和方案,報…批准後,由服務中心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職工按照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房屋(含獲得部分產權的購房人,以下簡稱產權人)以及職工租住的單位公房在裝修時,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衞生間、廚房間。

(三)擴大承重牆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台的磚、混凝土牆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五)在牆上打洞安裝窗式空調,防盜網突出牆面,牆體外安裝設備(除空調主機外)及其它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十九條 產權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服務中心批准(燃氣部分由燃氣管理單位批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

(三)拆改供暖、供水、燃氣管道和設施。

第二十條 住宅室內地面裝修嚴禁超過設計荷載標準或者建築規範要求的其它標準。改動衞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按照防水標準制定施工方案,並作閉水層實驗。

第二十一條 產權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不得擅自動用明火和進行焊接作業,各項活動要保證周圍住房及人身財產安全。不得侵佔公共空間,不得損壞公共部位和設施,室內裝修必須保證水、電、氣、暖等公用設施的正常維修和檢查,如發生影響時,需無條件拆除。

第二十二條 產權人在裝修前應向服務中心書寫裝修申請,並提供裝修方案,經批准後方可開工,並須將開工後可能造成的影響告知鄰里。

第二十三條 產權人在裝修期間不得拒絕和阻礙服務中心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施工中形成的各種固體、可燃液體等廢棄物,在規定的時間內堆放到指定的位置,並及時清運。不得將廢棄物堆放於住宅樓道或者其它非規定位置,不得從樓上向樓下倒垃圾。

第七章 罰則、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的,處以1000—10000元罰款並限期恢復,情節嚴重並造成後果的,追究法律責任。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的,責令恢復,否則,不予驗收。超出交房時間除按市場價收取房租外,限期收回原住房,超過限期仍不交的,按職工多佔住房給予黨紀或行政處分。職工所在單位應積極做好配合工作。

(三)職工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的,每月罰款1000—3000元,並收回所租住房。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規定的,限期改正,並處以500—1000元的罰款;對造成事故和損失的,一切責任由改動設施設備的住户承擔。

(五)違反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的,產生的垃圾由單位負責清運,並收取兩倍的清運費,在公共場所堆放的物品,服務中心有權按無主物品處理。

(六)本辦法執行前存在上述問題的,由服務中心統一登記備案,由住户自行糾正。

(七)凡因違反本辦法而引起的糾紛或刑事、民事責任,按照法律規定解決。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罰款由服務中心收繳,收繳時必須出具有關手續,罰款納入服務中心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標籤: 大綱 房地產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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